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add56480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a351b04.png)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如有与本方案相抵触的规定,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解释权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现象日益增多。为维护被征地区域内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款合理、公正分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5.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征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社会稳定。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如有与本方案相抵触的规定,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解释权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一、前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征地现象日益增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征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3.计划生育家庭及其他依法享有权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分配方式
本次征地补偿款分配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按以下流程进行:
1.拨付征地补偿款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2.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3.讨论通过并报批分配方案;
4.分配补偿款给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分配标准
1.土地补偿费: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6.报批分配方案;
7.分配征地补偿款。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2.政策宣传与培训;
3.严肃工作纪律;
4.加强监督与检查;
5.及时解决遗留问题。
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
![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ddb2dbc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2b.png)
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征地补偿费是指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对征地农民或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的一项费用,用于弥补因土地征收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是一个涉及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复杂问题。
以下是我对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一些建议。
首先,应建立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应以公平和公正为原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土地类型和不同用途的情况进行分类,确保农民或土地所有者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同时,需要考虑到土地的自然资源价值、生态环境价值以及农民对土地的附加价值,以确保补偿费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应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监管和审计。
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补偿费用真正用于农民的利益和农村的发展。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审计制度,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防止滥用和浪费。
第三,应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应重点支持农民的继续发展和提升农民的生产能力。
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提供农业生产技术、市场信息和管理经验等支持,帮助农民提高农业产出和收入水平。
第四,应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征地补偿费的一部分可以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水利、电力等方面。
这将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环境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最后,应建立征地补偿费的跟踪和评估机制。
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征地补偿费的跟踪和评估机制,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公开透明,听取农民和社会的反馈意见,及时修正和改进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政策。
总之,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同时,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通过建立统一的补偿标准、加强监管和审计、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建立评估机制等措施,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公正分配和有效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e64f307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72.png)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长府办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也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通知》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提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具体的政策措施,是对被征地农民补偿机制的重大改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
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于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行为等具有重要意义。
各城区、开发区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工作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坚定信心,克服困难,积极而为,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二、认真组织做好土地补偿费调查摸底各城区、开发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2005年以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失地农民和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赛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土地补 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指导意见的 通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赛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土地补 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指导意见的 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ebef4a9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d22f17e.png)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赛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指导意见的 通知
政策解读:图解: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赛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涉农街道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规定,经测算二者比例为3:7,即30%村集体留存,70%支付于被征地农民。
具体分配比例和分配方法依法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二、村集体留存部分应当用于新农村建设、村内公益事业和村民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的支付。
使用时,需由村两委会拟定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接受监督。
三、以上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实施要接受所属镇、街道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呼赛政发[2014]39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aa561126c175f0e7cd13729.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的规定,为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和使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监督,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
管好用好这项资金,是保证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中,还存在着分配比例不合理、使用不公开、账务处理不规范甚至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确保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享到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成果。
二、严格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0391906a336c1eb91b375d0f.png)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办法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不应与财政资金混同管理和使用。
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
要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得贪污、截留、挪用、挤占应当支付给农民的各项费用。
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严格管理,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程序及账务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批准,并履行代表人签署意见、姓名的程序,事后要将征地补偿费的实际收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392d0cd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f8.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津政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62号)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农口各局、院: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七月三日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随着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收征用农民承包土地呈不断上升趋势,被征地农民作为一个新的特殊社会群体正在逐步形成。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监督和管理,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关系到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大局,是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指导原则(一)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指依照法律程序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或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被征地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理补偿、安置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征收或征用已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二)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原则。
一是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
征收或征用农民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征收或征用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c88da12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dc.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用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法定标准各市、县在征用土地时,不得低于法定补偿标准计付补偿安置费用。
除《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项目可以按法定补偿标准的低限计付补偿安置费用外,其他项目征用土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属其他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不得低于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属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相邻市、县间征地补偿标准的平衡和衔接,防止征地补偿不公平、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实际用地需求量,落实征地补偿资金。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到位,各市、县在申请征地前,必须预先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在上报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报件时出具银行的存款证明文件。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管理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54ae0b5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15.png)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牡政办综[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管理的通知(牡政办综(2007)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精神,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以下简称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属性和用途。
国家对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实行专项补偿制度,专项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中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为集体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资金,应当实行专款专用。
集体土地补偿费严禁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支付非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开支,严禁全部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有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法律和法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依法科学合理地使用集体土地补偿费,鼓励使用集体土地补偿费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兴办农村公共事业和农民福利设施,为农民就业提供技能培训,为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二、严格集体土地补偿费使用的审批程序。
集体土地补偿费在使用前,须由村委会提出详细的支出计划,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获得三分之二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由村委会将申请报告及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记录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集体土地补偿费使用时,经手人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签字确认,经村会计审核和村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后,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通过审查后的原始凭证,交乡镇经管中心进行账前审计,各项手续齐全后,方可入账核销。
山西省关于加强农村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
![山西省关于加强农村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7cc78047cd184254b3535e0.png)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补偿费财务管理制度1、建立专用账户。
有土地补偿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土地补偿费专用存款账户,对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实行专户存储,防止被挤占、挪用。
2、实行专账核算。
有土地补偿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设立土地补偿费专账,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占用后,应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增设“专项应付款”一级科目。
收到土地补偿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经民主讨论通过后,按分配给农户的金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实际分配到农户时,借记“内部往来”科目,贷记“现金”科目;按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金额,借记“专项付款”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3、落实公开制度。
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属于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要随时发生,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凡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了解的土地补偿费财务运行情况,也要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对群众提出的土地补偿费方面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有义务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群众对结果不满意或仍有意见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解答公开。
二、强化土地补偿费的专项审计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农村审计监督的作用,认真开展土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工作。
对2005年以前的土地补偿费,要重点审计管理使用情况。
对2005年以后的土地补偿费,要重点审计是否足额拨付到位,有无拖欠、截留、侵占、平调等违法行为;是否建立专户管理,有无公款私存,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违纪情况;是否按规定合理使用,有无胡支乱花、铺张浪费、超范围使用等违规行为;是否按比例分配到户,有无私定比例、抵扣欠款、不予兑现等违章现象,审计结束后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
要及时纠正违纪行为,并建立严格的审计移交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拒不纠正的,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ea1c38eb0717fd5360cdc8a.png)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六个不准”,即: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等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投资人的补偿权,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用,不准以暗箱操作、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
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法规精神,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探索,统筹兼顾,平稳操作,妥善解决。
二、强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一)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员,要办理社会保障。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98909d6ba45177232f60a2bb.png)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2007-3-16 15:33:00 来源:辽宁金农网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的法律法规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五个不准”: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且无法恢复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应当获得的相应征地补偿费;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不准假借以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的投入,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不准以任何理由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
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分配对象。
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
(1)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2)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3)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2、分配原则。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按照《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规定使用和管理。
在使用时,必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严格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项目。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cc6d941ba0d4a7302763ada.png)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六个不准”,即: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等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投资人的补偿权,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用,不准以暗箱操作、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
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法规精神,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探索,统筹兼顾,平稳操作,妥善解决。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意见-市委办[2007]7号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意见-市委办[200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cef083b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9f.png)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意见正文:----------------------------------------------------------------------------------------------------------------------------------------------------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意见(市委办〔2007〕7号2007年4月6日)进一步管好用好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以下简称土地补偿费),事关农民利益维护,事关农村稳定和新农村建设。
为切实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严格规范使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意义(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补偿费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土地是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土地补偿费是土地资产的货币化,是农民的长远生计所在,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对此十分关注。
如果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必将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进而直接影响农村稳定。
因此,切实加强土地补偿费管理是保持农村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是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享受工业化、城市化成果的有效举措;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现实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统一认识,落实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补偿费的所有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是国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经济权益的具体措施。
因此,土地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截留或私分。
(三)进一步突出新时期土地补偿费管理的重点。
为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党委和政府非常重视,下发了一系列文件,提出了要求。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https://img.taocdn.com/s3/m/23f5e9c3f90f76c661371a55.png)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是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的大事,事关农村发展稳定大局。
近年来,各级农业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精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仍存在着补偿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补偿费账务处理不规范、使用不公开甚至存在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04年多次部署了征地补偿费专项检查,明确要求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
加强征地补偿费规范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失地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确保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的关键措施,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的重要行动,必须采取得力措施抓紧落实。
为此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
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就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权益,也是保证农民收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要求,“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
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决定》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核算,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账册,单独对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4125f47b14e852459fb5756.png)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农经发[20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是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的大事,事关农村发展稳定大局。
近年来,各级农业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精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仍存在着补偿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补偿费账务处理不规范、使用不公开甚至存在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04年多次部署了征地补偿费专项检查,明确要求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
加强征地补偿费规范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失地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确保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关键措施,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的重要行动,必须采取得力措施抓紧落实。
为此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
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就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权益,也是保证农民收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要求,“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
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决定》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核算,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账册,单独对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
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79eded028ea81c758f5781a.png)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余杭区区委办(2005)92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为了规范我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办公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5月16日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为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进一步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原则1、依法操作的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应由所在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分配方案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社员正当权利的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发生征用后,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不得调整。
2、合理分配的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其余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要逐步建立起被征地农户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制度,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成二块,一部分对被征地农户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实际被征地面积进行补偿,另一部分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人进行分配。
3、规范统一的原则。
各地要根据《余杭区村务工作规则》,认真制订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力求做到规范统一。
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79eded028ea81c758f5781a.png)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余杭区区委办(2005)92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为了规范我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办公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5月16日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为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进一步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原则1、依法操作的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应由所在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分配方案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社员正当权利的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发生征用后,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不得调整。
2、合理分配的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其余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要逐步建立起被征地农户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制度,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成二块,一部分对被征地农户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实际被征地面积进行补偿,另一部分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人进行分配。
3、规范统一的原则。
各地要根据《余杭区村务工作规则》,认真制订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力求做到规范统一。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05]1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0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c2a471cc281e53a5802ff78.png)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是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的大事,事关农村发展稳定大局。
近年来,各级农业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精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仍存在着补偿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补偿费账务处理不规范、使用不公开甚至存在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04年多次部署了征地补偿费专项检查,明确要求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
加强征地补偿费规范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失地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确保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关键措施,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的重要行动,必须采取得力措施抓紧落实。
为此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
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就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权益,也是保证农民收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要求,“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
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决定》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核算,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账册,单独对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c99381959eef8c75fbfb3fa.png)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省农委二○○九年一月二十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土地征占问题。
近年来,为保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监管和对失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补偿力度。
但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中管理不到位,农民利益受损害,由此引发农民集体越级上访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已成当务之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征地补偿费是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征地单位依法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经济补偿。
调整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政策,是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这不仅关系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长远发展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为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总的要求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失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发展、自我保障能力为目标,积极探索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有效形式,从实际出发,完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各类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具体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户的原则。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户分配的总体精神,在兼顾集体和农民利益的同时,着重体现让利于民。
(二)坚持征地补偿男女平等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在确定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出嫁、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的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省农委二○○九年一月二十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土地征占问题。
近年来,为保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监管和对失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补偿力度。
但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中管理不到位,农民利益受损害,由此引发农民集体越级上访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已成当务之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征地补偿费是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征地单位依法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经济补偿。
调整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政策,是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这不仅关系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长远发展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为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总的要求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失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发展、自我保障能力为目标,积极探索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有效形式,从实际出发,完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各类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具体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户的原则。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户分配的总体精神,在兼顾集体和农民利益的同时,着重体现让利于民。
(二)坚持征地补偿男女平等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在确定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出嫁、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的权益。
(三)坚持资金管理民主公开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民主公开,认真落实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四)坚持补偿资金专项使用的原则。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挪用、平调和挥霍浪费,确保专款专用。
二、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有关政策(一)统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
2005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以前发生的土地补偿费是否用于农户分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但分配给农户的比例不得高于80%。
本意见实施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并且已经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用于农户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或虽被全部征收,但尚未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用于农户分配,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落实,按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本意见实施后,征收以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集体所有的道路、沟渠等,安置补助费80%用于农户分配,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
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并且已经撤销建制的,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助费要全部用于农户分配。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要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和本意见规定,凡是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额记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购买轿车、支付招待费、捐赠、赞助等非生产性支出。
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对违背政策使用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行为,要依据《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范围和对象。
分配范围是指失地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分配对象是指在已确定的分配范围内,具有分配资格的农户或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各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范围和对象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确定。
(三)准确界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
对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的界定既要尊重事实,又要严格把握政策界线。
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征地补偿费用于内部全体成员分配的,要综合考虑户籍、居住事实、以及与该组织是否存在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为时点,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议定。
在具体实践中,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进行处理。
对婚入婚出人口分配资格的认定。
结婚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妇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被征收,户籍未迁出的,应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
户籍已迁出的,应享有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但不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
结婚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已迁入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承包地,应享有土地补偿费和留归集体经济组织可用于分配的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男到女家入赘并承担女方父母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与婚出、婚入妇女同等对待;因离婚、丧偶原因转出、转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应参照婚出、婚入人口认定其分配资格。
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没有承包地人员分配资格的认定。
这部分人员是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因各种原因没有获得承包地的,包括新出生人口。
应享有土地补偿费和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分配的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
对大中专学生和服兵役人员分配资格的认定。
在校的农村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役的农村现役军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被征收的,应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承包地的,应享有土地补偿费和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分配的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
毕业或服役期满已就业,并农转非,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被征收的,应享有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但不应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承包地的,不应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
对服刑人员分配资格的认定。
村民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应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但已执行死刑的不应享有土地补偿费和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分配的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
对“空挂户”人员分配资格的认定。
“空挂户”人员是指为上学或进城经商等方便,将户口登记在亲属或其他户籍上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不应在户口登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
(四)严格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程序。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上要以征地补偿费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村民小组没有能力组织的,由所属村民委员会代为组织。
征地补偿费分配前,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组,按有关规定制定分配实施方案,及时进行民主公开。
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组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配工作组中的农民代表要占半数以上。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组依据有关政策提出,分配方案应包括分配对象范围、分配数额、分配方法、分配时间、争议处理等内容。
方案在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前,须经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同意。
分配方案审议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并由会议代表签字确认。
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会议必须形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形成后,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向分配工作组反馈。
公示期满,分配工作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分配方案进一步完善,交乡(镇)农经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妥善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
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政策性和敏感性强,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矛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
各级信访、国土资源和农业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受理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出现的信访案件,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对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引发严重社会稳定问题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工作,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当事人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问题,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应予受理。
当事人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问题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和部门责任制。
县乡两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的农业(农经)部门是监督和管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为乡(镇)农经部门提供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单位要及时将征地补偿费足额拨入乡(镇)农经部门设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账户,纳入专账管理。
征地补偿费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不予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积极开展有关政策宣传。
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政策性强,为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各地要做好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方面的政策宣传。
把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作为宣传重点。
通过宣传,使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正确把握和理解有关政策,增强法制观念,全面预防和化解矛盾。
(三)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监督。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要随时发生,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要建立健全村民议事、民主理财、村务监督等群众组织。
各级农村审计机构要依法定期开展征地补偿费审计,对截留、侵占、挪用、平调征地补偿费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触犯法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