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标准《山塘运行管理规程》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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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中型灌区运行管理规程

浙江省大中型灌区运行管理规程
技术推广
加强管道输水、喷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因地制宜制定推广方案,提高灌区灌溉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8 安全管理
一般规定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全面加强灌区安全管理。
灌区工程应加强保护,建立健全工程安全检查制度,制定应急预案,保障灌区工程安全运行。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及以上的大中型灌区,其它灌区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程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程。
GB50599 灌区改造技术规范
灌区运行管理应有足够的经费保障,包括专管机构正常运行费、工程管护经费等。按照灌区工程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专管机构应积极推行骨干工程的管养分离,建立市场化、物业化和社会化的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专管机构应根据灌区实际情况,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推进灌区现代化建设。
大中型灌区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抽查,考核对象为专管机构。
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a)与灌区建设、管理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指令、批示、规范、规程、标准和办法等;
b)工程资料: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维修养护等技术文件、图纸,以及概、预、决、结算等资料;
c)检查资料:在巡查、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安全检查、特别检查中形成需存档的资料;
d)用水管理资料:灌区量水和监控等设施资料与测量资料、墒情和地下水位等观测资料、灌溉用水管理制度与调度计划等资料:
在灌区骨干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新开渠道,或在渠道上增建建筑物、改变原有建筑物结构和功能的,应征得专管机构同意,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建设质量强国”战略,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21年8月26日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精神,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1.强化项目法人质量首要责任。

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期间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识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平台建设导则和技术要求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平台建设导则和技术要求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平台建设导则和技术要求(试行)浙江省水利厅二〇一六年七月目录一. 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编制依据 (1)1.4 使用对象 (2)1.5 导则定位 (3)二. 建设任务 (4)2.1 资料整编 (4)2.1.1 组织管理 (4)2.1.2 工程信息 (5)2.1.3 管理设施 (5)2.1.4 划界限权 (5)2.1.5 注册登记(备案) (5)2.1.6 档案资料 (6)2.1.7 安全鉴定 (6)2.1.8 工程面貌 (6)2.2 信息采集 (6)2.2.1 台帐信息 (6)2.2.2 实时信息 (9)2.3 平台建设 (15)2.3.1 平台定位 (16)2.3.2 总体描述 (16)2.4 环境建设 (16)2.4.1 系统软件 (16)2.4.2 硬件环境 (17)2.4.3 系统安全 (17)三. 建设要求 (19)3.1 工作要求 (19)3.1.1 建设主体 (19)3.1.2 实施方式 (19)3.2 技术要求 (19)3.2.1 数据要求 (19)3.2.2 平台要求 (21)3.2.3 接口要求 (22)3.2.4 安全要求 (22)附录 (23)附表1-1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信息表 (23)附表1-2 水利工程岗位设置表 (24)附表1-3 水利工程人员信息表 (24)附表1-4 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信息表 (25)附表1-5 水利工程管理手册信息表 (25)附表1-6 水利工程人员培训信息表 (25)附表2-1 大中型水库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26)附表2-2 小型水库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30)附表2-3 山塘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34)附表2-4 海塘工程属性信息表 (36)附表2-5 堤防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38)附表2-6 大中型水闸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40)附表2-7 泵站工程属性信息表 (43)附表2-8 大中型灌区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45)附表2-9 农村供水工程属性信息表 (47)附表2-10 农村水电站工程属性信息登记表 (48)附表3 水利工程管理设施信息表 (49)附表4 水利工程划界限权信息表 (49)附表5 水利工程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表 (49)附表6 水利工程档案资料信息表 (50)附表7 水利工程安全鉴定信息表 (50)附表8 水利工程工程面貌信息表集 (50)附表9 大中型水库台账表 (51)附表10 小型水库台账表 (56)附表11 山塘台账表 (59)附表12 海塘台账表 (62)附表13 堤防台账表 (66)附表14 大中型水闸台账表 (69)附表15 泵站台账表 (73)附表16 大中型灌区台账表 (78)附表17 农村供水工程台账表 (82)附表18 农村水电站台账表 (85)一.总则1.1编制目的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建设总体设计》,为明确水库、山塘、海塘、堤防、大中型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农村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等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运管平台”)建设的任务和要求,特编制本导则,规范和指导运管平台的建设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浙政办发[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93号)杭州、湖州、嘉兴市及所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发改委编制的《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实施方案(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十月)前言2008年4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简称《总体方案》)。

吕祖善省长指出:浙江省将根据国务院对太湖治理的统一要求,重点组织实施“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即苕溪清水入湖工程、太湖环流太嘉河(引太入河)工程、京杭运河(杭州段)及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力争从根本上解决太湖流域水污染,改善水环境。

为进一步明确“三大清水环境工程”的目标任务,制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工作责任,指导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工程组织实施,特制定《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实施原则“三大清水环境工程”着力于提高太湖上游入湖水质,改善南太湖及浙北地区环流系统,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太湖,促进太湖流域生态修复。

因此,组织实施“三大清水环境工程”是贯彻落实国家《总体方案》、推进我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着力点、突破点和关键点,也是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实践,更是改善民生、促进和谐,推进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浙江:《“浙江制造”评价规范》地方标准正式批准发布

浙江:《“浙江制造”评价规范》地方标准正式批准发布

浙江:《“浙江制造”评价规范》地方标准正式批准发布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标准导报》
【年(卷),期】2014(0)12
【摘要】近日,地方标准《“浙江制造”评价规范》(DB33/T944-2014)正式批准发布。

该标准将于11月27日正式实施。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分为“通用要求”和“管理要求”两部分,明确了“浙江制造”的定义和内涵,从品质卓越、自主创新、产业协同、社会责任四个方面阐明了“浙江制造”的认证特性,并提出了“浙江制造”基本条件。

【总页数】1页(P13-13)
【关键词】地方标准;浙江;制造;评价;自主创新;社会责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652.3
【相关文献】
1.《“浙江制造”评价规范》地方标准正式批准发布 [J], ;
2.浙江:我国首个城乡发展一体化地方标准规范正式发布 [J], ;
3.浙江省地方标准《山塘运行管理规程》批准发布 [J],
4.“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茶叶揉捻机》获批准发布 [J], 周仁桂;林丽娜
5.浙江:全国首个《海洋渔捞日志规范》地方标准正式发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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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塘工程综合治理建设标准

山塘工程综合治理建设标准

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水利学会农村水利专业委员会二○○九年三月前言山塘承担着农业灌溉、农民饮水、农村环境、农居消防等综合功能,是山区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

浙江省现有1-10万方的山塘约1.8万余座,存在数量多、隐患多、投入少、管理弱等诸多问题,成为当前防汛抗台和新农村建设的薄弱环节。

为切实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减少自然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省委、省政府提出实施“强塘固房”战略,要求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在全省建成布局合理、标准适宜、体系完备、功能完善、管理规范、应急保障的防洪减灾体系。

山塘整治作为“强塘”工程的重要建设内容之一,目前缺少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为此,省水利学会农村水利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通过实地调研,并参考国家和省内外小型水库建设标准,结合浙江省山塘的实际,编制了《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供各地在山塘综合整治工作中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不当之处请及时反馈,以便修订。

本导则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起草单位: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郑敏生董浩苏玉杰吴加宁胡琳琳姜海军张民强蒋屏汪友平吕天伟二〇〇九年三月目录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 (1)1总则 (1)2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1)3 洪水标准 (2)3.1洪水标准 (2)3.2坝顶超高 (2)4结构安全 (3)4.1土石坝、堆石坝 (3)4.2混凝土坝、砌石坝 (4)5渗流安全 (5)5.1土石坝 (5)5.2混凝土坝、砌石坝及堆石坝 (6)6 泄洪建筑物 (6)7 输水建筑物及闸门启闭机 (7)8 土石坝坝下涵管 (7)9 工程环境 (7)10 工程管理 (8)附录A 设计洪水与调洪的简化计算 (9)A.1设计暴雨 (9)A.2洪峰流量的计算 (9)A.3洪水位计算 (10)附录B 波高、波浪爬高 (11)B.1土石坝、堆石坝 (11)B.2混凝土坝、砌石坝 (11)附表1 (12)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1总则1.0.1 为规范我省山塘综合整治工作,明确综合整治技术要求,保障山塘综合整治质量,特制定本导则。

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塘管理,确保山塘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山塘是指利用山区丘陵地区自然形成的或人工修建的,用于拦蓄地表径流或地下水的水利工程。

第四条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安全第一、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塘降等与报废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山塘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山塘降等管理第八条山塘降等是指根据山塘实际情况,降低其工程等级或者报废处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山塘降等:(一)工程任务发生重大变化,工程规模不适应实际需要的;(二)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正常运行的;(三)工程效益严重下降,不能满足当地生产生活需要的;(四)其他需要降低工程等级的情形。

第十条申请山塘降等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山塘降等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水利厅;(三)省水利厅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批准同意降低工程等级的山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质量和安全。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因山塘降等而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山塘报废管理第十三条山塘报废是指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因素导致山塘功能完全丧失,无法修复或者修复不经济,经批准予以注销的行为。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农〔2017〕16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农〔2017〕16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农〔2017〕1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加强山塘安全管理,保障山塘安全正常运行及下游防汛安全,发挥山塘效能,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浙江省水利厅2017年5月10日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塘安全管理,保障山塘安全正常运行及下游防汛安全,发挥山塘效能,根据《农田水利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山塘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塘是指毗邻坡地修建的、坝高5m以上且具有泄洪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总容积不足10万m3的蓄水工程。

本省行政区域内山塘的注册登记、运行管理、巡查管护、安全认定与评估、报废及综合整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山塘安全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全省山塘统一工作平台,组织拟订山塘的建设、综合整治、运行管理、巡查管护的技术标准。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山塘安全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所属县(市、区)对全省山塘统一工作平台进行信息数据更新。

第四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塘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山塘注册登记,建立山塘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设区市或县级水利、农业、林业、旅游、建设等有关部门和监狱(以下统称山塘主管部门)负责其直属单位所有的山塘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浙水河湖〔2020〕6号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浙水河湖〔2020〕6号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浙水河湖〔2020〕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20年4月10日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有关规定,适应“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等改革要求,现就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通知如下: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编制修改工作水域保护规划原则上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编制单元,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审查,并分别征求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经批准的水域保护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其中,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涉及设区市直管水域、设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等的,水域保护规划可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或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组织编制。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涉及水域的,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

确需调整水域的,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关于区域水域调整方案编制工作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特色小镇、工业园区等建设,确需调整水域的,由其管理单位根据水域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与保护措施等要求,编制区域水域调整方案。

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一篇: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山塘安全管理,规范山塘降等与报废工作,明确山塘降等与报废条件及申请、公示、审批、组织实施、验收等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并参照《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总容积在1万方以上(含1万方)、10万方以下的已建山塘。

1万方以下山塘可参照执行。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山塘,可按其权属由相应单位(个人),参照本办法的原则要求开展山塘降等与报废工作,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

第三条降等是指山塘存在安全隐患或功能萎缩,将原溢洪道降低或拓宽,降低工程等别一个及以上,经必要加固可保证工程安全,继续发挥相应功能的措施。

山塘工程等别划分参照《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

第四条报废是指废除山塘蓄水功能所采取的安全处置措施。

因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用途占用山塘的行为不属于报废。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塘,应当予以降等:(一)工程原功能萎缩或部分被其他措施替代但尚存在利用价值,且工程实际防洪标准达不到《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规定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降等可保证工程安全的;(二)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原功能基本丧失但实施报废有难度,降等后可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三)因其他原因需要降等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塘,应当予以报废:(一)工程原功能丧失或被其他工程措施所替代,且无水资源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二)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蓄水或挡水建筑物失去挡水功能,且山塘原有功能可采取其他工程措施替代的;(三)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第七条山塘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申请、公示、方案编制、技术审查、批复、组织实施及验收等程序。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所辖范围内山塘的实际功能、安全状况进行普查,提出降等或报废建议,并将建议意见送达山塘所有权属所在村委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浙交〔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24〕56号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第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安全等级评定标准2.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绿水积分记分标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5月6日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为保障水上人身、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加强船舶安全动态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遵循依法实施、公正公开、协同高效、清廉便民的原则,加快构建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的新型海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体系,提高船舶差异化监管和精细化服务水平,推动内河航运安全绿色发展,切实优化海事营商环境,护航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建设。

二、船舶安全等级评定船舶安全等级是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与海事信用管理和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等制度相衔接,对内河运输船舶进行综合质量动态评定,依法确定的安全等级。

(一)评定对象。

在我省地方海事辖区航行、停泊、作业的内河运输船舶。

(二)评定标准。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水农电〔2023〕66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农电〔2023〕6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我厅修订了《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实现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水电工程的规划、开发、建设、运行、技术改造和报废等管理。

潮汐、抽水蓄能等水电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小水电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系统治理、绿色发展、安全高效、属地负责的原则。

(四)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小水电监督管理人员,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和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小水电监督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五)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水电行业协会的指导,发挥小水电行业协会在政策宣贯、行业自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规划与建设管理(六)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资源调查评价,分析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的通知-浙水保[2013]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的通知-浙水保[2013]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的通知(浙水保〔2013〕1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统一我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规范和指导各地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浙江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水资源水保处。

联系人:姚水萍;联系电话:*************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13年3月27日浙江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下发稿)(浙江省水文局二〇一三年三月)目录一、总则(一)目标与任务(二)规划思路(三)规划范围(四)基本规定二、现状调查与评价(一)基本要求(二)水质现状评价(三)入河排污口调查评价(四)内源与面源调查评价(五)生态需水满足程度评价(六)水生态状况评价(七)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调查评价(八)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九)水资源保护监测现状评价(十)水资源保护管理现状评价三、总体规划(一)基本要求(二)总体规划构架(三)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四)规划控制指标(五)总体布局及对策四、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一)基本要求(二)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复核(三)水功能区达标分析(四)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五、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一)基本要求(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方案(三)入河排污口整治六、内源治理与面源控制(一)基本要求(二)污染调查与估算(三)控制措施七、生态基流及敏感生态需水(一)基本要求(二)控制断面选取(三)计算方法(四)生态用水配置八、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一)基本要求(二)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总体布局(三)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措施九、地下水资源保护(一)基本要求(二)浅层地下水污染脆弱性评价(三)浅层地下水功能区划分(四)地下水各规划分区现状及保护目标(五)地下水保护总体方案(六)地下水超采治理与修复方案(七)地下水资源保护方案(八)地下水保护工程措施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一)基本要求(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十一、重点流域(区域)水资源保护与综合治理(一)基本要求(二)重点流域(区域)选取(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方案措施的主要技术要求十二、水资源保护监测规划(一)基本要求(二)水资源保护监测系统和能力建设方案(三)水资源保护监控管理系统建设十三、水资源保护综合管理(一)基本要求(二)法规与制度建设(三)监督管理体制与机制(四)考核评估(五)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十四、规划实施意见与效果分析(一)基本要求(二)水资源保护规划项目(三)近期工程实施安排(四)投资需求(五)实施效果分析十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一)基本要求(二)组织保障(三)资金保障(四)监督考核(五)技术保障(六)协作机制(七)社会参与附表附录附录1 部分规划控制指标计算方法附录2 水生态状况评价主要指标计算方法与标准附录3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附录4 全省水资源分区一、总则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6•【字号】浙政办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大中型水库、重要山塘、堤防海塘和规模以上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6日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为全面实施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加快推进水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补齐水库运行管理短板,推进省域水库治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新时代治水思路,准确把握小型水库功能变化,坚持安全第一、分类施策、系统治理,着力推进水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水库管理效能,为我省“重要窗口”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两手发力”。

强化政府主导地位,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

———问题导向,分类施策。

对所有小型水库进行核查评估,明晰产权归属,核定功能需求,查清安全状况。

按照轻重缓急、标本兼治的要求,逐库研究落实处置措施。

———依法依规,集约管理。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划定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明确产权人和管护责任主体,推行县级统管和水利工程管理与工程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统称管养分离)。

———改革创新,提升效能。

深化标准化管理,推行产权化、物业化、数字化改革,推动小型水库管理由粗放型向专业型和人工管向智能管转变。

浙江省山塘运行规程

浙江省山塘运行规程

前言
为全面推行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要求,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8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基本规定、组织管理、运行管理、信息 化管理、管理设施等。
本规程自2016年3月31日起试行。 本规程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程起草单位:浙江省农村水利局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本规程解释单位:浙江省农村水利局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苏玉杰 钱银芳 何耀辉 王亚红 郑敏生 曹红蕾
4.2 每座山塘应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人,配备管理人员。管理人 员应挂牌上岗。
4.3 山塘所有权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开展工程பைடு நூலகம்查、维修养护、工程运行等工 作,完善工程设施,保障工程运行。
4.4 山塘运行管理工作宜逐步采取以县或乡镇为单位物业化管理,物业化管理工 作应符合本规程要求。
4.5 山塘运行管理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山塘运行管理工作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6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应加强山塘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 4.7 山塘运行管理工作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的规定。
浙江省山塘运行管理规程 (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6 年 3 月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农〔2016〕1 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塘运行管理
规程(试行)》等 4 项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全面推行我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
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 号)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6.9 档案管理 ...........................................................12 7 信息化管理 .............................................................12

水利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以浙江省三门县为例

水利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以浙江省三门县为例

水利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以浙江省三门县为例陈榆涛;李娥;叶伟杨【摘要】通过分析三门县水利工程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如管护责任不明确、设岗定责难、定额标准出台滞后、物业化管理难推进、确权定界难、经费缺口大等,对今后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提出建议.【期刊名称】《浙江水利科技》【年(卷),期】2018(046)001【总页数】3页(P59-60,69)【关键词】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三门县【作者】陈榆涛;李娥;叶伟杨【作者单位】三门县水利局,浙江三门 317100;三门县水利局,浙江三门 317100;三门县水利局,浙江三门 317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698三门县水域总面积88.7 km2,境内溪流众多,河网纵横交错,沿海港湾发达,素有“五港八溪”之称。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三门县历来为洪涝台旱潮危害严重地区,也决定了水利是关系全县人民安居乐业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命脉。

2016年以来,三门县以浙江省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为契机,以市场化运行管理为抓手,着力水利体制改革、包装试点工程、突破体制范畴、探索市场培育,有效规范水利标准化管理,提升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防汛保安能力。

1 基本情况1.1 水利工程概况三门县水利工程面广量大,根据全国第1次水利普查统计,全县共有河道1 610条,总长度1 737.0 km;海岸线长314.7 km,建有海塘166.0 km、沿塘涵闸230座;现状小(2)型及以上水库49座(其中中型水库1座,为佃石水库),总库容6 606万m3,万m3以上山塘248座,总容积661.9万m3;现有各类泵站97台、城乡集中式供水工程495处,有效灌溉面积1.29万hm2。

这些水利工程,一方面夯实了全县经济发展基础,另一方面也承担着保障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

1.2 水利工程管理现状近年来,随着防洪减灾要求的提高,水资源利用需求的增加以及民生水利的推进,三门县水利工程建设迎来快速发展的机遇期。

219415399_浙江省农业水利工程管护与监管机制研究

219415399_浙江省农业水利工程管护与监管机制研究

|四川农业与农机/2023年3期|>>>“十四五”期间,浙江省进入农业高质量发展阶段,随着农村水利改革的不断推进,亟需开展“补短板、强监管”,巩固提升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水平。

目前,浙江省农田水利工程还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1]。

推进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与监管机制改革,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长效机制,对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与监管机制研究非常必要。

1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现状浙江省面上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一是依托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同时将局属工程管理单位挂牌流域站,以此拓展其职能,将管理单个水利工程向管理所在流域转变,实行“以大带小”“以点连片”的规模管理;二是将工程管理单位编制部分调剂充实到流域站(区域站),实现“按需配置、人尽其用”,以此增强水利部门的基层管理力量。

2016~2022年,浙江省强有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一步将村级管理力量进行了强化,各县(市、区)按照“一个用水组织、一本产权证书、一笔管护经费、一套规章制度、一册管护台账、一条节水杠子、一种计量方法、一把锄头放水”[2]的“八个一”要求落实面上农田水利工程的终端管理工作。

2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与监管机制现状2.1主体责任机制新形势下,虽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建设”项目,而大量县级水利(水务、水电)局由于管护与监管机制完善,目前仍承担着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职责,仅部分县(市、区),例如义乌市三定方案中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界线清楚,中型灌区范围内水利工程由义乌市水务局管理维护;其他工程由义乌市农业农村局管理维护;但工程维养监管,仍由义乌市水利局负责,终端管理合作组织也主要由水利部门进行培训、指导,落实管理监管考核工作。

2.2工程维修养护机制2016年,浙江省启动了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5年行动计划,出台了《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主要目的在于更好地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制度,保障工程运行投入。

山塘工程综合治理建设标准

山塘工程综合治理建设标准

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水利学会农村水利专业委员会二○○九年三月前言山塘承担着农业灌溉、农民饮水、农村环境、农居消防等综合功能,是山区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

浙江省现有1-10万方的山塘约1.8万余座,存在数量多、隐患多、投入少、管理弱等诸多问题,成为当前防汛抗台和新农村建设的薄弱环节。

为切实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减少自然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省委、省政府提出实施“强塘固房”战略,要求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在全省建成布局合理、标准适宜、体系完备、功能完善、管理规范、应急保障的防洪减灾体系。

山塘整治作为“强塘”工程的重要建设内容之一,目前缺少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为此,省水利学会农村水利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通过实地调研,并参考国家和省内外小型水库建设标准,结合浙江省山塘的实际,编制了《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供各地在山塘综合整治工作中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不当之处请及时反馈,以便修订。

本导则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起草单位: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郑敏生董浩苏玉杰吴加宁胡琳琳姜海军张民强蒋屏汪友平吕天伟二〇〇九年三月目录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 (1)1总则 (1)2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1)3 洪水标准 (2)3.1洪水标准 (2)3.2坝顶超高 (2)4结构安全 (3)4.1土石坝、堆石坝 (3)4.2混凝土坝、砌石坝 (4)5渗流安全 (5)5.1土石坝 (5)5.2混凝土坝、砌石坝及堆石坝 (6)6 泄洪建筑物 (6)7 输水建筑物及闸门启闭机 (7)8 土石坝坝下涵管 (7)9 工程环境 (7)10 工程管理 (8)附录A 设计洪水与调洪的简化计算 (9)A.1设计暴雨 (9)A.2洪峰流量的计算 (9)A.3洪水位计算 (10)附录B 波高、波浪爬高 (11)B.1土石坝、堆石坝 (11)B.2混凝土坝、砌石坝 (11)附表1 (12)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1总则1.0.1 为规范我省山塘综合整治工作,明确综合整治技术要求,保障山塘综合整治质量,特制定本导则。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正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08年11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电力、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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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功,等:白溪水库调度辅助系统的设计
5 结 语
本系统在近年白溪水库运行调度过程中得到初步应用。

从应用的情况得出:
(1)系统功能设置反映白溪水库的工程特点和运行调度管理的要求,基本弥补水库委托相关科研单位开发的大型预报调度软件的不足。

(2)系统具有针对性强、功能明确、简洁实用、操作方便及良好的可扩展性等特点。

(3)实际工作中,用户面对的水文气象信息瞬息万变,且无重复性,因此在应用本系统的分析功能时,需要用户积累一定的经验和掌握大量的历史水文信息,具有一定的降水产流理论知识,这有助于用户判断预估预报作业成果误差限和面临暴雨洪水的影响情势,提高作业成果的可靠性。

(4)系统内部的界面展示和个别辅助功能等细节部分还需进一步改进、完善;系统当前采用的是C/S架构设计,今后可根据用户需要逐步向B/S架构转变。

参考文献:
[1]张学功,卢林全,匡全忠,等.基于Excel的白溪水库调度决
策辅助系统设计.浙江水利科技,2009(6):43 - 45.
[2]张学功,钟平安,欧述俊,等.宁波市白溪水库隐性随机优化
调度研究.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13(2):148 - 151.
(责任编辑黄 超)
(上接第60页)财政资金预算空白的瓶颈,全力保障2016年度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资金投入。

4 结 语
三门县将按照省市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统一部署,抢抓机遇,示范先行,争取实现管理主体明确化、管理范围界定化、监测检查常态化、设施设备完整化、维修养护规范化、岗位培训定期化、生态环境景观化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目标。

(责任编辑黄 超)
浙江省地方标准《山塘运行管理规程》批准发布
2017年12月29日,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2083 — 2017《山塘运行管理规程》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将于2018年1月29日起实施。

该标准是国内首个山塘运行管理方面标准,将有效地指导和规范浙江省山塘运行管理。

浙江省山塘数量众多,在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016年,山塘标准化创建工作开展以来,“屋顶山塘”等重要山塘在责任落实、经费保障、管理水平、形象面貌等方面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为进一步提升工程管理水平,建立山塘长效管理机制,省农村水利局于2016年8月组建地方标准编制组,开始《山塘运行管理规程》的立项升标工作。

编制组实地调研了多个市县的山塘工程,面向多个省级部门、市县水利局和山塘主管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经数次内部讨论会、专家评审及修改完善形成了报批稿,经省质监局公示后发布。

《山塘运行管理规程》是以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为出发点,提升工程管理水平为着眼点,以落实管理责任和管护经费为着力点制定的,内容分为9章、1个附录,规定了山塘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设施、蓄放水管理、工程检查、维修养护、档案和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山塘运行管理规程》等地方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进一步补充完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体系,健全农村水利工程长效管理机制,提升水利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

摘自浙江水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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