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标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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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集贸市场




二○一三年十二月
目录:
一、市场经营管理规则......... (1)
二、市场文明经商公约 (5)
三、市场环境卫生制度 (8)
四、市场食品安全制度 (9)
五、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
六、治安防范制度 (12)
七、市场工作人员规范 (13)
八、日常巡场检查制度 (14)
九、食品安全溯源管理制度 (16)
十、食品退市制度 (18)
十一、商品入市索证索票制度 (19)
十二、食品进销货台帐管理制度 (21)
十三、协议准入制度 (22)
十四、商品查验登记制度 (23)
十五、市场承诺制度 (25)
十六、投诉公示制度 (26)
十七、价格管理制度 (27)
市场经营管理规则
为促进市场繁荣发展,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经营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更好地保护承租人、消费者、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承租人、出租人共赢、消费者满意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则。

一、市场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范
(一)、市场内摊区划分标识明确,人流、物流通道畅通。

1、无占用公共通道经营现象;
2、无出摊、离摊占道现象;
3、无在公共通道上停放车辆现象;
4、无在公共通道上乱堆、乱放物品现象;
5、公共通道、垃圾箱周边无垃圾堆放现象,垃圾及时清运;
6、公共通道上无积水、无油污,摊位(门面)整洁无残标。

(二)、经营区域内地面清洁卫生,没有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情况。

1、摊位(门面)区内物品堆放整齐,无乱堆、乱摆情况;
2、摊位(门面)区标识明确,摊位(门面)及设施干净卫生,垃圾、杂物等装入垃圾容器内,垃圾容器摆放整齐;
3、摊位(门面)区内卫生整洁,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污,广告悬挂规范整齐,无残标。

(三)、经销商“摊前三包”(包卫生、包商品摆放整齐、包无四害)定期搞好摊位(门面)区内清洁卫生,卫生习惯良好。

1、监督经销商搞好“摊前三包”,摊前纸屑、菜叶等废弃物由经营户负责清理,严禁乱扔乱倒行为,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2、监督经营户每周一次搞摊区卫生大扫除,洗抹摊面、摊架、经
营用具。

二、市场各摊位(门面)区经营秩序管理规范
(一)、肉类摊位区:
1、保持摊位台面整洁干净,摊架、证照干净,定期搞卫生。

2、证照悬挂整齐,进销商品检验合格手续齐全,入场人员持证经营。

3、严禁搭摊、加长摊位、在摊内加台操作。

4、按规范统一经营用器具,严禁在摊位区内摆放杂物。

5、严禁用木板、木盆等摆放商品。

6、严禁销售白肉、病(牛)猪肉、死猪(牛)肉。

因此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二)蔬菜、综合摊位(门面)区:
1、保持摊位(门面)整洁干净,摊架、证照干净,定期搞卫生。

2、证照悬挂整洁,进销台账完整,入场人员持证经营。

3、摊位(门面)上不准加垫泡沫板、木板等杂物,商品摆放不准超出摊位(门面),严禁加搭边摊。

4、垃圾、杂物清理后投放在垃圾箱内,不准扔在摊位(门面)地面上,影响蔬菜、水果等商品经营的环境卫生。

5、严禁在摊位(门面)内摆放杂物,严禁用泡沫箱、盆、桶等蓄水淋菜、泡菜、洗菜。

6、保持摊位(门面)周边清洁卫生,严禁在公用通道上堆放物品、清理蔬菜。

7、严禁经营户淋菜将水洒落在公共通道上,因经营户洒水、乱扔
废弃物造成的地面湿滑,导致消费者受伤,由经营户承担一切责任。

(三)、卤制品、豆制品、腌制品、干货区:
1、保持摊位(门面)卫生整洁,无蛛网、鼠迹,合理使用“三防”设施,定时清洁卫生。

2、证照悬挂整齐,标价牌(签)价格清楚,销售的商品进货台账登记清楚,产品质量检验手续真实、完备,入场人员持证经营。

3、摊区内商品堆放整齐,不乱搭、乱挂杂物,严禁用包装箱等物品盛装商品占道经营。

4、规范经营工具,严禁将废旧家具(旧床、旧沙发等影响环境美观的用具)拿到市场内使用。

5、严禁在公共通道内加工商品、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占道休息和赌博、游戏等。

(四)、水产、冷冻品摊区:
1、保持摊位(门面)设施、设备的卫生整洁,地面无积水,墙面、顶面无蛛网、灰尘。

2、相关证照齐备,标价牌价格清楚,商品检验验疫合格,进销台账登记清楚。

3、摊区内商品摆放有序,不搭边摊、侧摊,不加装水池、陈列架等影响市场经营秩序的设施。

4、保证经营区域内地面整洁,地面无污水、积水,经营户冲洗经营设施、更换水池用水后需立即用干拖布拖干溢水,若造成地面湿滑,导致行人滑倒由其承担一切责任。

5、严禁在摊区内乱摆、乱挂、乱放杂物,严禁在摊架上悬挂抹布、
围布、袖套等。

(五)、活禽区
1、市场管理人员每天对上市活禽情况进行检查和数量登记,未经检疫的活禽产品严禁进入市场销售。

2、活禽产品的宰杀必须到宰杀间进行,清洗必须在清洗间进行,严格执行“三分离”的规定,随时保持区域的环境卫生。

3、不得在市场内烧煤,不得使用松香柏油烫拔禽毛,不得占用通道堆放商品和晾晒禽毛。

4、每天收市时,经营户必须自觉将自己的经营区域或宰杀区域的污物和粪便清扫干净,以便市场消毒人员进行彻底冲洗消毒。

5、经营户若发现禽只出现异常的死亡或可疑症状时,须及时向市场管理人员报告或直接向市畜牧局、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报告。

严禁出售病禽、死禽,如若因此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经营户承担。

6、对病禽和不明原因的死禽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其他规定
1、以上规则,主管部门负责人负有督促落实之责任,若因其督促不及时、不到位而造成违规事件当月连续发生三次以上的,罚款
元。

2、相关责任区的相关责任人工作认真负责,当月所负责的区域未发生一起责任违规的,当月奖励相关责任人元。

3、经营户是否违规的情况作为年终评先选优条件记录归档。

4、本规范由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促落实。

5、本规定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实施。

市场文明经营公约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广大经营户的合法权利,将三星村农贸市场建设成为文明市场,制订本公约,凡入场的经营户必须自觉严格遵守、履行以下责任:
一、依法经营、礼貌待客、诚实守信、维护消费者权益,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随意杀价。

对辱骂、殴打消费者的行为须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持证上岗、挂牌经营。

经营户应持摊位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方可开展经营,证照应按照规定悬挂,随时接受检查。

三、货真价实。

禁止出售有毒、有害、污秽、腐烂变质、掺杂使假和过期的商品。

严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上市,食肉、活禽必须经检疫后方可上市,不准出售浸水食肉、蔬菜。

违者将按工商管理法规查处,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顿或清退出市场,并扣除保证金。

因此而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由经营户负责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四、遵纪守法。

严禁在市场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出售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五、计量准确、明码标价。

严禁不标价、乱标价,严禁使用非标称,严禁缺斤少两、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计量误差大于40
克者,将责令经营者公开检讨,并在显示屏上公开曝光。

六、爱护市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市场内每个摊位必须备有一个密封垃圾桶、一把扫帚、一个苍蝇拍、一块抹布。

实行摊前“三包”(包卫生、包商品摆放整齐、包无四害);经营熟食品、半熟食品的经营户必须穿戴卫生防疫部门规定的统一工作衣帽,个人卫生要整洁干净,摊位须设置有效的防蝇防尘设备,加工方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不准在市场内乱丢肉皮、菜屑、塑料袋、包装纸等污物、杂物及乱倒污水;经营户对自己摊位和摊位周边每天进行一次小清扫,三天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保持摊区整洁,保证不形成卫生死角。

七、爱护市场公共区域卫生。

水产类和活禽类商户所产生的各种废水,必须将杂物清除之后才能倒进自己铺面里的明沟中,严禁直接倾倒在市场内外的公共通道上。

如若因此造成顾客及其他人员滑倒摔伤,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经营者承担。

八、规范经营秩序。

货物、用品、用具要摆放整齐,严禁占道经营,严禁将货物堆放于摊区以外,禁止在摊位周边增设零摊、边摊、挤占公共通道。

九、自觉维护市场设施。

严禁私自改表,损毁市场设备、设施、不安规定用水用电,严禁私自安装电表、水表、私自牵、搭电源线、架接水管。

十、严格遵守消防法规。

严禁在市场内烧煤;场内严禁私设喷灯烧肉等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场内环境污染的行为,自觉维护消防设施、设备、严格遵守消防法规。

十一、按时交纳摊位租金及其它应缴费用,延期交纳按每天5—10元加收滞纳金。

乙方如需停业应先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

1、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后摊位租金及应缴费用仍由经营户负担;
2、经营者停业不报市场管理办公室且不办理停业手续,天不营业的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收回摊位另行安置。

十二、经营户自备使用的各种车辆应按市场管理办公室规定进出市场及停放,不得在市场通道或市场周围乱停乱放,影响市场的正常秩序。

十三、经营户不得带儿童进入市场玩耍、游戏,如造成意外事故由经营户自行负责。

十四、不服从市场管理,妨碍市场创建“文明市场”活动的经营户,市场管理办公室将采取帮助、教育、批评、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并予公示。

处理后仍不能改正的,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违反公约者在市场的摊位租赁合同,将摊位收回后进行公开安置。

十五、涉及违反相关法规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移交工商、公安、城管、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十六、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市场管理规定或法规出台后以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法规为准,本公约中与之相抵触的条款自然失效。

市场环境卫生制度
为加强市场卫生管理,搞好市场卫生及消毒工作,以保障和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主办方负责市场的日常卫生清洁工作,并配备专职的保洁员,实现“网格化管理”。

公共部分由保洁人员清扫,摊内由业主清扫。

二、市场必须坚持每天清扫,由保洁员在当天收市后清扫、冲洗,做到场内无过夜垃圾;市场内所有摊位在当天收市后要刷洗干净,定期用消毒液擦洗。

三、市场必须坚持每周进行一次灭蝇、灭蚊、灭蟑螂、灭菌等防疫消杀;对防疫消毒要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

四、各类经营设施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并做到防蝇、防尘、防蟑螂、防鼠,保持市场内空气流通,通风换气。

五、厕所清洁通风,每日打扫并消毒,落实厕所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六、市场要坚持经常性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经营户搞好清洁保洁工作,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记录备查。

市场食品安全制度
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二、坚持定期使用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

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假冒伪劣食品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四、市场主办方有权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坚持每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经营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品的采购依照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清洗操作分离。

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搞好市场消防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加强市场安全管理,结合本市场实际,制定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场消防安全由市场管理办公室人员组成工作小组。

二、消防安全职责
1、明确经营业主的消防安全责任;
2、组织开展市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市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3、发生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组织抢救火灾,人员疏散,及时报警,保护火灾现场。

三、工作措施
1、组织安保人员每天对市场巡查,对经营户、责任区域内进行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
(1)各经营户用电情况,凡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一律进行整改;
(2)其他用电和加工用电;
(3)严格执行市场用电时间规定,即市场开门时送电,下班清场后切断电源;
(4)水电管理员要定期检查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使其完好运行。

2、杜绝市场内各经营户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具作取暖或生活用,
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3、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和烧废纸;
4、经营户进场须装修的,必须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5、按照消防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6、消防安全检查中经营户存在火灾隐患、不符合消防有关规定的,当即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有重大隐患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7、发生事故时,实行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不完善不放过。

四、消防安全责任
1、一记:坚持做好市场防火安全检查日记;
2、二巡:坚持每天巡视市场,督促各经营户及防火责任部门落实防火责任;
3、三查:坚持定期查经营户防火安全责任,查市场用电情况,查消防器具完好情况;
4、四检:坚持至少一季度一次安全大检查和节假日安全大检查;
5、把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好坏作为责任者当年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追究本人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防范制度
一、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
二、加强治安信息的建设,有布置、有反馈、有检查,经常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市场内治安动态及各层次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重点对象的现实表现并做好工作记录;
三、负责维护市场内治安秩序,掌握重点部位、复杂场所的治安状况;
四、深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治安管理责任制;
五、严禁车辆进入市场,引导顾客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区域,停放整齐并确保车辆安全;
六、维护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调解顾客与顾客、商户与商户、顾客与商户之间的矛盾,主动扶老携幼,热心为顾客服务。

市场工作人员规范
一、加强政策法规的学习,树立为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遵守以下行为规范:服从领导,执行政策,坚持原则,严格管理,认真细致,以理服人。

举止端庄,文明执法,公正廉洁,接受监督。

三、遵守工作纪律:
1、按时上、下班,遵守值班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脱岗。

2、不准在工作时间喝酒,不准在工作时间打牌。

3、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无关的事情。

不得兼职其他经营活动。

如果有事必须请假。

四、正确执行工作规程:
1、保持所管区域整洁美观,不准乱停、乱放,不让业户搭盖越线经营,侵占空余台位。

2、接待处理业户反映或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做好服务工作。

3、保持市场设备设施完好。

伸张正义,保护合法经营,打击欺行霸市等不良经营习气和一切违法经营活动。

五、加强团结、通力合作、任劳任怨,不争报酬,不准拉关系,送人情,损害市场利益。

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收取的管理费和授权罚没财物必须登记入帐,及时上交财务部门,不准打白条收费,不准擅自挪用公款和公司财物。

七、贯彻指令要坚决,处理事件要果断,遇突发问题或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

八、深入了解市场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和改进的办法,为市场建立科学、合理、完备行之有
效的运行模式和经营管理方式献计献策。

日常巡场检查制度
一、为了更好的开展本市场商品、食品、安全生产、销售的巡场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使商品、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巡场检查起到应有的作用,成为保障商品、食品、安全生产、销售的重要手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场巡场检查人员要坚持每天对商品、食品至少开展1次。

每月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计量器具大检查。

三、巡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查市场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查经营资格,经营食品人员是否有个人健康证。

(二)查商品、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并挂照,是否非法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三)查商品、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

(四)查商品、食品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查包装标识是否规范。

(五)查商品、食品标示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商品、食品主要成份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查商标、广告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六)查商品、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行为,食品广告是否
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七)查市场商品、食品经营者是否对商品、食品进行台帐登记,查进货票证。

(八)查市场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电线是否老化。

(九)查市场环境卫生是否整洁,及时处理乱搭、乱盖、乱扔等行为。

(十)查市场蔬菜检测是否开展,有无记录,公示。

(十一)查市场公平秤和经营户使用的秤是否合格。

(十二)查卤制品、腌制品等食品三防设施是否到位。

四、本市场巡场检查人员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逐项登记,发出整改通知书,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并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并报值班负责人。

有重大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五、本市场巡场检查人员发现有严重威胁市场正常经营行为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立即通知值班负责人,及时研究,予以解决。

食品安全溯源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以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为载体,探索创建科学、高效、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镇决定以农产品、农药、畜牧等领域为重点,建立投入品安全溯源管理制度。

具体制度如下:
一、产地准出管理和追溯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制定并严格实施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动植物疫病防疫、生产记录审核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

2.落实管理人员。

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生产基地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和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产地准出放行审核工作,经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农产品方可放行准出。

3.建立生产记录。

真实全面记录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操作和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对象,记录保存二年。

4.开展质量检测。

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上市前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5.规范包装标识。

上市销售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二、市场准入和流通环节追溯管理
1.健全管理制度。

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索证索票、供证供票、商品检测、
质量安全承诺、日常巡查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

2.严格实行市场准入。

具有有机、绿色和无公害产品证书的农产品及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的畜禽及其产品实行免检入市;具有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的实行抽检入市;无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和“三品”证书的农产品实行检测后入市。

3.落实职责。

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宣传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查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经营者实施索(供)证票和建立台账工作,认真进行商品审验及相关管理。

4.开展商品检测。

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开展检测,做好台帐记录,并及时公示。

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封存,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
1、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2、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
3、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
4、经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5、伪造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识、名优标识、商标标识、国际标准采用标识、防伪标识等标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三、食品经营者对工商、卫生等食品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主要新闻媒体告知、通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并做好第一条规定的相应工作。

四、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向经营者和消费者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五、食品经营者未按照上述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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