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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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工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第二条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单位,包括环境监测站、实验室等。

第三章环境监测范围与内容第三条环境监测范围包括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的监测。

第四条大气环境监测内容包括空气质量、大气污染物排放等指标的监测。

第五条水体环境监测内容包括水质、水量等指标的监测。

第六条土壤环境监测内容包括土壤污染、土壤质量等指标的监测。

第七条噪声环境监测内容包括噪声级别、噪声来源等指标的监测。

第八条辐射环境监测内容包括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指标的监测。

第四章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第九条环境监测应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环境监测应采取现场监测和实验室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掌握环境状况。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和仪器,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方法和技术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确保与科技发展保持同步。

第五章环境监测数据采集与分析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采集与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及时采集、记录和存档,确保监测数据的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数据应进行统计和分析,监测报告和评估结果,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环境监测结果的应用第十六条环境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公开,保障信息透明度。

第十七条环境监测结果应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参考,指导相关部门制定环保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环境监测结果应作为责任主体评估和监督的依据,强化环境责任追究。

附件:1. 环境监测报告示例2. 环境监测设备清单3. 环境监测数据管理流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22年12月环境保护法通过的法律,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5篇)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5篇)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准确掌握公司环保设备粉尘浓度排放情况,定期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确保粉尘达标排放,加强对环保设备的检测管理,保障环境不受污染,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政策法规以及行业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2.1本规定适用于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各环保设备的检测管理。

2.2环境监测管理是指公司内部日常检测和由上级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检测和公司委托检测。

3、职责3.1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定公司年度环境监测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后送上级环保部门,临时性监测任务由安全生产部直接与上级环保部门联系监测,安全生产部对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3.2技术动力部负责环境检查的技术业务、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管理工作,并负责监测数据的分析、上报、统计等工作。

3.3技术动力部根据公司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标准监测方法,组织公司内部日常环境监测工作,同时负责应急监测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

3.4技术动力部负责组织对监测质量、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

3.5技术动力部负责按环保法规的要求提出环境监测仪器的配备申请,并及时安排维修、更新。

3.6物资供应部部负责监测仪器的采购工作。

3.7化验室负责对公司内部采样进行化学分析,封存、报告、处置剩余的样品。

4、监测范围4.1噪音主要检测生活区、办公区、车间值班室、生产区、居民区等范围。

4.2粉尘主要检测生活区、办公区、收尘器出口、包装环节、喂料环节、卸料环节等范围。

4.3废水主要检测生活区、循环水、余热发电冷凝水等范围。

5、一般规定5.1安全生产部(车间)在生产设备停机过程中、检修、启机计划中,必须制定好污染临时排放方案,尽量减少排放。

安全生产部职能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5.2有关车间配合监测采样工作。

5.3技术动力部环境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制度,凡没有取得环境监测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单独上岗。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源和环境事故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测、检测、分析、评价和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公开性和服务性原则。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监测活动。

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熟悉环境监测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三)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监测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第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监测质量管理要求开展监测活动。

第十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进行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活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监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监测活动有关的资料;(二)要求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报告和原始监测数据;(三)对监测人员进行询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范本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范本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管理,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坚持人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地面监测与空间监测相结合,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逐步提高环境监测能力。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测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第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业务考核,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第八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标准和规范,不得伪造、篡改、隐瞒环境监测数据。

第三章环境监测活动第九条环境监测活动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等。

第十条环境质量监测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对环境空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一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对重点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污染源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二条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测,为事故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环境监测数据管理与应用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测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监测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保护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时,应当充分利用环境监测数据。

企业环境监测报告管理规定

企业环境监测报告管理规定

企业环境监测报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保障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信息公开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的全部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定义1. 环境监测报告: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测方案,对企业内部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并形成的报告。

2. 环境保护责任: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和提交第四条编制责任1. 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责任人由企业确定,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工作和报告的编制。

第五条报告内容1. 环境监测报告应包含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监测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水、土壤、噪音等方面的监测数据。

2. 环境监测报告还应包含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例如企业的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编制期限1. 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时间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测方案要求进行。

2. 编制完成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第七条报告形式1. 环境监测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且采用电子文档的方式备份。

2. 报告应包含完整的监测数据和相关的分析结果,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环境监测报告的保存和公开第八条保存责任1. 企业应对环境监测报告进行妥善保存,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2. 环境监测报告保存期限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报告公开1. 企业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报告,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 企业应将环境监测报告的相关信息发布在企业官方网站或指定的公开平台上。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条监管责任1.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环境监测报告的监管,确保企业依法编制和提交报告。

2. 监管部门要对企业的环境监测报告进行定期审核和抽查,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处罚措施1. 对于编制和提交不符合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监管部门将依法对企业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措施。

环境监测法律法规

环境监测法律法规

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污染物排放,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的法制和管理体系,确保环境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三条环境监测法律法规适用于国内范围内的各类环境监测活动和环境监测机构。

第二章环境监测的基本原则第四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将科学性、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作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环境监测应当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和设备,保障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实时性。

第六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注重数据的质量控制,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环境监测的主体责任第七条国家对环境监测工作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地方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并实施环境监测工作,对本地区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并提供可靠的环境数据。

第四章环境监测的内容与方式第十条环境监测的内容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环境、固体废物环境等方面的监测。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应当采取定点监测、移动监测、在线监测等多种方式,确保监测全面、准确。

第五章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和运用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管理和运用。

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环境监测机构的评估和认证第十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评估和认证,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监测能力和资质。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监测:对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的活动。

2. 科学性:环境监测应当基于科学理论和方法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 全面性:环境监测应当涵盖各种环境要素和评估指标,综合反映环境状况。

4. 准确性:环境监测数据应当具有较高的准确度,能够可靠地反映环境质量。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则为了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环境监测活动,包括大气、水质、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的监测。

管理职责2.1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监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2.2 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配合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2.3 监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测要求3.1 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3.2 监测方法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3.3 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

监测内容4.1 大气环境监测: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

4.2 水质环境监测:包括饮用水源、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等主要水体。

4.3 土壤环境监测:包括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污染物。

4.4 噪声环境监测:包括城市区域、交通干线等噪声污染情况。

质量保证5.1 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2 定期对监测设备和方法进行校准和验证,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3 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和审核,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数据管理6.1 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记录、存储和传输。

6.2 建立数据库,实现监测数据的集中存储和管理。

6.3 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报告7.1 监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监测报告。

7.2 监测报告应当包括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和建议措施等内容。

7.3 监测报告应当及时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单位,供决策参考。

监督与考核8.1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8.2 定期对监测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评价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8.3 对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

以上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有序和有效进行。

环境监测要求标准规定

环境监测要求标准规定

环境监测要求标准规定一、引言环境监测是对人类活动对环境所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和控制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行业都需要遵守一定的环境监测要求标准规定。

本文将从大气、水、土壤、噪声和废物五个方面展开论述。

二、大气环境监测要求1. 空气质量监测空气质量监测应包括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浓度监测和排放源的监控与核实。

确保监测仪器的精度和可靠性,对于不同污染物的监测需采取相应的采样方式和分析方法。

2. 气象参数监测气象参数监测是为了解大气层结和气象条件对空气污染扩散的影响,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风向等。

监测站点的选择应覆盖到不同地理环境,保证监测数据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三、水环境监测要求1. 水质监测水质监测应对水体中的重金属、有机物、营养盐和微生物等污染物进行检测。

确保监测方法的准确性和重现性,同时监测点的选择应考虑到流域特征和污染源的位置。

2. 水量监测水量监测主要是针对河流、湖泊和水库等水体进行流量和水位的测定。

监测站点的设置要考虑到水体的特性和物理地理条件,确保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四、土壤环境监测要求1. 土壤质量监测土壤质量监测应关注土壤污染物的浓度和分布情况,包括重金属、有机物和农药等。

监测点的选择要考虑土壤类型和污染源的接近程度,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和可比性。

2. 土壤湿度监测土壤湿度监测对于农作物的生长和土壤水分的管理非常重要。

监测站点的设置要考虑到地理位置的差异和土壤的特性,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噪声环境监测要求1. 噪声水平监测噪声水平监测是为了了解噪声来源和噪声水平对周围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监测点的选择需考虑到声源性质和距离,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2. 噪声频谱监测噪声频谱监测是为了分析噪声频谱的特性和噪声源的类型。

监测仪器的精度和频率范围要满足监测需求,监测点的设置应覆盖到不同环境和场景。

六、废物环境监测要求1. 废物组成监测废物组成监测应对废物的种类和比例进行测定,包括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等。

企业环境监测法律规定(3篇)

企业环境监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环境监测管理,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企业、服务业企业等。

第三条企业环境监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二)科学监测,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和方法;(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四)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企业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范围与内容第五条企业环境监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废水排放监测;(二)废气排放监测;(三)固体废物排放监测;(四)噪声排放监测;(五)土壤、地下水污染监测;(六)其他污染物排放监测。

第六条企业环境监测内容应当包括:(一)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二)污染源排放时间、排放强度;(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四)污染事故处理情况;(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内容。

第三章监测方法与标准第七条企业环境监测应当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八条企业环境监测方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标准方法或者经过验证的等效方法;(二)确保监测设备、试剂、校准器等符合要求;(三)操作规范,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企业环境监测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一)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监测方法标准;(三)监测数据统计和分析标准。

第四章监测机构与人员第十条企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的环境监测资质;(二)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三)具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和技术能力;(四)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企业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的环境监测资格证书;(二)熟悉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三)具备一定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07.21•【文号】•【施行日期】1983.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务院环境保护机构“统一组织环境监测,调查和掌握全国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措施”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政府部门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开展环境测试技术研究,促进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下进行。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测试机构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环境监测网。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第四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省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设置监测处和科;市以下的环境保护部门亦应设置相应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专人,统一管理环境监测工作。

第五条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设置四级环境监测站:一级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二级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站:各省辖市设置市环境监测站(或中心站)(行署、盟可视机构调整后情况确定,暂不作规定);四级站:各县、旗、县级市、大城市的区设置环境监测站。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

业务上受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指导。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规模及主要仪器装备的配置,按附表的范围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站的设置及规模,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是指对环境监测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一套制度和流程,以确保环境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

该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环境监测的单位和个人。

一、管理原则1. 独立性原则:环境监测活动应独立于被监测环境和运营管理单位,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 公正性原则:环境监测活动应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向环境监测人员施加不当的影响。

3. 法律法规遵守原则:环境监测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二、质量管理要求1. 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确保监测能够按照要求进行。

要设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责任人,负责监测活动的质量管理工作。

2. 设备与设施: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和设施,并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保证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人员要求:具备相应的环境监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才能从事环境监测活动,要及时培训和提高监测人员的专业水平。

4. 样品采集与保存:采用标准的采样方法和容器,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样品要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保存,并建立相应的样品管理制度。

5. 数据处理与分析:采用标准的数据处理方法和软件工具,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监测结果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解释,编制监测报告。

6. 质量控制: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方案、标准物质管理、质量评价等。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确保监测活动的质量符合要求。

7. 管理记录:对环境监测活动的各项工作和结果进行记录,包括采样记录、仪器使用记录、定期校准记录等。

要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记录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8. 评估与改进:对环境监测活动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改进,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和计划,提高监测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遵守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可以保证环境监测活动的质量和可靠性,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环境监测工作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工作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环境监测工作,落实环保责任,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环境监测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三、环境监测工作责任1、本单位应当明确环境监测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包括环境监测工作的计划制定、实施和评价。

2、环境监测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责任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管理和实施。

3、环境监测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应当做好环境监测数据的整理和报送工作,并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制定1、本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制定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2、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测点的设置、监测频次、监测参数、监测方法、监测设备、监测人员等内容。

3、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环境监测工作实施1、环境监测工作的实施应当按照环境监测工作计划进行。

2、环境监测工作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监测方法和质量要求进行,确保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3、环境监测工作的实施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公正、廉洁。

六、环境监测数据管理1、环境监测数据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环境监测数据应当及时整理和归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留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环境监测数据在报送和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明监测人员、监测时间和监测地点等相关信息,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可信度。

七、环境监测数据报送1、环境监测数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送,确保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环境监测数据在报送过程中,应当注明报送单位、报送时间和报送内容等相关信息。

3、环境监测数据报送后,应当及时进行反馈和通报,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八、环境监测结果评价1、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结果评价制度,对监测结果进行科学评价。

2、环境监测结果评价应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结果解读、数据分析和相关评价工作。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二、环境监测机构三、环境监测程序四、环境监测数据管理五、环境监测结果的应用六、法律责任七、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环境监测活动,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二、环境监测机构第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并按照资质认定范围开展环境监测活动。

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测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配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和人员,保证监测能力满足监测需求。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环境监测程序第九条环境监测活动应当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方案应当明确监测目的、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等内容。

第十条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监测活动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方案,并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操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活动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监测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泄露。

四、环境监测数据管理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保证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对监测数据进行分类、归档和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环境监测数据的应用和共享。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doc12)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doc12)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doc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国环境监测管理的规范,保障公民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先进设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章环境监测内容
第五条环境监测应覆盖大气、水和土壤等主要环境要素,并重点监测有害物质排放、环境质量等关键指标。

第六条环境监测内容应当科学确定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和监测参数,确保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四章环境监测数据管理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做好监测数据的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工作。

第八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当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并建立监测数据的共享机制,促进环境信息公开。

第五章环境监测措施
第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提出改善措施。

第十条对于环境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监测评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受到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对监测工作负责,如有渎职失职等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结语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

希望全社会共同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増,共同促进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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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务院环境保护机构“统一组织环境监测, 调查和掌握全国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提出改善措施”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政府部门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开展环境测试技术研究,促进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下进行。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测试机构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环境监测网。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第四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省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设置监测处和科;市以下的环境保护部门亦应设置相应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专人,统一管理环境监测工作。

第五条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设置四级环境监测站:一级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二级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站:各省辖市设置市环境监测站(或中心站)(行署、盟可视机构调整后情况确定,暂不作规定);四级站:各县、旗、县级市、大城市的区设置环境监测站。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

业务上受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指导。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规模及主要仪器装备的配置,按附表的范围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站的设置及规模,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站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

同时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对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使监督和检查权力。

各级环境监测站的事业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其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三千至三千五百元。

第三章职责与职能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监测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领导所辖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下达各项环境监测任务;2.制定环境监测工作及监测站网的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其实施;3.制订环境监测条例、各项工作制度、业务考核制度、人员培养计划及监测技术规范;4.组织和协调所辖区域内环境监测网工作,负责安排综合性环境调查和质量评价;5.组织编报环境监测月报、年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6.组织审核环境监测的技术方案及评定其成果,审定环境质量评价的理论及其实践价值;7.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的国内外技术合作及经验交流。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正文:----------------------------------------------------------------------------------------------------------------------------------------------------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7月28日以环发[2006]11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全文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全文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监测活动,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和噪声环境的监测。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依法监测,依法披露监测结果。

第四条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环境监测活动第五条环境监测应当建立综合监测体系,定期对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第六条环境监测应当包括定点监测、流动监测和应急监测等监测形式,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监测站点应当选择代表性、典型性和合适的位置,监测设备应当符合环境监测要求,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第八条环境监测应当采取标准化方法和标准化操作进行,监测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考核,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三章监测数据与信息管理第九条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无缺失,监测设备、仪器仪表和监测方法应当符合标准规范。

第十条监测数据应当及时上传至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平台,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测结果应当形成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污染事件的监测数据,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测机构与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格,依法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严禁从事与本行业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接受规定的培训和考核,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给社会公众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环境安全监测管理,确保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二、定义1. 环境安全:指环境中不存在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因素,包括空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

2. 监测:指对环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观测和测量,以评估环境是否安全。

三、监测内容和指标1. 空气监测空气监测主要指对大气中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

监测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2. 水体监测水体监测主要指对各类水体中的水质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水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溶解氧等。

监测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3. 土壤监测土壤监测主要指对土壤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重金属、农药残留等。

监测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四、监测单位和责任1. 监测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监测机构是环境安全监测的主要单位。

监测单位应保证监测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安全监测的组织和领导,确保监测工作的开展。

监测单位应积极履行监测工作的职责,确保监测结果的及时报告和整改。

五、监测方法和技术1. 监测方法监测单位应采用科学合理的监测方法进行监测工作。

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2. 监测技术监测单位应不断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设备进行监测工作。

六、监测报告和处理1. 监测报告监测单位应将监测结果整理成监测报告,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和政府。

监测报告中应包括监测目的、监测方法、监测结果等内容。

2. 处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监测报告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扩散和恶化。

七、监测数据管理1. 数据采集监测单位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准确采集和录入。

采集数据的方法应符合相关规定。

2. 数据分析监测单位应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环境安全状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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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掌握企业污染物的种类、特性、浓度,为环境治理提供依据。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3管理职
3.1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生产、生活用水的常规监测,厂区、生活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烟气、烟尘、粉尘、噪声的常规监测。

3.2根据检测结果,跟踪环境污染变化情况,对现有环保设施进行监督和考核。

4管理内容
4.1监测
4.1.1 大气监测每年进行四次,每季度监测一次。

4.1.2 生产用水监测每年进行六次,每两个月监测一次。

4.1.3 烟道检测每季度监测一次。

4.1.4 厂界噪声每半年监测一次。

4.2 监测内容
4.2.1 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在烧结区域、炼铁区域、炼钢区域各设一点,以SO2、CO、ONx、降尘、飘尘进行监测。

4.2.2 生产用水检测项目:PH值、悬浮物、COD、油类、硫化物等。

4.2.3 烟道检测项目:SO2、CO、ONx烟尘、烟气流量。

4.2.4 噪声检测,厂界噪声在东西南北四个方位分布监测点、岗位噪声可随时监测。

4.3 报告制度
监测结果经分析整理后,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单位。

5对现有环保设施进行监测、考核
5.1 现有环保设施运行记录真实可靠,能够反映本台套环保设施的运行状况.记录不真实弄虚作假一次罚200元.
5.2保证现有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环保设施带病运行每次罚500元。

5.3 加强对现有设施的监测力度,每检测超标一次罚款500元.
5.4 被检单位拒监测,不积极配合监测的,视为本台套环保设施超标排放,每次1000元。

6其它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XX公司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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