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秦代汉初货币制度发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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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秦代汉初货币制度发微
货币制度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货币本身结构及货币流通管理的制度。在以金属货币为主的中国秦代汉初,货币制度一般包括铸币的材质、货币名称及货币单位、货币的铸造权、货币使用中的规定。《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钱律》(以下简称张家山汉简《钱律》)所见中国汉初货币法律,继承了秦律,但比《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以下简称睡虎地秦简《金布律》)所见秦代货币立法条文更加细致更加完善。以往学者在这方面研究作过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有些问题尚需进一步探讨,如秦代汉初货币制度发生了哪些变化,秦汉之际是否存在从三币制到二币制的变化,始皇三十七年“复行钱”的内涵究竟是什么,秦代汉初“行钱”的计值单位是什么,黄金的最高衡值单位秦“镒”汉“斤”是否相等,吕后二年以前的汉半两铸造权问题等。下面将在张家山汉简与睡虎地秦简所见货币法律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讨论中国秦代汉初的货币制度及相关问题。
一、两种货币法律文书文体比较
睡虎地秦墓竹简有关货币的法律文书是《金布律》。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共有15条法律文书,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前5条属于货币法律,后10条是官府财物管理及杂役人员配备方面的法律。后者涉及财物出纳帐簿管理(第6条);都官及其下属官吏杂役人员及相关物品的配置(第7条);官府机构内债务及罚赎款、器物回收及赔偿的管理(第8—11条);县、都官所属器物、传车及大车车轮的修缮或报废的规定(第12—13条);官府隶臣妾、府隶、舂城旦衣物的用料及发放规定(第14—15条)。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总称货币为“钱”,是钱币作为货币总称之始。在货币文书方面对秦代有继承有改进,比秦律更加完善。首先,将睡虎地秦简《金布律》两大部分的内容一分为二。设《钱律》以当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前半部分,即货币法律部分;设《金布律》以当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后半部分,即官府财物管理和杂役人员及相关物品配备的律文。张家山汉简《金布律》约11条,内容与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后半部分基本相同,第6—7条律文虽涉及金和钱,但那是在讲罚、赎、债务及官府上缴税款的规定时所涉及的,而不是正面谈货币的文书。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作为一种法律文书载体,已不再兼有记载货币法律的功能。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设立《钱律》,首次使货币法律拥有专篇文书。
张家山汉简有关货币的法律比睡虎地秦简律文更加细密和完备。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前半部分的货币法律条文只有5条,而张家山汉简《钱律》货币法律条文则有8条。不仅对行钱、行金有具体规定,而对打击盗铸有详细规定。睡虎地秦简秦律虽有打击盗铸的法律条文,却不在《金布律》的货币律文之中,而见于睡虎地秦简《效律》,是作为具体案例出现的。这说明张家山汉简《钱律》对睡虎地秦简《金布律》中的货币法律比秦律更加完善。
二、从三币制到二币制的变化
在秦代和汉初的法律文书中,人们习惯称法律认可的铜钱、布帛货币和黄金货币为“行钱”、“行布”和“行金”。在张家山汉简《钱律》中所见法定货币为行钱、行金,即为二币制。在睡虎地秦简《金布律》中所见法定货币为行钱、行布和行金,即为三币制。“行布”仅见于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其云:“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②非常明显,在秦代货币流通领域中除了黄金、铜钱外,还有作为货币流通的“布”币③。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来看,汉初法定货币只有黄金和铜钱两类,“布(即缯布)”已不再作为法定货币而是作为一种标准性的商品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因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没有将相关内容纳入《钱律》和《金布律》,而是将其纳入《□市律》。在这里尚需要讨论的是:睡虎地秦简《金布律》三币制能否代表整个秦代的法定货币制度?从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到张家山汉简《钱律》由三币制改变为二币制在何时?
睡虎地秦简《金布律》三币制能否代表整个秦代的法定货币?这个问题与《史记·平准书》记载秦代货币种类的资料相关联。其云:“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④值得注意的是,《史记·平准书》既说秦币为三等,却止叙其二,不及中币,不谈布币。《汉书·食货志》抄袭《史记·平准书》改“三等”的三为二,云:“秦兼并天下,币为二等。”⑤这些着实令人生疑。
在睡虎地秦简《金布律》被发现以前,人们的意见比较一致,就是改《史记·平准书》的“三等”的三为二字以合《汉书·食货志》。如现代通行本《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就直接在正文中改“三”为“二”,作“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二]等”⑥。在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发现以后,人们大都认为《史记·平准书》“三等”的“三”字不误,多主张秦朝为三币制。但秦朝为三币制说者还是面临《史记·平准书》既说秦币为三等,却止叙其二,不及中币,不谈布币的老问题。这就牵涉到从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到张家山汉简《钱律》,由三币制改变为二币制在何时?这正是下面要重点讨论的问题。
睡虎地秦简《金布律》等法律文书,均为墓主人喜生前遗物,据同墓出土的《编年记》所载,喜生于战国末年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从始皇三年(公元前244年)始进用为地方史官,从始皇四年(公元前243年)开始在楚国故地先后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始皇十二年(公元前235年)“喜治狱鄢”,即任鄢地狱掾。《编年记》应是喜的年谱之类的文书,止于喜死之年,即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也就是秦统一后的第5年。由此可见,秦律《金布律》三币制实施的上限至迟当在始皇十二年(公元前235年),下限当在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以后,可能就在始皇三十七年(公元前210年)始皇死,二世即位“复行钱”为止。“复行钱”,一方面改12铢半两钱为8铢半两钱,对业已变轻变小的秦半两进行规范并牟利。另一个重要的内容应是将秦统一前后以降法定的三币制改为二币制。《史记·平准书》“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之下,只言上币和下币两等,很有可能是在表述秦朝前中期的三币制和后期改行二币制的情况中间有脱简。《汉书·食货志》改为二等当为班固或其父班彪的误解,不合秦朝实际,不足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