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律师收费标准_2020年江苏律师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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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费收费标准

江苏省律师费收费标准

江苏省律师费收费标准律师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律师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律师行业的规范和律师服务质量的提升。

江苏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律师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良好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江苏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

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焦点、案件价值、律师所耗费的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其次,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发布的《江苏省律师收费指导价》,对于一般民事、行政案件,律师费的收费标准为案件标的额的3%-5%;对于刑事案件,律师费的收费标准为案件标的额的5%-10%。

对于涉及重大利益、复杂纠纷的案件,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应当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得存在不合理提高收费的情况。

再次,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明确约定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中。

委托合同应当包括律师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时间等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

此外,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的收费管理制度,对律师费的收费标准进行统一规定和管理,保证律师费的收费行为合法、规范。

总之,江苏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律师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良好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应当遵循合理、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合理确定律师费的收费标准,明确约定在委托合同中,建立健全内部的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律师费的收费行为合法、规范。

希望江苏省律师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更好地为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参考)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参考)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参考)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案件类别
收费标准(元/件)
宁、苏、锡、常
镇、扬、通、泰
徐、淮、盐连、宿
民事案件
1500
1200
1000
行政案件
2000
1500
1000
刑事案件
3000
2500
2000
仲裁案件
1500
1200
1000
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
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最新江苏律师费收费标准

最新江苏律师费收费标准

最新江苏律师费收费标准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单位: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代理刑事案件(一)简单案件1、侦查阶段1000-8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3、一审阶段3000-20000元(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金额二、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它案件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简单案件1、不涉及财产2500-10000元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1万元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1万元,≤10万元6-7%>10万元,≤50万元5-6%>50万元,≤100万元4-5%>100万元,≤500万元3-4%>500万元,≤1000万元2-3%>1000万元,≤1亿元1-2%>1亿元0.5-1%(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标准执行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一)简单案件1、不涉及财产按民事简单案件不涉及财产标准执行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按民事简单案件涉及财产标准执行(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按民事简单案件不高于5倍标准执行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取计时收费的200-2500元/小时说明:一、代理刑事案件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4、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苏价费〔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价格正文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9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详见附件1)明确的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

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对实行风险代理和计时收费的,严格按照由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服务风险代理收费规则》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实施收费。

2、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法律活动。

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方便委托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和组织发现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3、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6月30日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说明:一、代理刑事案件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金额。

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

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

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作者:————————————————————————————————日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文件苏价费〔2013〕421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苏州律师费收费标准

苏州律师费收费标准

苏州律师费收费标准一、概述律师费是客户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需要支付的费用。

苏州地区的律师费收费标准相对较为规范,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介绍苏州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及其影响因素。

二、按案件标的额比例收费按案件标的额比例收费是苏州地区常见的收费方式之一。

该方式是指按照案件涉及标的物的价值的一定比例来收取律师费。

具体比例如下:1. 10万元以下:X%2. 10万元至20万元:Y%3. 20万元至50万元:Z%4. 50万元至100万元:W%5. 100万元以上:V%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律师费的计算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对于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通常会根据涉案金额的比例来计算律师费。

三、按时收费按时收费是指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来计算律师费。

在苏州地区,按时收费的标准因律师资历、经验、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而异。

一般来说,资深律师的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

具体的收费标准如下:1. 普通案件:每小时收费XX元至XX元。

2. 复杂案件:每小时收费XX元至XX元。

3. 重大案件:每小时收费XX元至XX元。

四、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根据案件胜诉结果来收取律师费的一种方式。

在苏州地区,风险代理收费的标准因律师资历、经验、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而异。

一般来说,风险代理收费的金额会比普通收费要高。

具体的收费标准如下:1. 实现部分胜诉:按照实现部分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通常在10%至30%之间。

2. 全胜诉:按照实现全部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通常在30%至50%之间。

3. 超额胜诉:超出预期金额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加收律师费,通常在20%至30%之间。

4. 部分风险代理:客户承担一定比例的律师费,通常在50%至70%之间。

5. 全风险代理:客户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全部由律师承担,但客户需承担一定的胜诉保证金。

6. 半风险代理:客户支付部分律师费,并承担剩余部分的胜诉保证金。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价费[2017]11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7.06.30【实施日期】2017.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9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详见附件1)明确的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

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对实1 / 2行风险代理和计时收费的,严格按照由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服务风险代理收费规则》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实施收费。

2、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法律活动。

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方便委托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和组织发现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3、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6月30日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单位: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2 / 2。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苏价费[2013]421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苏价费[2013]421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江苏刑事律师收费标准_最新江苏省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江苏刑事律师收费标准_最新江苏省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江苏刑事律师收费标准_最新江苏省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江苏刑事律师收费标准_最新江苏省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一、代理刑事案件(一)简单案件1、侦查阶段1000-8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3、一审阶段3000-20000元(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金额一、代理刑事案件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4、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代理民事案件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民事、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

3、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4、涉及财产(诉讼争议标的额)收费实行分档费率累进计费。

三、所有类型案件1、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2、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刑事诉讼案件,实行政府定价的民事案件、国家赔偿和行政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3、委托人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4、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确认。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标准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标准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的收费标准始终是当事人亲友最为关心的内容之一,也是当事人亲友在委托聘请律师时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为此,苏州律易网特别邀请了苏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刘逢欣来进一步解读苏州市刑辩律师收费。

刘逢欣律师表示,江苏省司法厅、物价局于2017年6月30日颁布了新的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苏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也是根据该标准来确定的。

新的标准将刑事案件分为简单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两类。

对于简单刑事案件的律师费,侦查阶段为1000-8000元,审查起诉阶段为1500-10000元、一审阶段为3000-20000元。

换言之,如果将简单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均委托律师辩护,则律师费的下限为5500元,上限则为38000元。

对于简单刑事案件,苏州刑事辩护律师收费通常在20000元-30000元之间。

但如果委托人提出特殊要求的,比如需要额外增加会见次数,那么这时律师费就会进行相应上调。

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新的标准规定律师费可以按照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金额收取,也就是说如果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三个阶段均委托律师辩护,则律师费的下限为27500元,上限则为190000元。

那么新的收费标准又是如何界定简单刑事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刘逢欣律师介绍说,新的收费标准以列举的方法明确限定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范围,除此之外的案件均为简单刑事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范围如下:(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3)涉外或涉港、澳、台犯罪的案件;(4)单位犯罪的案件;(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6)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7)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8)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9)存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能的案件;(10)涉嫌2个以上罪名的案件;(11)3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12)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13)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走私、毒品、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14)涉嫌《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新罪名案件。

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9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详见附件1)明确的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

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对实行风险代理和计时收费的,严格按照由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服务风险代理收费规则》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实施收费。

2、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法律活动。

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方便委托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和组织发现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3、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6月30日附件1:说明:一、代理刑事案件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江苏省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标准计算表

江苏省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标准计算表
3600元+标的数额10万元以上部分的3% (15600元)
50万元-100万元(含)
2.5%
15600元+标的数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2.5% (28100元)
100万元-500万元(含)
2%
28100元+标的数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2% (1081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含)
1.5%
108100元+标的数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1.5% (183100元)
江苏省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民事|行政|执行|仲裁)
除了应按照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外,还应按照以下比例收费(累进加收律师费/(速算数)
1万元(含)以下
免收
0元
1万元-10万元(含)
4%
标的数额1万元以上部分的4% (3600元)
10万元-50万元(含)
3%
1000万元以上
0.7%
183100元+标的数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7%
例如:涉案标的为360万元,则除基本律师费外,另加收费:28100+(360-100)*2%=80100元
说明:1,经双方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协商收费;2,诉讼案件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江苏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含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书

江苏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含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书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含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书尊敬的委托人:感谢您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和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依据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按标的额比例、计时以及风险代理等收费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服务收费规定,并考虑以下主要因素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经济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6)法律事务的社会影响程度;(7)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

(9)《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价费(2017)113号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标准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取计时收费的:200-2500元/小时。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价费(2017)113号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风险代理是相对于固定收费而言的,通常律师代理案件采取固定收费的方式,在签订代理协议时就由双方协商确定下来,并且在签订协议后就由当事人支付给律师所。

固定收费的方式,不管代理的结果如何,代理费标准都不变,既不会因为胜诉而追加费用,也不会因为败诉而退还费用。

而风险代理的收费数额和标准则是与案件结果挂钩的,案件的结果对当事人越有利,代理费越高,反之则越低,甚至没有。

三、风险代理中的风险含义为什么叫风险代理呢?因为这种方式对于当事人和律师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对当事人而言,其准备委托的案件败诉或不能执行的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时,会考虑采用风险代理的模式聘请律师。

对律师而言,风险代理的风险就是其付出的劳动可能会因为案件结果的不理想而无法收到律师费,或者收到的律师费明显低于其劳动价值。

江苏物价局江苏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物价局江苏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金额..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严格履行委托代理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均应予以明确..3、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委托人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规定..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4、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2002年5月16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省法律服务业快速发展,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定价方式分为两种:计件收费、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

各类诉讼和仲裁代理、代理案件执行等法律服务实行计件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2、协商收费。

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协商收费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省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三、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将收费标准。

收费管理办法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江苏省律师协会苏律协[2004]7号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苏价费(2 0 02)3 7 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省律师协会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已经省律师协会五届十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

二○○四年四月八日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第一条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协商收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可以实行协商收费的范围:(一)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二)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三)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代理;(四)办理见证;(五)担任法律顾问;(六)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实行风险代理且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八)其它没有明确规定实行计件收费方式的律师服务项目。

第三条协商收费应当坚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承办律师的分析意见和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协商收费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

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收费总额、预计有效工作时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合同的变更、争议的解决等予以明确。

第五条协商收费的具体标准根据下列因素协商确定:(一)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个人的专业素质、服务质量和社会影响力;(二)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三)办理服务项目所需要的必要工作时间和直接成本费用;(四)服务项目的易难复杂程度和社会影响力;(五)法律服务的最终结果。

第六条依据律师服务的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商收费可以分别采取或合并采取计时收费、定额收费和按比例收费等方式。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本实施细则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和管理行为,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进行维权。

本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自愿合法、明码标价、安全可靠和监督公开。

第二部分为律师服务费的标准,明确了律师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和收取标准。

律师服务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固定费用和计件费用两种方式。

固定费用是指律师和当事人事先约定一定的金额,根据工作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收费,计件费用是指按照律师办理案件的工作量进行计算,多数情况下根据律师处理事务的时间、复杂性和专业性进行计件收费。

律师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进行确定,同时还应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部分为律师服务费的收取程序,包括费用的结算和支付。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服务后,应及时向当事人提供服务费清单,并向当事人发送电子邮件或发放纸质账单,明确包括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已收取的服务费用进行结算,并向当事人公示。

第四部分为律师服务费的监督和管理,强调了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律师服务费的监督和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岗位,定期进行收费业务的检查和评估。

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年度收费报告和费用收支明细,加强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也有权举报违法收费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举报人保护。

综上所述,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和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律师服务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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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2020-0103 编号:
江苏律师收费标准_2020年江苏律师费收费标准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2500-10000
(二)涉及财产
小于1万元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大于1万元小于或等于10万元 6-7%
大于10万元小于或等于50万元 5-6%
大于50万元小于或等于100万元 4-5%
大于100万元小于或等于500万元 3-4%
大于500万元小于或等于1000万元 2-3%
大于1000万元小于或等于1亿元 1-2%
大于1亿元 0.5-1%
二、计时收费
200-2500元/小时
1、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不足30分钟不收费,办理法律事务在途时间折半计算。

2、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三、一般案件收费规定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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