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共同将财产赠与给子女的法律适用
2024年离婚协议书修订版: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新规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离婚协议书修订版: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新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双方共识1.1:本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事项达成的一致协议。
1.2:双方确认,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财产分割2.1: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的实际贡献和需要,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2.2:具体财产分割清单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子女抚养权3.1:双方共同子女的抚养权,按照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进行决定。
3.2:具体子女抚养安排详见附件二。
第四条:子女抚养费用4.1:双方按照实际情况,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生活等费用。
4.2:具体抚养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五条:财产债务处理5.1:双方共同债务的处理,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
5.2:具体债务处理清单详见附件四。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1: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6.2:双方应尊重对方的生活和个人隐私,不得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本合同一经签订,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或解除。
7.2: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第八条:争议解决8.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9.1: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本合同的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条:附件10.1:附件一是财产分割清单。
10.2:附件二是子女抚养安排。
10.3:附件三是抚养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
10.4:附件四是债务处理清单。
第十一条:双方签字11.1:双方在此合同上签字,以证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和承诺。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要点 (附裁判规则)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要点(附裁判规则) 规则一: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人身等法律关系。
但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互相赠送价值不等的财物,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当事人会因财物的返还产生争议而诉诸法院。
鉴于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性,一方自愿给付的财物,如烟酒、衣服、挎包、手表、化妆品等礼品,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可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二: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规则描述: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会赠与对方一些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
双方的近亲属因期盼晚辈结婚也常会赠与大额财物。
如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受赠方继续留存上述财物有违公平原则和社会伦理。
故如果能认定恋爱期间一方的赠与具有结婚目的,则应将此类赠与视为以不能结婚为解除条件的赠与。
以结婚为目的,是指一方或其近亲属赠与另一方财物是为了使得恋爱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存在缔结婚姻的心理预期,且受赠方无相反证据证明其属于双方当事人日常人情交往范围;或者根据我国传统民俗和一般公众认知,赠与的财物本身具有缔结婚姻的特殊含义。
规则三: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父亲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女儿房产的承诺能否撤销
父亲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女儿房产的承诺能否撤销[摘要]文章主要针对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条款能否撤销的问题,结合笔者代理的女儿诉父亲履行房产赠与合同的案件,提出离婚协议的赠与子女房产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离婚协议;赠与;法律性质;司法效力;探究一、案情介绍2010年1月26日,张某(女方)与陈某(男方)在办理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男方约定自愿将其名下的50%房产赠与给女儿,并承诺在离婚后的约定时间内协助女方及女儿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女方就此同意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男方即搬出该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女方。
该房屋由女方居住至今,女儿在外地上大学,假期回来居住。
如今,男方反悔,拒不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
于是,女儿诉父亲要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限期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二、案件焦点:离婚协议中赠与的房产能否撤销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理由是: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
赠与一般是在具有亲密关系的人或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
对夫妻之间的赠与而言,如赠与的是手机、钻戒等已经交付,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则不能撤销,如赠与的是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是可以撤销的。
可见,夫妻之间关于赠与给房产的约定,只有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才能产生约束力。
其次,本案中父女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否属于《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经探求该条款立法本意,可发现该条规定与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并列,在前面还有“救灾、扶贫”的限定语,虽然不能简单认定此类赠与合同仅局限在“赈灾扶贫”范围,但是结合该条文整体理解可以推断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应当具备援助性和促进性的特征,强调对弱势和公益的保护。
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孩子,另一方反悔了,该怎么办?
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孩子,另一方反悔了,该怎么办?展开全文2020/07/13 07:43:17父母离婚了,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孩子,可是一方反悔了,不配合过户,孩子能不能起诉要求对方过户。
笔者结合一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且已经生效的文某诉何某确权纠纷案,与大家探讨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处分财产后,一方能不能反悔的问题。
案情简介文某甲、杨某于1984年结婚,1986年育有一女文某乙。
1995年12月20日,文某甲、杨某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男方文某甲名下的产权归女儿文某乙所有。
协议签订后,文某甲、杨某1996年1月9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但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
1997年3月18日,文某甲与何某甲登记结婚。
婚后,文某乙随两人一同居住。
2003年9月30日,文某甲与何某甲签订《赠与书》,约定文某甲将争议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赠与现任妻子何某甲所有,受赠人何某甲自愿接受上述赠与房产,并对该《赠与书》进行公证。
2017年,文某甲患病,并于2017年12月18日撰写《遗嘱》一份,称女儿文某乙十几年间一直未来探望,没有尽到子女义务,在其病重期间,亦未来照顾,故放弃给她的一切,争议房产归妻子何某甲所有。
文某甲的同事邓某以及肖某作为见证人在该份《遗嘱》上签名。
同年,文某甲因病离世。
裁判要旨文某甲、杨某对其女儿文某乙的赠与具有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抚养子女,安排子女生活等多重目的和人身、道德属性,在双方已经登记离婚的情况下,此项赠与不得任意撤销。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离婚后,一方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调解协议书》是文某甲与杨某的离婚协议,恋爱、结婚、离婚都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其中即使涉及赠与也都是附一定条件的。
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4篇
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4篇篇1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一、协议背景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是指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或双方夫妇自愿将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一种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家庭需要在财产分配上进行规划,尤其是对于一些企业家、高净值人群或者多次婚姻的人士来说,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广泛应用。
二、协议主要内容1. 财产赠与方式:协议中应明确财产的赠与方式,可以是现金、房产、股票等形式。
赠与的财产可以是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
2. 受赠人信息:协议中应详细列明受赠人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
如果有多名受赠人,则需要分别列明每位受赠人的信息。
3. 财产赠与条件:协议中需要明确财产赠与的条件,比如受赠人是否需要达到一定年龄、完成学业、结婚等条件才能享受财产赠与。
这样可以防止财产被滥用或者被不当转移。
4. 财产管理:协议中还应包括财产的管理安排,包括谁来管理财产、如何管理财产、是否需要监督等。
这样可以确保赠与的财产能够被正确管理和使用。
5. 协议生效日期:协议中应明确生效日期,即赠与行为生效的日期。
这样可以避免赠与方在未来改变主意或者撤回赠与。
6. 协议解除:协议中还应包括协议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如果出现赠与方或受赠人违约等情况,需要明确如何解除协议并处理相关事宜。
7. 其他约定:如果有其他需要特别约定的事项,也可以在协议中进行详细说明。
三、协议重要性1. 家庭财产规划: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可以帮助夫妇在婚姻关系中合理规划财产,确保财产能够合理分配给子女,避免因日后争议而损害家庭关系。
2. 避免财产纠纷:通过签订协议,可以明确财产赠与的意图和条件,避免财产赠与后出现纠纷或者争议的情况发生。
3. 法律保障: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律依据来保护赠与双方的权益,有助于解决财产赠与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 增进亲子关系:通过赠与财产给子女,可以增进赠与方和受赠人之间的亲子关系,建立家族的责任感和传承感。
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性质及其对赠与能否撤销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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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 离婚 协议 中的财产关 系则 可相应适 用合 同法来 调整 ” 根据 《 同法 》 1 5条规 定 : 赠 与合 同是 。 合 第 8 “ 赠与 人将 自己的财 产无偿 给予受 赠人 , 赠人表 示接 受 受赠与 的合 同。 从这一规定 可以看 出赠 与合同是诺成 ” 性合 同, 一旦 受赠人 表示接 受便 宣告成 立 。但 合 同 的 成立并不 意 味着 合 同生 效 。赠与 人 在赠 与 合 同成 立
赠 与能 否 撤 销 的影 响 问题 的探 讨 。
协 议。 当 然 , 有 学 者 认 为这 是 道 德 义 务 , 可 撤 … 也 不 销。 ①
第二种意见认 为 , 双方在 离婚 协议 中做 出赠 与 的 意思表示处分财产 的行为 , 和身份关系联 系紧密 , 是一 种以解 除双方 身份关 系为 目的的赠与行为 。离婚 协议
收稿 日期 :0 2— 5— 8 2 1 0 0
反对意见认为 , 适用合 同法 来调 整 。财产 分 割 应 和解除婚姻 关 系是 可分 的, 不分 割 财产 也 可 以离 婚。
有观点认为 , 婚姻关 系 中的身份问题 和财产 问题 可以 “ 起处理 , 也可 以分开处理 , 不能把 财产 问题看作是 对 离婚 的必要 限制或制约条件 。如果 双方对 于财产分 割
陈 刚
( 惠州学 院 经济管理 系,广东 惠州 5 60 10 7)
摘
要: 对于 离婚协议 中的赠与条款适用合 同法还是婚姻 法有关规定 , 学界和 司法实务界主要 形成 两种观 点 :
要 么 “ 用 合 同法 ” 要 么“ 用婚 姻 法 ” 现今 仍 然 未 统 一 , 适 、 适 , 导致 司法 实务 上 裁 判 结 果 的 巨 大 差 异 , 焦 点 就 在 于 此 其
2024年离婚协议更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新规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离婚协议更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新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概述与定义1.1 本合同的目的与原则1.2 合同当事人的定义与身份1.3 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有效期限第二条:财产分割2.1 共同财产的定义与分割原则2.2 个人财产的认定与归属2.3 财产分割的执行与时间限制第三条:房产分割3.1 房产现状的确认3.2 房产分割的决定与分配3.3 房产分割的过户与支付方式第四条:财务债务处理4.1 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4.2 个人债务的处理与承担4.3 债务处理的时间限制与方式第五条:子女抚养权与探视权5.1 子女抚养权的分配与决定5.2 非抚养方的探视权与行使5.3 子女抚养费的计算与支付第六条:子女教育与医疗事务6.1 子女教育的决策与责任6.2 子女医疗费用的承担与处理6.3 子女其他重大事务的处理第七条:子女生活与福利保障7.1 子女生活费用的承担7.2 子女福利与保险的安排7.3 子女其他生活需求的满足第八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8.1 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与教育责任8.2 双方对财产与债务的处理义务8.3 双方对合同条款的遵守与履行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合同执行中的争议解决9.2 合同执行后的争议处理9.3 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与管辖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10.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后果10.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效力第十一条:合同的违约责任11.1 违约行为的认定与后果11.2 违约赔偿的原则与标准11.3 违约责任的免除与减轻第十二条:合同的强制执行12.1 合同强制执行的条件12.2 合同强制执行的程序12.3 强制执行的适用法律与管辖第十三条:合同的份与保管13.1 合同正本与副本的制作与保管13.2 合同的传递与通知方式13.3 合同的保密与信息保护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完整性与互斥性14.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4.3 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属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概述与定义1.1 本合同的目的与原则本合同旨在双方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对2024年离婚协议进行更改,以明确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的新规定,确保双方权益的合理保障。
《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效力研究》
《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利益的协议内容常常引起广泛关注。
特别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子女房产”的条款,不仅关乎夫妻双方财产分割的公正性,更直接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障。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背后的法律逻辑。
二、离婚协议的法律基础及房产赠与的法律含义离婚协议是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而房产赠与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其核心在于将夫妻共同或一方所有的房产无偿转让给子女。
三、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效力分析(一)条款的成立与生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房产”条款,需满足合同法的一般要求,如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等。
一旦双方签字并经法院确认,该条款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条款的履行与变更一旦赠与完成并过户至子女名下,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出现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情形时,可以主张相关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
同时,若双方在离婚后对子女抚养权等发生重大变化,也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对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三)条款的约束力及保护措施“赠与子女房产”条款具有明确的约束力,旨在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如父母未按照协议履行赠与义务,子女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为了保护子女的权益,相关条款的执行过程应接受法院的监督和审查。
四、司法实践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适用及争议解决(一)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被广泛应用,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但不同法院、不同地区对此类条款的适用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具体适用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二)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当涉及“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调解书中约定赠与他人财产的司法争议及处理
【 收稿 日 】 0 1 0 ~ 5 期 2 1— 3 1 【 作者简介 】 刘雁兵(98 , , 17一)男 法学硕士 , 广东省深圳 市罗湖区人 民法 院法官 ; 蔡伟雄(9 1)男 , 省深圳市 罗湖 区人 民法院 17一,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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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雁 兵 , 伟雄 : 蔡 离婚 协议 或 法 院离婚调 解 书 中约 定赠 与他人 财产 的 司法 争议及 处理
款规定 :离婚时 , “ 夫妻 的共 同财产由双方协 c 义处理 ; 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 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 照顾 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承认离婚协议 中第三 ” 人利益条款符合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立法精神。三是 有利于 消解社会矛盾 , 促进社会和谐 。离婚 当事人 夫妻感情不和 , 为打消对方的离婚 疑虑 , 缓和矛盾 , 以免对将来 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 其往往会从家庭 角度考虑 , 将财产无偿给与子女 、 父母 , 甚至兄弟姐 妹 。这些 人是夫妻双方 的 睛感调节器” 他们获得 , 财产 , 其实也是间接让夫妻 “ 受益” 使夫妻从婚姻 中 ,
仁见智 。 依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 司法解释 , 综合离 婚协议和法院离婚调解书 的特殊性 、 三人请求权 第 理论 、 赠与规则 的适用等 因素进行分析 , 笔者认为需 要 区分不 同情形分别处理 。
一
姐妹 等直系血亲 )他们是夫妻双方财产利益 的平衡 , 点 。将 夫妻共 同财产赠与他人的离婚协议 , 实际上
、
离婚协议赠与他人财产的 问题
( ) 一 离婚 协 议 的 性 质
根据婚姻 法第 3 条和《 1 婚姻 登记条例》 1 条 第 1 第 3款的规 定 , 离婚协议是双方 当事人 自愿离婚的 意思 表示 以及对子 女抚养 、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 商一致 达成 的协议 或者 意见。离婚协议一般包括三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一般规定
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 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 选定的相对人(926-2)。
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转 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719)。
3. 隐名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知道 受托人与委托人之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 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925)。
(二)非合同之债适用合同编通则
非合同之债,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适用本 编通则有关规定,但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468)。
债之标的(给付义务、种类之债、金钱之债、选择之债)、债之效力(履行原 则、履行要素、不履行责任)、债之保全、多数人之债(按份、连带、共同)、 债之移转、债之消灭等(如不当得利债权人援引代位权)
3. 分立后法人债务分担之约定 (67-2)、共同保证人关于担责份额的约定 (699)、合伙人债务分担约定(973)等。
4. 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
一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与第三人之纠纷,依法律规定或约 定处理(593)。
(二)合同相对性之例外
1.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 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第三 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52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法释〔2020〕2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一、一般规定二、结婚三、夫妻关系四、父母子女关系五、离婚六、附则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房产赠与孩子离婚协议书7篇
房产赠与孩子离婚协议书7篇篇1男方: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身份证号:XXXX。
女方: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身份证号:XXXX。
协议条款:一、财产分割男方自愿放弃位于XXXX的房产(房产证号:XXXX),将该房产赠与给双方共同的孩子XXXX。
女方同意接受该房产,并保证在离婚后继续与孩子共同居住,不再向男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抚养权和探望权1. 离婚后,双方共同的孩子XXXX由女方抚养,男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 男方享有探望权,可以随时探望孩子,但应当提前告知女方,不得影响孩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3. 女方应当保证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得有任何虐待、遗弃等行为。
三、债务承担1.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具体承担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2. 离婚后,如一方需要承担个人债务,应当自行承担,不得要求另一方承担。
但如双方共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其他事项1. 双方在离婚后应当继续履行家庭责任,关心和支持孩子的成长和发展。
2. 双方应当尊重彼此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得有任何侮辱、诽谤等行为。
3. 离婚后,如一方需要变更户口、房产等重要事项,应当提前告知另一方,并协商确定相关手续和费用。
五、法律适用和管辖法院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协议生效和变更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离婚协议书范本。
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明确知晓其内容及后果,并自愿遵守执行。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协议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定。
如未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的内容。
篇2男方: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身份证号:XXXX。
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5篇
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5篇第1篇示例: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彼此意愿和家庭财产状况,合法协商确定婚内财产的赠与对象、数额和方式的协议。
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转移方式,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下面就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进行深入探讨。
二、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的制定原则1、协商一致原则:夫妻双方在制定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时,必须经过充分的协商和沟通,达成一致的意见。
双方应该充分尊重对方的意愿,保持公平公正,避免一方强迫另一方进行财产转移。
2、合法合规原则: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协议中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无法生效。
3、真实自愿原则: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必须基于双方真实的自愿,不能受到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的影响。
双方要明确自己的意愿,确保在理性、清醒的状态下签订协议。
4、公平公正原则: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的制定应该公平公正,考虑到双方的权益和家庭的整体利益。
协议中的内容不应偏向某一方,要尽量在双方之间达成平衡。
三、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的相关事宜1、赠与对象的确定在制定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时,夫妻双方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即确定将财产赠与给哪些子女。
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那么赠与对象就比较明确;如果有多个子女,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赠与对象。
2、赠与财产的确定在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中,夫妻双方需要明确赠与的财产,包括房产、存款、股票、基金、其他有价证券等。
赠与的财产可以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可以是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双方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赠与的财产种类和数额。
3、赠与方式的确定婚内财产赠与子女的方式一般有直接赠与和间接赠与两种方式。
直接赠与是指将财产直接转让给子女,例如将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间接赠与是指通过其他方式转移财产所有权,例如将存款设置为子女的指定受益人。
夫妻间赠与房产或房产赠与子女是否可撤销?
高手答疑:夫妻间赠与房产或房产赠与子女是否可撤销?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房产赠与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已经给出答案,但学术界仍然存在争议。
由于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有观点认为,既然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双方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夫妻之间关于赠与房产的约定,不涉及第三人的问题,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履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不是必要条件,赠与一方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在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时,按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有的法院就认为这种约定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判令继续履行有关的赠与协议;如果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有人就追问:同样是赠与,为什么赠与99%房产就不能撤销,而赠与100%就可以撤销呢?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究竟是按《合同法》上的赠与处理还是按照《婚姻法》第19条的约定处理?我个人认为,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
但问题是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现行《婚姻法》中缺乏相应的规定。
夫妻之间赠与的标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3篇
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3篇篇1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赠与,并约定将这部分财产作为子女的财产来管理的协议。
在中国的婚姻法中,并没有对婚内财产赠与子女的具体规定,但这并不影响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约定。
在传统观念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往往是共同所有的,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夫妻开始注重个人财产的保护和管理。
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可以看作是夫妻之间对个人财产的一种保护方式,既能保障个人财产的独立性,又能为子女的未来提供保障。
但是,在签订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之前,夫妻双方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和考虑,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和矛盾。
首先,夫妻双方需要就财产的归属和赠与的方式达成一致,要清楚地列出赠与的财产清单和数量,并约定赠与的条件和权利义务。
其次,夫妻双方需要明确婚内财产赠与子女的具体用途和管理方式,例如是否需要设立信托或基金来管理财产,以及子女是否需要达到一定年龄或条件才能支配这部分财产等。
此外,夫妻双方还需要注意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证明方式。
在签订协议时,最好由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同时要在公证处加盖公章,以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
同时,还可以将协议存档在公证处或法院,以备日后需要。
总的来说,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是夫妻之间对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的一种方式,能够有效地保障个人财产的独立性,同时为子女的未来提供更多的保障。
但是,在签订协议之前,夫妻双方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和考虑,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希望夫妻双方能够慎重考虑,在法律的框架内签订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为自己和子女的未来提供更好的保障。
【2001字】篇2婚内财产赠与子女协议是夫妻之间就婚姻期间积累的财产进行分配的一种方式。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共同所有和共同分配。
但在实际生活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财产的增值,夫妻双方可能希望为子女事先做出财产分配安排,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
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
Word文档仅供参考Word文档仅供参考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案情]: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幢,双方约定赠予亲孩子,未办理过户手续。
现李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予,引起纠纷。
[析案] 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案情]: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幢,双方约定赠予亲孩子,未办理过户手续。
现李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予,引起纠纷。
[析案]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对于房屋的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别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应适用《合同法》对于赠予合同的规定,确认李某享有单独撤销该房屋赠予的权利。
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赠予内容别能撤销。
理由如下:首先,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是离婚协议的附属约定,属于《婚姻法》调整的内容。
依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婚姻就财产分割到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离婚为前提对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各方面关系的一种处置,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的一系列协议,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内容别能看做是单独的财产性质的协议,协议的内容与人身关系具有关联。
第三、就本案而言,假如李某与王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屋赠予女儿,则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李某是享有撤销权的。
因为其不过一种财产性质的协议,别受婚姻法的调整,应该适用《合同法》中对于赠与的规定。
而在离婚诉讼中,依照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协议咨询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觉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该司法解释的精神进一步确信了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的分割应该受《婚姻法》调整,而非受《合同法》对于赠予的规定调整。
离婚协议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能否撤销
离婚协议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能否撤销——赵志强诉李义、赵琳昕婚姻家庭纠纷案钟淑敏要点提示:夫妻协议离婚时达成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带有明显的身份关系性质,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以房屋产权未转移登记为由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少民初字第18 号。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142 号。
一、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义。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琳昕。
赵志强与李义于2004年4月28日登记结婚,于同年8月3日生育女儿赵琳昕。
赵志强、李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某号1101房(权属人为李义)、1102房(权属人为李义、赵琳昕,各占50%份额)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某小区27座1102房(权属人为李义及其姐姐李乙,份额为共同共有)。
2011年4月28日,赵志强与李义于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协商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达成如下离婚协议:一、双方完全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双方对子女的安排:女儿赵琳昕6岁半由母亲抚养,若女方再婚前,双方需对女儿抚养权协商重新确定并尊重女儿意见。
三、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天河南二路某号1101房、1102房、番禺区南村镇某小区27座1102房三套房产全部产权归女儿赵琳昕所有,2013年8月后房产使用权归还给女儿,此后男方(赵志强)若使用女儿房产需征求女儿同意,并协商给予经济费用。
四、双方对共同债务债权问题的处理:购买翠云山苑1102房借李乙款项主要由李义负责偿还,赵志强负连带偿还责任,天河南1101房未还清房贷款及另外银行抵押款均由赵志强负责偿还。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撤销问题探析
至子女名下 ,而诉至法 院请求撤销赠 与条款 或在 子女 要求 将房 产过户时 , 拒绝 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 导致 子女将赠 与方诉 至法院 要求履行过户手续 的问题 。离婚协议 中的这 类赠 与条款到底能 不 能撤 销?审判实践 中是如何处理这类 问题 的呢? 有 的法院认为 : 离婚协议 中的赠与条款不 可撤销 。 《 最高人 民
范 围。
我 国合 同法 中规定的“ 婚姻 、 收养 、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 系的协
议, 适用 其它法律 的规定 ” 被 很多人误读 , 该 条款排 除的仅是 有
关身 份关 系协议的适用 ,并不是说在婚姻关 系领域不能适 用合
同法 的规定 。 在婚姻关系领域 中有一些 涉及 财产权属 的约定 , 这
笔者认 为 :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在赠与 的财产权利转移之
前是可 以撤销的。值得注 意的是 : 我们 不能把房产无偿赠 与给子 女和用房产折抵子女抚养 费的情 形混 为一谈 ,这种折抵行为不 是赠与 , 当然不能撤销 。
离婚有两种方式 , 一种是诉讼 离婚 , 另一种是协议离婚 。本 文探
搀杂着子女抚养 、 夫妻感情等其它 因素 , 也不排除一方 为换取另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方同意离婚而在财产处分方面做 出大 幅的妥协 与让 步 ,故不 也有的法 院认 为: 离婚协议 中的赠与条款可 以撤销。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法 >若 干问题 的解 释
姻关系存续期 间, 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 , 赠 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 销赠 与 ,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
婚内财产归婚生子女所有协议6篇
婚内财产归婚生子女所有协议6篇第1篇示例:婚内财产归婚生子女所有协议在婚姻关系中,财产问题一直是夫妻之间最容易产生矛盾的话题之一。
特别是在出现离婚等情况时,财产的分割更是需要仔细处理。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婚内财产归婚生子女所有协议应运而生。
该协议主要是规定双方的财产归属和财产分配问题,为日后的婚姻关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规范。
在制定婚内财产归婚生子女所有协议时,双方要明确自己的财产情况。
包括婚前已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中获得的财产以及可能未来会获得的财产等。
双方应该如实地将自己的财产情况告知对方,以便达成一致的协议。
协议中需要明确规定双方财产的归属情况。
可以按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两类进行划分。
共同财产指的是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个人财产指的是双方在婚前已有的财产或者在婚姻中单方所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在协议中应该清晰地列出属于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具体情况,以避免日后财产分割时产生争执。
协议还需要规定财产的继承问题。
特别是在双方拥有子女的情况下,应该明确规定财产在双方离异或其中一方去世时的继承顺序。
一般情况下,双方会愿意将财产全部或大部分留给未成年的子女,以保障他们的生活和教育。
在协议中应该约定子女的监护人或者财产监管人,以确保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双方的意愿。
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应该谨慎考虑并充分协商,以达成对双方公平、合理的协议。
协议一旦签订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其中的约定,不得随意更改或违反。
随着双方财产情况的变化或者家庭状况的变更,协议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
婚内财产归婚生子女所有协议是夫妻之间的一种专门协议,用来明确双方财产的归属和继承情况。
通过该协议的签订,可以有效规避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保障双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建议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尽早签订相关协议,以确保家庭和睦、财产安全。
第2篇示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法规的完善,越来越多的夫妻在婚前就开始关注自己的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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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共同将财产赠与给子女的法律适用
案情:男女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儿子所有。
离婚协议生效后,男方拒绝将协议中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处房产过户给儿子。
女方将男方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儿子。
而男方在《离婚协议》生效后援引《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可以撤销的相关规定予以抗辩。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当中的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而子女的行为是否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同时,《婚姻法解释(二)》的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款同时规定“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就上述两部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如果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的规定,则由于本案当中被告尚未将物权转移给儿子,故被告是享有赠与撤销权的;而《婚姻法》以及婚姻法相关解释当中没有关于撤
销权的规定,自然被告不享有撤销权。
如何适用法律,将导致本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综合本案,笔者对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共同将财产赠与给子女问题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发表如下观点。
首先,两部法律在价值取向,立法宗旨以及基本原则是完全是不同的。
《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从本条可以看出,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维护“经济”秩序,以达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的,其价值取向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而《婚姻法》在第一条当中则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四条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可以看出婚姻法的价值取向是通过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
对比二者,由于立法的价值取向不同,故体现在法律中的各个原则、规则也是各有特点的。
如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而合同法中不会找到有关“照顾某一方利益的原则”来处理合同关系的规定。
综合本案,如果将合同法处理财产的原则或规则适用到婚姻法领域,则定然出现法律价值取向所保护社会关系的错位,继而发生极为不公正的现象。
其次,根据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某一具体事实所适用的法律,应当优先适用针对这一事实而颁布的法律,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进一步讲,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指的是某一部法律的整体适用,而不是将各种法律中的条文分散开来比照事实任意类推适用,即如果这一部法律就相关问题存在空
白,则不可借用另一法律当中的与之类似的某一条文。
正确的法律适用规则是,在一部法律中应首先适用法律规则,在本部法律中的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在本部法律中寻找相对应的法律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
也就是说应当纵向的向上寻找裁判的依据,绝不能横向的在其他部门法中寻找裁判依据。
因为部门法之间的法律位阶是平等的,各个部门法所调整的法域不同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当中涉及的财产分割或流转,绝不是合同法领域中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目的”的。
综合本案,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将财产“赠与”给子女,但此处的“赠与关系”的内涵不应理解为合同法领域中“赠与合同”的赠与,因为这两种赠与因其本部门法的价值基础是不一样的,故而不能类推、比照适用法律。
再次,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可以看出,合同法本身在具体的适用范围上,也是排斥“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的法律关系适用的。
但此处的“有关”,给法官的裁量留下了余地,在具体裁量案件时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有关”单指身份关系,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即把由婚姻、收养、监护中的人身关系与因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割裂开来,分别适用《婚姻法》、《收养法》或者《合同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有关”包括了婚姻、收养、监护关系中的人身关系,也包括由身份关系为前提和纽带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说,只要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财产关系,应适用与之相对应的部门法,而不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如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在作出行为时着重考虑的是得到经济利益,双方当事人在作出法律行为之前、甚至是之后,都互不相识;而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各方主体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各
种权利义务,主体的行为时更多体现的是社会道德缩影,而非物质利益的取得。
所以,由于主体在处理财产关系时所站立场不同,所以法律绝不能抹杀当事人的原始意图,将在不同的出发点作出的类似行为用另一部法律的类似规定作出评价,即不能用《合同法》的“公平”标准来衡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尺度。
综合本案,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共同处分,是基于亲子、血缘关系而作出的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的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解释并没有关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规定,所以当事人是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的。
最后,如果《婚姻法》本身规定了任意撤销权或者套用《合同法》中的任意撤销权,则会使《离婚协议》所涉及财产处理问题变的毫无意义,并会产生一系列无法解决的问题。
比如,协议离婚是以“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为条件的,假如一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同意了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方案,事后又反悔并援引了“任意撤销权”抗辩,那么也就意味着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既然没有达成一致,“财产问题”也就是没有作出适当的处理。
如果没有对财产适当的处理,也就无法协议离婚,此时,双方也就丧失了协议离婚的前提。
那么,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效力如何?有效,则当事人没有对财产分割问题作出适当处理;无效?那么当事人只能回归到诉讼离婚的程序,此时,法院则面临着处理是否准予离婚或分割财产的问题。
不论法院是否准予离婚,如果当事人在取得先前民政部门离婚登记之后,又产生新的婚姻关系的,那么新的婚姻效力如何认定?有效,则前一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尚无定论;无效,则民政部门的对新的结婚登记效
力如何?此时,是否涉嫌《刑法》中的重婚?第三人的利益又将如何保护?
所以笔者认为以上案例,不应支持被告援引《合同法》当中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抗辩,而应根据婚姻法解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认定赠与有效,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的义务。
综上种种,笔者认为由于各个部门法的立法宗旨、处理某一问题的原则、以及相应的规范,是在不同的价值取向之前提下调整各类社会关系的。
部门法之间所调整的法域有所不同,相对独立。
故不可任意的类推、比照适用,如不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则行事,则必然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法律也将最终毁灭在法律的手里。
拎瓶二锅头QQ:200914486
2011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