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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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会88个分会及主委名单

中华医学会88个分会及主委名单

中华医学会88个分会及主委名单来源:赛柏蓝作者:克立兹鸠2015年,中华医学会迎来百年圣诞。

可以说,中国现代医学的进步,百年来都离不开学会的作用。

目前,中华医学会共设有88个分会,每一个分会的主任委员及其领导班子,总体上都可以称为该领域的精英分子,他们为我国的医学进展和百姓健康无疑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中国医疗器械怀着敬意整理出学会88个分会的现任主任委员名单,本数据来源于中华医学会官方网站,数据信息发布于2015年3月23日。

或有一些主委已有变动,以最新变动的为准;个别主委在今年3月后已被纪委查处,但分会官网的相关资料显示仍然在岗,我们在整理资料时,仍予以保留。

序号专科分会名称主任委员1医史学分会梁永宣2内科学分会厉有名3外科学分会赵玉沛4妇产科学分会郎景和5儿科学分会桂永浩6皮肤性病学分会张学军7眼科学分会王宁利8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分会韩德民9结核病学分会高文10放射学分会徐克11公共卫生学分会冯子健12神经病学分会蒲传强13精神病学分会赵靖平14病理学分会卞修武15物理医学与康复学分会励建安16科学普及分会郑静晨17肿瘤学分会樊嘉18心血管病学分会胡大一19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分会尹红章20麻醉学分会于布为21检验分会潘柏申22骨科学分会田伟23核医学分会李亚明24放射医学与防护学分会苏旭25呼吸病学分会王辰26消化病学分会杨云生27血液学分会黄晓军28内分泌学分会宁光29肾脏病学分会余学清30感染病学分会侯金林31老年医学分会李小鹰32泌尿外科学分会孙颖浩33医学教育分会王镭34计划生育学分会熊承良35风湿病学分会曾小峰36整形外科学分会祁佐良37医学病毒学分会袁正宏38胸心血管外科学分会胡盛寿39神经外科学分会张建宁40烧伤外科学分会胡大海41超声医学分会张运42放射肿瘤治疗学分会郎锦义43医学遗传学分会张学44小儿外科学分会王维林45急诊医学分会于学忠46航空航天医学分会罗永昌47地方病学分会孙贵范48高原医学分会吴天一49医学科学研究管理学分方伟岗会50围产医学分会段涛51器官移植学分会刘永峰52航海医学分会褚新奇53医学伦理学分会马强54显微外科学分会裴国献55创伤学分会姜保国56教育技术分会郭光友57行为医学分会杨志寅58医学美学与美容学分会刘洪臣59消化内镜学分会李兆申60糖尿病学分会纪立农61激光医学分会顾瑛62高压氧医学分会高春锦63疼痛学分会于生元64肝病学分会魏来65临床流行病学分会王吉耀66医学信息学分会代涛67心身医学分会吴爱勤68影像技术分会王鸣鹏69医学工程学分会周丹70医学细胞生物学分会陈誉华71全科医学分会曾益新72热带病与寄生虫学分会成军73手外科学分会劳杰74心电生理和起搏分会黄从新75男科学分会姜辉76变态反应学分会尹佳77骨质疏松和骨矿盐疾病徐苓分会78生殖医学分会乔杰79重症医学分会于凯江80肠外肠内营养学分会于健春81妇科肿瘤学分会曹泽毅82运动医疗分会敖英芳83健康管理学分会武留信84灾难医学分会刘中民85数字医学分会张绍祥86临床药学分会阚全程87临床输血学分会刘景汉88组织修复与再生分会付小兵。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行政确认中的主要确认行为。关于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学界争议很大,在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经常被认为是技术鉴定,作为证 据而使用,不具有可诉性,在理论界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也存在争议,有 的学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裁决行为,有的学者则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不是技术鉴定这种事实行为,也不是行政裁决行为,而是行政确认行为。基于 这样的争议,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和可诉性等问题进行较 完整地论述,以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性质是行政确认行为。
(一)案例
2010年3月17日,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磬苑花卉市场发生火灾, 火灾共烧毁15个苗木塑料大棚,火灾过火面积4689平方米,受灾商 户13户。经梁园区公安消防大队查明,起火部位为阳光园艺(负责 人为耿某)厨房,火灾原因无法查明,但可以排除电器原因,不能 排除不慎引发火灾。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给有关人员后,耿某对火 灾事故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梁园区公安 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作品名称: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管单位以及经由法 定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 必要的程序对相关引起社会纠纷的法律事 实进行调查与判断,通过进行相关的确认判 断等方式对于行政确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与法律责任做出最终研判的行为。
行政确认VS行政许可
1.联系:确认与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 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 果。 2.两者的区别: (1)性质不同。许可是在一般禁止的前提下特殊准许, 应经许可的事项,未经许可即作为就属违法,如颁发采矿许 可证;确认则意味着肯定,应经确认的事项,非经确认即作 为可能导致无效,但不一定是违法,如结婚登记。 (2)对象不同。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权 利能力,具有后及性;确认是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 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具有前溯性。

卫生部部长陈竺当选中华医学会第24届理事会会长

卫生部部长陈竺当选中华医学会第24届理事会会长
磁 共 振 成 像 2 l年 第 l 第 3 OO 卷 期
C iJ g eo maig2 1, o 1N hn ManR snI g ,00Vl , o3 n
卫 生部 部 长 陈竺 当选 中华 医 学会 第2 届 理 事 会 会 长 4
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长韩启德连任名誉会长 f l 著名 医学影像学专家戴建平教授连任 副会长
பைடு நூலகம்
刊向 《 磁共振成 像》杂志 创刊发表 了热情洋 溢的贺词 。 高主任指 出, 《 共振成像 》杂志 的创 刊是 医学影像学 磁 发展 的需 要 ,是我 国经济和 医学发 展的一个标 志。随着 磁 共 振 成 像 技 术 在 我 国 的 发 展 和 普 及 , 放 射 科 对 疾 病 的 诊 断 水 平 和 科 研 能 力 也 不 断提 高 ,科 研 成 果 大 量 涌 现 , 为 了加 快 科 研 成 果 的 交 流 和 传 播 , 很 有 必 要 增 加 医 学 影 像学 科 杂志 的数 量 ,特 别是 专 业特 点 更 明确 的杂 志 , 《 共 振 成 像 》 杂 志 就 顺 应 了 这 一 发 展 的需 要 , 及 时创 磁 刊 ;不仅 如此 ,而且 《 共振成像 》杂志起 点很高 ,编 磁 委 会 队 伍 阵 容 强 大 , 涵 盖 了 国 内 外 磁 共 振 领 域 著 名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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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刊 登 范 围 、 审 稿 原 则 、 栏 日设 置 等 。 戴 主 编 强 调 , 《 共 振 成 像 》 杂 志 注 重 内容 的 科 学 性 、 前 沿 性 、 实 用 磁 性 和 原 创 性 , 重 点 报 道 磁 共 振 成 像 技 术 的 临 床 应 用 与 基 础 研 究 , 所 收 论 文 均 需 经 国 内 外 相 关 专 家 进 行 同 行 评 议 ,根据 其 意见 决 定取 舍 。深 圳 是我 国改革 开 放 的前 沿 , 是 我 国第 一 家 磁 共 振 扫 描 设 备 生 产 商一 一 安 科 公 司 的所在地 ,也是西 门予迈迪特 公司 的所 在地 ,坐 落在深 圳 市的 中科 院深圳 先进技术研 究院还收 藏着磁共 振成像 技 术 发 明人 之 - L ueb r 诺 贝尔 奖 章 ,所 以 , 在 深 圳 a tru 的 举 办此次会议 的意义深远 ! 郭 启 勇 院 长 在 开 幕 式 上 代 表 中 华 医 学 会 放 射 学 分 会 向 大 会 召 开 和 《 共 振 成 像 》 杂 志 创 刊 表 示 热 烈 祝 磁 贺 !郭 院 长 指 出 , 磁 共 振 成 像 技 术 越 来 越 广 泛 的 应 用 到 医 学 影 像 诊 断 领 域 里 ,并 且 起 着 关 键 作 用 ,很 高 兴 看 到 中国第 一本磁共振 成像专 业的学术 期刊创刊 ,相信这本 杂志会对 我国磁共振成 像事业起到推动 和促进作 用。 《 中华 放 射 学 杂 志 》 编 辑 部 高 宏 主 任 代 表 兄 弟 期

行政法-9行政确认

行政法-9行政确认

六、几种确认行为的行政可诉性分析
总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符合行政确认的特征,是行 政确认行为。 第一、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 的授权。 第二、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特定的相对人就特定的交通事 故作出的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 拘束力,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第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第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有法律意义的法律事实进行甄 别,而后给予认定并予以宣告的行为。
证书。
五、行政确认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案例: 例如,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会因相对人不同的后续 行为而有着不同的定性:若相对人以此作为条件申请律师执 业资格时,则颁发证书的行为是行政许可,证书也是一个行 政许可证书;若相对人是初任司法人员,则取得法律职业资 格证书只能是证明其能成为法官、检察官的行为,是一个行 政确认行为,这时的证书是一个行政确认证书。
五、行政确认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 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联系: 1、确认在前,许可在后,常常属于同一行为的两个步骤。 2、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有时是一个行政行为的双重形态: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概念的理解: 第一,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二,有法律依据。行政确认属于羁束性行政行为。 第三,内容是确认、否定或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其直接对象为与这些权利义务、法律地位紧密相关的特定的法律事实 和法律关系。 第四,是宣示性的行政行为。公布于众,以起到公示公信的作用。 第五,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医学会专科会员条例

中华医学会专科会员条例

医学信息学分会专科会员制的通告为了繁荣我国的医学信息学事业,促进医学信息学分会XX项活动的开展,经批准,医学信息学分会拟实施专科会员制.根据《章程》第三章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专科会员条例》以及我国医学信息事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医学信息学分会专科会员制XX办法,现XX如下。

一、会员条件1.承认本专科会员制的章程,履行本专科会员的义务,执行本分会的决议和决定;2。

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中级)或相应技术职称,从事本专科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热爱和支持本会和专科分会工作;4.按期交纳会员费。

二、会员的权利1。

享有医学信息学分会的XX权和被XX权,享有入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应专科分会XX和专业学组的优先权;2.享有对医学信息学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3。

享有入选本会专家咨询、评审及XX专项工作XX的优先权;4。

享有参加医学信息学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国际有关学术活动及被选派出国进修学习及出席有关国际学术会议的优先权;5。

享有被推荐在《XX医学图书XXXX》等XX上发表XX的优先权和免费取得《XX医学图书XXXX》及本会XX的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6.享有本会和相应专科分会奖励的权利;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会员的义务1.遵守章程;2. 执行医学信息学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医学信息学分会委托的工作;3。

参加医学信息学分会组织的有关XX公益活动;4.按期缴纳专科会员会费;5. 为本会事业自愿捐款及募集XX。

四、入会手续1.由本人自愿填写入会申请表格,经所在单位同意,医学信息学分会**审核,批准后,才能成为医学信息学分会专科会员。

2. 申请者接到批准成为医学信息学分会专科会员XX后,需于3个月内交纳第一年会费并寄本人半年内一寸彩色照片2张,收到会费和照片后,发给专科会员证享受专科会员权利.五、会员的管理1。

专科会员在指导下,由医学信息学分会管理;2.医学信息学分会选派一名**专门负责专科会员工作;3. 专科会员档案由专科分会与学会共同管理.六、会费收缴及使用1。

中华医学会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会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会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1月25日中华医学会第25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医学会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筹集和使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华医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医学会和所属专科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华医学会章程依法筹集和使用的会员会费资金、学术交流活动资金和项目资金。

政府委托项目或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财政类资金按照有关财政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医学会资金管理的目标。

秉承中华医学会宗旨,以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为目标,坚持依法规范、遵循规律、厉行节约、安全高效和以人为本的资金管理目标。

第四条 资金筹集的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中华医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

其中:收取的会员会费应当按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和范围收取;接受捐赠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原则,且不得用于营利性经营活动;收取的经营服务收入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公开原则,不得强制收费。

(二)统一管理原则。

中华医学会及其专科分会筹集的各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中华医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由中华医学会财务部门进行集中管理,按照资金性质和项目类型单独核算,准确反映各项业务活动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依法纳税原则。

各项收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征税的,应当依法缴纳税款。

第五条 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一)厉行节约,勤俭办事。

使用资金严格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勤俭办事、厉行节约、量力而行、务实高效原则。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安徽省医学会章程

安徽省医学会章程

安徽省医学会章程(经2007年7月8日安徽省医学会第九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安徽省医学会,英文名称为Anhui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AhMA。

在对外交往时,称中华医学会安徽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Anhui Branch,缩写为CMAAB。

第二条安徽省医学会(如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构成并依法登记旳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络医学科技工作者旳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本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旳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以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

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足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旳专业技术水平,增进医学科学技术旳繁华发展,增进医学科学技术旳普及与推广,增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旳成长,增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旳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会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旳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

树立依托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旳思想。

倡导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旳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发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旳科学精神。

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

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旳优良老式。

第五条本会接受安徽省科协、安徽省卫生厅和安徽省民政厅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华医学会旳业务指导。

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安徽省卫生厅。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永红路1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亲密学科间、学术团体间旳横向联络与协作。

中华医学会章程

中华医学会章程

中华医学会章程(2010 版)发布时间:2010-11-22 10:40:03 (2010 年9 月25 日获民政部核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华医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缩写为CMA。

第二条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

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

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

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

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卫生部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本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2 号,邮政编码:100710 。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中华医学会管理规定

中华医学会管理规定

目 录第一部分:会章、会费标准中华医学会章程中华医学会各类会员会费标准第二部分:议事规则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中华医学会理事会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部分:组织管理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四部分:业务活动学术交流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继续教育中华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财务管理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网络信息服务中华医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试行)中华医学会网络支付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编辑出版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评估体系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中华医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医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MA。

第二条 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

中华医学会入会条件

中华医学会入会条件

中华医学会是中国最大最具影响力的医学界社会团体之一,拥有广泛的学科领域
和会员基础。

要成为中华医学会的会员,需要符合以下入会条件:
1. 具有医学、卫生、生物、药学或其他医学相关学科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成为
国家认证的合法医疗机构的医师。

2. 持有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其他相关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专
业知识和应用能力。

3. 在相关医学领域或临床医疗领域从事科研、教育、临床工作及相关管理工作,
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成绩,并在相关领域内拥有一定影响力。

4. 具有一定的医德医风,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愿意为行业发展和医学进步做出贡献。

同时,申请加入中华医学会还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 提交申请表和个人简历,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 接受会员审批机构的考核,并缴纳相应的会费和管理费用。

3. 因工作需要进行的专业考试合格,或拥有相应的学术头衔、学位或荣誉称号的
候选会员可直接申请成为正式会员。

在申请成为中华医学会的会员之后,可以享受到中华医学会提供的各种专业课程、培训机会、学术交流、行业资讯和学术研究支持等多种服务和帮助,进一步提升自身
的医学能力、软实力和影响力。

中华医学会会员入会最低标准

中华医学会会员入会最低标准

中华医学会会员入会最低标准中华医学会是中国医学领域的权威机构,作为该行业的从业人员,加入中华医学会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责任。

为了保证会员的质量和水平,中华医学会对会员的入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华医学会会员入会的最低标准。

首先,申请人必须具备医学相关专业的学历。

中华医学会会员入会的第一步就是要求申请人具备相关的医学专业学历,这是基本的要求。

只有具备相关专业学历的人才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中华医学会的规章制度,更好地为医学事业做出贡献。

其次,申请人需要有一定的医学工作经验。

医学工作经验是衡量一个医生专业水平的重要标准,也是中华医学会会员入会的必备条件。

只有具备一定医学工作经验的人才能更好地参与中华医学会的学术交流和活动,也能更好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另外,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学术成果。

中华医学会会员入会的申请人需要在医学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这包括发表的论文、参与的科研项目等。

这些学术成果能够反映申请人在医学领域的专业水平和学术能力,也是成为中华医学会会员的重要条件之一。

最后,申请人需要遵守中华医学会的章程和规定。

作为中华医学会会员,申请人需要遵守中华医学会的章程和规定,尊重学术道德,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只有遵守相关规定并且表现良好的医生才能够成为中华医学会的一员。

总的来说,中华医学会会员入会的最低标准是申请人需要具备医学相关专业的学历,有一定的医学工作经验,具备一定的学术成果,并且遵守中华医学会的章程和规定。

这些标准旨在保证会员的质量和水平,也是对医学从业人员的一种要求和激励。

希望更多的医学从业人员能够符合这些标准,积极申请成为中华医学会的会员,共同推动中国医学事业的发展。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新建与调整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新建与调整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新建与调整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医学会新建、调整专科分会的组织建设和学术活动,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中华医学会章程》和《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是中华医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科的学术活动。

第三条 中华医学会坚持以稳定发展改革为方针,按照学科“全覆盖”的发展要求,通过控制总量,调节增量和存量,以实现优化专科布局,适当调整专科分会数量的目标。

第四条 中华医学会根据学科发展现状,谋划专科分会发展布局,综合考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不同特点,注重培育有利于解决重大健康问题的相关学科。

第五条 新建专科分会是指拟新成立的专科分会;调整专科分会是指拟更名、合并和撤消的专科分会。

新建、调整专科分会名称不得与保留的专科分会重复或类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专科分会的新建、更名、合并和撤消第六条 专科分会的新建(一)新建专科分会的成立条件:1.符合健康中国发展战略要求,顺应学科发展趋势,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和中华医学会中长期发展规划;2.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具有本学术领域的研究对象、范围和重点学术问题,与中华医学会其他专科分会不存在交叉重复;3.学术队伍和会员队伍具有一定规模和地域分布,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发起人是学科带头人。

学科带头人是指在该学科具有极高的学术水平,能够带领、指导和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并取得研究成果的专家。

(二)新建专科分会的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成立新专科分会,应由该专科的学科带头人(主要发起人)提议,并有7~10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华医学会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新专科分会的申请,填写申请表(内容包括:拟建专科分会的学术领域现状及发展方向,新建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拟建专科分会的定位、目前队伍情况及发展设想等)报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

中华医学会项目章授权书

中华医学会项目章授权书

授权编号:[授权编号]授权日期:[授权日期]尊敬的[被授权单位名称]:为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经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研究决定,特授权[被授权单位名称](以下简称“被授权单位”)使用本会项目章,开展以下相关活动:一、授权范围1. 被授权单位可使用本会项目章开展以下活动:(1)举办学术会议、研讨会、培训班等学术交流活动;(2)开展医学研究、技术推广、咨询服务等工作;(3)与其他医疗机构、学术团体开展合作与交流;(4)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2. 被授权单位在使用本会项目章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授权日期]起生效,有效期为[授权期限],自授权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三、授权条件1. 被授权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2)拥有专业的医学人才队伍,具备开展相关活动的技术能力;(3)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益形象;(4)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2. 被授权单位在申请使用本会项目章时,需向本会提交以下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4)开展相关活动的具体方案;(5)其他本会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权利与义务1. 本会授权被授权单位使用本会项目章,被授权单位享有以下权利:(1)使用本会项目章开展相关活动;(2)在本会授权范围内,享有自主开展活动的权利;(3)在授权期限内,享有本会项目章的使用权。

2. 被授权单位应承担以下义务:(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2)维护本会声誉,不得利用本会项目章进行违法违规活动;(3)按时向本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4)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

五、终止授权1. 如被授权单位违反本授权书约定,本会有权终止授权。

2. 本授权期满后,如被授权单位未提出续授权申请,本会视为自动放弃授权。

六、其他1.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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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我们‖打〈败〉了敌人。

②我们‖〔把敌人〕打〈败〉了。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摘要:医疗事故鉴定是明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医疗事故时责任分担的关键环节,可以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是处理医疗事故的核心制度,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从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虽然得到了较大发展,但现行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该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问题医疗属于高度专门的技术领域,如果不具备专业知识,普通人很难对医疗纠纷的性质、事实的因果关系做出判断。

因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纠纷而言,医疗纠纷具有其不同的特点,损害程度、因果关系和责任确定等问题往往需要依赖专家技术鉴定。

对于较复杂的医疗纠纷,特别是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鉴定结论更是处理纠纷的关键事实依据。

可以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核心制度。

技术鉴定的目的在于查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产生了损害后果,是否构成医疗损害,从而确定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在一定程度上,一套是否完善、公平、合理的技术鉴定制度决定了能否妥善处理医疗事故。

实践中,医疗事故的处理结果无法缓解医患双方的矛盾、甚至是使矛盾激化,这往往是因患者对技术鉴定程序不信任、对技术鉴定结果不满意引致的。

因此,构建和完善公平、合理、有效的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必须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为核心环节。

随着医疗实践和社会法律制度的发展,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文简称1987年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已远不能适应实际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遭到社会各界的怀疑和批评。

在总结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文简称2002年条例)。

与办法相比,条例增加了关于鉴定的规定,以第三章整个章节专门规定了事故鉴定制度的内容,具体规定有15条之多,约占条例条文总数的1/4。

中华医学会指南制定手册

中华医学会指南制定手册

中华医学会指南制定手册**中华医学会指南制定手册**星期一,上午十点半。

指南工作小组成员们准时聚集在中华医学会的会议室里,大家摩拳擦掌,准备开始制定一份新的医学指南。

指南的制定对于改善医疗行业的质量和效果至关重要,因此每个人都充满了热情和责任心。

在会议室桌上,摆放着本次指南制定的手册。

这本手册是专门为指南工作小组成员准备的,旨在提供详尽的指导和规范,确保指南能够准确、科学地制定并符合行业标准。

第一章:指南制定的基本原则在手册的第一章,详细介绍了指南制定的基本原则。

指南应基于最新的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以明确的目标和明确的受众群体为导向,确保其适用性和实用性。

同时,指南的制定过程应透明,充分考虑专业意见和利益冲突,并经过多个层面的审查和评估,以确保指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指南制定的步骤和流程在第二章,手册详细介绍了指南制定的步骤和流程。

首先是明确需求,确定指南的主题和指南概述。

随后进行文献检索和证据评估,收集和分析关于该主题的最新研究成果,并评估其质量和可信度。

在此基础上,制定指南的初稿,并通过多轮循证审查和专家意见征询,逐步完善指南的内容和建议。

第三章:指南内容的编写和排版规范第三章详细介绍了指南内容的编写和排版规范。

指南的内容应清晰、简明,并具备明确的标题和结构,以便读者快速了解和查找所需信息。

其中,应包括指南的背景、目标、目标受众、评估方法、建议等重要内容。

在排版上,要统一字体和字号,使用合适的标题、段落和编号规则,使内容更加易读和易用。

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和指南更新机制最后一章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指南更新机制。

在指南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确保在引用其他研究成果时注明出处,并尽可能获得作者的许可。

另外,由于医学知识不断发展和更新,制定指南后应设立更新机制,定期对指南进行审查和修订,以确保其与时俱进。

整个手册内容丰富而详尽,覆盖了指南制定的各个方面。

与会人员都在认真阅读,做好笔记,准备将手册中的内容运用到实际的指南制定中去。

中华医学会章程范文

中华医学会章程范文

中华医学会章程范文章程是中华医学会的基本规范和组织制度,规定了中华医学会的组织结构、会员制度、宗旨与任务、运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是中华医学会的重要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医学会是全国性的学术团体。

第二条本会的名称是“中华医学会”。

中文缩写是“中华医”,外文名称是"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外文缩写是"CMA"。

第二章会员与会籍第五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团体会员是由医学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医学教育机构等单位申请加入本会,并获得批准的,其申请与管理办法由中华医学会理事会制定。

第八条个人会员的权益包括参与中华医学会的学术交流、学术研究与合作,享受中华医学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和学术信息的权益;团体会员包括组织单位享有提案权、投票权和选举权,有效参与中华医学会的组织决策与管理。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会设有主席团、理事会、秘书处、常务理事会和专业学会等职能部门。

第十条主席团是中华医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届主席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中华医学会的议事机构,由会员代表和各届理事组成,具体理事人数由中华医学会会员大会决定,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秘书处是中华医学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会务、管理、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中华医学会的日常事务,推动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发展。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会的会费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根据中华医学会章程制度进行缴纳。

第十六条本会会费以及其他收入必须用于中华医学会组织日常工作和学术交流、科学研究等活动的推进,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中华医学会的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

第五章会员大会第十八条中华医学会会员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每届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由主席团确定。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和决定中华医学会章程的修订、重要事项的报告、会长、理事会成员及其他职务的选举等。

选出新任会长、副会长

选出新任会长、副会长

医 院 管 理 论 坛 2 1 年 第5 第 2 卷 总 第 1 3 00 期 7 6 期 5
的 6倍 以上 。
本 持平 。其 中 ,化 学药 品的 病例 报 告数 占总报 告 数的
8 .%, 共涉 及 3 O 67 1O余 个 品 种 ,其 中生 物 制 品 ( 包 括 疫 苗 ) 的病 例 报 告 占化 学 药 品 报 告 的 11 .%。不 良 反 应 发 生 最 多的 药 物 是 抗 感 染 药 物 ,达 到 了化 学 药 品的 5 .%;其 次是 心 血管 系统 用药 ,占化学 药 品的 52 76 ;中 药的 病例 报 告 占总报 告数 的 1 .%,涉及 .%。 33 20 6 0余个 品种 , 中中成药 占 9 .%, 剂和 饮 片不 其 95 汤 足 05 .%。化 学药 品报 告 是构成 主体 , 这一 构成 与 以往
项重 点 改革 2 1 年 度主 要 工作 安排 的通 知 》 出 , 0 0 提
我 国将提 高 报销 比例 ,使 城 镇居 民 医保和 新 农合 政
策范 围 内住 院费 用报 销 比例 达到 6 % 以上 , O 城镇 职 工 医保政 策 范围 内住 院 费用 报销 比例 也 有所提 高 。 所 有统 筹地 区城 镇职 工 医保 、城 镇居 民 医保 和新 农 合 的统筹 基 金最 高 支付 限额 分别 提 高到 当地 职工 年 平均 工 资、 居 民可支 配 收入 和全 国农 民 人均 纯收 入
的 统计 结 果相 近 。
明确医生商业贿赂犯 罪的法律界限
4月 7日 ,最 高 法院 刑 二庭 对 宽严 相 济刑 事政
策在 经济 犯罪 和 职务 犯罪 案件 中的具 体贯 彻作 出了
说 明 ,其 中明确 了普 通 医生 商业 贿赂 犯罪 的 法律 界 限 ,以及 4种应 当依 法 追 究刑事 责任 的情形 :收 受 回扣 数额 大 的 ;明知 药 品伪 劣 ,但 为收 受回扣 而 要 求 医院予 以采 购 的 ;为收 受 回扣 而给 病人 大 量开 药 或者 使用 不 对症 药 品 ,造 成严 重 后果 的 ;收 受 回扣

中华医学会章程

中华医学会章程

中华医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为中华医学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发展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合作。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使全国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团结起来,充分发挥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与经济、社会的结合,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会员与会籍第三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会员、资深会员、会士。

单位会员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军队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学术性群众团体,和本会认可的其他有关医学学术团体。

第四条:会员条件及入会程序等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会设理事会作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设若干界别。

理事会的职权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八条:本会设立名誉会长和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九条: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其职责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宗旨与任务第十二条:本会的宗旨是推动中国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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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会章程(2010版)发布时间:2010-11-22 10:40:03 (2010年9月25日获民政部核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华医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MA。

第二条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

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

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

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

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卫生部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本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2号,邮政编码:100710。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参与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及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五)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制定和更新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与国(境)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台港澳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主办中华医学科技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

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三)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四)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专家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五类。

第九条会员条件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二)专科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本会普通会员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务后,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2.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者;3.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4符合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的专科分会规定的其它条件者。

(三)专家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的专科会员,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热心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能履行专家会员义务者;2.任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副主编及以上职务,在本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者;3.符合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的专科分会规定的其它条件者。

(四)资深会员在学科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年龄在75岁以上的专家会员,能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

(五)名誉会员著名的外籍医学专家和我国台、港、澳地区的著名医学专家,支持本会工作,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医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六)单位会员包括: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医学会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研究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条入会程序普通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普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专科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及专科分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专家会员由本人所在专科分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资深会员由专科分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人选,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由本会会长聘任。

名誉会员由本会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由会长授予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1.权利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可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享有退会的自由。

2.义务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按期缴纳会费。

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专家会员除享有和履行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权利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中华医学信息导报、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

可优先被推选为中华医学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及中华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的学组组长、委员以上职务候选人。

2.义务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三)资深会员除享有和履行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权利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

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中华医学信息导报、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

2.义务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四)名誉会员1.权利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

2.义务应邀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五)单位会员1.权利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活动。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按期缴纳会费。

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专家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通过提案和决议;(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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