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铁计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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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用高纯生铁的定标及生产要义

铸造用高纯生铁的定标及生产要义

铸造用高纯生铁的定标及生产要义钱立;刘武成【摘要】简要介绍了铸造用高纯生铁的定标及生产要义.对球墨铸铁件和高牌号灰铸铁件使用的生铁作了说明.在铸造用高纯生铁的研发和生产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期刊名称】《铸造设备与工艺》【年(卷),期】2010(000)005【总页数】4页(P37-39,58)【关键词】铸造高纯生铁;生产技术;质量管理【作者】钱立;刘武成【作者单位】河北工业大学,天津300130;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河北武安056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G143我国铸件产量已连续十年居世界之首,但铸件在质量和稳定性方面与工业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

生铁是铸造业的粮食,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原料。

铸铁件品质的提高,在相当程度上有赖于生铁的品质。

我国现有《球墨铸铁用生铁》、《铸造生铁》、《炼钢用生铁》、《含钒生铁》和《铸造用磷铜钛低合金耐磨生铁》等五个标准。

球墨铸铁件和高牌号灰铸铁件,主要使用GB/T1412-2005《球墨铸铁用生铁》和GB/T718-2005《铸造生铁》,间或使用YB/T5296-2006《炼钢用生铁》。

随着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快速发展,现有生铁已不能满足高端铸铁件的需要,亟须开发生铁的升级新品种。

近年来,在辽宁、河北、河南、山西和山东,涌现出了一批优势生铁企业,他们生产低Ti和低P生铁、风电铸件用生铁、“高化”生铁等等。

不过,这些生铁只限于个别品种,并未升华为企业标准,并未在有关质量主管局例行标准审定、备案等程序。

而且在定义和技术要求等方面亦尚不够完备。

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装备、人才和管理条件较好,走了一条由优质铸造生铁,而风电铸件用生铁,而铸造用高纯生铁的技术进步之路。

现就《铸造用高纯生铁》研发过程中有关该生铁定标和生产要义简述于后。

生铁是以Si含量确定牌号的。

为了适应低温工作铁素体球墨铸铁件、大件,以及大孕育量等的需要,特设了05和08两个牌号,共有05、08、10和12四个牌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
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8.06
•【文号】国质检量函[2008]572号
•【施行日期】2008.08.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
许可证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8〕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2008年到期的303种一级标准物质、424种二级标准物质进行复查,现批准“空气中异丁烷气体标准物质”等235种一级标准物质和“窄分布聚苯乙烯分子量标准物质”等382种二级标准物质(见附件1)换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撤销“土壤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3种一级标准物质和“水中铬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5种二级标准物质计量器具许可证(见附件2)。

附件:1. 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录
2. 撤销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录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年修正)-主席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年修正)-主席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理论生铁成分的计算

理论生铁成分的计算

理论生铁成分的计算生铁的成分执行GB/T 718-2005《铸造用生铁》国家标准。

生铁的主要成分是含碳量大于2%的铁碳合金。

在工业上,生铁含碳量一般在4.3%,并含Si、Mn、S、P等元素,是用铁矿石经高炉冶炼的产品。

生铁中除铁外,还含有碳、硅、锰、磷和硫等元素。

这些元素对生铁的性能均有一定的影响。

含碳量在2%以上。

工业用铸铁一般含碳量为2%~4%铁是一种化学元素,是地球上最常见到的一种物质。

人们由铁矿中提取铁,将矿石、焦炭和石灰石(助熔剂)在高炉中冶炼,使氧化铁还原成生铁(或铸铁)。

所得生铁一般含铁90%~95%,碳3%~4.5%和少量的硅、锰、硫、磷等。

生铁是炼钢或熟铁(锻铁)的原料,含碳量在0.2%~1.7%之间的铁合金称为钢,含碳量小于0.2%的为熟铁。

生铁在平炉、转炉或电炉中进一步冶炼除去碳、硅、磷等杂质,可得各种组成的钢。

铁的化学性质活泼,制取和保持纯铁都很困难。

铁是应用最广的重要金属。

大部分铁制成钢来应用,钢是含少量碳的铁合金的通称。

除碳以外还可添加硫、硅、锰、铬、镍、钒、钼、钨、铌、钛等,来制备各种特殊性能的铁合金。

铁也大量用来制造铸铁和锻铁。

纯铁可作催化剂和发电机、电动机的铁芯,还原铁粉可用于粉末冶金。

铁及其化合物还可制造磁铁和颜料. 生铁和钢的主要成分都是铁,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含碳量不同,生铁一般含碳2-4.3%,钢含碳0.03-2% 。

炼钢是在高温下,通过氧化剂(如氧气)把铁中所含过多的碳和其它有害杂质(如硫、磷等)氧化除去,使它们达到钢含量的规定范围。

主要根据碳含量分,但也不全是。

熟铁应该称为工业纯铁,含碳量在0.02%以下,钢的含碳量在0.02-2.11%之间,生铁的含碳量在2.5-4.3%左右,而铸铁的含碳量在2.11-4%之间。

说不全是按碳含量分,是因为生铁和铸铁的含碳量差不多。

生铁是炼铁炉一次冶炼产品。

而铸铁是二次冶炼产品,一般要在生铁的基础上加上硅、锰等元素,常常还需要进行孕育、球化、蠕化、热处理等工艺处理。

铁道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

铁道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

铁道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8.18•【文号】铁科技[1989]99号•【施行日期】1989.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铁科技(1989)99号1989年8月18日)一、总则1、为加强对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的科学有效管理,做到在统管基础上分层次,有重点地管好、用好计量器具,确保量值的准确一致和铁路运输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计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工程建设、工业生产的特点制定的。

3、本办法将计量器具按A、B、C三类管理,其原则是按计量器具在铁路运输、工程建设、工业生产、科研活动中的作用和国家对该种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及其使用环境条件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实行分类管理,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计量器具分类管理范围4、A类计量器具的范围4.1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工作计量标准器及其配套器具。

4.2经政府计量部门认证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

4.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4.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用于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计量器具。

4.5用于对计量数据要求高的产品关键部位(部件)的工艺过程控制及质量检测用的计量器具。

5、B类计量器具的范围5.1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的计量器具。

5.2用于企业内部核算的能源、经营管理用的计量器具。

5.3对准确度有一定要求、用于辅助生产和职工福利的计量器具。

5.4铁路专用计量器具。

6、C类计量器具的范围6.1生活户用三表。

6.2准确度无严格要求的工具类计量器具。

6.3准确度无严格要求的指示用和简易的计量器具。

6.4固定安装与设备配套不可拆卸的指示仪表、盘装仪表。

6.5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规定允许一次性检定使用或实行有效期管理的计量器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科法规〔2020〕60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科法规〔2020〕60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科法规〔2020〕60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12月21日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计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铁路计量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用计量器具量值溯源、计量器具管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铁专量具计量比对(以下简称“计量比对”)等计量活动的实施。

第三条铁路用计量器具包括铁专量具和通用计量器具。

第四条列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计量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修订并发布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组织制修订、审核铁路国家计量规程规范,组织计量比对和监督检查工作,管理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配合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铁路行业国家专业计量站、全国铁路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等的计量相关工作。

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承担。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委托铁路计量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负责铁路专用计量技术的归口管理工作,包括铁专量具计量规程规范的技术审核、计量比对技术工作、铁路专用计量技术档案管理等工作。

归口工作的承担单位应保证铁路专用计量技术归口工作所需的人员、办公条件等必要的支持,建立并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地开展铁路专用计量技术归口相关工作。

废钢安全管理规定

废钢安全管理规定

废钢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废钢在生产使用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废钢在购进、使用、运送等环节中处于受控状态,明确责任,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厂及物资供应部、生产部、计质计量部及各施工单位。

3、职责3.1 物资供应部每月根据生产技术部废钢、生铁购进计划采购,并严格控制废武器、雷管、炸药、放射性危害等废钢进厂;应当满足炼钢厂安全生产需要。

3.2 各厂的废钢在向炼钢厂送交前,严格挑选出废钢中的有色金属物、非金属物、油桶、漆桶、密闭容器、含水金属物等。

3.3 炼钢厂设专人负责废钢、生铁入库安全检查工作,凡危险物品有权拒收。

由送交单位妥善保管,经相关部门协调后方可外运处理。

3.4 各厂的废钢、生铁一律不准乱扔乱放,必须设指定地点临时存放,定期送交炼钢厂,并报保卫部、安全部备案。

3.5 各施工现场弃用的废钢应当定期清理,定期回收,严禁乱扔乱放。

3.6 公司内发现的废武器、雷管、炸药、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及时与保卫部联系并与相关专业部门严格鉴定后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作为废钢入炉。

3.7 计质计量部应对供销部外购废钢、生铁质量制定相应标准。

3.8 安全部是废钢安全管理归口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3.9 生产部总调度室应当合理组织废钢调用。

4、规定4.1 炼钢厂废钢配料岗位工负责入库的废钢日常管理工作。

4.2 炼钢厂废钢配料岗位工负责对入库的废钢进行分选、捡出有色金属件、含水金属物、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物品,严禁作为废钢入炉。

4.3 炼钢厂废钢配料岗位工负责对废钢的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人工选料堆料时高度不能超过1.5米。

4.4 炼钢厂废钢配料岗位工负责对密闭容器进行安全确认或安全评价后,确认无误方可切割处理,否则一律不准切割。

4.5 炼钢厂废钢配料岗位工负责对潮湿废钢摊开晾晒,待废钢干燥后方可使用,严禁潮湿废钢入炉。

4.6 炼钢厂废钢卸料作业的天车电磁盘下禁止有人,司机启动天车时应发出蜂鸣、声光报警信号;天车司机应有良好视线,能清楚观察到废钢作业区。

生铁计量暂行规定

生铁计量暂行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生铁计量管理,促进上下工序衔接通畅,为成本管控提供真实数据,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钢特材科技(山西)有限公司炼铁厂高炉生产的生铁产品,包括铁水和铸铁块。

3 规定内容
3.1高炉出铁后,热送铁水通过轨道衡由质检计量部计量站称量并出具铁水计量磅单。

3.2 铁水计量磅单的发放
第一联质检计量部计量站存根;
第二联质检计量部铁烧检验站计算铁水产量用;
第三联炼钢厂核算成本用;
第四联炼铁厂核算产量用;
第五联财务部核算成本用。

3.3 正常情况下,根据各钢厂对铁水渣量扣重通常在3-7‰,结合我公司实际,按5‰进行扣渣。

3.4 每月1日,质检计量部铁烧检验站根据轨道衡计量单据统计上月铁水过磅量,按5‰扣渣后作为上月铁水产量。

3.5 铸铁产量的计算
由于特殊情况,未热送的铁水在炼铁厂经铸铁机铸成块后,铸铁块通过计量送往炼钢厂,计入炼铁厂当月产量,否则,不计入当月产量。

3.6 生铁废品的计算
凡是不符合标准和未取样的生铁,按废品处置。

质检计量部负责将不合格铁水等异常信息及时通知到总调和炼钢厂。

3.7、质检计量部监督取样人员在出铁前,应检查铁水罐是否有残铁,残铁超1/3时,记
清炉号和罐号,及时通知总调和炼钢厂,并作好相关记录(炉号、罐号、通知时间、情况描述等)。

3.8当日铁水产量计算:以0点—24点内高炉出铁时间为准计算生铁产量。

质检计量部监督取样人员准确记录出铁时间并通知轨道衡计量员。

4 其它
4.1本制度由质检计量部担当。

4.2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废钢、外购生铁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废钢、外购生铁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废钢、外购生铁验收管理办法(暂行)制度编号:Z2289 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制度页数:共8页编制人:朱秀芹审核人:韩建林废钢、外购生铁验收管理办法(暂行)批准人:万如铁发布日期:2011年6月13日主办单位: 技术处生效日期:2011年6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购废钢、生铁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确保验收程序的合理性、规范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外购废钢、生铁的验收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技术处1、负责外购废钢、生铁验收制度、标准的制定、修订;2、负责外购生铁的检验分析工作;3、负责外购生铁的判定工作;4、定期组织供应处、审计处、炼钢厂、保卫处对外购废钢、生铁的验收质量进行抽查。

第四条供应处1、负责外购废钢、生铁进货预报并提交给炼钢厂、保卫处;2、参与技术处组织的对外购废钢、生铁的验收质量进行抽查。

第五条审计监察处参与技术处组织的对外购废钢、生铁的验收质量进行抽查。

第六条炼钢厂1、负责废钢置场的现场协调管理、会同保卫处人员及时到场验收;2、负责按标准实施废钢的验收、扣杂工作;3、负责按标准实施外购生铁的验收、扣杂、取样、制样、样品的传递工作;4、负责计算扣杂平均值并当场填写《质量判定单》;15、参与技术处组织的对外购废钢、生铁的验收质量进行抽查。

第七条保卫处1、负责开具外购废钢、生铁入厂检斤申请单;2、负责厂内过程押运工作,保证车辆在厂内不改变货物存在状态;3、负责开具返厂通知单;4、参与废钢的验收、扣杂工作;、参与外购生铁的验收、扣杂、取样工作; 56、参与技术处组织的对外购废钢、生铁的验收质量进行抽查。

第三章验收管理第八条入厂程序1、进厂预报:为保证每日进厂车辆能及时卸车,供应处原料室每日下午16:00之前将次日进货计划通知炼钢厂废钢作业区、保卫处综合管理室,以便安排第二天验收作业。

进厂时间8:00至16:00,如预报数量超过20车/日,进厂时间可延2、进厂时间:汽运长至18:00;特殊情况下,由保卫处决定进厂时间。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15.11.17
•【文号】国铁科法〔2015〕52号
•【施行日期】2015.11.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通知
国铁科法〔2015〕52号局属各单位:
根据《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65号),国家铁路局制定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同意,现予发布。

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铁科技〔2006〕31号)废止。

纳入目录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请铁路有关单位按照《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进行管理并做好相应工作。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国家铁路局
2015年11月17日。

吨铁综合能耗限额

吨铁综合能耗限额

ICS77.20H0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750-2007吨铁综合能耗限额前 言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永生、张华卫、周亮文、杜庆平、刘春燕、林七女、梁凯丽、金庆珍、 魏水才。

I吨铁综合能耗限额1 2 3 3.1 3.2 3.3 3.4 3.5 4 4.1 4.2 4.3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炼铁综合能耗的术语和定义、能耗统计、计算方法、数值修约和限额。

本标准适用于单一炼铁企业。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 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T 3484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烧结工序单位产品能耗在统计报告期内烧结工序生产一吨合格烧结矿,扣除自身回收利用及外供的二次能源量后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量。

球团工序单位产品能耗在统计报告期内球团工序生产一吨合格球团矿,扣除自身回收利用及外供的二次能源量后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

炼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在统计报告期内高炉炼铁工序生产一吨合格热铁水,扣除自身回收利用及外供的二次能源量后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

吨铁综合能耗在统计报告期内生产一吨合格生铁消耗的各种能源量。

吨铁综合能耗限额是对吨铁综合能耗所设定的限制值。

能耗统计统计范围:烧结工序、球团工序、炼铁工序。

铸造用生铁-最新国标

铸造用生铁-最新国标

铸造用生铁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铸造用生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质量证明书。

本文件适用于铸造用生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3.3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二安替吡啉甲烷磷铝酸重量法测定磷量GB/T223.5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还原型硅钼酸盐光度法测定酸溶硅含量GB/T223.13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硫酸亚铁铵滴定法测定钒含量GB/T223.16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变色酸光度法测定钛量GB/T223.18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硫代硫酸钠分离-碘量法测定铜量GB/T223.19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新亚铜灵-三氯甲烷萃取光度法测定铜量GB/T223.31钢铁及合金砷含量的测定蒸馏分离-钼蓝分光光度法GB/T223.32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次磷酸钠还原-碘量法测定砷量GB/T223.53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铜量GB/T223.59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锑磷钼蓝光度法测定磷量GB/T223.60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高氯酸脱水重量法测定硅含量GB/T223.61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磷钼酸胺容量法测定磷量GB/T223.63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高碘酸钠(钾)光度法测定锰量GB/T223.64钢铁及合金锰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GB/T223.68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管式炉内燃烧后碘酸钾滴定法测定硫含量GB/T223.71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管式炉内燃烧后重量法测定碳含量GB/T223.79钢铁多元素含量的测定X-射线荧光光谱法(常规法)GB/T20066钢和铁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GB/T20123钢铁总碳硫含量的测定高频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常规方法)YB/T081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3技术要求3.1牌号及化学成分3.1.1铸造用生铁的牌号和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表2、表3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77.05.27•【文号】•【施行日期】1977.05.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国务院1977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制度,健全全国计量体系,使计量工作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计量工作必须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以.阶级斗争为纲,加强管理,统一量值,实行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计量测试与生产建设相结合,检定与修理相结合,为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服务。

第二章计量制度第三条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是米制(即“公制”),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

目前保留的市制,要逐步改革。

英制,除因特殊需要经省、市、自治区以上计量管理部门批准外,一律不准使用。

第四条计量单位的中文名称、代号和采用方案,另行公布。

第三章计量基准器、标准器的建立和量值传递第五条国家计量基准器是实现全国量值统一的基本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计量:局(简称国家标准计量局)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组织研究和建立,经国家鉴定合格后使用。

各级计量标准器的建立,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各级计量机构建立其最高一级计量标准器,须经上级计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国家计量基准器的量值,通过各级计量标准器逐级传递到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以保证全国量值的统一。

量值传递必须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组织安排。

第四章计量器具的管理第七条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须经当地计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严格执行计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

生产、修理的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国家检定。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 组织制修订 、审查铁路部 门计量检定规 四) 程、技术规范 ;协助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修订、审 查 铁 路有 关 国家计 量检 定 规程 和技 术规 范 ;
( )组 织实 施 铁路 计 量 检定 规 程 、技 术 规范 , 五 并对 实施 情况 进行 监督 检查 ;
具技术标准等 ; ( )组 织对 本 局 范 围 内铁 路 计 量 进 行 监 督 检 七
铁专量具 ,不得购置和使用 。 铁 道部 标准计 量研 究所 承 担技术 认证 _ 。 T作
第二十 一条 对 已不符 合技 术认 证要 求 、计量
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
第 十二 条 铁 专量 具 的部 门最高计 量标 准 ,轨 道衡 、铁 路罐 车容 积计 量标 准 ,由国家质 检总局 考
查:
・7 ・
( ) 六 组织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检定人员职业资
21 0 1
8 川 ( 总 2 8 ) 9
计 量 工 作
( )结合 铁 路 运 输 安 全 生 产 ,组织 铁 路 专 用 八
计量技 术研 究 。
核建立 。
第十三条
铁路各单位的通用最高计量标准 ,
第七 条
第二十条 列入 《 铁专 目 的计量器具 ,须 通 过铁 路专 用计量 器具 新产 品技 术认 证 ( 简称 以下
“ 技术认 证 ” )并取 得认 证证 书 。未取 得认 证证 书 的
条件 ; ( )具有 完善 的运 行 、维护 制度 。 六 ( ) 七 应有 独立建 制 ,其 负责 人应为 独立法 人或
的综合性 、在线 、动态测量设备 ,可定期进行量值
核查 或 比对 。
第二十四条 铁路各单位 申请授权强制检定的 项 目,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考核 确定 。

001铸造原辅材料检验标准之生铁(球铁)(E)

001铸造原辅材料检验标准之生铁(球铁)(E)
河南万向系统制动器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生铁(球铁)
材料标准内容
参考标准
GB/T1412—2005
化学成分/型号规格
材料编号
01208-001
牌号
Q10
Q12
备注
化学成分
(质量分数)/%
C*
≥4.0
Si*
0.50~1.00
>1.00~1.40
Ti*
1档
≤0.050
合格
Mn*
1组
≤0.20
合格
P*
1级
≤0.050
合格S*Biblioteka 1类≤0.020合格
As
1组
≤0.008
合格
Pb
1级
≤0.0005
合格
Sn
1级
≤0.005
合格
Sb
1级
≤0.004
合格
Zn
1级
≤0.008
合格
Ni
≤0.064
合格
Cr
≤0.020
合格
V
≤0.020
合格
W
≤0.020
合格
注:1.生铁标准重量:2kg―10kg/块 大于10kg,小于2kg,每批不超过总重量的10%。
2.铁块表面要洁净,如表面有炉渣和砂粒,应清除掉,但允许附有石灰和石墨。
3.本公司通用主要用生铁为:Q10。
*4.取样规范:每批生铁来料后,至少在不同处取3块进行钻削取样,混合后取适量进行成分检验。
*5.生铁不允许出现白口,如有发现,则拒收。
*6.生铁到货后先检验Si、Mn含量,合格卸车。后续检验C、P、S、Ti成分含量(36小时内出结果),如不合格但符合让步规定按让步接收执行,如不合格且不符合让步规定直接退货。

进出口生铁检验规程

进出口生铁检验规程

进出口生铁检验规程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进出口生铁的术语㊁定义㊁检验及结果判定等㊂本文件适用于生铁的进出口检验工作,涉及的进出口海关商品编码及名称见附录A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㊂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㊂G B/T20066 2006钢和铁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下)“(2017年版)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㊂3.1生铁p i g-i r o n s按重量计含碳量在2%以上,并且铬含量不超过10%,锰含量不超过30%,磷含量不超过3%,硅含量不超过8%,其他元素含量合计不超过10%的铁碳合金(锰含量在6%以上,但不超过30%,其他元素含量符合前述要求的铁碳合金也称为镜铁)㊂[来源:‘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下)“(2017年版)第七十二章注释一(一)㊁(二)]3.2检验批i n s p e c t i o n l o t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名㊁同一牌号㊁同一规格的生铁产品㊂3.3样本s a m p l e取自一个检验批并且能提供该检验批信息的一个或一组产品㊂4检验4.1审单4.1.1实施现场检验前审核是否有报关单㊁合同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等必要随附单证㊂产品质量证明应注明:生产厂家㊁数/重量㊁牌号及其相应的化学成分㊁执行标准(或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等信息㊂4.1.2对应的商品编码及申报要素应符合相关要求,相关随附单证提供的信息应保持一致㊂4.2检验依据检验依据为相应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㊁国际标准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相关标准参见1附录B㊂如贸易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高于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以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为准㊂4.3抽样4.3.1从每个检验批中随机抽取代表性样本实施现场检验,具体抽样规则见附录C㊂4.3.2抽取的样本实施现场检验后,应全部送实验室检测㊂4.4现场检验4.4.1货证核对核对各检验批申报货品的名称㊁唛头㊁产品标识㊁牌号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㊂4.4.2外观检验抽取的样本表面应洁净,不应有炉渣和砂粒㊂4.5实验室检测4.5.1制样按照标准G B/T20066 2006中8.3的规定进行制样㊂4.5.2检测4.5.2.1检测项目参照附录B中的相关试验方法标准执行㊂4.5.2.2检测项目主要包括碳㊁硅㊁锰㊁磷㊁硫等化学元素含量㊂具体检测项目根据对应检验依据的技术要求确定㊂5检验结果判定5.1货物与申报资料信息一致的,判定货证相符,否则判定整批货物不合格㊂5.2表面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判定外观检验合格,否则判定整批货物不合格㊂5.3检测项目均符合相关检验依据的技术要求的,判定实验室检测合格,否则判定整批货物不合格㊂5.4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的,判定整批货物合格;其中有1项不合格的,即可终止后续检验环节,判定整批货物不合格㊂2附录A(规范性)进出口生铁的海关商品编码及名称表A.1规定了进出口生铁的海关商品编码及名称㊂表A.1进出口生铁的海关商品编码及名称税目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含检验检疫编码)72.01生铁及镜铁,锭㊁块或其他初级形状7201100010高纯生铁(含锰量<0.08%,含磷量<0.03%,含硫量<0.02%,含钛量<0.03%)﹝999﹞7201100090非合金生铁,含磷量ɤ0.5%(含锰量<0.08%,含磷量<0.03%,含硫量<0.02%,含钛量<0.03%的高纯生铁除外)﹝999﹞7201200000非合金生铁,按重量计含磷量>0.5%﹝999﹞7201500010合金生铁﹝999﹞7201500090镜铁﹝999﹞3附录B(资料性)进出口生铁主要相关标准表B.1给出了进出口生铁主要相关标准㊂表B.1进出口生铁主要相关标准标准号标准名称标准类型G B/T718铸造用生铁产品要求标准(含试验方法标准) G B/T1412球墨铸铁用生铁产品要求标准(含试验方法标准) G B/T28296含镍生铁产品要求标准(含试验方法标准) J B/T11994铸造用高纯生铁产品要求标准(含试验方法标准) Y B/T5125含钒钛生铁产品要求标准(含试验方法标准) Y B/T5210铸造用磷铜钛低合金耐磨生铁产品要求标准(含试验方法标准) Y B/T5296炼钢用生铁产品要求标准(含试验方法标准) G B/T20932生铁定义与分类产品分类标准G B/T20066钢和铁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㊁制样方法取样和制样方法G B/T20123钢铁总碳硫含量的测定高频感应炉试验方法标准燃烧后红外吸收法(常规方法)4附录C(规范性)进出口生铁的抽样规则C.1进出口生铁的抽样规则表C.1规定了从检验批中抽取生铁的最小样本的数量㊂表C.1进出口生铁抽样最小样本数的确定每检验批批量(按吨)抽取最小样本数(按件)<109>10~2011>20~4012>40~8014>80~16016>160~30018>300~60021>600~24C.2抽样方法按表C.1确定的样本数量进行随机抽取㊂对于散装生铁的抽样,应该在散装生铁料堆上进行均匀布点抽取样本㊂对于袋装情况,在不同的包装袋中随机选取抽取样本,直到满足抽样规则确定的样本数量㊂。

第1章 生铁

第1章  生铁

第1篇 黑色金属材料
第1章 生铁及铁合金
1.1 生铁
1.1.1 铸造用生铁(YB/(T )14—1991、GB/T 718—1982)
注:1.生铁中允许含有砷、铅、锡、锑、锌、铬、镍、铜、钒、钛、钼等微量元素,
含量(质量分数)之总和(∑T),一级品W
总不得大于0.100%,二级品不得大
于0.120%。

2.生铁块重2~7kg ,大于7kg 与小于2kg 的铁块之和,每批中不得超过总重的6%。

1.1.2 炼钢用生铁(GB/T 717—1998)
注:1.各牌号生铁的含碳量,均不作报废依据。

2.各牌号生铁铸成块状时,可以生产两种块度的铁块:
(1)每块生铁的重量为2~7kg,每批中大于7kg及小于2kg两者之和所占重量比,
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2)每块生铁的重量不得大于40kg,并有两个凹口,凹口处厚度不大于45mm,
每批中小于4kg的碎铁块所占重量比,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1.2 铁合金
1.2.1 硅铁(GB/T 2272—1987)
1. 2.2 锰铁(GB/T 3795—1996)
注:锰铁以块状交货。

1.2.3 锰硅合金(GB/T 4008—1996)
注:硫为保证元素,其余均为必测元素。

1. 2.4 硼铁(GB/T 5682—1995)
1. 2.5 稀土硅铁合金(GB/T 4137—1993)
注:稀土硅铁合金断面应呈银灰色,粒度范围为5~50mm,小于5mm和大于50mm 的各不应超过总重量的5%。

钢材计量管理制度规范

钢材计量管理制度规范

钢材计量管理制度规范一、总则为规范钢材计量管理工作,保障计量准确、可靠、公正,提高钢材流通领域的市场秩序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计量检定部门等进行钢材计量管理活动。

三、计量单位钢材计量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即吨、公斤等单位进行计量。

不得使用其他非法定计量单位进行计量。

四、计量器具1.钢材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强制性计量检定规定的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检定证书。

2.计量器具应放置在通风、干燥、无震动、无腐蚀性气体侵蚀的环境中使用,保证计量准确性和稳定性。

3.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对于不能修复或调整的失效计量器具,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有关计量检定部门进行封存处理。

五、计量过程1.进行钢材计量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的计量程序进行,确保计量过程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计量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计量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计量程序操作计量器具,并对计量结果负责。

3.计量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出现故障或计量结果异常的情况,应立即停止计量,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计量记录1.进行钢材计量时,应及时记录计量结果、计量器具编号、计量时间等相关信息,并保留计量记录一年以上。

2.计量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随意篡改或伪造计量记录。

七、计量监督1.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各类钢材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计量活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对于发现的违反计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八、附则1.对于不履行计量管理规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2.钢材生产、流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计量管理培训,提高计量管理意识和能力,确保计量管理规范的贯彻执行。

以上便是钢材计量管理制度规范,希望大家能够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计量管理活动,确保计量的准确、可靠和公正,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行业的良性竞争。

2024专用生铁购销法律合同版

2024专用生铁购销法律合同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专用生铁购销法律合同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专用生铁1.3 购销数量1.4 交货期限1.5 质量标准1.6 价格与支付1.7 运输与交付1.8 保险1.9 违约责任1.10 争议解决1.1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2 保密条款1.13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14 其他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专用生铁专用生铁指符合本合同附件一《技术规格》所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生铁。

1.3 购销数量本合同项下的购销数量为附件二《购销数量一览表》所列明的数量。

1.4 交货期限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买方交付专用生铁。

具体交货期限见附件二《购销数量一览表》。

1.5 质量标准专用生铁的质量标准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一《技术规格》的规定。

1.6 价格与支付1.6.1 专用生铁的销售价格为本合同附件三《价格条款》所列明的价格。

1.6.2 买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四《支付条款》的约定,向卖方支付专用生铁的价款。

1.7 运输与交付1.7.1 卖方负责将专用生铁运输至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1.7.2 买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安排接收专用生铁。

1.8 保险1.8.1 卖方在运输过程中应自行办理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专用生铁的实际价值。

1.8.2 买方应自专用生铁交付之日起,对专用生铁办理保险,保险期限至买方妥善接收专用生铁为止。

1.9 违约责任1.9.1 卖方未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交货期限交付专用生铁的,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五《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9.2 买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价款的,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五《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0 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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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规范生铁计量管理,促进上下工序衔接通畅,为成本管控提供真实数据,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钢特材科技(山西)有限公司炼铁厂高炉生产的生铁产品,包括铁水和铸铁块。

3 规定内容
3.1高炉出铁后,热送铁水通过轨道衡由质检计量部计量站称量并出具铁水计量磅单。

3.2 铁水计量磅单的发放
第一联质检计量部计量站存根;
第二联质检计量部铁烧检验站计算铁水产量用;
第三联炼钢厂核算成本用;
第四联炼铁厂核算产量用;
第五联财务部核算成本用。

3.3 正常情况下,根据各钢厂对铁水渣量扣重通常在3-7‰,结合我公司实际,按5‰进行扣渣。

3.4 每月1日,质检计量部铁烧检验站根据轨道衡计量单据统计上月铁水过磅量,按5‰扣渣后作为上月铁水产量。

3.5 铸铁产量的计算
由于特殊情况,未热送的铁水在炼铁厂经铸铁机铸成块后,铸铁块通过计量送往炼钢厂,计入炼铁厂当月产量,否则,不计入当月产量。

3.6 生铁废品的计算
凡是不符合标准和未取样的生铁,按废品处置。

质检计量部负责将不合格铁水等异常信息及时通知到总调和炼钢厂。

3.7、质检计量部监督取样人员在出铁前,应检查铁水罐是否有残铁,残铁超1/3时,记
清炉号和罐号,及时通知总调和炼钢厂,并作好相关记录(炉号、罐号、通知时间、情况描述等)。

3.8当日铁水产量计算:以0点—24点内高炉出铁时间为准计算生铁产量。

质检计量部监督取样人员准确记录出铁时间并通知轨道衡计量员。

4 其它
4.1本制度由质检计量部担当。

4.2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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