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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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监狱法全文(2012年修正)

最新监狱法全文(2012年修正)

文章来源:/Content-166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新监狱法全文(2012年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狱第三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收监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节监外执行第四节减刑、假释第五节释放和安置第四章狱政管理第一节分押分管第二节警戒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第四节通信、会见第五节生活、卫生第六节奖惩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文章来源:/Content-166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论《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一)

论《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一)

论《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一)关键词:监狱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法律修改内容提要:《监狱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规定刑罚执行工作的法律,这部法律不仅存在着与其他法律的法律冲突问题,也在实质内容的具体规定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

恰当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言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监狱方面的国家法律,也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规定刑罚执行工作的法律,对于规范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对于推动监狱法制的完善,都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不过,由于《监狱法》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在《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以及相关法律的一些内容已经修改等问题,《监狱法》迫切需要进行修改与完善。

实际上,监狱领域的实务工作者、研究人员在《监狱法》颁布后不久,就发现了《监狱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改《监狱法》的建议,甚至出版了专门探讨《监狱法》修改与完善问题的专题著作。

①不仅如此,一些刑法学家也提出了修改《监狱法》的主张。

②探讨《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问题,对于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对于《监狱法》具体内容的修改与完善,主要应当从下列两个方面考虑。

二、《监狱法》法律冲突问题及其解决《监狱法》的法律冲突问题,是指《监狱法》与其他上位法律的相关规定内容不一致的现象。

这方面的问题涉及两个层次。

(一)《监狱法》与《宪法》的法律冲突问题《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一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就是违宪。

这是基本的法制原则。

如果仔细分析《监狱法》的条文,可以发现与《宪法》条文相冲突的内容。

例如,《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监狱法学 复习重点

监狱法学  复习重点
试述教育改造的内容
1思想教育A、法制教育;要对罪犯进行法律意识的教育:进行法的基本知识教育、进行现行主要法律的教育、认罪服法教育B、道德教育:集体主义教育、文明礼貌和社会公德教育、人生观教育。C、形势、政策和前途教育。
2文化教育:扫盲教育、初级教育、初级中等教育、专业教育
3职业技术教育1意义A职业技术教育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B职业技术教育有利于促使罪犯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C职业技术教育有利于监狱生产的发展。
论述罪犯劳动的作用罪犯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一项基本途径和手段 在我国监狱工作占有重要的位置 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1、改造罪犯思想2、矫正罪犯恶习 使其养成良好习惯3、有益于罪犯的身心健康4、可以使罪犯学到一技之长 5、能够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
论述奖惩的条件(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行刑权的特定性有哪些1是行刑权只能根据审判机关所作的有罪刑内容的判决或者裁定实施,没有判决或者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均不发生行刑问题;2是行刑权只能由刑罚执行机关或者国家指定的专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均不发生行使行刑权的问题。3在刑罚权的四个组成部分中,制刑权是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基础和前提,是最根本的权力。
罪犯的法律地位较之普通公民具有什么特点
1、权利内容的不完整型 2、权利行使的局限性3、权利义务的特定性 4、义务的刑事强制性
刑罚执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 1、收押罪犯 2、对罪犯实施监管 3、强制罪犯进行生产劳动 4、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 5、对罪犯进行考核奖惩 6、刑满释放。收监的程序是什么 答 1、公安机关依法按时将罪犯送交监狱 2、认真审查送押罪犯的法律文书 3、对罪犯进行检查 4、进行入监登记 5 向罪犯家属发出通知书。

服刑人员死亡赔偿

服刑人员死亡赔偿

服刑⼈员死亡赔偿在监狱中,各种各样的⼈都有,有的拉帮结派的称霸王,在电视上有时就可以看的,监狱中的霸王们欺负其他的⼈,有的时候还会致⼈死亡,那么这个时候,死亡的赔偿费是哪个出呢。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服刑⼈员死亡赔偿我国《监狱法》第五⼗五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即通知罪犯家属和⼈民检察院、⼈民法院。

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

⼈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民检察院提出。

罪犯⾮正常死亡的,⼈民检察院应当⽴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七⼗三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作出如下处理:1、罪犯、犯罪嫌疑⼈、被告⼈因⼯死亡的,罪犯依照司法部《罪犯⼯伤补偿办法(试⾏)》予以补偿;犯罪嫌疑⼈、被告⼈参照国家关于职⼯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被偿。

2、罪犯、犯罪嫌疑⼈、被告⼈⾃杀或因⾃伤⾃残或因病拒绝治疗导致死亡的,属抗拒改造⾏为,监狱、看守所不予赔(补)偿。

3、罪犯、犯罪嫌疑⼈、被告⼈被其他罪犯、犯罪嫌疑⼈、被告⼈致死等⾮正常死亡的,监狱、看守所不予赔(补)偿。

4、因监狱、看守所⼯作⼈员在⾏使职权时致使罪犯、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监狱法监狱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监狱⾏刑活动中所发⽣的⼀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国家刑事法律的组成部分。

它调整的主要对象是监狱对罪犯执⾏刑罚所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地位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是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中三个主要法律部门。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即具体规定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刑罚,以及如何对犯罪者适⽤刑罚。

由于它是从实体上宣告国家对犯罪者实施刑罚权的内容,故称为刑事实体法。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即规定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应当遵守的原则和制度,诉讼参与⼈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刑事案件的⽴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的程序等。

监狱法学 知识点

监狱法学  知识点

第一章导论监狱法学是以监狱法和监狱行刑实践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监狱法学与监狱学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监狱法学的研究对象是1、监狱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2、监狱的行刑实践即监狱法的实际运用3、有关监狱和监狱行刑的学说和理论。

监狱法学的学科性质属于刑事执行法学国家刑事法律体系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是监狱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通常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监狱学诞生的标志是霍华德于1777 年出版的《监狱的状况》一书1954 年9 月政务院颁布的《劳改条例》1994 年12 月颁布了《监狱法》第二章监狱法监狱法是调整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改造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监狱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监狱法、封建制监狱法、资本主义监狱法、社会主义监狱法我国监狱法与剥削阶级监狱法的区别答1、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剥削阶级的监狱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我国监狱法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2、反映的阶级意志代表的阶级利益不同剥削阶级的监狱法反映剥削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我国监狱法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3、是什么性质的工具不同剥削阶级监狱法是少数剥削者镇压广大人民群众的暴力工具而我国监狱法是惩罚和改造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的重要工具。

我国历史上存在过的四种类型的监狱法:奴隶制监狱法、封建制监狱法、半殖民地半封建制监狱法、社会主义监狱法我国监狱法的几种表现形式答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规章4、地方性法规、规章5、法律解释6、国际条约我国监狱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惩罚和改造相结合2、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监狱改造罪犯的三个基本手段监管、劳动、教育论述监狱工作的方针答监狱工作方针是指监狱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方向和目标。

我国监狱工作方针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先后有过四种提法1、“三个为了”方针为了改造这些犯人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犯人吃闲饭。

关于修改《监狱法》的几点建议

关于修改《监狱法》的几点建议

关于修改《监狱法》的几点建议作者:顾为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4期摘要《监狱法》的颁布施行对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体系、规范监狱机关的执法行为、有效惩罚和改造罪犯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监狱法》的部分内容与当前的监狱工作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有必要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对此,本文结合《监狱法》的部分具体条款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监狱法刑事立法体系监狱机关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66-0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自1994年底颁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监狱机关的执法行为、有效地惩罚和改造罪犯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监狱法》的部分内容与当前的监狱工作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有必要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修改《监狱法》的呼声较高,并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有的甚至对文字的表达都提出了修改意见。

①笔者认为,《监狱法》的修改总体上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加注重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

一、对《监狱法》第25条的修改建议该条款规定了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即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二者的规定相冲突,建议《监狱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以确保法律的统一性。

二、对《监狱法》第47条的修改建议该条款规定了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通信权利,但是来往的信件应当经过监狱的检查。

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目前罪犯在服刑期间除通过信件与家属进行联系以外,主要通过亲情电话进行相互交流。

因此,建议《监狱法》增加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与家属进行通话的权利,并规定监狱有权对通话的内容进行监听和录音。

三、对《监狱法》第57条的修改建议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改造表现较好,监狱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奖励。

《监狱法》与相关法律的冲突及修改建议

《监狱法》与相关法律的冲突及修改建议

学 版) 031. ,0( 2 ) [] 4 李玉环 大学生 学业 不 良的 归因分析 与对策研 究f]山西财经 『 大学学报,0 74. 2 0 ()
往往 自卑感强 , 自负感重 , 猜忌心强 , 孤独敏感不合群 , 自控 能力弱 , 配备专业心理老师对疏导留级生的心理健康很有必要。以定期 开展 留级生心理班会形式 , 心理老 师倾 听他们 的心声 , 帮助他们 寻找学 习出现问题 的原因, 使他们尽快从阴影 中走 出来 , 全身心地投 入到学 习 生活 中去。同时通过心理测试筛选 出重点关注人群 , 对关注人群 坚持进 行每周一次咨询。 了及时地掌握 留级生 的学习思想状况 , 为 心理老师应
[ ] 卫平, 5蔡 施振 邦. 高校留级 学生教 育管理 工作 系统工程 浅谈 [J Il 华东交通 大学学报 , 0 (2 2 71) 0 [] 6 齐昆. 留降级 生” “ 管理 与转4 . 作 的实践与思 考[] 想政 治 C: or - I. 思 教 育研 究,0 8 43 2 0, () 2 [] 7 莫畅, 李漫 高校 降级 试读 生问题的应对研 究[ 教育长廊, 0 J ] 2 9 0
参 考文 献
导 留级生明确个人学习情况 , 了解 留级生选课等相关手续 , 掌握 日常 问 题的处理方式 , 摆正心态 , 重振学 习动力 。 在帮扶过程中, 能够努 力做到 保持有行 动 、 有记录 、 有总结 , 积极探索有效的帮扶举措 , 探索合理的工 作分二 , r 探索客观的成效评估 , = 对于活动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 迹, 加强宣传报道 , 营造 良好 的帮扶氛 围。 6 . 需要家长转变观念 , 配合 帮扶 大学生毕业就会有 “ 铁饭 碗” 的时代早 已成 为过去式 了, 只有在 四 年的大学生活中努力努力再 努力才可能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取得一席 之位。家长应该清醒意识 到这点 , 并积极引导 自己的孩子树立“ 革命 尚 未成功 , 同志 仍 需 努 力 ” 竞 争 意 识 , 时 主 动 和 班 主 任 或辅 导 员 老 师 的 平 沟通交流孩子在校各方面的表现 , 适时对孩子进行引导和督促 , 起到预 防学生留级 的作用。 家长 知道 孩子留级后 , 切忌一味责骂学生 , 以防 引起学生逆反心理一时过激 走向不归路 , 发生大家都不愿看到的一幕。 应和班主任或辅导员积极 沟通 ,了解学生在学校各方面的情况和留级 的 主 要 原 因 , 助 孩 子 分析 留级 的 原 因 , 孩 子 改 正 的 机 会 , 极 配 合 帮 给 积 学 校做 好 留级 生 的 转 化 工作 。 条 件 可 以 到 学校 陪读 , 功 的 先 例 也 不 有 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63号
发布日期: 2012.10.26
实施日期: 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劳改劳教监所狱政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2012)[2012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2012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3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狱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监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狱政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警戒
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通信、会见
第五节生活、卫生
第六节奖惩
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

监狱法学的概念

监狱法学的概念

第一章绪论一、监狱法学的概念监狱法学是以我国监狱法,监狱法律关系以及监狱执行刑罚,惩罚与改造罪犯的矛盾运动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刑事法律科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监狱法学的研究对象监狱法学以监狱法,监狱法律关系以及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实施惩罚与改造的矛盾运动规律为研究对象。

三、监狱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监狱法学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共同构成刑事法律学科体系,是一门重要的独立的刑事法律学科。

刑事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刑罚执行则是这最后防线的最后屏障。

四、监狱法学的体系1、监狱2、监狱人民警察3、罪犯4、刑罚执行5、狱政管理6、教育改造7、劳动改造8、未成年犯的管理教育五、监狱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中国监狱法学的诞生----二十世纪初清末监狱改良导致中国监狱法学的诞生沈家本(1840-1913),是“汇通中西”的清末法学家,曾提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著名主张。

他不仅在法律史学、法理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领域多有建树,而且在监狱法学方面也很有研究。

他是清末狱制改良的倡导者,为变革封建狱制、建立近代监狱做出了巨大贡献。

中国近代改良监狱是仿效西方资产阶级监狱制度的模式。

改革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主义监狱制度,1910年以日本监狱法为蓝本制定的《大清监狱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监狱法典。

从此有专门的课程、专门的研究人员、专门的监狱法则、专门的译著与论著等等,标志着中国监狱法学在二十世纪初诞生。

2、中国监狱法学的初步发展----二十世纪20—30年代中国监狱法学有了较大的发展一批从事监狱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的出现一批学术专著的出版监狱学课程在各大学的普遍开设。

王元增,民国元年首任京师第一监狱典狱长,后任北洋政府司法行政部监狱司司长,是清末民初狱制改革的倡导者和实行者。

代表作《监狱学》是中国最早冠以“监狱学”名称的体系较完整、内容较全面的监狱学著作之一,在监狱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名词解释监狱法的体系

名词解释监狱法的体系

名词解释监狱法的体系监狱法的体系是一套涵盖管理和运行监狱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有关犯罪行为的定义、犯罪的证据标准、刑罚的确定以及犯人的权利等方面的规定。

监狱法的体系是保证监狱系统正常运行、确保犯人权益得到尊重的关键。

监狱法体系的核心是刑法。

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设立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了不同类型犯罪的定义、量刑准则等内容。

刑法将犯罪行为分为不同级别,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了相应的刑罚。

这些刑罚可以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在刑法的基础上,监狱法进一步规定了刑罚执行的具体程序和规则。

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刑罚的执行方式和监禁条件的规定。

监狱法规定了犯人在服刑期间的基本权利,比如,他们应该受到尊重和人道对待,不得受到虐待或歧视。

此外,监狱法还规定了监狱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确保他们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

监狱法体系中还涉及到一系列相关法律,比如狱政法和犯罪程序法。

狱政法主要规定了监狱系统的组织管理、人员编制等方面的事项。

它涉及到监狱工作的整体运行和管理,确保监狱的正常运行和秩序维护。

犯罪程序法则规定了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以及犯人权利的保障。

它确保了犯人在刑事审判中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受到公正审判。

监狱法体系中还包括了一系列有关犯人具体权益和保护的规定。

这些规定涵盖了犯人的基本权利,比如人身自由、尊严以及接受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权益。

监狱法传递了一个信息,即犯人在服刑期间仍然享有一定的基本权利,而且这些权利应得到充分保护。

除了以上提及的法律规定,监狱法体系还包括了一些标准和准则以确保监狱系统的规范运作。

例如,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犯人待遇和权益的国际标准,帮助各国监狱系统制定合理的规则,以保护犯人的权利。

这些标准和准则不仅帮助监狱系统保持专业化,更重要的是保障了犯人的权益。

监狱法的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网络,覆盖了刑法、狱政法、犯罪程序法等多个层面。

它确保了监狱系统正常运转,维护了一个公平和人道的刑罚执行制度。

怎样做好对罪犯的减刑和假释工作

怎样做好对罪犯的减刑和假释工作

怎样做好对罪犯的减刑和假释工作减刑和假释,都是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的刑罚制度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

正确运用减刑、假释制度,对于促使罪犯认罪服法,调动罪犯积极改造热情,具有重要的意义。

反之,使用不当,不仅会影响罪犯的改造,而且有损法律的尊严。

《监狱法》和《刑法》对减刑、假释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监狱如何选择减刑、假释对象,以及通过何种程序选择等,都没有作具体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在依法对罪犯实施减刑、假释工作中,各监狱均采取了由封闭转向开放,由单一考核思考转向综合考核,逐步开场了考核不断细化、透明度增强、程序比较规范的运作程序。

下面笔者结合我监“四公开、两评议、一推荐、择优选择”的工作实践,谈一谈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

(一)严格减刑、假释条件。

减刑条件是衡量罪犯能否减刑的标准,所以要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以百分考核分数为基础,以综合考察为依据,公开择优选择减刑对象。

对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什么是立功表现,什么是重大立功表现等概念含义都要向罪犯讲解清楚,并重点讲清楚监狱否定性规定与监狱法和刑法规定的一致性。

如我监规定:罪犯严重违纪,包括偷盗、打架等以及受到禁闭、警告、记过等处罚时,延长减刑间隔期一年。

这同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四个方面的规定是一致的。

这就要求减刑、假释对象始终如一的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否则,就不予减刑、假释。

很显然,这是从正反两方面对同一总是的问题的规定。

之所以强调从反面规定,是便于更直观、更明了地让罪犯看到什么情况下不能获得减刑、假释,从而进一步激发罪犯的改造性。

这样,把减刑、假释的条件交给罪犯,使罪犯明确能否得到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以增强罪犯自我改造的压力感和紧迫感,增强自我约束力。

(二)严格公开减假释程序。

程序是否合理、科学,是关系到减刑、假释能否获得高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保证减刑、假释顺利进行的前提。

在这一方面,做为监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有步骤地进行。

为此,我监始终坚持了七个程序,做到了对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公开、合理、科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犯人监狱管理制度

犯人监狱管理制度

犯人监狱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犯人的管理,保护犯人的基本权利,并促进其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犯人监狱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监狱对犯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监狱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狱,依法为犯人提供改造教育,不断提高监狱管理水平。

第四条监狱应当加强对犯人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促进犯人的改造,保障犯人的基本权益,维护监狱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犯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犯人有获取法律援助和教育的权利,监狱应当为犯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教育。

第六条犯人有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监狱应当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并且建立健全医疗制度。

第七条犯人应当遵守监狱规章制度,服从监狱管理。

第八条犯人有参与劳动、学习的义务,监狱应当为犯人提供相应的劳动、学习机会。

第九条犯人有向监狱提出投诉申诉的权利,监狱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犯人的投诉申诉。

第三章犯人的生活管理第十条监狱应当提供卫生健康的生活环境和食品。

第十一条犯人应当按时按量参加体育锻炼活动。

第十二条监狱应当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康复服务。

第十三条监狱应当加强对犯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四章监狱的管理制度第十四条监狱制定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对犯人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监狱建立犯人个案,对每个犯人进行个别化的管理和矫治。

第十六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犯人的人身安全和监狱的正常秩序。

第十七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惩罚和奖励制度第十八条监狱建立健全的惩罚和奖励制度,对犯人实行激励和惩戒相结合。

第十九条监狱在犯人表现良好、积极参加改造教育、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给予奖励,并有权利给予相应的退赃退款。

第六章环境和设施管理第二十条监狱应当建立合理的环境和设施管理制度,保障犯人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第二十一条监狱应当加强对环境和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环境和设施的安全可靠。

监狱规章制度

监狱规章制度

监狱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狱的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确保监区安全,促进罪犯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监狱及其工作人员、罪犯。

第三条监狱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教育改造、劳动改造。

第四条监狱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规章制度,尊重和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虐待、体罚、侮辱罪犯。

第二章罪犯管理第五条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狱规章制度;(二)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三)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和文体活动;(四)保持个人卫生,爱护公共财物;(五)和睦相处,不得斗殴、赌博、吸毒、盗窃、诈骗、哄闹等;(六)遵守监规,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第六条罪犯的刑期、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定期评审,对表现好的罪犯可以给予表扬、奖励,对表现不好的罪犯可以给予批评、处罚。

第三章劳动管理第八条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犯罪性质和特长,安排合适的劳动岗位。

第九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劳动教育,培养其良好的劳动习惯和职业技能。

第十条监狱应当保障罪犯的劳动权益,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章教育管理第十一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等,帮助罪犯认识错误,改恶从善,重新做人。

第十二条监狱应当定期组织罪犯参加文体活动,丰富罪犯的业余生活。

第十三条监狱应当加强与罪犯家属的联系,鼓励家属来监探访,帮助罪犯改造。

第五章生活管理第十四条监狱应当为罪犯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衣物、被褥、卫生用品等生活必需品。

第十五条监狱应当保障罪犯的医疗保健权益,设立监狱医院或者委托地方医院负责罪犯的医疗保健工作。

第十六条监狱应当定期对罪犯进行体检,发现疾病及时治疗。

犯人死亡的法律规定(3篇)

犯人死亡的法律规定(3篇)

在我国,犯人死亡的法律规定涉及多个层面,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

以下将从刑法角度详细阐述犯人死亡的法律规定,包括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正当防卫中的致人死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一、故意杀人罪1. 定义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罪构成(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2)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主体: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4)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 情节加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故意杀人,情节特别恶劣的;(2)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3)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的;(4)故意杀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4.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故意杀人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罪构成(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2)客观方面: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3)主体: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4)主观方面:过失。

3. 情节加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过失致人死亡,情节严重的;(2)过失致人死亡,造成严重后果的;(3)过失致人死亡,手段恶劣的;(4)过失致人死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正当防卫中的致人死亡1. 定义正当防卫中的致人死亡,是指在正当防卫过程中,由于必要限度内的行为导致的他人死亡。

监狱法全文(1)

监狱法全文(1)

监狱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国民经济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根据宪法规定,立法为监狱法。

第二章犯罪的范围和刑罚第二条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罪行;2.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3.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4.其他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

第三条犯罪的刑罚主要有以下几种:1.剥夺政治权利;2.剥夺行政权利;3.限制人身自由;4.罚金;5.剥夺财产;6.没收违法所得;7.责令履行公民义务。

第三章监狱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监狱是执行刑罚和管理被判刑人的机关,依法设立。

第五条监狱的管理机构是监狱管理局,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监狱管理局根据监狱的具体情况,设立监狱管理处,负责监狱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监狱应当采取各种措施,确保被判刑人安全、有序,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

第七条监狱应当加强对被判刑人的教育管理,促使其改造,使其在刑满释放后能够安全、合法地参与社会生活。

第四章刑罚的执行第八条刑罚的执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罚适用平等;2.刑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3.刑罚必须符合犯人受教育改造的需要;4.刑罚必须保证犯人的合法权益;5.刑罚必须防止再犯罪。

第九条刑罚的执行应当具体按照刑罚的类型,根据犯人的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犯罪情况等因素进行区别对待,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对于因病或者身体残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刑罚执行的,可以采取医疗治疗措施。

第十一条对于刑满释放后,提前获得刑罚执行完毕的犯人,应当及时予以释放。

刑满释放后,犯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

第五章监狱的职责和权力第十二条监狱的主要职责是:1.执行刑罚;2.开展改造教育工作;3.维护监狱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三条监狱在执行刑罚和管理被判刑人的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力,但必须在法律和监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 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 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 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 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三十九条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 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第四十条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二节 警戒 第四十一条 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 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条 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四十四条 监区、作业区周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浅谈监狱法律法规的不足或漏洞

浅谈监狱法律法规的不足或漏洞

浅谈监狱法律法规的不足1994年12月29日颁布的《监狱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规范监狱行刑活动的专门法典。

《监狱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弥补了此前只有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而没有刑事执行法的立法缺陷,为监狱的行刑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但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监狱法》的有些规定与社会形势不相适应,甚至严重滞后。

因此,现行《监狱法》施行中存在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其修改也势在必行。

一关于刑事法律一体化要求的问题(一) 刑事法律一体化要求各部门法应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的刑事法律由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执行法三部分组成。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刑事执行法。

刑事执行领域仅有一部在规格上无法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匹配的《监狱法》。

在我国,作为刑事实体法的《刑法》和刑事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而作为刑事执行法的《监狱法》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不属于国家基本法范畴,其法律地位显然要低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二) 刑事法律一体化要求各部门法应具有相适应的规模我国《刑法》共有452条,《刑事诉讼法》也有225条,这些条款基本涵盖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各方面;而作为刑事执行法的《监狱法》却仅有78条,其规模远远小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从而形成了刑事法律体系“三大支柱”的两大一小的极不协调的格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狱承担着被判处刑罚的绝对数量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刑罚执行任务。

从时间上看,监狱的行刑活动始于罪犯人监终于罪犯出监;从空间范围看,监狱行刑活动不仅涉及狱内,而且涉及到狱外,是一项社会性比较广泛的工作。

因此决定了《监狱法》内容的复杂性和多维性。

监狱行刑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监狱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仅有78条的《监狱法》无论是立法规格还是内容体系都不可能完全适应现代意义上的刑罚执行。

学习监狱法计划

学习监狱法计划

学习监狱法计划导言监狱法是对监狱管理、囚犯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规范的一项法律。

在现代社会中,监狱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而针对监狱法的学习和研究也变得愈发迫切。

本文将针对学习监狱法所需的计划进行详细的列举和解释,以期提高学生对监狱法的认知和理解,为日后的法律工作做好准备。

一、学习监狱法的意义学习监狱法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监狱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刑法、刑诉法等相关法律体系密切相关。

对监狱法的学习有助于学生全面了解和掌握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和运作机制。

其次,学习监狱法可以帮助学生深入了解监狱管理的基本原则、规定和实践经验,对于将来从事法律工作的学生而言,这将有助于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应对与监狱案件相关的工作。

最后,监狱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社会管理机构,对于社会管理学生来说,学习监狱法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理解和认识社会管理体系。

因此,学习监狱法对于法律专业学生和社会管理专业学生都有重要的意义。

二、学习监狱法的目标1. 深入了解监狱法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法律原理学习监狱法的第一个目标是要求学生深入了解监狱法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法律原理。

监狱法是以规范监狱管理和囚犯权利为主要内容的一项法律,要求学生学习和掌握监狱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定,以加深对监狱法的理解。

2. 掌握监狱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学习监狱法的第二个目标是要求学生掌握监狱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监狱管理是监狱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将来从事法律工作的学生而言,了解和掌握监狱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于他们的工作意义重大。

3. 提高学生的社会管理能力学习监狱法的第三个目标是提高学生的社会管理能力。

监狱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社会管理机构,学习监狱法有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认识社会管理体系,提高学生的社会管理能力。

三、学习监狱法的方法1. 预习学生在学习监狱法之前,可以通过阅读与监狱法相关的书籍和资料,了解监狱法的相关概念和原则,从而为后续的学习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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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存在一定的矛盾与冲突
2009-06-18 22:08
随着《监狱法》的颁布,以《监狱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为代表的较为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开始建立起来了,1996年的新《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的新《刑法》使中国的刑事法律体系更趋于合理与完善,但也进一步加剧了《监狱法》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矛盾与冲突。

在此举出几处《监狱法》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相冲突或不协调的地方:
在《监狱法》与《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冲突:如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监狱法》第25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而《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显然,二者在无期徒刑犯的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上发生了矛盾。

是执行专门的刑事执行法《监狱法》的规定还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理解?《监狱法》是专门规定刑罚执行的特别法,《刑事诉讼法》是在《监狱法》制定后的后法,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还是后法优于前法?这不仅是一个法律解释与理解的重大理论问题,而且对于监狱行刑来说如何实行法治与正义的迫在眉睫的实质性问题。

在《监狱法》与《刑法》的不协调方面表现为:比如特赦制度,《刑法》规定了特赦制度,对于特赦罪犯应依法释放,而《监狱法》对释放的规定仅限于罪犯服刑期满,对于特赦犯的释放根本没有涉及,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个漏洞,应予以补充;比如减刑制度,《刑法》规定除了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之处,还必须具备“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条件,而《监狱法》却无这方面的规定,从而影响了两部法律之间的衔接性;还有《监狱法》第59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这与《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相冲突。

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最为经典表达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同时也包括“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等。

《刑法》规定了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罪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累犯,而且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故意犯罪按《刑法》的规定应为数罪并罚,而《刑法》并没有规定数罪并罚中的新罪应当从重处罚。

《监狱法》是专门关于刑罚执行的法,规定刑罚的适用是刑事实体法《刑法》的范畴,《监狱法》没有必要也不应该管辖实体法的东西,况且其规定违背了罪刑法定等最基本的刑罚原则。

《监狱法》制订在前,新《刑法》制定在后,对于罪犯服刑期间的故意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也很难说是对《刑法》的一种补充。

西文有一句著名的谚语:“把恺撒的东西还给恺撒,把上帝的东西还给上帝”意思是说世俗领域的事情由世俗的政权管辖,精神领域的事情由教会管辖。

今天我们同样可以说,把实体的东西还给实体法,把执行的东西还给执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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