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
【免费下载】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2005-11-01 06:39:18)第一条为了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值,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车物损失程度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价格认证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均依照本规程,可由当事人、授权代理人、保险公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个人或机构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指定的机构。
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经确认后,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诉讼机构调解、裁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合同关系人之间协商的依据。
第六条省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保险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
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或委托指定有关市、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
设区的市级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职责划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协商确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豫高法[1997]7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1997]78号)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受理1、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后称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之外,当事人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赔偿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前提下,不论公安机关进行调解的程序是否完备、对方当事人是否收到前款所述的公安机关出具文书,人民法院均应对案件进行受理。
2、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案,没有经过公安机关处理,或在公安机关处理期间,一方以扣车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之后,一方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对方当事人非法扣留其车辆、货物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予以受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处理的,如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调解,且当事人已经对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受害人以伤情发生变化需增加医疗费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赔偿的,如果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已按保险合同先行获得赔偿的,受害人应按有关规定将向责任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河南道路交通纠纷赔偿标准(河南道路交通纠纷赔偿标准最新)
河南道路交通纠纷赔偿标准(河南道路交通纠纷赔偿标准最新)模板一:河南道路交通纠纷赔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南省道路交通纠纷的赔偿标准,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交通事故的认定和赔偿标准第一节交通事故的认定第一条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的行车过程中,由于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等交通参与者的过错行为,致使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二条交通事故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1. 事件发生在道路上;2. 有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等交通参与者之间的直接相互碰撞;3. 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三条交通事故的责任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第二节人身伤亡赔偿标准第一条人身伤亡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伤亡程度、家庭状况、年龄、职业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二条人身伤亡赔偿包括以下方面:1.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2. 护理费用:按照被害人受伤程度和护理情况确定;3. 误工费:根据被害人的平均收入和伤残程度确定;4. 赡养费:根据被害人的年龄、职业和家庭状况确定;5. 残疾赔偿金:根据被害人的伤残程度确定;6. 按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根据被害人的劳动力丧失程度确定;7. 家庭悲痛费:根据被害人家庭成员的悲痛程度和生活状况确定;8.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被害人和家属的精神痛苦程度确定。
第三节财产损失赔偿标准第一条财产损失赔偿包括以下方面:1. 车辆修复费:根据被损毁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确定;2. 损毁物品赔偿:根据被损毁物品的实际价值确定;3. 维修期间的交通费用:根据被损毁车辆的维修期间的交通费用确定;4. 被损毁车辆的市场价值补偿;5. 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章违规行为的赔偿标准第一节违法停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第一条违法停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二节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第一条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同时要求其进行赔偿。
河南省公安厅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南省公安厅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2.03.01•【字号】豫公(通)[2002]72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公安厅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省公安厅、豫公(通)[2002]72号2002年3月1日发)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1河南省革委公安局关于整顿和加强预审看守工作的意见豫革公[1978]24号2河南省革委公安局关于整顿和加强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豫革公[1978]27号3河南省革委公安局、河南省人民银行关于认真开展反假币斗争的通知豫革公[1978]43号4河南省革委公安局关于人民警察公用服装管理使用的通知豫革公[1978])80号5河南省革委公安局关于监外执行假释管理的通知豫革公[1979]9号6河南省革委公安局、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不起诉的案件审批权豫革公[(1979]22号限问题的批复7河南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革公(治)[1979]28号8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革委公安局关于人民检察院逮捕、拘豫革公[1979]31号留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通知9河南省革委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逮捕、拘留条例切实加强预豫革公[1979]35号审、看守工作的意见10河南省革委公安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豫革公[1979]37号于重申执行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职权范围规定的通知11河南省革委公安局逮捕文书格式豫革公[1979]52号12河南省革委公安局刑满、提前释放人员和监外就医等户粮关系问豫革公[1979]117号题的通知13易燃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章条例(1980年3月13日制定)1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豫公[1980]13号15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延长办案期限和审批手续问题的指示豫公[1980]66号16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对豫公[(1980]102号四种人犯应予羁押的通知17河南省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细则(试行)豫公[1981]67号18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坚决制止看守所押犯逃跑的十项规定豫公(审)[1982]142号19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经济民警枪支管理的暂行规定豫公(内)[1982]252号20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收容审查流窜犯需要逮捕和劳动教养有关问题豫公(教)[1982]267号的通知21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试行规定豫公(治)[1985]84号22河南省乡镇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豫公(消)[1986]21号23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清理整顿生产性废旧金屑收购工作的通知豫公[1986]117号24河南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豫公(消)[1986]129号25河南省公安厅城市交通干警岗位职责(试行) 豫公(治)[1986]142号26河南省公安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试行方案豫公(保)[1986]143号27河南省公安厅看守所工作岗位责任制豫公(审)[1987]17号28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化学易爆物品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豫公(消)[1987]36号29河南省公安厅商店营业室用火用电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豫公[1987]63号30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看守所实行“四个管理”的意见豫公(审)[1987]117号31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对爆炸物品、旅馆业和公共场所整顿豫公(治)[1987]220号管理工作的意见32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拖拉机上路行驶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豫公信传[1987]1119号33河南省贯彻《电力实施保护条例》暂行规定豫公(保)[1988]3号3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豫公[1988]76号35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豫公[1988]104号36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重点工程保卫工作的意见豫公[1988]105号37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重点工程保卫工作的意见豫公[1988]106号38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快和深化派出所工作改革的意见豫公(治)[1988]114号39河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干警守则豫公(侦)[1989]115号40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出入境手续的几项制度豫公(侦)[1989]115号41河南省公安厅申请出入境人员须知豫公(侦)[1989]115号42河南省公安厅市镇居民申请农转非户口审批试行办法豫公(治)[1989]132号43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法豫公(交)[1989]215号律效力的通知4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重申收缴淫秽物品有关规定的通知豫公(治)[1989]226号45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劳动教养审批程序的规定(试行)豫公[1990]13号46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强制豫公(法)[1991]283号措施”应作何理解的批复47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标准(试行) 豫公(消)[1991]409号48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整顿治安联防队伍的意见豫公(治)[1991]411号49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集中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豫公(治)[1991]422号50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若干措施豫公[1992]12号51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狠狠打击犯罪活动努力维护冬季治安秩序稳定豫公[1992]15号的工作意见52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程序规定实施意见豫公(消)[1992]110号53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对卖淫嫖娼活动开展专项治理的意见豫公(治)[1992]168号5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开展集中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意见豫公(刑)[1992]171号55河南省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豫公(通)[1992]257号56河南省农村户口管理规定(试行)豫公(通)[1992]356号57河南省公安厅预审部门受理案件暂行规定豫公[1993]8号58河南省公安厅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标准扩大验证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公(通)[1993]50号59河南省经贸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豫公(通)[1993]102号60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新处理数据的通知豫公(通)[19931]82号61河南省公安厅第三届郑州少林武术节安全保卫意见豫公(通)[1993]271号62河南省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豫公(通)[1993]337号63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河南省消防管理规定》执行中几个问题的解释豫公(通)[1993]338号6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法律文豫公(通)[1994]40号书格式的通知65河南省公安厅集中整治农村社会治安工作实施意见(1994年6月制定)66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打击经济犯罪的通知豫公(通)[1994]194号67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新处理数据的通知豫公(通)[1994]200号68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对外地转入的驾驶员进行重新复训的通知豫公(通)[1994]206号69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在办理预审办案中严禁以权谋私的规定(试行)豫公(通)[1994]229号70河南省公安预审部门办案协作规定(试行)豫公(通)[1994]243号71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防火专项治理的通知豫公(通)[1994]280号72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特种车辆及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的通知豫公(通)[1994]314号73河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公(通)[1994]323号74河南省公安厅公共场所检查验收标准豫公明发[1994]462号75河南省推拿、按摩场所治安管理规定豫公(通)[1995]61号76河南省公安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豫公(通)[1995]259号77河南省公安厅公共娱乐场所异性陪侍活动治安管理规定豫公(通)[1995]263号78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据的通知豫公(通)[1996]185号79河南省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豫公[1997]13号80河南省消防产品认可备案实施细则豫公(消)[1997]27号81河南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有关规定豫公(通)[1997]38号82河南省公安厅《消防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有关文书格式样式豫公(通)[1997]114号83河南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管理细则(试行)豫公(通)[1997]146号84河南省公路巡警统一执法规定(试行)豫公(通)[1997]236号85河南省公安派出所工作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豫公(通)[1998]12号86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豫公[1998]25号的意见87河南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考核标准(试行)豫公(通)[1998]93号88河南省公安刑事技术二、三级点装备标准(试用)豫公(通)[1998]130号89河南省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分等细则(试行)豫公(消)[1998]221号90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生产销售有机高分子材料的暂行规定豫公(消)[1998]236号91河南省公安厅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实施办法豫公(通)[1998]383号92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机动车犯豫公(通)[1999]9号罪活动的通知》的意见93河南省公安机关经保部门办理金融财税犯罪经济案件的有关规定豫公(通)[1999]22号9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新数据的通知豫公(通)[1999]222号95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网吧”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公(通)[2000]42号。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本标准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标准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标准。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11
残疾赔偿金
农村居民
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
全责
主责
同责
次责
无责
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100%
80%
60%
40%
10%
机动车之间
两机动车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
全责:无责
主责:次责
同责
损害赔偿认定比例
100%:0%
70%:30%
50%:50%
三机动车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
全责:无责:无责
主责:主责:次责
共同主责:次责
同责
主责:次责:次责
主责:共同次责
3.对治疗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由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2
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3
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4
误工费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鉴定流程是怎样的交通事故中会造成车辆受损,当事⼈往往会对车辆受损情况进⾏鉴定,以便进⾏后续保险公司的处理以及案件的协商解决事宜。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交通事故车辆贬值鉴定流程是怎样的的相关资料。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鉴定流程是怎样的1、交通事故现场处理⼯作完毕后,受损车辆、物品需进⾏损失价格鉴定的,双⽅当事⼈或代理⼈(代理⼈持当事⼈的委托书代理书及⾝份证复印件),应到处理机关开出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前来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组委托鉴定⼯作;有涉及投保的车、物应及时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进⾏处理,否则出现的争议问题由当事⼈或代理⼈⾃⾏承担责任。
2、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组收到《鉴定委托书》后,向事故当事⼈ (或代理⼈)发出现场勘估通知。
事故当事⼈不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勘估鉴定场所的,视为⾃动放弃现场勘估参与权利。
3、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组鉴定⼈员现场勘估时对受损车辆或物品损坏状况、换件或修复项⽬进⾏具体记录,参与勘估的有关当事⼈当场对照后应对记录情况签署确认或提出异议。
4、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组按照规定的鉴定准则进⾏损失价格鉴定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车主或物主应按省规定的标准缴交鉴定费,然后领取《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
上述鉴定费由车主或物主先⾏垫付,待事故结案后由事故责任⼈按处理机关认定的责任⽐例承担。
5、《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经事故处理机关确认后,成为事故结案时确定损害赔偿的合法依据。
事故当事⼈如对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书》后内向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中⼼申请重新鉴定。
6、交通事故的车主或其指定代理⼈有权在鉴定数额范围内⾃⾏选择有技术资质的维修⼚进⾏修复,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不得强制指定⼚家修复;更换的零部件应与评估鉴定书的要求相符,维修⼚不得以次充好。
维修⼚家应对《鉴定书》列明的维修项⽬和换件项⽬作出质量承诺,按照《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与车主签订维修合同。
交通事故车辆定损标准
交通事故车辆定损标准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对受损车辆进行详细的损失鉴定。
这一过程通常由保险公司或专业的定损机构完成,包括对车辆的损坏程度、维修方案和费用进行评估。
通过对受损车辆的详细检查,可以了解车辆的具体损失情况,进而确定后续的维修方案和费用估算。
车辆定损的标准是根据该车的价位和投保的险种来决定的,如果投保人所投保的险种齐全,那么一旦该车辆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是会对该车所造成的损失百分之百地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由于车辆是价值比较高的财产,一般车主都会购买相应的保险,不过在理赔之前需要先对车辆定损。
当然,事故车辆定损标准不是固定的,定损是由交管部门委托价格主管部门鉴定的。
那么,交通事故车辆定损标准是什么?1.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定损已成为惯例。
保险公司没有这个定损的法律资格。
因为保险公司不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
所谓保险公司的定损;,只不过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为确定理赔数额提出的一个参考依据。
而这个参考依据只有在投保人认可的前提下,才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2.肇事司机作为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保险公司定损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数额的多少,其公正性依据不足。
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受损车辆的理赔单位,不能既评估车辆损失,又进行赔偿,有的还进行维修,全部垄断了车损赔偿市场,一家说了算,从法律上失去了与投保人的平等关系。
3.保险公司把预估损失的价格,作为受损车辆恢复原状的实际费用,其准确性依据不足。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怎样给车定损呢?除了事故双方认可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以外:(1)一是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确定的实际损失价格为准;(2)二是应该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价格为准。
交通事故中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39号各市、县计委、物价局、公安局:现将《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凡具有价格鉴证资格的中介机构均可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从事道路车物损失估价的鉴证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有关资料报送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
未经核准不得开展此项工作。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原则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估价鉴定;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价格鉴证工作可委托省级价格鉴证机构评估鉴定。
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直属支队管理的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价格鉴证工作,由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直属支队委托省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鉴定。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20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评估交通事故车物的损失价值,保证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客观、公正,维护国家、法人、公民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家计委《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载物品、道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道路设施(包括交通工程设施、通行费设施设备、绿化等)及其它等除人身伤害以外的直接损失的物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保监复[2001]88号成都保监办:你办《关于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价格认证中心对交通事故的定损费用及定损结论不作为保险理赔依据的请示》(成保监发[2001]16号)收悉。
你办的处理方式和有关意见建议,我们基本同意。
现将有关意见批复并重申如下: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的管理是一种行政行为,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以及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赔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它们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
二、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职责包括: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因此,对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损害赔偿,交通管理部门只有调解的职责,而没有裁决的权力。
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被保险人(保险车辆的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它相对独立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
同时,保险公司并非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也不是交通事故处理这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裁决(包括对保险的事故车辆的损失认定)对保险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评估理算,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双方既可以自愿协商,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即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或者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依法确定。
除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委托物价部门进行评估定损或者其定损结论得到裁判机关的采信,否则该定损结论对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
五、保险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不正当干预。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doc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专业技术类1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员岗位证书广东省物价局非行政许可类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1998]51号取消2安全主任资格初级实施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级和高级实施承办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类《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省府令第85号)取消3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非行政许可类《关于印发<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和<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90号)取消4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协作办公室非行政许可类《关于印发<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办法>和<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6]148号)取消5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资格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非行政许可类《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取消6深圳市监理员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行政许可类《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建立条例》取消7深圳市监理工程师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行政许可类《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取消8惠州市房地产中介资格惠州市中介管理协会非行政许可类取消技能类1插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2充填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3除灰设备检修工粤电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4电能表修校工广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5堆取料机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6风力发电运行检修员广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7干式气柜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8钢水罐准备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9公路工程试验工广东省交通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10供气营销员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11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2建筑电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广东省建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取消13建筑焊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广东省建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取消14盲板防护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5煤气加压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6煤气取样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7民用煤气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8破运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9燃气表装修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3]216号取消20燃气管道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21燃气输送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22燃气调压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23燃气用具安装检修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24燃气用具修理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3]216号取消25水工建筑测量工粤电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26水工仪器观测工粤电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27特种炉炼钢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28调车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29卸储煤值班员粤电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30液化石油气钢瓶检修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31医疗器械购销员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32医疗器械质管员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33移动电话机维修员广东天目通电信职业技能鉴定所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34中药制剂工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
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1】答辩人:吴,女,汉族,27岁,住址:涉及隐私省略被答辩人:杨,男,汉族,32岁,住址:涉及隐私省略答辩人因杨交通事故一案进行答辩,被答辩人诉求的赔偿数额过大,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事实和理由: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责任划分原则上无异议。
但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辩人出具驾驶的豫N-Txxxx出租车的营运证,以及被答辩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出租车驾驶员上岗证。
如被答辩人未出具,则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划分双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以及免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驾驶的出租车的营运损失的赔偿。
二、被答辩人诉请的各项费用,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需要特别答辩的是按照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停运损失亦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应当由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进行理赔。
本案中被答辩人的营运损失应由本案第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
三、被答辩人出具的关于涉案出租车的营运损失的证据不足。
被答辩人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只是对该出租车的损失具有参考价值的目的,该《价格评估结论书》中也有说明。
且对本案中的出租车营运损失评估过高,停运时间过长。
也不符合《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第九条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机构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委托后,应在3日内向委托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和《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财产估价鉴定清单》。
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1】答辩人:吴,女,汉族,27岁,住址:涉及隐私省略被答辩人:XXX,男,汉族,32岁,住址:涉及隐私省略答辩人因XXX交通事故一案进行答辩,被答辩人诉求的赔偿数额过大,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事实和理由: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责任划分原则上无异议。
但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辩人出具驾驶的豫N-Txxxx出租车的营运证,以及被答辩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出租车驾驶员上岗证。
如被答辩人未出具,则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划分双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以及免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驾驶的出租车的营运损失的赔偿。
二、被答辩人诉请的各项费用,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需要特别答辩的是依照2012年12月21日实施的《XXX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变乱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五条划定,停运损失亦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应当由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进行理赔。
本案中被答辩人的营运损失应由本案第二被告XXX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
三、被答辩人出具的关于涉案出租车的营运损失的证据不足。
被答辩人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只是对该出租车的损失具有参考价值的目的,该《价格评估结论书》中也有说明。
且对本案中的出租车营运损失评估过高,停运时间太长。
也不符合《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第九条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机构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委托后,应在3日内向委托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和《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财产估价鉴定清单》。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doc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专业技术类1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员岗位证书广东省物价局非行政许可类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1998]51号取消2安全主任资格初级实施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级和高级实施承办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类《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省府令第85号)取消3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非行政许可类《关于印发<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和<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90号)取消4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协作办公室非行政许可类《关于印发<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办法>和<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6]148号)取消5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资格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非行政许可类《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取消6深圳市监理员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行政许可类《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建立条例》取消7深圳市监理工程师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行政许可类《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取消8惠州市房地产中介资格惠州市中介管理协会非行政许可类取消技能类1插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2充填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3除灰设备检修工粤电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4电能表修校工广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5堆取料机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6风力发电运行检修员广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7干式气柜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8钢水罐准备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9公路工程试验工广东省交通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10供气营销员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11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2建筑电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广东省建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取消13建筑焊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广东省建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取消14盲板防护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5煤气加压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6煤气取样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7民用煤气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8破运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9燃气表装修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3]216号取消20燃气管道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21燃气输送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22燃气调压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23燃气用具安装检修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24燃气用具修理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3]216号取消25水工建筑测量工粤电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26水工仪器观测工粤电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27特种炉炼钢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28调车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29卸储煤值班员粤电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30液化石油气钢瓶检修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31医疗器械购销员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32医疗器械质管员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33移动电话机维修员广东天目通电信职业技能鉴定所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34中药制剂工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
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2005-11-01 06:39:18)第一条为了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值,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车物损失程度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价格认证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均依照本规程,可由当事人、授权代理人、保险公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个人或机构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指定的机构。
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经确认后,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诉讼机构调解、裁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合同关系人之间协商的依据。
第六条省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保险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
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或委托指定有关市、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
设区的市级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职责划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协商确定。
河南省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试行)
河南省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推行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是指凌晨6时至夜间21时,在本省省辖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下列道路交通事故:(一)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各方均投保交强险的;(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当事方投保交强险的;(三)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方或多方未能证明投保交强险的;(四)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一方或多方机动车在省外投保交强险,但承保公司在河南省内尚未设立同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五)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各方均未能证明投保交强险的;(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当事方未能证明投保交强险的;(七)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一)发生在夜间21时至次日6时时段内的道路交通事故;(二)机动车无号牌、行驶证或检验合格标志的;(三)驾驶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马醉药品的;(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七)其中一方逃逸的。
第二章现场记录第四条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确认车牌号、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号、交强险凭证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2年9⽉17⽇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公告法释〔2012〕19号《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17⽇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2年12⽉21⽇起施⾏。
最⾼⼈民法院2012年11⽉27⽇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条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下列情形之⼀,⼈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有过错,并适⽤侵权责任法第四⼗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原因之⼀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因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过错的。
第⼆条未经允许驾驶他⼈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挂靠⼈和被挂靠⼈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最后⼀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车辆定损时间规定是什么
车辆定损时间规定是什么事故车辆定损需要多久1、车辆定损没有时间规定,但是保险报案有时间规定。
2、国家对车险定损时间并没有硬性要求,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不能协商解决,需要打电话通知交警处理。
与此同时,打算走保险的需要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然后再去定损。
3、保险报案是有时间规定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是:车险事故发生后,必须48小时之内报案。
一般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想走保险的车主都是当场报案。
4、报案之后,保险公司勘查人员会在接到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现场、车辆损失的勘查和检验工作。
如果是异地出现,一般会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
5、车险定损后,根据车险种类和交通事故性质,每一单保险的理赔速度都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一周左右的时间可以完成理赔。
发生事故后,第一件事是要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会要求投保人在车辆发生损失时48小时内报案,而如果车主没能在规定时间内报案,可能就会造成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增加审核流程,延误理赔速度。
事故车辆定损标准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事故车辆定损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当事人各方参加,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涉及保险车辆时,召集保险公司参加,车损确定后,由各方当事人自选厂家修复车辆,交警部门不得指定或定点修理厂家。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_真题-无答案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总分353,考试时间90分钟)一、道路交通事故车无损失价格鉴证(一)单项选择题1. 车损价格鉴证的客体是( )。
A. 车辆、车载货物、道路设施和第三人财产的损失价值B. 人员伤亡损失C. 鉴证标的自身的全部重置价值D. 价格鉴证机构2. 下列有关道路交通事故以及车损价格鉴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道路交通事故车损价格鉴证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执业资格的价格鉴证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价值进行鉴定、认证和复核裁定的过程B.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管理法规,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C. 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指车辆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所造成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和第三人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问接损失D. 在车损鉴证中,通常要鉴证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E. 直接损失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损财产恢复其原状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工时费、其他相关费用等3. 下列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指车辆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所造成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和第三人财产的损失B. 道路交通事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C. 在车损鉴证中,通常只鉴证车辆、车载货物和第三人财产的直接损失D. 车损鉴证需要考虑全部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第三人财产损失4. 在价格鉴证工作中,车损鉴证的范围包括( )。
A. 事故车辆损失B. 人身伤害赔偿C. 交通设施损失D. 车载货物损失E. 施救费用5. 以下关于车损价格鉴证工作应遵循的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
A. 修理为主、更换为辅原则,是指事故车大部分配件修复,小部分配件更换B. 质量对等原则,是指需更换配件须与原配件在质量和成新率上完全对等C. 相关性原则,是指与已损坏配件相关的配件均应更换D. 统一标准原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应遵循统一的配件价格、工时费用和其他费用标准6. 车损鉴证工作需要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
管理学院《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考试试卷(2313)
管理学院《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判断题(3分,每题1分)1. 一般来说,无形资产投资收益高、风险大,因此,无形资产价格鉴证时折现率往往要低于有形资产价格鉴证的折现率。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2. 由于技术进步而引起的机器设备贬值属于经济性贬值。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3. 流动资产价格鉴证是单项价格鉴证,不需要以其获利能力进行综合性价格鉴证。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2、单项选择题(108分,每题1分)1. 企业整体资产价格鉴证,其收益还原或折现的基础最宜采用()。
A.利润总额B.净现金流量C.净利润D.税后利润答案:B解析:2. 在企业的流动资产中,按变现速度由快到慢排列正确的顺序是()。
A.银行存款、存货、在制品B.存货、银行存款、在制品C.在制品、银行存款、存货D.银行存款、在制品、存货答案:A解析:按其变现的快慢排序,货币形态的流动资产首先是随时可用的资金,其次是可在短期内出售的存货和近期可变现的债权性资产,再次是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在制品及准备耗用的物资。
3. 下列关于机器设备价格鉴证的收益法说法错误的是()。
A.使用收益法的前提条件包括能够确定机器设备的获利能力、能够确定合理的折现率、能够确定合理的收益期限B.单台机器、生产线、成套设备等机器设备组合可以使用收益法鉴证C.对于租赁设备,其租金收入就是收益D.可以根据类似设备的租金及市场价格确定折现率,多个参照物可取平均值答案:B解析:机器设备价格鉴证的收益法,是通过预测设备的获利能力,对未来的净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为现值,作为机器设备的鉴证价格的方法。
单台机器设备,一般不具有独立获利能力,因此,单台机器设备通常不采用收益法鉴证。
对于生产线、成套设备等具有获利能力的机器设备组合可以使用收益法鉴证。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13•【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2期1.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查明哪些事实?答: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要围绕以下十个方面查明事实:一是事故发生及造成人员、财产损害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案涉车辆概况,如是否系营运车辆或特种车辆、车辆行使路线;3.事故造成何种后果,如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等。
二是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具体责任认定及申请复核情况;2.是否涉嫌酒驾、逃逸、无证驾驶等情形及交警部门认定的具体表述。
三是车辆权属、使用及投保情况。
1.车辆所有人和车辆驾驶人。
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应查明驾驶人使用该车辆的来源(如借用、出租、挂靠、职务行为等);2.车辆所投保险情况,包括投保人、保险人、保险时间、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
3.对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存在争议的,应列明保险合同中争议免责条款的约定内容。
四是受害人概况。
受害人年龄、职业、社保及家庭成员情况等。
如事故还造成其他人受伤,需查明其他受害人是否提起诉讼及诉讼结果、保险赔付情况等。
五是受害人治疗及医疗费支出情况。
1.住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天数;2.入院及出院伤情诊断情况;3.支出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情况;4.外购药情况,长(短)期医嘱单就该药物医嘱情况;5.医嘱载明的陪护情况;6.出院时医嘱情况。
六是人身伤残或财产损失鉴定/评估情况。
1.鉴定/评估申请人、申请事项;2.委托人或单位、鉴定/评估机构名称;3.委托鉴定/评估时间;4.鉴定/评估报告作出日期、鉴定/评估结论;5.鉴定/评估费支出情况;6.鉴定/评估中检查费支出情况;7.重新鉴定/评估情况,包括对鉴定/评估意见书面异议、补充鉴定/评估、鉴定人或评估人出庭情况、停运损失的评估情况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3]39号
各市、县计委、物价局、公安局:
现将《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具有价格鉴证资格的中介机构均可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从事道路车物损失估价的鉴证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有关资料报送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
未经核准不得开展此项工作。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原则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估价鉴定;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价格鉴证工作可委托省级价格鉴证机构评估鉴定。
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直属支队管理的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价格鉴证工作,由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直属支队委托省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鉴定。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20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评估交通事故车物的损失价值,保证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客观、公正,维护国家、法人、公民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家计委《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载物品、道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道路设施(包括交通工程设施、通行费设施设备、绿化等)及其它等除人身伤害以外的直接损失的物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记价办法和标准,对事故车物损失的价值进行的估价鉴定和复核裁定。
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按本规定进行估价鉴定。
一般以下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或依法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对损失价值无争议的事故,不进行估价鉴定。
第五条承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的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机构必须具有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证机构资质证》;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必须具有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凡在河南省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物损失需要估价鉴定的,原则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当地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机构进行估价鉴定。
必要时,可而已委托其他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估价鉴定。
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估价鉴定时,由委托单位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委托书》。
估价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车辆单位、车辆型号、牌照号码、发动机号、底盘号、受损部位和受损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事故发生地及时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骨架应遵循合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机构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委托后,应在3日内向委托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和《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财产估价鉴定清单》,情况复杂的经委托部门同意,可延长2日。
另有约定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应使用由省计委、省公安厅统一制定文书格式。
第十条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机构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和调解赔偿保险理赔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进行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工作时,应由公安交通部门通知事故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未到场的,公安交通部门和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机构应分别记录在案,不影响骨架坚定工作进行。
车物、车载物品投保的,投保人应通知保险公司专职人员到场,保险公司专职人员不到场的,公安部门和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机构应分别记录在案,不影响估价鉴定工作的进行。
事故车辆估价鉴定应遵循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进行。
车辆更换的零部件或总成的质量要对等,应保证安全、保证使用寿命、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和外观基本恢复事故前的状况。
第十一条车载物品、路产、交通设施以及其它物品直接经济损失的鉴定方法与标准按国家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事故当事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后3日内向处理该起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估价鉴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重新委托原估价机构或其他估价机构重新估价鉴定一次,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重新估价鉴定结论书》。
如事故当事方仍有异议,可向省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申请,省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复核估价鉴定结论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失复核估价鉴定结论书》为最终结论。
事故当事方对最终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省公安厅、省计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公安厅、省计委成立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裁定委员会实施最终裁定。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实行有偿服务,由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方收取,先由事故当事人预付,待结案时由责任人按责任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车损估价鉴定人员应事实求是,廉洁奉公。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的,一经查实,发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估价鉴定人员在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
㈠是本案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车物损失公正估价的。
第十六条接受交通事故损坏车辆修理业务的厂家,应事先了解损坏车辆车况和车损评估鉴定书的有关内容,在接受修理业务的同时,即视为承认车损评估鉴定书的结论,并应保证修理质量及承担相应义务,同时出具维修竣工证明。
在修理过程中如发现有遗漏部件,当事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予以补充鉴定,补充鉴定不再收费。
第十七条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估价鉴定操作规范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公安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