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证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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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证调查报告

引言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结合2xx 年全国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的庭审中心主义,成都市两级法院于20xx年2月底推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改革过程中,各项确保以庭审为中心的举措得到了充分展示,严格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亦得到有效执行。对于刑事庭审实质化而言,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直接作用在于将不具证据资格的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外,从而提高庭审效率。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言,刑事庭审实质化将更有效地促进其适用,发挥其价值。

就非法证据排除来说,不论在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是老生常谈的话题,2012年被纳入刑事诉讼法典后有关其探讨的著述更为丰硕。在借鉴前人思想的基础上,调研报告以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为背景,在展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状况的基础上,对比分析成都市两级法院按照刑事庭审实质化要求进行示范开庭审理的210件案件以及改革前期随机抽取的210件案件素材,总结梳理该项改革下法官排除非法证据的特点和改革取得的成绩,同时剖析法官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存在顾虑的原因,最终从改革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提出意见建议,以帮助法官解除困惑,进一步深化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成果、促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适用。

一、刑事庭审实质化下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践情况

(一)整体情况

以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前随机抽取的210件案件样本以及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后按要求示范开庭审理的210件案件为对比素材,分析发现,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情况变化较大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前,27件案件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占审理案件总数的12.86%。5件案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占审理案件数的2.38%、占申请案件数的18.52%。1件案件最终实际排除了非法证据,占审理案件数的0.48%、占申请案件数的3.70%、占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案件数的20%。

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后,73件案件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占审理案件数的34.76%。18件案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占审理案件数的8.57%、占申请案件数的24.67%。6件案件最终实际排除了非法证据,占审理案件数的2.86%、占申请案件数的8.22%、占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案件数的33.33%。

以审理案件数210为基数,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后较之于改革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数上升1.7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件数上升2.6倍、最终实际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数上升5倍。不论是从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数、还是从启动数以及最终排除数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效果较改革之前明显增强。

(二)具体情况

法官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会得出三种结论,分别为全部排除、部分排除以及不予排除。根据我们的调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18件案件中,6件案件的证据得到了

部分排除,其余12件案件的调查结论为不予排除,排除率为33.33%(见图二)。为更好地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具体情况,我们对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的18件案件进行了归纳和梳理。

1.非法证据得以排除的案件情况

我们梳理出排除非法证据的6件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排除的非法证据以言词证据为主。司法实践中以申请排除言词证据的居多,申请排除言词证据的理由以遭受刑讯逼供为主,6件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案件中,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即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的案件有5件,排除非法收集的物证案件有1件。言词证据是非法证据排除的主要对象,而物证的排除较为困难,排除物证的情况极为少见。

(2)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非常充足。从顺利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来看,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的线索材料非常充足,足以令法官相信存在非法取证的事实,且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公诉方又难以证明取证的合法性,法官此时对证据的审查无需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认定和排除非法证据便更为直接大胆。

(3)排除非法证据对案件定罪量刑无实质影响。一般而言,证据因非法被排除,被告人则可享受该非法证据被排除的诉讼利益,获得对其有利的定罪量刑结果。然而就调研情况来看,6件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并未因排除了非法证据而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实质影响。除1

件案件因排除了非法证据导致被告人量刑轻缓外,另外5件案件的其他证据仍然可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情况。

2.非法证据未得以排除的案件情况

通过梳理,我们发现12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却未予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判断取证合法的理由说服力不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公诉方针对取证合法性予以举证后,法官会根据举证情况对证据非法与否、是否予以排除等情况作出判断并告知控辩双方当事人,同时告知对不符关于非法证据所做判断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在告知控辩双方当事人时,法官应对自己的判断作出必要的说明和阐释。然而司法实践中,很少有法官会对作出决定的理由予以说明或者充分说明。出现该情况的案件有4件,占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却未排除非法证据案件数的33.33%。

(2)加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取证非法的证明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只承担提供线索或材料的义务,并不承担证明侦查人员取证非法的责任。而司法实践中,法官却下意识地增加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这种种证明义务。出现该情况的案件有3件,占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却未排除非法证据案件数的25%。

(3)结合全案情况判断某一证据取证的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是仅就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调查的一个独立的程序事项,不应牵扯到整个案件实体事实的查明,不应因案件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而认定证

据收集合法。而司法实践却易将两者混为一谈,致使法官以全案的罪行成立与否来判断证据收集的合法与否。出现该情况的案件有7件,占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却未排除非法证据案件数的58.33%。

(4)瑕疵证据的补正标准未予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对瑕疵证据实行了可补正规则,当司法实践中确有瑕疵证据存在的情形时,法官会建议公诉机关进行补救。然而,法官在审查判断瑕疵证据以及让侦查人员补正说明时,却未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给予充分的说明,大多选择告知已作出合理解释而采用该瑕疵证据。出现该情况的案件有2件,占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却未排除非法证据案件数的16.67%。

(三)特点及态势

1.积极效应

(1)排除非法证据有具体操作规定可供指引。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过程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本地实际专门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范等制度文件,从各个环节对涉及排除非法证据的事项进行了说明与阐释,弥补了法律规定较为宽泛、缺乏实践操作性的缺陷,为法官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非法证据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法官面对非法证据排除不知如何下手的尴尬境遇。根据我们的调查,71.74%的刑事审判法官表示相关操作规范的出台较大程度的促进了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地开展,对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有益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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