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查询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一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权查询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执行情况和法律文书。
(2)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当事人有权查阅执行案件的相关材料。
(3)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变动、抵押、质押、留置等制度,为查询执行案件提供了物权保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制度,为查询执行案件提供了合同保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范围、责任承担等制度,为查询执行案件提供了侵权责任保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的认定、刑罚的种类、执行等制度,为查询执行案件提供了刑法保障。
五、总结
查询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查询执行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查询执行案件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地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查询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关二审新证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整理
有关二审新证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整理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目前是第139条)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
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15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审可以申请调查取证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二审可以申请调查取证吗篇一: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15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范文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法院:
经过调查取证申请人(姓名:XXX 性别:XXX 身份证号码:XXX)因XXXXX与被申请方(姓名:XXX 性别:XXX 身份证号码:XXX)之间的XXXX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特向贵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一、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对申请事项的简要叙述,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方之间存在的问题、争议的具体内容、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的主张等)
二、调查取证的目的和内容:
(明确表示希望法院调查取证的具体目的和内容,如取证的时间、地点、证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三、调查取证的理由和依据:
1.(列举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或其他具体事实,说明该证据对申请人的主张具有重要意义)
2.(说明为何申请人无法自行取得相关证据,需要法院协助调查取证)
四、调查取证的方式和时间安排:
1.(列出希望法院采取的具体方式,如询问证人、勘验现场等)
2.(说明调查取证的时间安排,如希望尽快开庭审理,需要法院尽早完成调查取证等)
五、相关法律依据:
(列出适用于本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六、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七、联系方式:
(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
八、附件:
(列出附带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合同、照片等)
特此申请,敬请批准!
申请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民事调查取证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调查取证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话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在一般情况下,民事纠纷的证据是原告自己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必要的情况下可申请人民法院帮忙调查取证。
一、民事调查取证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上述三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时限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诉讼中应特别注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
调查取证是律师履行职责的核心环节,然而,这一过程中的权限及范围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本文旨在对我国法律体系下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范围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律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律师调查取证的含义与法律依据1.律师调查取证的含义律师调查取证,是指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或提供法律咨询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材料的行为。
2.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我国《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可以依法收集、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范围进行了明确。
三、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范围1.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以下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1)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等;(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范围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主要包括:(1)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2)与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的身份、背景、动机、行为等相关的信息;(3)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四、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限制与职责划分1.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限制(1)律师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2)律师不得采取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收集证据;(3)律师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4)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律师调查取证的职责划分(1)律师负责调查取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2)律师应当对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律师应当将调查取证的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4)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
查案件卷宗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案件卷宗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重要资料,它记录了案件的全部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查案件卷宗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案件的审理、执行以及司法监督都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查案件卷宗的行为,保障司法公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查案件卷宗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查案件卷宗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证据,保证案件事实的清楚,证据的确实、充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收集、整理、保管档案;(二)依法提供档案服务;(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不得擅自涂改、伪造、销毁档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执行卷宗,但执行卷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查案件卷宗的权限和程序(1)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有权查阅案件卷宗。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权查阅案件卷宗。
(3)律师、代理人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案件卷宗。
2.程序(1)查阅案件卷宗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擅自复制、涂改、销毁卷宗。
(2)查阅案件卷宗时,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3)查阅案件卷宗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律师诉前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我国法律规定了律师在诉前调取证据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从律师诉前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程序、限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律师诉前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充分理由证明该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准许。
”三、律师诉前调取证据的程序1.提出申请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需调取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时,律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书,载明申请调取的证据种类、范围、用途等;(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3)有充分理由证明该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的证明材料;(4)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的证明材料。
2.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律师的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申请调取的证据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申请调取的证据是否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4)申请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3.法院决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准许;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不予准许,并告知律师。
4.律师调取证据律师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背景在民事诉讼中,有时候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或者证据,需要通过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来确立事实。
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是一项比较重要的程序,也是保障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
相关法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查封扣押人等询问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他们提供书面证言、说明或者证明文件;可以对有关人员证言、勘验有关物品、现场等进行录音录像或者记录。
对拒不回答,提供虚假证言等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通过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确立事实,稳固自己的法律地位。
申请流程第一步:准备材料申请者在申请前应当准备好以下材料:1.调查取证申请书2.有关证据材料第二步:填写申请书在填写调查取证申请书时,应当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以下是一些应当注意的问题:1.申请书应当具备一定的规范性,确保格式正确、内容充实。
2.申请人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以便法院联系。
3.在申请书中,应当清楚地表述自己的诉求和要求,注明调查取证请求的具体内容和目的。
4.申请人应当保证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否则会影响申请的效果。
第三步:提交申请书按照规定,申请人应当将自己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到最近的人民法院。
同时,在提交申请书的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
申请费的数额根据法院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第四步:等待法院受理一旦申请被提交,法院工作人员就会进行审核。
审核的过程通常需要几天到数周的时间。
如果申请符合相应的条件和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就会受理这个申请。
受理之后,法院会告知申请人关于调查取证的具体安排和流程。
注意事项在申请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法院工作人员,遵守法庭纪律。
2.在申请书中,应当清晰地表述自己的诉求和要求,注明调查取证请求的具体内容和目的。
3.在准备证据材料时,应当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虚假证明和隐瞒真相。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指定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第二条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
起诉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
申请调查的证据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管辖等与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二审程序案件,申请调查的证据应为新证据。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执行完毕或终结前提出。
申请调查的证据包括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第三条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为由接受调查人保管并
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但不包括证人证言、物证。
第四条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
(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
(五)代理律师规范使用律师调查令的承诺书。
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律师职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律师履行职责的必要手段。
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对于规范律师调查取证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二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2)第二十三条:律师调查取证,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六十六条: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2)第七十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2)第四十二条: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调查取证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2)第三十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5.《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管理法规,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律师法院阅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事实的权利。
法院阅卷制度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律师法院阅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阅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依法执业,享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文件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律师代理诉讼的,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律师代理诉讼的,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十条明确指出:“律师有权查阅案件材料,查阅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方式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律师阅卷的范围1.案件卷宗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审判人员会议记录等。
2.法院调查材料包括调查取证记录、询问笔录、询问证人记录、勘验笔录等。
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
四、律师阅卷的程序1.申请阅卷律师需要向法院提出阅卷申请,说明阅卷的目的、范围和所需时间。
2.法院审查法院收到律师的阅卷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阅卷。
3.指定阅卷时间和地点法院批准阅卷申请后,应当指定阅卷的时间和地点。
4.律师阅卷律师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查阅案件材料。
5.复制材料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如需复制案件材料,可以向法院提出复制申请,经法院同意后进行复制。
五、律师阅卷的限制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律师在阅卷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范文(调取证据申请书模板)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范文(调取证据申请书模板)经常听到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调查取证是律师执业的重要环节,在诉讼中,无论刑事辩护,还是民事、行政诉讼,律师的意见如果没有相应证据的支持,那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难有充分的说服力。
而调查取证则是律师获取证据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调查取证却历来是困扰律师的一个难题。
以下对律师办理刑事案调查取证法律依据进行汇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4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35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1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最高法《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条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9篇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9篇第1篇示例: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尊敬的法院:我是某某公司/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某某案向法院提出以下事宜:一、案情简介我方系某某公司/个人,被某某单位/个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涉及侵权/合同纠纷/其他纠纷(具体情况叙述)。
我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名誉损害/其他损失(具体情况叙述),希望法院能依法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二、调查取证请求为了查清事实真相,我方请求法院按照以下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取证:1. 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列明需要的证据材料);2. 要求被申请人出庭作证;3. 要求法院调查相关第三方证人、鉴定机构等;4. 允许我方委托律师参与现场调查取证。
三、相关法律依据我方请求法院依据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请求基于以上情况,我方诚恳请求法院依法受理本次调查取证申请,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予以处理,保障我方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
申请人(盖章):日期:年月日以上为我方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书,如有不足之处,还请法院指正。
感谢法院在此案中的支持与协助!想详细了解法院调查取证的流程与要求,请您随时联系我方。
期待尽早收到法院的审批和支持!第2篇示例:【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尊敬的法院:我们是xxx公司(或个人),现函告如下:一、因xxx事件(或纠纷)起因于xxx,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希望能够查明事实真相,为案件的顺利审理提供有力证据。
二、具体要求如下:1. 调查对方当事人xxx公司(个人)涉及的资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2. 调查对方当事人xxx公司(个人)的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营业收入、纳税情况等;3. 调查对方当事人xxx公司(个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轨迹,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活动轨迹、社交关系等;4. 调查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信息。
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don't give up and don't give i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3.其他。
在治安稳定,法律健全的当今社会,大多数的人都在按部就班的工作生活。
但是即使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的周围也难免偶尔会发生一些涉及到刑事诉讼的事件。
那么如何在遇到相关刑事诉讼事件时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提供一些有关案件的关键证据无疑是维护自己权益最重要的途径。
下边给大家讲一下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最新证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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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新规证据新规| 民事诉讼中证据新规操作指南(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篇)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证据新规》,较2008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8〕19号),有大幅修改。
《证据新规》中关于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方面完善了调查收集证明的范围,新增了鉴定证据获取规则,证据保全申请、担保、赔偿、管辖以及鉴定人、鉴定证据、鉴定费用和书证规则等重要内容。
具体如下: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旧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
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修改)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旧规第二十二条修改)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新增条文)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尊敬的法院:
本人系某企业的股东之一,近期发现该企业存在严重的
财务问题。
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以及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本人提出申请,请求贵法院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取证。
首先,本人发现该企业的财务数据出现多次异常,包括
资金流入流出及账目记录不符,财务报表不真实等情况。
此外,公司管理层和高管人员多次变动,且未公开向股东说明情况,对企业的财产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
这些问题导致该企业的正常运营和股东权益受到严重影响,需要贵法院进行深入调查。
其次,本人认为存在一些可能涉及犯罪的行为。
例如,
企业高管未按照法律规定向股东公开财务数据,可能构成隐瞒财产、欺诈等犯罪行为。
此外,本人对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存疑并须予以调查。
鉴于上述情况,本人特向贵法院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对该企业的财务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进行勘
验和调取,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对该企业的管理层、高管人员的工作记录、通信记录、财务报表等进行调取和勘验,以查明其是否有违法行为。
3. 对该企业股东情况、分红记录、企业合并、收购记录
等进行调查,以确定实际控制人身份和所持份额。
4. 对监管部门关于该企业的行政处罚记录、税务记录等
进行调取,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合法性。
请贵法院依法审理并对申请予以支持,让公平正义得到体现。
本人愿意配合贵法院的调查工作,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现附证据材料并请求尽快受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X
年月日。
北京法院新规:诉讼中可申请调查令、实习律师可立案
北京法院新规:诉讼中可申请调查令、实习律师可⽴案2015年8⽉6⽇,北京第四中级⼈民法院(四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其近期拟定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规定(试⾏)》,表⽰将从⽴案、诉讼、执⾏各个环节维护好律师的执业权利,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这是个好消息。
其中,关于可以在民事诉讼和执⾏过程中向律师签发调查令的规定,更是被⼴⼤律师点赞。
藉此,将相关问题简单梳理如下:1、调查令是指当事⼈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法取得⾃⼰需要的证据,经申请由法院批准后签发给当事⼈的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件。
2、最⾼院关于调查令的规定。
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规定“三、各级⼈民法院应当依照律师法和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种⾏之有效的措施,创造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
……(七)根据⼗届全国⼈⼤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全国⼈⼤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要求,⼈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积极探索和试⾏证据调查令做法,并认真研究相关问题,总结经验。
”3、各地法院关于调查令的规定。
近年来,全国多地法院均进⾏过相关尝试并发布过关于调查令的规定,如江苏⾼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庭前程序的意见(⼀)(试⾏)》、上海⾼院《关于⽴案审查阶段适⽤调查令的操作规则(试⾏)》,规定律师在诉讼中可持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进⾏调查取证,部分地区实⾏效果还不错,颇受当地律师好评。
部分法院的规定,限于执⾏阶段,如河南⾼院《关于在执⾏程序中使⽤调查令的若⼲规定(试⾏)》。
4、北京也有关于调查令的专门规定。
如2004年《北京市⾼级⼈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意见(试⾏)》(京⾼法发(2004)258号),以及2006年北京市⾼级⼈民法院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过《关于规范房产执⾏和协助执⾏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法发[2006] 319号),对执⾏阶段调查令的申请、出具、使⽤和协助,以及⽂书格式等均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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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
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
应当调查收集。
”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
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
审查确定其效力。
”
2、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
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
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
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
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
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其他材料。
”
3、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
4、调查取证申请书包含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
5、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拒绝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
6、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人员调查取证会怎样?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