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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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1651-2008
Code of Practice for selection of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s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T11651-19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本标准与GB/T11651-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个体防护装备”和“防护性能”的定义;
——增加了“冒顶片帮”和“WBGT指数”的定义;
——增加了事故类型的分类;
——修改了“高温作业”、“低温作业”、“噪声作业”、“低压带电作业”、“高压带电作业”等作业类别的说明;
——增加了“有碎屑飞溅的作业”、“操作转动机械”、“人工搬运”、“接触使用锋利器具”、“地面存在尖利器物的作业”、“手持振动机械”、“地下作业”、“一般性作业”等作业类别的说明;
——增加了“井下作业”作业类别;
——增加了个体防护装备的种类,如“焊接面罩”、“防腐蚀液护目镜”、“防水护目镜”、“防昆虫手套”、“防放射性手套”、“防静电手套”、“焊接手套”等;
——修改了部分个体防护装备的名称;
——修改了表2中部分个体防护装备的防护性能说明;
——修改了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
——增加了表3中代号的中文说明;
——修改了个体防护装备的判废条件和判废程序内容;
——增加了附录A“个体防护装备选用和判废程序”;
——修改了附录B“个体防护装备使用期限”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文芬、傅雅惠、藏兰兰、盛海涛、许超、卢伟、罗穆夏。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1651-19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的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选用个体防护装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2903-2008 个体防护装备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12903-2008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个体防护装备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PPE)
从业人员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各种护品的总称。
注:在生产作业场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也称个体防护装备。
3.2
防护性能 protective properties
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有害因素,保护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能力。
3.3
有效防护最低指标 minimum effective protection requirement
个体防护装备所具有的最低防护能力。
3.4
有效使用期 effective duration
到达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使用时间。
3.5
冒顶片帮 roof fall and rib spalling
矿井、隧道、涵洞开挖、衬砌过程中因开挖或支护不当,造成顶部或侧壁大面积的垮塌。
注:工作面、侧壁坍塌称为片帮,顶部垮落称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
3.6
WBGT指数 WBGT-index
表示人体接触生产环境热强度的一个经验指数。
注:WBGT指数亦称为湿球黑球温度(℃),它采用了自然湿球温度、黑球温度和干球温度三种参数,并由式(1)、式(2)计算而得。
式中:
t<sub>nw</sub>——自然湿球温度;
t<sub>g</sub>——黑球温度;
t<sub>a</sub>——干球温度。
4 作业类别
4.1 按照工作环境中主要危险特征及工作条件特点分为39种作业类别,见表1。
表1 作业类别及主要危险特征举例
表1 (续)
表1 (续)
4.2 实际工作中涉及多项作业特征的,为综合性作业。
5 个体防护装备的防护性能
常用个体防护装备防护性能的说明,见表2。
表2 个体防护装备防护性能的说明
表2 (续)
表2 (续)
6 选用
6.1 根据作业类别可以或建议佩戴的个体防护装备,见表3。
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程序见附录A。
表3 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
表3 (续)
表3 (续)
表3 (续)
表3(续)
6.2 综合性作业需根据作业特点选择多功能防护装备。
6.3 在选择各种防护用品时,除本标准外,还应参考相应的选用规范,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并根据实际作业情况选择个体防护装备。
7 判废规定
7.1 判废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予判废,包括:
a)所选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
b)所选用的个体防护装备与所从事的作业类型不匹配;
c)个体防护装备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要求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d)个体防护装备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破损或超过有效使用期;
c)所选用的个体防护装备经定期检验和抽查为不合格;
f)当发生使用说明中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时。
7.2 判废程序
7.2.1 按照附录A中图A.2的个体防护装备判废程序进行判废。
7.2.2 判废后的个体防护装备应立即封存,并建立封存记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和判废程序
A.1 根据可识别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
选用流程见图A.1。
图A.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程序
A.2 个体防护装备判废程序
见图A.2。
图A.2 个体防护装备判废程序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个体防护装备使用期限
表B.1 个体防护装备使用期限 见表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