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护理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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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站护理管理规章制度

护士站护理管理规章制度

护士站护理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护士站护理管理工作,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护士站的护理管理工作,包括护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工作流程、应急措施等。

第三条护士站护理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医院相关法律法规、护理伦理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严格执行医院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护士站应建立健全护理管理团队,明确各岗位职责,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护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护士站应配备足够的护理人员,保证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护理服务。

第六条护士站应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护士站应建立健全患者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八条护士站应建立健全感染控制管理制度,保障患者和护理人员的健康安全。

第二章护理人员行为规范第九条护理人员必须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患者的私人信息。

第十条护理人员必须服从医嘱,按照医嘱要求给予患者正确的护理。

第十一条护理人员必须保持职业素养,遵守护理伦理规范,不得有任何不当言行和行为。

第十二条护理人员必须遵守护理纪律,服从护理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护理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服装整洁、言行得体,积极向患者传递正能量。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护士站应建立健全接诊制度,及时准确记录患者信息,确保患者得到及时的护理服务。

第十五条护士站应建立健全护理记录制度,对患者的病情、护理记录进行详细记录,便于医护人员查阅。

第十六条护士站应建立健全护理流程,规范护理操作,确保护理质量。

第十七条护士站应建立健全护理评估制度,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制定个性化的护理方案。

第十八条护士站应建立健全交接班制度,确保护理工作的连续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应急措施第十九条护士站应建立健全危机处理机制,对突发状况进行及时处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十条护士站应建立健全急救措施,对急危重症患者进行及时救治,确保患者生命安全。

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

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

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护理站的管理,保障护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护理站的作用,提高居民的护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护理站管理工作。

第三条上海市护理站应当依法提供护理服务,保护居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四条上海市护理站应当成立规范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护理站的设立和组织第五条上海市护理站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并经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护理站应当设立负责人和专业护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护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护理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第八条护理站应当制定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护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第九条护理站应当提供常规护理服务,包括生活护理、心理护理、康复护理等。

第十条护理站应当及时为居民提供护理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十一条护理站应当保护居民的隐私权,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十二条护理站应当开展护理技术培训,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第四章护理站的评价和监督第十三条护理站应当接受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定期评估和监督。

第十四条居民可以对护理站的服务进行评价,并及时反馈问题和意见。

第十五条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护理站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护理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附件: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护理站:指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负责居民的日常护理工作。

2: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负责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的行政机构,负责对护理站进行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以下简称“日间照护机构”)管理,促进本市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日间照护机构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涵义)本办法所称的日间照护机构,是指为社区中失能失智老年人,以及其他生活自理困难的高龄、独居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日间托养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基本原则)日间照护机构建设、管理和发展坚持需求导向、照护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放开市场、建管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民政局负责推进本市日间照护机构的发展,做好行政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推进辖区内日间照护机构的规划建设,做好行政指导、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行业自律)鼓励日间照护机构加入相关行业组织或成立行业联合组织,开展自我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设施建设第七条(规划要求)日间照护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和区的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落实。

新建居住区应当配套建设日间照护设施;已建居住区的日间照护设施建设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建设。

第八条(布点要求)日间照护设施按照人口数量及服务半径合理布点,均衡覆盖城镇和农村社区。

一般可以按照每1.5-2万人口设置一处,中心城区老年人集聚度较高的地区,服务半径以1000米左右为宜。

农村地区可结合村的范围、服务人数等因素合理设置。

第九条(面积要求)单独设置的日间照护设施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郊区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条(功能区域)日间照护设施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设施建设标准,结合实际服务需求,设置以下功能区域:(一)生活服务区域,用于休息、就餐及生活照料。

提供助浴服务的,应当设置洗浴间。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安宁疗护试点工作,促进本市安宁疗护服务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7〕7号)、《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5号),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8月5日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形式第三章人员职能第四章服务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宁疗护服务,促进本市安宁疗护服务发展,根据《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5号)、《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7〕7号)等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各级医疗机构。

第三条安宁疗护服务是为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在临终前通过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供身体、心理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等服务,以提高患者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离世,以及减轻家属心理哀伤的一种卫生服务。

第四条安宁疗护服务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一)经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明确诊断的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经评估患者预期生存期在6个月以内。

(二)有安宁疗护服务需求,患者或家属同意接受服务约定或协议。

第五条安宁疗护服务应符合以下原则:(一)以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及其家属为中心。

(二)以患者自愿、尊重患者、平等公正为导向。

护理站规章制度

护理站规章制度

护理站规章制度
第一条,遵守工作制度。

1.1 护理人员应按照工作安排准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1.2 严格遵守轮班制度,不得私自调换班次或请假。

1.3 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填写请假单。

第二条,保护患者隐私。

2.1 护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患者隐私保护条例,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2.2 在对患者进行护理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患者隐私,不得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公开患者病情。

第三条,文明待人。

3.1 护理人员应文明礼貌待人,不得对患者、家属或同事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3.2 在工作中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不得发表不当言论或行为。

第四条,保护医疗设备。

4.1 护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医疗设备,不得私自挪用或损坏医疗设备。

4.2 在使用医疗设备时,应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不得随意更改或拆卸设备。

第五条,安全防范。

5.1 护理人员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患者和自身安全。

5.2 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不得出现操作不当导致的意外事故。

第六条,违规处理。

6.1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护理人员,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扣发工资、调整岗位、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6.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必要时将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护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护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护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护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理站的管理,确保护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护理站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护士、护理助理等。

第三条护理站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医疗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护理站的工作人员应以患者的利益为重,做到以人为本,尊重患者的隐私和尊严,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二章护理站服务规定第五条护理站应确保护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护理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护理站应配备充足的护理人员,确保患者能够得到高效、安全的护理服务。

第七条护理站应建立健全的护理流程和记录制度,确保患者的护理过程能够得到完整记录。

第三章护理站工作纪律第八条护理站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规定上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

第九条护理站的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和卫生,经常清理工作台、装备和设备。

第十条护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尊重上级领导,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擅自离岗或擅离工作地点。

第四章护理站工作责任第十一条护理站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医务人员完成各项护理任务。

第十二条护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做好患者宣教工作,帮助患者了解病情、治疗和护理方案。

第十三条护理站的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护理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五章护理站卫生安全第十四条护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遵守感染控制规定,确保工作场所的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护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患病情况。

第十六条护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妥善处理医疗废物,按规定分类、包装和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第六章护理站纠纷处理第十七条护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妥善处理与患者和家属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保持良好的医患关系。

第十八条护理站的工作人员应主动沟通、协商解决问题,不得冷漠、怠慢或推诿责任。

第十九条护理站的工作人员应依法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患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护理站规章制度

护理站规章制度

护理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理站的管理,保障护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护理站是医疗机构中负责护理工作的专门机构,承担病人护理、健康教育、疾病预防等职责。

第三条护理站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护理站的管理和领导,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守病人和医疗机构的秘密。

第二章护理站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护理站设站长一人,负责护理站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由医疗机构确定。

第五条护理站设副站长一人,协助站长工作,负责护理站内部的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护理站设护士长一人,负责护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七条护理站设护士若干人,负责具体的护理工作。

第八条护理站设健康教育员一人,负责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第九条护理站设清洁工若干人,负责护理站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十条护理站设物资管理员一人,负责护理用品的管理和采购。

第十一条护理站设文员一人,负责护理记录和档案的整理和管理。

第三章护理站的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护理站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护理操作规程,确保护理工作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三条护理站的工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病人的权益,保护病人的隐私。

第十四条护理站的工作人员必须积极主动,热心服务,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护理站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私自离岗,不得迟到早退。

第四章护理站的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护理站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护理计划和护理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护理站的工作人员必须及时记录病人的病情和护理措施,保持护理记录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八条护理站的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向医生汇报病人的病情和护理效果,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工作。

第十九条护理站的工作人员必须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提高病人的健康意识和自我护理能力。

第二十条护理站的工作人员必须保持护理站的清洁和整洁,保障病人的生活环境。

第五章护理站的工作安全。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一、引言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已成为解决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的重要保障手段。

为确保长期护理保险的有效实施,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长期护理保险的质量和效果。

二、管理范围1.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确定:完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确保机构具备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能力和条件。

2.护理服务标准的制定:明确护理服务的内容、范围和标准,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老年人的实际需求。

3.服务质量的监督与评估:建立健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对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问题并提升服务水平。

三、管理要点1.机构申报与备案:(1)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需要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机构申报注册。

(2)申报材料包括机构的基本信息、注册资质、护理人员资格等。

(3)审核通过后,机构将被列入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备案名单。

2.护理服务标准:(1)护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健康监测、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范围涵盖老年人的各种需求。

(2)护理服务标准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能力、需求等因素进行分类,确保服务的个性化和专业化。

(3)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配备合格的护理人员,确保提供的护理服务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3.服务质量监督与评估:(1)建立定期监督评估机制,由专业机构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进行服务质量监测和评估。

(2)监测的内容包括服务的覆盖范围、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机构的投诉处理等。

(3)对于违规行为或服务质量不达标的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暂停资格等。

四、试行工作安排1.机构备案工作:(1)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备案系统,接收机构的备案申请材料。

(2)审核备案申请,及时通知机构备案结果。

(3)定期更新和公布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备案名单。

2.护理服务标准的制定:(1)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护理服务标准,征求专家和行业意见,确保标准科学、合理。

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修订)

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修订)

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修订)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大学、各级医疗机构: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内为住院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生活护理及简单基础护理的社会人员的管理,确保医疗安全,维护医疗机构、患者、护理员和护工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1997〕23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试行)》(沪卫医政〔2003〕170号),现根据半年多的实施情况予以修订,提出以下管理要求:一、分类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工作职责和聘用主体的不同,将现有在医疗机构内为住院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生活护理及简单基础护理的社会人员分为护理员和护工两类。

(一)护理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中,由医疗机构聘用为病人提供生活护理及简单的基础护理的社会人员。

其工作范围除日常生活护理外,还可辅助护士从事清洗消毒、协助病人康复训练等简单的基础护理活动。

(二)护工是指在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用为病人提供日常的生活照料的社会人员。

其工作范围主要是日常生活护理,包括协助病人用餐、排泄、沐浴、床单位的清洁等。

二、加强培训和体检工作(一)市护理学会负责护理员和护工的培训、考试及发证工作。

市护理学会应当根据护理员和护工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考核计划,确保培训质量。

(二)拟从事护理员或护工工作的人员,应持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到护理学会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护理学会应组织统一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颁发“护理员合格证”或“护工合格证”。

曾获得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护工资格证书”的人员,拟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护工工作,可凭“护工资格证书”及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到护理学会换取“护工合格证”。

(三)护理员或护工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精神分裂症、严重皮肤病、严重的药物过敏及处于传染病活动期的人员,不得从事护理员或护工工作。

三、加强管理,规范用工(一)护理员的聘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工商或社团登记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聘用合同;护工的聘用,由病家直接与经工商或社团登记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聘用合同。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3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医务室、保健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等。

前款所称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许可、医疗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执业监督员。

医疗执业监督员承担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业宗旨和法律保护)医疗执业活动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提供服务。

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和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许可证制度)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第七条(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评审。

护理站规章制度

护理站规章制度

护理站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护理站的工作秩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制定以
下规章制度:
一、工作时间。

1. 护理站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00-17:00,如有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工作时间,需提前向主管部门报备并获得批准。

2. 护理人员需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
时到岗,需提前请假并得到批准。

二、工作服装。

1. 护理人员需穿着整洁、统一的工作服装上岗,不得穿着拖鞋、短裤等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服装。

2. 护理人员需佩戴工作证件,不得私自摘取或转借他人。

三、患者服务。

1. 护理人员需遵守医疗纪律,尊重患者的人格和隐私,不得泄
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2. 护理人员需耐心细致地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不得对患者进
行不当言语或行为。

四、医疗器械使用。

1. 护理人员需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私自调换
或调整医疗器械的使用方式。

2. 护理人员需保持医疗器械的清洁和消毒,确保患者的安全。

五、卫生保洁。

1. 护理人员需保持护理站的卫生整洁,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工作。

2. 护理人员需妥善处理医疗废弃物,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分类
和处理。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护理人员,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甚至解雇。

2. 护理人员对于发现的他人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以上规章制度,由护理站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护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若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

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

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
2020年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以解决城市老年民众护理服务的一站式待遇和问题。

该办法针对当前老年照护服务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如老人无人照顾、照护不足等,提出了全面而有效的改革建议和措施,以满足老年人的多样照护需求。

首先,根据《办法》,上海市将建立统一照护评估体系,统一实施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工作,立足老年人实际情况,统一采用照护能力评估标准。

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老人科学定制的个性化服务,充分满足老人的护理需求。

其次,《办法》还规定,上海市将建立老年照护服务管理机制,统一管理本地区老年照护服务业。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市老年照护服务管理要求,负责本区域老年照护服务管理,及时制定年照护专项计划,加强本地区老年照护服务的统筹协调,完善服务资源配置和分配机制,推动老人服务更加全面、优质、高效。

此外,《办法》还加强了对老年照护服务的监管,规定要对老年照护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实行统一审核,严格执行服务标准,把安全、合理使用照护资源作为服务内容,要求照护服务机构配备专业护理技术人员。

同时,也要求照护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建立老人健康服务登记,保证服务安全可靠。

通过上述规定,上海市将把老年人护理服务作为城市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以科学的照护评估体系和合理的服务管理机制,更好地维
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实现老年人共同拥有良好的生活品质。

衷心希望通过《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拓宽老年人护理服务的遍及面,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为上海市老年民众提供更加优秀、安全、可靠的护理服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发《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护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发《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护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发《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护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浦卫基层〔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发《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护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浦卫基层〔2024〕8号社区卫生指导中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社区护理中心建设,全面提升本区社区护理能力,方便居民“家门口”获得多种形式护理服务,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护理中心建设的通知》(沪卫基层〔2023〕16号)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提升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浦府办〔2023〕33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护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7月31日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护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优化本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服务,方便居民“家门口”获得多种形式的护理服务,实现辖区内居民高品质健康生活。

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护理中心建设的通知》(沪卫基层〔2023〕16号)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提升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浦府办〔2023〕33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以浦东新区4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依托,整合各社区护理资源,优化服务模式,提升设备配置,覆盖各类社区场景,提供咨询评估、制定方案、专科护理、跟踪随访等相结合的“一站式”社区护理服务。

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

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

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护理站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护理质量和患者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护理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护理站应当以患者为中心,提供专业、安全、便捷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护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设立护理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要求的护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护理站应当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护理站执业许可证》。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八条护理站应当根据患者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基础护理服务;
(二)专科护理服务;
(三)康复护理服务;
(四)临终关怀服务;
(五)其他依法可以提供的护理服务。

第九条护理站应当建立患者档案,记录护理服务的全过程。

第十条护理站应当定期对护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护理站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护理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护理站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护理站,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床位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床位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床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9•【字号】沪卫医〔2024〕67号•【施行日期】202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床位管理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市病历质量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市老年护理管理质量控制中心: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医疗护理需求,进一步提升医疗护理床位的使用效率和可及性,确保患者的医疗质量与安全。

现就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床位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临床诊疗、护理规范,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有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常规以及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进行合理检查、用药和治疗,规范开展各项临床诊疗和护理技术。

切实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手卫生、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和医院感染监测等规定,建立医院感染的风险监测、预警以及多部门协同干预机制,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教育以及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制度,持续改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

二、严格把握住院指征,确保医疗护理床位可及性设置医疗护理床位的医疗机构要按照《上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床位收治患者出入院指引(试行)》(见附件)的要求,强化医疗护理床位的医疗护理功能定位,不断提升床位的可及性。

患者住院期间,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日常查房制度,切实做好病程记录。

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床位住院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病历质量、老年护理管理质控督查范畴。

三、开展常态化监管,提高医疗护理床位使用效率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强化对医疗护理床位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结合区域人口数量以及医疗护理实际需求,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医疗护理床位。

强化对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床位收治患者的合理诊疗、病历书写规范等医疗执业活动的依法执业监管;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医保基金违规使用的联合执法,依托医保大数据筛查分析优势,开展协同监管。

老年护理院安全卫生要求(上海)

老年护理院安全卫生要求(上海)

老年护理院安全卫生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老年护理院的建筑设施、环境、设备、药品物料、人员、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相关的安全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老年护理院的新建、改建以及日常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28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33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165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22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JGJ5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WS308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DB31/329. 11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老年护理院 Senile Nursing Hospital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患者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3.2高危药品 High-risk Drugs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使用不当会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药品。

3. 3坠床 Fall From the Bed各种原因引起的老年患者从床上坠地的状态。

4.4床档 Bedside Guardrail一种可拆卸、灵活安装,可稳妥固定于病床两侧的器材。

3.5压疮 Pressure Sores机体局部组织长期受压,血液循环障碍,造成组织缺血、缺氧、营养不良而致溃烂和坏死。

护士站有规章制度吗

护士站有规章制度吗

护士站有规章制度吗一、进出护士站规定1. 工作时间:护士站的工作时间应当与医院的开放时间保持一致,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

各个班次的护士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 出入护士站:凡是进入护士站的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经过护士站确认方可进入。

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护士站。

3. 离岗值班:离岗值班时,护士站应事先安排好工作人员,确保护士站不因离岗值班而无人值守。

二、待客规定1. 接待患者:护士站是医院的门面,接待患者时应态度和蔼,耐心解答患者的问题,及时引导患者前往医疗科室。

2. 引导绿色就诊:尽可能引导患者使用自助机取号、缴费,减少人工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3. 保护患者隐私:护士站工作人员应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擅自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三、工作流程规定1. 工作交接:换班时护士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进行交接,告知当班护士站的工作情况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2. 信息记录:护士站工作人员应及时记录患者的来访信息、取号情况等重要信息,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连贯性。

3. 应急处理:护士站工作人员应具备应急处理的能力,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情况,确保医院秩序。

四、工作纪律规定1. 着装要求:护士站工作人员应着装整洁,不得穿着不符合职业形象的服装,做到文明礼貌。

2. 不得私用护士站设备:护士站设备为公共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私用,如需使用应经相关人员同意。

3. 不得在护士站吃零食:护士站是医院的工作场所,不得在此处吃零食,以免影响工作环境和医院形象。

以上就是护士站常见的规章制度,这些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护士站工作的正常运转以及提高服务质量。

希望护士站工作人员能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规范,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护理学会:为加快发展本市护理服务业、增加护理服务的有效供给,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护理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以及规范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培训要求(一)医疗护理员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医疗护理员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

其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对象及条件1.培训对象。

拟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或者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人员。

2.培训对象条件。

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有责任心、尊重关心爱护服务对象,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沟通能力。

(三)培训管理我委委托市护理学会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着力于强化医疗护理员职业素质培训,将职业道德、法律安全意识以及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等纳入培训全过程,注重德技兼修。

本市培训大纲由市护理学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另行制定。

二、管理要求(一)规范聘用,明晰责任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

医疗机构可直接使用医疗护理员,并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等;也可与劳务派遣机构、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机构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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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护理站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本市护理站的管理,合理配置护理服务资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经2016年8月16日市卫生计生委第1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7日
上海市护理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本市护理站的管理,合理配置护理服务资源,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护理站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健康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护理站的设置
护理站的设置纳入各区区域卫生规划,设置标准应符合国家护理站基本标准。

护理站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点开展护理工作,也可在所在区范围内开展上门访视、家庭护理和康复指导等社区护理工作。

第四条护理站的执业登记
护理站从事医疗护理执业活动前,应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护理站执业登记时,诊疗科目标注为“全科医疗科(社区护理)”,服务方式标注为“其他服务”。

支持护理站规模化、品牌化、标准化发展,对涉及重复资质证明材料的可予以简化,方便连锁护理站办理登记注册。

对同一设置主体举办的连锁品牌护理站,可加冠同一品牌的名称。

为满足适宜服务半径和护理质量要求,护理站可在所在区范围内设立多个执业点。

已执业护理站在所在区内增设多个执业点的,在符合护理站标准并经公示后可办理执业变更登记。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平台统筹管理
护理站应纳入社区卫生市场资源整合平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发挥社区护理服务需求与社会提供服务机构的对接与统筹的核心作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通过签约形式,直接与护理站建立合作服务关系。

护理站可在家庭医生开具的医嘱下开展护理服务,亦可接受委托与家庭医生组成团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指导、管理和评价。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与护理站建立技术合作服务关系,委托其开展符合执业范围的护理服务,并做好相应的管理。

第六条人员组成
护理站人员由社区护士、康复治疗士和其他护理人员组成。

社区护士为经岗位培训的执业注册护士,独立从事家庭访视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具有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护理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其他社区护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社区护理知识、经验和能力,上岗前应经社区护理培训及公共卫生护理教育培训。

护理站执业点为一个基本护理单元,设护士长一名,超过3个护理站执业点设总护士长1名。

护士长负责执业点的护理管理,应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执业点护士数量应根据开展业务的工作量合理配备。

第七条社区护理程序
社区护士在护理工作中应遵循社区护理程序的步骤,根据医师开具的医嘱和对服务对象的评估情况,制定并实施护理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社区护理项目
护理站的医疗护理执业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服务项目应以安全、有效、消毒隔离达标,不易发生不良反应为原则。

包括上海市家庭病床护理服务项目、本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服务项目、经有签约关系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具医嘱且适合在家庭或机构内开展的护理服务项目、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护理服务项目、民政养老服务相关的生活照护服务等适合社区或居家开展的护理服务项目。

第九条护理服务技术
护理服务基本内容包括基础护理技术和专科护理技术,开展护理服务应当遵守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按执业资质开展护理活动。

基础护理主要为口腔护理;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的测量和记录;皮肤(含压疮)护理;物理降温;鼻饲;个人卫生处置:床上洗发、床上擦浴、剪指(趾)甲;冷、热、湿敷;热水袋的应用;肛管排气;雾化吸入;氧气吸入;吸痰;持续导尿病人的护理及膀胱冲洗;饮食指导;简易通便法;伤口护理;药物服用及指导;肌肉、皮下注射;血、尿、便标本的采集;家庭消毒、隔离技术等。

专科护理主要为造口/造瘘护理及指导;产后及新生儿、婴幼儿护理及指导;连续性腹膜透析护理及指导;气管切开护理;糖尿病护理及指导;心、肺康复护理及指导;心脏疾病护理及指导;家居适应及康复运动;临终关怀护理等。

第十条护理质量安全
加强医疗护理安全制度建设,建立内部护理质量控制制度、护理意外事件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医
嘱制度、查对制度、差错与事故防范和登记报告制度、药品管理制度、抢救制度、传染病管理和报告制度、治疗室管理制度、居家护理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完善医疗护理文书管理制度,有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等医疗文件保存条件。

第十一条护理安全防范
加强护理安全防范,护理人员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家属或监护人护理项目的性质与内容,服务项目可能存在的有关安全风险、纠纷预防及相关处置方法、服务对象的疾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护理服务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事件,应立即启动护理意外事件应急预案。

对于居家护理个性化需求服务项目,护理站应与服务对象签署服务协议后执行。

第十二条规范化建设
加强护理站规范化服务,护理站应制订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规范化操作规范,统一护理站执业点标识,规范上门访视出诊箱,护理人员应佩戴胸卡,统一着装。

第十三条信息管理
护理站应建立护理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与卫生计生、医保、民政等部门建立服务信息共享机制,与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实现数据共享。

护理站应承担对服务对象相关信息和隐私的保密职责。

第十四条考核与监督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社区护理工作的考核与监督制度,包括居民对护理服务满意率、居民对护理服务投诉率、社区护理差错事故发生率、护理病例建档率等。

护理站应以设立投诉箱、开展满意度测评等形式接受社会评议。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护理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护理站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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