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乳品检验检疫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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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进口新西兰奶制品确认证书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进口新西兰奶制品确认证书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进口新西兰奶制品确认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7.07•【文号】动植检动字[1995]11号•【施行日期】199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关于对进口新西兰奶制品确认证书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5〕11号)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据了解,在以往新西兰向中国出口奶制品的检疫证书是非官方出具的,现将新西兰出口奶制品的官方检疫证书样本转发给你们,今后凡从新西兰进口的奶制品须附有此种官方检疫证书,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凭此种检疫证书接受报检。

请你单位及时通知有关进出口公司。

附件:新西兰出口奶制品官方检疫证书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 NEW ZEALANDTE MANATU AHUWHENUA AHUMOANA AOTEAROACertificate of Origin and Health┌──────────────────────┐to accompany│Consignor│Dairy Products ├──────────────────────┤┌────────┐│Consignee││TO:│├──────────┬───────────┤└────────┘│Ship or flight no.│Place of Loading│1,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products described below were derived from ├──────────┼───────────┤ animals domiciled in New Zealand and the details are correct.│Place of Unloading│Final destination│______________________│││Owner/Consignor├──────────┴───────────┴───────────┐│ Marks and brand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goods│││││└──────────────────────────────────┘I CERTIFY that I have no reason to doubt the correctness of the dec-laration given above, and that African horse sickness, African swine fever, anthrax, bluetongue disease, 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dourine, equine encephalomyelitis, foot and mouth disease, fowl plague,glanders, goat pox, lumpy skin disease, Newcastle disease (an asymptomaticlentogenic strain exists in New Zealand), 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 rabies, Rift Valley fever, rinderpest, scrapie, sheep scab, sheep pox,swine fever, swine vesicular disease, teschen disease and vesicular stomatitis do not occur in New Zealand.。

进口食品规定

进口食品规定

进口食品规定进口食品规定是指国家对进口食品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进口食品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进口许可证: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对一些特定的进口食品,需要取得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到国内。

进口许可证的发放通常与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环境等因素有关。

2. 产品标签:进口食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原产地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食品的来源和品质。

3. 检验检疫:进口食品需要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以确保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

检验检疫主要包括产地检验、卫生检验、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检验等。

4. 卫生要求:进口食品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要求,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农药残留限量、微生物指标等。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和卫生管理措施,同时还要配备专业的质量检测人员和设备。

5. 原产地检验:进口食品必须通过原产地检验,以确保食品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

原产地检验主要包括产地环境卫生、生产工艺、原料使用等方面。

6. 报关手续:进口食品要通过报关手续,包括填写进口申报单、提供货物信息和证明文件等。

同时,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纳税、缴纳关税和增值税等费用。

7. 进口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农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重金属限量等。

进口食品必须符合这些标准,确保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

总之,进口食品规定涉及到许可证、标签、检验检疫、卫生要求、原产地检验、报关手续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多个方面,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同时,进口食品企业也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和质量监控,确保所进口的食品符合国家的法规和标准。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办理流程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办理流程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办理流程一、了解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1.进口食品定义(1)进口食品类别①农产品②加工食品③保健食品(2)卫生标准①国家标准②地方标准2.相关法律法规(1)食品安全法(2)进出口检验检疫法(3)相关部门规章二、准备申请材料1.进口食品申请表(1)表格填写①申请单位信息②进口食品信息(2)申请签字①法人签字②公章盖章2.相关证明文件(1)进口合同①买卖双方信息②交易条款(2)产品检测报告①出口国检测机构报告②食品安全标准符合性证明(3)其他相关文件①原产地证书②商检证书三、提交申请1.选择提交方式(1)线下提交①到当地检验检疫局②到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机构(2)在线提交①登录官方网站②填写在线申请表2.提交申请材料(1)材料完整性检查①核对申请表②核对证明文件(2)领取受理回执①记录申请编号②了解办理时限四、检验与审核1.资料审核(1)初审①材料完整性审核②申请信息核对(2)复审①实地检查(如必要)②产品抽样检测2.检验结果通知(1)通过通知①短信通知②邮件通知(2)不通过通知①理由说明②申诉渠道五、领取检验合格证明1.准备领取材料(1)身份证明①法人身份证②代理人身份证(2)申请回执①受理回执原件②复印件2.领取流程(1)前往检验机构①提供领取材料②填写领取登记(2)获取合格证明①核对信息②签字确认六、后续管理1.证书保存(1)合格证明保存①电子存档②纸质存档(2)定期检查①证书有效期②续证准备2.食品安全管理(1)建立档案①进口食品档案②检验记录档案(2)定期培训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②法规政策培训。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管办法》5月1日实施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管办法》5月1日实施

【 3 4 】韩东海, 刘新鑫, 鲁 超, 等. 苹 果 内部褐变 的光学无损伤检
测研 究[ J 】 . 农业机械学报, 2 0 0 6 , 3 7 ( 6 ) : 8 6 — 8 8 , 9 3 .
『 3 5 1李 光 辉 , 任 亚梅 , 任 小林 , 等. 苹果 品种 及损 伤苹 果 的 F Y r —
n o l o y, g 2 0 0 5 , 3 7 ( 2 ) : 1 4 2 - 1 5 1 . [ 4 8 1崔丰娟 , 闸建 文. 近红外透射苹 果运动 速度模 型适用性 的
研究 [ J ] . 农机化研究, 2 0 1 0 ( 1 1 ) : 1 7 0 — 1 7 3 .
[ 4 9 ]赵艳 茹, 余克强, 刘 志鹏, 等. 便携式 近红外水果分 析仪 研究
【 3 6 】X i n g J , L i n d e n V V , V a n z e e b r o e c k M, e t 1 a . B ai r s e d e t e c t i o n
o n J o n a g o l d a p p l e s b y v i s i b l e a n d n e a r - i n f r a r e d s p e c ro t s c o p y
仪研究进展 [ J 】 _ 光谱 学与光谱分析, 2 0 1 0 , 3 0 ( 1 0 ) : 2 8 7 4 — 2 8 7 8 . [ 5 1 ] 杨 帆, 李雅婷, 顾 轩, 等. 便携式 近红外光谱仪测定 苹果 酸度和抗坏血 酸的研究[ J 】 _ 光谱 学与光谱分析 , 2 0 1 1 , 3 l ( 9 ) :
h e a r t i n‘ B r a e b u r n’a p p l e b y t r a n s mi s s i o n NI R s p e c t r o s c o p y

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关于做好进出口乳制品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工作的通知

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关于做好进出口乳制品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工作的通知

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关于做好进出口乳制品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公布日期】2012.12.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通关
正文
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关于做好进出口乳制品质量
安全主动报告工作的通知
天津口岸乳制品出口生产企业、乳制品进口商(收货人):
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指导企业做好乳制品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2〕991号)要求,请天津辖区内备案的乳制品进口商和乳制品出口生产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做好进出口乳制品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工作,报送时间为每半年之内报送一次(自2012年12月1日起开始)。

企业报告材料受理部门: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1号
联系人孙洪涛电话:65661127。

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2012年12月07日。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12.1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进口乳品检验检疫的下列相关要求继续有效,现公告如下:一、进口乳品需随附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

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证书样本应当经海关总署确认。

二、进口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三、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一)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

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二)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在海关总署食品局网站的“信息服务——检验检疫要求”栏目中查询)。

(三)检测报告应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对应。

(四)对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四、为进口乳品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可以是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一、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属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内的进境预包装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等,应在进境备案报检时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预核销单、输出国(地区)正本官方检疫证书或卫生健康证书复印件。

1、审核进境动植物产品是否来自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已发布公告禁止入境的国家或地区。

对各类动植物疫情公告及禁令禁止进境的货物不予受理报检。

2、属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内的进境货物,审核《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预核销单。

进境货物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签约方、品名、进境口岸、输出国家和地区、进境日期、注册厂编号等,是否与预核销单以及电子核销系统中的信息相符,预核销单报检核销量应与进境货物量(净重)一致(进境活动物不允许分批核销)。

变更进境检疫物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5%以上,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变更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的,需要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的情况包括:超过有效期或许可数量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等。

一般贸易性进口肉类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用海运方式或海运后转陆运运输进口的,自签发之日 1 个月后生效;空运方式入境的,自签发之日7 日后生效。

3、输出国(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

审核检疫证书是否与已经备案的证书样本一致,或是否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对特定证书的要求。

审核检疫证书所列品名、数重量、产地、进境口岸、注册厂号是否与进境货物一致。

特定国家签发检疫证书需在证书联网核查系统中作核销手续。

4、集装箱运输的肉类产品,需要审核“口岸进境冷冻肉智能化抽采样系统”中的电子信息,集装箱号的录入须符合该系统的要求。

进境的冷冻或冰鲜肉类、水产品,收货单位需出具将货物存放于备案冷库中的书面承诺。

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一、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一)进出口商备案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备案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的规定的要求办理。

(二)报检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报检材料:1、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原产地证、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检验检疫要求的其他证书或证明文件,进口乳及乳制品报检时还应提供有效的官方卫生证书;2、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3、首次进口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4、进口用来进料或来料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复出口的,应提供使用用途的声明;5、进口转基因食品需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复印件;6、须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7、根据风险状况,为控制疫情疫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8、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2)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3)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5)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三)检验检疫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包括现场检验、标签检验、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等内容。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定 执行
第 十一条
进 口乳 品 的进 口商 或 者 其 代 理
境 外 生产 企 业 应 当经 出 口国家 或 者地 区政 府 人 ,应 当持 下列 材料 向海 关报 关 地 的检验 检 疫 机 主 管部 门批 准设 立 ,符 合 出 口国家 或 者地 区法 律 构 报检 : 法规 相关 要求 。 境 外 生产 企 业 应 当熟 悉并 保 证 其 向 中 国 出 口 证。 ( 一 )合 同 、发 票 、装箱 单 、提单 等 必 要 凭
第 四条 进 出 口乳 品生产 经 营 者应 当依 法 从
的 特 别规 定 》 ( 以下 简 称 特 别 规定 ) 、 K (  ̄ - L 品质 事 生产 经 营活 动 ,对社 会 和公 众 负 责 ,保 证 食 品 量安 全监 督 管理 条 例 》等 法律 法 规规 定 ,制定 本 安全 ,诚实守信 ,接受 社会监督 ,承担社会 责
2 3等2
南方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 5 2 号
《 进 出 口乳 品检验 检疫监 督 管理办 法 》 已经 国家质量 监督 检验 检疫 总局 局务 会议 审 议
通 过 ,现予公 布 , 自 2 0 1 3年 5月 1日起施 行 。

局 长 支树 平
2 0 1 3年 1 月2 4日
奶畜初乳 、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 间的乳汁 、 府 主管 部 门应 当 向 国家质 检 总局 提供 兽 医卫 生 和 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 、兽医服务
本 办法 所 称乳 制 品 是指 由乳 为 主要 原 料 加工 体 系 、安全 卫 生控 制 体 系 、残 留监 控体 系 、动物
本 办 法 所 称 初 乳 是 指 奶 畜 产 犊 后 7天 内 的 定 对 向 中国 出 口乳 品 的 国家或 者 地 区 的食 品安 全

海关总署公布新的《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公布新的《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公布新的《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2019年3月13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布新的《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

通告称:根据中国和俄罗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俄两国政府主管部门签署的《中俄乳品双向贸易的兽医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准予符合《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的中国及俄罗斯乳品相互开展贸易。

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检验检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中俄乳品双向贸易的兽医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二、准予贸易的乳制品范围中国输俄乳品及俄罗斯输华乳品是指以经过加热处理的牛乳或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不包括乳粉、奶油粉、乳清粉。

三、加工企业注册要求中国输俄乳品生产企业应当经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批准,相关企业名单可在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网站查询。

俄罗斯输华乳品生产企业应当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相关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四、检疫审批要求进口俄罗斯巴氏杀菌乳和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五、证书要求中国输俄乳品应随附中国海关部门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俄罗斯输华乳品应随附俄罗斯联邦兽医部门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中俄双向贸易的乳品必须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俄文及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须符合中国、俄罗斯和欧亚经济联盟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

七、存放和运输要求中俄双向贸易乳品的存放、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

进口哈萨克斯坦乳品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哈萨克斯坦乳品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哈萨克斯坦乳品检验检疫要求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哈萨克斯坦输华乳品是指以经过加热处理的牛乳或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或基粉)以及骆驼乳粉等。

三、生产设施要求哈萨克斯坦输华乳品生产企业应经哈萨克斯坦官方批准,并获得中方注册。

四、证书要求哈萨克斯坦输华乳品应随附哈萨克斯坦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

五、食品安全要求哈萨克斯坦输华乳品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其中,骆驼乳粉暂时按《驼乳粉》(RHB 903—2017)的规定执行,待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哈萨克斯坦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相关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及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

七、存放和运输要求哈萨克斯坦输华乳品的存放、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卫生证书中注明。

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八、其他获得注册的哈萨克斯坦乳品企业名单、输华乳品卫生证书样本,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上海口岸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须知

上海口岸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须知

上海口岸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须知一、即日起,经由上海口岸进口的食品化妆品样品(以下简称样品)可依本须知要求办理进口检验检疫手续。

二、进口单位应依法依规使用进口样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进口样品仅被用于检测研发、非商业用途。

样品应不以食用/试用为目的。

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进口报检时贸易方式应申报为“样品”。

三、入境样品不得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入境的物品。

进口样品应符合相关检疫要求。

进口样品须检疫许可的,在报检时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口样品属检疫风险较高的动植物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报检时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四、经检验检疫部门判定为样品的,口岸机构签发通关证明并免于检验,不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五、样品进口单位进口专供检测研发用的样品,可以向口岸机构提交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作为检验检疫机构判定该批食品化妆品为样品的依据。

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并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六、有长期进口检测研发用样品需求的单位可自愿提前向上海局食品处报备进口样品资质,报备资料要求同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的给予进口样品单位资质确认书。

已备案单位进口检测研发用途样品时,除必要的报检资料外,凭资质确认书及说明本次进口样品用途、核销方式的材料报检,无需再提交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申报材料。

七、官方检测用样品指为申办相关批件(如化妆品、保健食品)送官方指定检测机构检测所需的样品。

官方检测用样品进口报检时,除必要的报检资料外,还应向口岸机构提交官方送样通知正本,样品名称应与送样通知书中保持一致,样品数量应不得多于送样通知书中的数量。

八、小批量非商业用途企业自用样品为不向消费者销售及不以食用/试用为目的的企业自用样品。

样品进口单位进口小批量非商业用途企业自用样品,可以向口岸机构提交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作为检验检疫机构判定该批食品化妆品为样品的依据。

进口乳品新规:或将建进口乳品商黑名单制度

进口乳品新规:或将建进口乳品商黑名单制度

亮点 1 乳品 进入 中国须 经风 险评估
记者从 国家质 检总局 看到 ,新 版 《 进出L I 乳 品检 验检疫 监督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新 规” ) 增加 了很 多严控乳 品安全 的规 定 。其 中包括 提高 乳 制品准 入门槛 。新规要求 ,只有 经过风 险评估
z 衄
进 口乳品新 规 :或将建进 口乳品商黑名单制度
为 了保 障 国内乳制 品质量安 全 ,我 国将对 进 口乳 制 品实施 更严格 的规范管 理 。记 者从 国家质 检 总局获悉 ,新版 出 口乳 品检验 检疫监 督管 理办法》 将于 2 0 1 3 年 5月 1 I : t 实施 。该新规 明确 规 定 ,向中 国出 口的生乳奶 畜养殖 不得使 用 中国 及进 口国家或者 地 区禁用 的饲 料 、饲 料 添加 剂 、 兽药 以及 其他对 动物 和人 体具有直 接或 者潜在 危 害 的物质 。 同时规定 ,进 口乳 品存在 安 全 问题 , 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 的 ,
或蛋 白质 、维生 素等指 标不符合 我 国标 准等 ,其
中在 婴儿奶 粉中 ,不乏 知名 品牌 产 品。在入境 时
并 符合 要求 的产 品才 被允 许进 入 中 国。据介 绍 ,
首次 向中国出 口乳 品的 国家或者地 区 ,其 政府 主 管部 门应 当向国家质检总 局提供兽 医卫 生和公 共 卫生 的法律法 规体系 、组织机构 、兽 医服务体系 、 安全卫 生控制体 系 、残 留监控体 系 、动 物疫病 的
者。 ”
“ 每个国家都有 自己的奶粉标 准 ,只要符合 国
家规定 ,就能顺利进人 中国。 ”国内资深乳业专家
王 丁棉 指 出 ,我 国进 一步 加强 进 L I 乳制 品 监管 , 提高进 口乳 品 门槛 ,是 因为随 着 贸易 形势 发展 ,

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

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

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
随着中国经济和人民收入水平的快速增长,中国市场对乳制品的需求越来越高。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乳制品进口国之一,中国与俄罗斯之间的乳制品贸易也越来越频繁。

为了确保乳制品的质量和安全,中俄双方对乳制品的进出口有一系列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三,中俄双方对乳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指标有着严格的要求。

乳制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包括指标如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细菌总数、乳酸菌数量等。

同时,乳制品还必须经过检验机构的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达到标准要求。

此外,中俄双方对乳制品的进口也有一些特殊要求。

进口乳制品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出口国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证书、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等。

同时,进口乳制品还需要进行随机抽检和监督抽检,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对于出口乳制品,中俄双方也有一定的要求。

乳制品的出口必须符合出口国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出口乳制品还需要进行抽检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中俄双方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33号——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33号——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33号——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9.2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33号•【施行日期】2013.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33号)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部署,现就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指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

二、对华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应按照《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2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及《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的规定,办理注册。

自2014年5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

三、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进口。

四、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罐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

五、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除另有说明外,本公告之各项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9月25日。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关于实行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经研究,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见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2.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海关总署2021年7月5日附件1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办理乳品进口报关业务。

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2.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下列材料向海关报检:……(三)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

……(四)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三、承诺的条件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为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承诺的方式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及对照检查要点(空白表格)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及对照检查要点(空白表格)

附件4-3-2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及对照检查要点注册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向中国申请注册的境外婴幼儿配方乳品生产企业,其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符合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议定书要求。

本表供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主管官方根据所列主要条件及依据,对照审查要点对婴幼儿配方乳品生产企业开展官方检查;同时,境外婴幼儿配方乳品生产企业根据所列主要条件及依据,填报并提交证明性材料,对照审查要点也可开展自我检查,用于企业申请注册前的自我评估。

2.境外主管官方及境外婴幼儿配方乳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对照检查的实际情况如实作出符合性判定。

3.提交材料应用中文或英文填写,内容真实完整,附件应当进行编号,附件编号及内容应与“填报要求及证明材料”栏中的项目编号及内容准确对应,同时提交证明材料附件目录。

报关流程中的进口检验检疫如何办理进口检验检疫手续

报关流程中的进口检验检疫如何办理进口检验检疫手续

报关流程中的进口检验检疫如何办理进口检验检疫手续进口商品需要经过检验检疫手续,确保商品符合国家的质量、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

本文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介绍进口检验检疫的基本流程和具体办理手续。

一、进口检验检疫的基本流程1.预录入申请:进口商在进口前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卫生许可系统进行预录入申请。

2.现场检查:进口商需按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进行检查,并审核进口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必要单证。

3.样品检测:根据需求,进口商可能需要提供商品的样品进行检测。

检验检疫机构将对样品进行实验室测试,确保商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4.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如果商品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具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作为商品清关的依据。

5.进口申报:进口商在报关时,需要提交检验检疫证书,申报进口商品。

海关根据检验检疫证书的信息,进行清关手续。

6.清关放行:海关完成清关程序后,进口商可以将商品取走,进行正常销售或者使用。

二、进口检验检疫的具体办理手续2.预录入申请:进口商需要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卫生许可系统,在系统上进行商品的预录入申请,填写必要的信息,上传相关文件。

3.现场检查:根据预录入申请的结果,检验检疫机构会安排现场检查。

进口商需按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样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

4.样品检测:如果需要对商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会要求进口商提供样品。

进口商需按照要求提供样品,并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

5.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当商品通过检验检疫,符合国家要求时,检验检疫机构会出具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

进口商可到检验检疫机构取证。

6.进口申报:进口商在报关时,需要提交检验检疫证书、进口合同等文件,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品。

根据商品的申报信息,海关会进行相应的审查和核实。

7.清关放行:海关完成清关手续后,进口商可凭借检验检疫证书等文件,取走商品。

根据商品的不同,可能需要再次办理相关手续,如健康证明、食品流通许可证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0.18•【文号】国质检法[2008]542号•【施行日期】2008.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2008年10月18日国质检法[2008]54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以下简称《乳品条例》)已于2008年10月9日公布实施。

为了保证各级质检部门及时有效地贯彻实施《乳品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给婴幼儿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很大危害,给我国乳品行业带来了严重影响。

这一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乳品行业市场秩序混乱,一些企业诚信缺失,市场监管存在缺位等突出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到乳制品生产、乳制品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加重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保证乳品质量安全,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及时制定发布了《乳品条例》。

《乳品条例》在总结和分析我国乳品质量安全状况、并在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和梳理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根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出了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定,对新时期、新形势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乳品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乳品质量和安全的高度重视,凝聚了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承载着人民群众对乳品质量安全的期望。

贯彻实施《乳品条例》是质检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是质检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

二、深入学习,把握实质《乳品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着重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乳制品销售、乳制品进出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同时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力度,加重了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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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乳品检验检疫须知
一、进口乳品HS编码和产品种类
HS编码包括:0401100000-0406900000、1901100010、190190000、2106909001、3501100000、3502200000。

产品种类: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产的乳。

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

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包括牛初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等。

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二、如何知道哪些国家生产的乳品能进口到中国?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允许向我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输华乳品卫生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予以公布。

输华乳品卫生证书样本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乳品不得进口。

国家质检总局已确认的国外官方卫生证书样本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ybzspjyjy/ggshrzpzsyb/)。

三、进口乳品的检验检疫流程
境外乳品生产企业进行注册进口乳品进出口商进行备案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报检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检验检疫(包括标签符合性检验)首次进口的预包装乳品标签进行备案检验检疫合格的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行退运或销毁处理进口商建立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以及于公共媒体公布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进口商主动报告。

四、什么是乳品进口商?
乳品进口商是指对外签订贸易合同的买方,以及对进口货物具有实际拥有权的国内企业。

进口代理公司在报检时应主动申报进口乳品的实际货主的备案号和名称。

五、如何办理乳品进口商备案?
进口商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进口商应当先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在备案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后,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纸质文件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源头保障、质量控制、产品追溯与召回、风险信息报告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风险信息应急方案。

4、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风险信息报告员、应急联络员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请特别注意: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负责跟踪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要求,审核企业进口乳品配料、标签等信息,以确保企业进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6、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

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请特别注意:完成上述备案后乳品进口企业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完备的乳制品企业基本信息表(见附件5);
2、按《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等);
3、按《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制定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乳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方案,配备应急联络员、专职的风险信息报告员的相关证明材料(相关制度、方案等需一一对应提供);
4、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乳品仓库储存场所介绍及仓储详细地址(加盖公司公章提供扫描件);
1-4点资料需将电子版发送至***************.cn,(乳制品企业基本信息表需发电子版文档,其它资料可以提供扫描件;进出口乳品的相关政策要求将通过邮箱或电话通知,务必留常用的邮箱和电话);请将1-3点资料的纸质文件加盖公章交送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监处A1213室,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常报检开展进口乳品业务。

六、进口乳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如何办理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备案时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国家质检总局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

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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