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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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的法律适用
第26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 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 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 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 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27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有限的 意思自治
案例分析1
法院经调查认为,收养人、送养人系成年人, 被收养人系未成年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收养 条件。收养人已经履行了收养法定手续,收养关 系已正式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应予确认。宋万 福否定收养关系的存在,与事实不符,有悖法律。 但送养人未向收养人如实告知其儿子的身体情况, 亦是事实。法院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本案予以调 解,解除了宋万福与养子之间的收养关系。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 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 我国的规定: 1991年《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第21、22条规定: 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只要 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离婚的法律适用
法院地法 属人法 当事人有限制地选择离婚准据法
当事人的属人法 (本国法/住所地法) (双方属人法不同?))
混合制
法律适用法第21条[混合制]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 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序号
婚姻 一方
另一 方
结婚地
情况分类
双方在我国有共同经常居住地
处理方法
适用我国法律

中国人
外国人
中国境内
双方没有共同居住地, 我国公民有经常居所
我国公民没有经常居所 双方在我国有共同经常居所 在我国没有共同经常居所,但有共同 国籍
适用我国法律
适用我国法律 适用我国法律 适用国籍国法律 适用我国法律 适用我国法律 (适用法第2条)

外国人
外国人
中国境内
一方在我国有经常居所 双方既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又没有共 同国籍,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

中国人
外国人
中国境外


外国人
中国人
外国人
中国人
中国境内
中国境外
(略)
婚姻的形式要件:民事登记&宗教方式等
(事实婚姻、领事婚姻、 兵役婚姻、公海婚姻)
法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当事人属人法/混合
法律适用法第22条[混合制]
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 21 岁。中国公民张莉,女性, 现年 19 岁。王伟同张莉是邻居,自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 二人决定结婚,到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 作人员认定二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以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的 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 西亚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 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 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 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 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了 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无效婚姻,因此,不 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商位果,遂诉讼到法院。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289 Law Governing Adoption A court applies its own local law in determining whether to grant an adoption.
各国关于扶养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中的婚姻家庭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和特点
每年1题
《法律适用法》
分必得
考试内容的分布
08年:离婚 09年:监护
11年:结婚,冲突规范分类
适用被扶养人的属人法
适用扶养人的属人法
适用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双方共同的属人法
适用对被扶养人最为有利的法律
我国关于涉外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48条
扶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保护弱者] 法律适用法第29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 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收养终止的法律适用
收养人属人法 分别适用收养 人和被收养人 各自的属人法 重叠适用收养 人和被收养人 属人法 被收养人的属 人法
采用与收养成立 相同的准据法
采用与收养效力 相同的准据法
奥地利、 意大利
匈牙利、 罗马尼亚
我国有关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1条第1款: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1993年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第3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 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 重叠适用]
我国有关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法律适用法第28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 法院地法律。
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案例分析2
原籍辽宁省的台湾居民宋万福,1949年随国 民党军队撤至台湾,在台湾定居。宋万福在台湾结 婚,婚后无子女。其妻在台湾病逝后,宋万福孑然 一身。 1991年,宋万福回大陆探亲时,经人介绍在 大陆收养一子,并在养子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了 收养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户籍登记。后来, 宋万福发现养子有先天性心脏病,遂反悔,否认他 与养子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为此,宋万福与养子 的亲生父母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我国有关涉外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
法律适用法第25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体现了我国立法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
收养实质要件 的准据法 法院地法
收养效力的 法律适用 收养人的属人法 分别适用收养人 和被收养人属人 法 收养人和被收养 人共同本国法或 共同住所地法 被收养人本国法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当事人的属人法
意思自治原则
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
属人法原则
我国有关涉外夫妻关系的法律规定
第23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24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 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 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 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 律。
父母子女关系图解
父母与婚生子 女关系
父母子女 关系
亲生父母子女 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 系
父母与非婚生 子女关系
确定子女是否婚生的准据法
父母属人法 子女属人法 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对子女婚生更有利的法律
非婚生子的准证(legitimation)
方式:父母事后婚姻、认领、国家行为
事后婚姻准正的准据法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 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Convention on Celebration And Recognition of the Validity of Marriages
Article 5: The application of a foreign law declared applicable by this Chapter may be refused only if such application is manifestly incompatible with the public(“order public”)of the State of celebratio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Article 17: The exercise of parental responsibility is governed by the law of the State of the children’s habitual residence. If the children’s habitual residence changes, it is governed by the law of the State of the new habitual residence Recalling the importanc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认领的准据法
国家行为准正的准据法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287 Law Governing Legitimacy Whether a child is legitimate is determined by the local law of the state which, with respect to the particular issue, has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to the child and the parent under the principles stated in § 6.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 Applicable Law, Recognition, Enforcement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Parental Responsibility and Measur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伟、张莉未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登记 结婚被拒绝,之后,二人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 回国居住。法院认为:王伟、张莉在婚姻实质要件不符合 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 国居住,是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其婚姻无效,采用宗教 方式结婚,我国法律不予认可。张莉对王伟的遗产不享有 继承权。
目录
结婚的法律适用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离婚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收养的法律适用 抚养的法律适用 监护的法律适用
实质要件:必须具备&排除
结婚实质要件准据法 婚姻缔结地法 (场所支配行为/既得权保护说) (优点?/缺:跛脚婚姻或移住婚姻) 相关国家
美国许多州、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澳 大利亚等[多数国家] 本国法:法国、日本、德国、埃及 住所地法:英联邦国家、挪威、丹麦等 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
Article 23 (1) An adoption certifi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State of the adoption as having been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vention shall be recognised by operation of law in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s. Article 24
The recognition of an adoption may be refused in a Contracting State only if the adoption is manifestly contrary to its public policy,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监护的法律适用
被监护人的属人法
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对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规定: “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 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30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 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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