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条例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银政发〔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政发〔2020〕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2020年3月3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守耕地红线的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进一步加强我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意见:一、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严格落实国务院下达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确保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6.35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1.36万亩,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不少于10.48万亩。
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合理划定生活、生产、生态三类空间,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制作用,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
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的空间布局,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用地布局,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我市各类用地实施用途管制,严格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依据划定的生态用地红线,确定生态用地布局,通过对生态用地的严格管控,改善生态用地周边微环境和地下水、空气等自然条件,进而提高耕地质量。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认真核实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杜绝建设项目违反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随意选址占用耕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学校布局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学校布局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宁政发[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学校布局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09]74号2009年6月1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全区学校布局规划》已经自治区政府2009年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学校布局规划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规范学校设置与建设程序,构建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学校规划布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特别是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促进宁夏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升教育整体实力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实现宁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规划目标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证,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学校布局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
一、制定《规划》的必要性、依据和实施范围(一)必要性。
1.是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教育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我们各项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
在新的形势下,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教育事业发展,迫切需要教育结构更加科学、学校布局更加合理,迫切要求提高学校布局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
2.是实现宁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迫切需要。
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
在新的形势下,宁夏要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教育的优先发展是前提、是基础、是保障。
当前,我区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和服务能力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我们必须贯彻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把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0.10•【字号】银住建发〔2019〕649号•【施行日期】201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住建发〔2019〕649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川市房地产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办公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24号),银川市政府根据通知要求,制定了《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地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74号),按照区、市政府对此项工作的要求和布署,结合我局工作任务,现将相关工作安排如下:一、要认真遵照区、市政府工作布署,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依标依规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并满足使用条件。
二、各建设单位要做好幼儿园的依标依规建设工作。
对未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设,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到位前,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和综合验收。
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整改的开发建设单位,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等部门将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的日常监管,实施差异化监督,对所有幼儿园均列为“C”类重点监管。
四、住建部门将加强对新建幼儿园项目的监管,幼儿园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教育部门移交,对未履行移交手续的建设单位将进行约谈,尽快完善项目移交工作。
五、要认真遵照落实自治区教育厅、住建厅、自然资源厅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宁教基[2019]219号)文件精神,积极按照辖区政府的安排,加快推进城镇小区幼儿园移交工作。
教育政策(1)

教育政策作者:来源:《中国西部·教育刊》2013年第11期会电脑、懂网络将成教师任职必备条件日前,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指出,到2017年底完成全国1000多万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新一轮提升培训,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学科教学能力和专业自主发展能力;建立教师主动应用机制,推动每个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日常工作中有效应用信息技术。
各地要将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纳入教师和校长培训必修学时(学分),原则上每5年不少于50学时。
教育部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教师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将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
广西出台幼儿园办园标准严禁幼儿园“小学化”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11月4日发布幼儿园建设、管理标准,对幼儿园的选址、班级设置、日常活动安排、师资从业资格等作出细致规范。
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结合人口密度、交通、环境等因素合理布局。
幼儿园不得增加小学课程范畴内诸如珠心算、拼音、写字、大量的识字背诵、20以外加减法等教学内容,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甘肃出台政策扶持少数民族聚居区教育根据甘肃省教育厅关于支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跨越发展行动计划”获悉,甘肃省教育厅计划在未来7年内,将从学前、义务到高等教育全面对两州的教育发展进行扶持。
到2020年,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在高中教育方面,力争在两州各建成3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并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实施“内地普通高中民族班扩招工程”;在高等教育方面,将调整普通高校招生政策,扩大招生计划,为两州培养紧缺专业人才特别是医疗卫生、教育和理工科专业技能人才。
出现重污染天气中小学、幼儿园将停课经公示、征集意见、逐步完善等程序后,《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于11月4日正式通过山西省太原市政府批复并发布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银政办发[2008]239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08〕2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现制定行动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深入查找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环境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及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按照“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的要求,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和分级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细致、全面彻底的予以消除,不留任何死角,确保本次行动取得实效。
二、工作内容本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主要是学校校舍、围墙、挡土墙、厕所、浴室、库房、水井、水池、走道栏杆、供水供电设施,学校接送师生的车辆,学校附近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学生宿舍、食堂、锅炉房、燃气设施、供电设备及线路,学校人员聚集的礼堂、图书馆、实验室、报告厅,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工作步骤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从2008年11月3日开始,至11月14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一)11月3日--11月5日,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学校、幼儿园、进行自查工作;(二)11月5日--11月9日,市政府组织督查组进行督查和抽查。
(三)11月10日--11月14日,接受自治区督查组的专项检查。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银教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发展规划正文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有关部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学校(单位):《银川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已经2021年11月17日银川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银川市教育局2022年1月29日银川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为了与全国同步实现《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确定的目标,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银川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银川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背景(一)“十三五”的成就进一步厚实了发展积淀“十三五”期间,伴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步伐,银川教育得到了迅猛发展,到2020年底,全市有市属高校1所,在校学生4289名,教职工239名;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27所,在校普通高中生55725名,教职工5713名;中等职业学校14所,在校学生34324名,教职工1637名;义务教育中小学(不含特殊教育)258所,在校学生286516名,教职工14327名;特殊教育学校4所,在校学生788名,教职工173名;幼儿园466所,在园幼儿98688名,教职工12816名。
其中全日制民办学校23所,涉及各类教育;各类培训机构1236所。
多元办学、协调发展、关注公平、聚焦质量,银川教育发展跨入新时代的第一步迈得稳、走得实。
1.教育体系持续完善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基础进一步稳固。
多措并举,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上持续加力,五年来新增幼儿园51所,新增学位19920个;全面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要求,全市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1%,普惠率达到85%,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110.7%。
银川民生清林雅苑周边规划学校规划

银川民生清林雅苑周边规划学校规划
银川民生清林雅苑周边规划学校主要是为清林雅苑小区内家庭提供周边学校及学前教育服务,进一步提升小区教育环境,提高小区居民及入小区学生的学习满意度,建设方便快捷的出行路网,同时完善学校的环境卫生,良好的安全防范体系(如照明、校园安保等),以及绿化设施等都是优先考虑的问题。
银川民生清林雅苑附近的学校规划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基础教育功能性学校设置。
对于儿童教育方面,完成一个高效、安全、可持续发展的校园体系作出规划,提供小学、初中、高中、职业中学等学校,能够满足居民及学生各个阶段的学习需求,同时考虑距离及安全等因素。
第二阶段则是综合服务性学校,主要以针对孩子出生后婴幼儿早期教育为重点,对学前教育提供更多的关注,以实现婴幼儿的智力发展和能力培养。
有效的社会管理及考虑家庭责任,这是该项目的重点所在。
第三阶段则会为各个青少年提供技能和文化教育方向,力求丰富小区居民精神文化生活,设置歌舞厅等文化场所,促进小区居民的多元文化,提升生活质量。
同时为其节能减排,以更好地保护周边的自然环境。
以上就是针对银川民生清林雅苑周围学校规划的主要内容。
在未来的建设和规划中,要充分结合居民的实际需求,完善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从而为居民及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和生活环境。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公有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公有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4•【字号】银政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公有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发〔201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公有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银川市公有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实现“十二五”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有民办幼儿园承办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公有民办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民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投资新建或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教育资源和其他公共资源新建、改造的标准化幼儿园,将其土地、校舍等固定资产注入城投公司或有关国资公司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租赁给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承办,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按照民办机制运行的幼儿园。
第三条设立公有民办幼儿园,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有民办”的方针,规范运营。
县(市)区财政设立公有民办幼儿园扶持、奖励资金,并制定《银川市公有民办幼儿园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公有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标准》,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公有民办幼儿园,建立公有民办幼儿园承办者的淘汰退出机制。
银川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条例

银川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土地资源正文银川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条例(2013年8月14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13年9月30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包括教育教学用地、运动场地、学生(幼儿)生活设施用地、绿化用地等。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规划、管理和保护。
市、县(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城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用地的保护第四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本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因城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更改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新设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位置前,应当征得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区、城市旧区改造规划和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以及项目。
银川幼儿园入学政策

银川幼儿园入学政策
银川市幼儿园入学政策是指银川市针对幼儿园招生和入园管理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政策旨在规范幼儿园的招生行为,保障适龄儿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以及促进学前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
根据相关政策,银川市幼儿园招生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属地管理:幼儿园招生工作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保辖区内适龄儿童都能就近入园。
2. 公开透明:幼儿园应当公开招生信息,包括招生计划、报名方式、录取规则等,确保招生过程公平公正。
3. 优先保障:对于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政策会给予优先入园的保障。
4. 分批录取:幼儿园招生通常会分批次进行,首先满足本地户籍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然后再根据剩余名额招收非本地户籍适龄儿童。
5. 年龄要求:银川市幼儿园入园年龄一般为3-6岁,不同幼儿园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招生政策和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当地教育部门的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
因此,家长在为孩子选择幼儿园时,应当及时关注最新的招生信息,以确保符合入学条件。
同时,由于疫情等特殊情况的影响,相关政策也可能会有临时性的调整,家长需要密切关注教育局发布的最新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99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下列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保留、修改、废止:一、对下列54部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保留1、银川市行政督查管理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78号令,发布日期1995年5月9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2、银川市为民解忧督办工作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38号令,发布日期2003年7月11日3、银川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7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4、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8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5、银川市人民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规定6、银川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7、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1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8、银川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2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9、银川市行政执法公开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3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10、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5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11、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号令,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12、银川市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机构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管理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号令,发布日期2011年3月24日1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号令,发布日期2012年2月7日14、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1号令,发布日期1992年5月7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发〔2015〕269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发〔2015〕2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9日银川市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教育厅《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精神,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建立学前教育投入和师资保障机制,全面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教育质量,构建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一、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全市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
加快学前教育发展,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遵循教育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因地制宜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幼儿提供安全方便、规范适用、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5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2%,制定银川市幼儿园办园水平分类定级标准,开展幼儿园分类定级督导评估工作、实施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
2016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建立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机制,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扶持力度,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收费合理、设施配套、师资合格的普惠性服务。
中共银川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银川市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银川市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银党教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中共银川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银川市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银川市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已经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银川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8月29日银川市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步骤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章选拔任用第六章目标任务第七章学校重大问题与决策程序第八章实施保障第九章监督约束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施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校,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实施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其本质要求是强调集体领导。
党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组织执行和实施党组织的决议,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活动和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党组织设置为党委、党总支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应当分设,党组织书记一般不兼任行政领导职务,校长是中共党员的应当同时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设置为党支部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同时应当设1名专职副书记;学校行政班子副职中的党员一般应当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及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及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银住建发〔2019〕742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及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住建发〔2019〕742号各建设、开发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24号)和《银川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74号)要求,现将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及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必须完善手续,按期移交。
小区配套幼儿园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教育部门提交移交报告及档案材料,待移交手续完善后方可办理小区建设项目竣工备案。
同时,教育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移交报告后,在15日内办理接收手续,并将接收情况书面告知住建部门。
其中,今年新建幼儿园已经开工建设、尚未完工或已完工但还未向辖区教育部门办理移交小区配套幼儿园相关手续的开发企业,要于12月20日前向辖区教育部门书面呈报承诺书。
承诺书经辖区教育部门盖章确认后一式三份,由企业、教育、住建各留存一份。
按照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19〕42号的安排,新建幼儿园必须于2020年8月底前全部交付使用。
二、必须严格落实首期建设要求。
各开发企业要按照分期建设的城镇小区应将配套幼儿园纳入项目首期工程进行建设的要求,对今年已开工但未按要求首期建设的,必须在下一期项目建设中完成;新开工的必须按照首期建设要求开工建设。
三、必须严格落实依标依规建设要求。
我局将加强对幼儿园建设项目的重点监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差异化监管,将所有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列为“C”类(重点)进行监管,依标依规建设监管。
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2024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2024版一、办园理念1.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2.尊重幼儿个性,倡导快乐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幼儿。
3.融入回族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培育具有民族自信心的幼儿。
二、硬件设施1.幼儿园占地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2.教学楼、活动楼、宿舍楼等建筑应满足防火、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
3.每个班级应设有独立的教室、卫生间、午休室、游戏区等,设施齐全。
4.室外活动场地应设有沙池、滑梯、攀爬架等游乐设施,确保幼儿户外活动安全。
5.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图书、教具等教学资源,满足教学需求。
三、师资力量3.每班配备2名教师,1名保育员,确保教学质量。
4.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四、教育教学1.实施国家幼儿园课程标准,注重幼儿全面发展。
2.结合宁夏回族文化,开展特色教育,培养幼儿民族认同感。
3.关注幼儿心理健康,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4.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提高幼儿综合素质。
五、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在园安全。
2.配备专职安全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确保幼儿饮食安全。
4.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应对突发事故。
六、家园合作1.定期组织家长会,加强家园沟通,共同关注幼儿成长。
2.开展家长学校活动,提高家长育儿水平。
3.建立家长志愿者团队,参与幼儿园管理。
4.与社区合作,开展亲子活动,促进幼儿社会化进程。
七、收费标准1.根据幼儿园等级、地理位置、设施条件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2.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确保收费透明、合理。
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减免学费等优惠政策。
八、监督与评估1.建立幼儿园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2.定期开展幼儿园评估,提高办园质量。
3.接受家长、社会监督,持续改进幼儿园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2024版各位亲爱的同事们,家长们,咱们都知道,孩子的成长每一步都至关重要。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示范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示范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4.04•【字号】银教发〔2023〕53号•【施行日期】2023.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示范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教(体)育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银川市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示范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教育局2023年4月4日银川市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示范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和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教基〔2021〕4号)有关要求,切实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有效衔接,全域创建为幼小衔接示范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科学实施幼儿园入学准备和小学入学适应等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长效机制,坚决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理念,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1.坚持儿童为本。
关注儿童发展的连续性,尊重儿童的原有经验和发展差异;关注儿童发展的整体性,帮助儿童做好幼小科学衔接身心准备和适应;关注儿童发展的可持续性,培养有益于儿童终身发展的习惯与能力。
2.坚持双向衔接。
强化衔接意识,激发小学主动意识,强化幼儿园与小学协同合作,科学做好小学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促进儿童顺利过渡。
3.坚持系统推进。
整合多方教育资源,行政、教科研、幼儿园和小学统筹联动,家园校共育,形成合力。
4.坚持规范管理。
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加大治理力度,纠正和扭转幼儿园、小学和校外培训机构违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做法和行为。
宁夏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宁夏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宁夏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园所规划:园所规划应科学合理,充分考虑幼儿的生活、安全、活动需要。
幼儿园建设和装备配备应与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当地城镇化进程、地理环境、交通条件、人口分布现状及人口流动变化等趋势。
2. 园所设施:幼儿园应具备安全、卫生、实用、舒适的环境条件,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
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设备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护幼儿安全的能力。
3. 班级规模:原则上每3000人至9000人的区域内应设立一所规模为3—
6个班的幼儿园;每9000人至12000人的区域内应设立一所规模为9—12个班的幼儿园。
4. 师资力量:幼儿园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技能,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品德和素养,尊重和关爱幼儿,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
5. 课程设置:幼儿园的课程设置应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促进幼儿全面发展为目标,注重培养幼儿的自主性、创造性和实践能力。
课程设置应体现多元化、灵活性、实用性等特点,满足幼儿的不同需求。
6. 安全管理: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7. 教育评价:幼儿园应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对幼儿的发展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教育中的问题,提高教育质量。
总之,宁夏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是为了保障幼儿园的办园质量和教育效果,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具体的标准可能会根据地区和教育部门的要求有所不同,但以上所述是常见的标准内容。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政府令〔2020〕1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020〕1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杨玉经2020年3月1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法律、国务院修改行政法规、自治区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相关决定,以及《银川市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银川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对10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将第四条修改为“公安、市场监管、卫健、自然资源、民委等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将第六条修改为“火葬区的城镇居民(除少数民族外),应当实行火葬。
禁止将火葬区的尸体运往土葬区埋葬。
”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删去第八条。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城市水源地、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以及非公益性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
”删去第二十一条。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金凤区第十幼儿园和金凤区第二十九小学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金凤区第十幼儿园和金凤区第二十九小学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2.26
•【字号】银政函〔2023〕162号
•【施行日期】2023.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金凤区第十幼儿园和金凤区第二
十九小学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银政函〔2023〕162号
银川市金凤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收回市辖三区范围内5宗闲置土地有关事宜的请示》(银自然资发〔2023〕715号)收悉。
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一、收回原划拨给你公司使用的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宗地一位于金凤区兴燕路以南、李银路以西,收回土地面积10812.28平方米;宗地二位于金凤区福州南街以东、卫远路以南,收回土地面积36997.51平方米。
二、收回用地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另行调整使用。
三、由市自然资源局依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货币化统筹配建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货币化统筹配建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银政办规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货币化统筹配建意见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0〕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关于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货币化统筹配建意见》已经2020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6日关于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货币化统筹配建意见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严格执行《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党发〔2010〕4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配套幼儿园应与新建城镇小区同步依标依规进行建设。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并满足使用条件。
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规定及时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二、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不纳入该小区土地出让面积中,以划拨方式供应。
三、新建城镇小区居住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或用地规模达85亩以上)的新建城镇小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银川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相关规定合理配建幼儿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川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包括教育教学用地、运动场地、学生生活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劳动实习基地等。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市、县(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保护进行监督。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用地的保护
第四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优先、优惠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与教育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因城镇建设确需更改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新设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前,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区及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的规定规划设置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并与工业区和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之间保持相应的距离。
第八条城市建设应当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按照下列规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
(一)每一万人口区域内设立十二个班规模的幼儿园一所;
(二)每一万人口区域内设立二十四班级规模的小学一所;
(三)每二万人口区域内设立三十六个班级规模的中学一所。
第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均用地定额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每生用地高于十五平方米;
(二)完全小学每生用地高于二十二平方米;
(三)初级中学每生用地高于二十五平方米;
(四)高级中学每生用地高于三十五平方米。
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时,应当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寄宿制学校以及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满足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学校或示范学校,其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新开发住宅小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下列规定建设:(一)成片开发的,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投入使用;
(二)分期开发的,应当预先留足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最迟在开发建设面积达到小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六十时,动工建设配套学校;
(三)零星开发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有关主管部门约定有关建设单位出资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增设校舍和场地。
按照上款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在土地挂牌出让时,应当将学校、幼儿园建设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不得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用地改作他用。
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因市政建设等确需临时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现有用地的保护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进行地界确定,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核发证书。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总平面规划,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总平面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或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标准,在相邻地段予以补还或重建。
拆迁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优先就近重建,按原面积和用途归还产权,互不计价;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学校土地的,应当就近按原面积补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内不得兴建教工家属住宅和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不得扩建、改建、翻建,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规划、土地等主管部门逐步予以搬迁或拆除。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七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房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不得出租、出借;本条例实施前已出租、出借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辖区政府逐步收回。
第十八条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不得妨碍教学用房采光、通风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一百米范围内,禁止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转运站等产生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烟尘、废弃物的设施。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设置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逐步予以搬迁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拆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迁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或者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十一条对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教育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安置工作后方可实施。
合并、分立、搬迁后的中小学
校、幼儿园学生人均占地面积应当达到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实施旧城区改造造成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人均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单位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增加其用地面积,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办中小学校、幼儿园。
对新建、扩建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终止办学(园)时,按照公益性事业取得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非法转让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退,赔偿损失。
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其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教育主管部门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三十条教育、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主管部门中从事学校教育用地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学校用地遭受损害的,其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指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包含公办和民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银川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