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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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中央银行独立性
①美联储的独立性体现在:
1、组织独立性
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美联储对国会负责,但除了立法和提交报告之外,其他方面实际上不受国会的干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它的7名理事由美国总统征求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后任命。理事会的完全任期为14年,任期满不得连任。在理想的情况下,所有的理事都将任满14年,但又要互相错开任期。如果这样,该理事会在每4年内只有2个名额,每2年更换1个理事,以致总统在一届任期内不能控制理事会。这样,一届总统并不能像任命其他内阁成员一样,一开始就任命联储主席,在总统任期内也不可能更换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绝大多数成员,从而在人事上保证了美联储不被总统左右。
2、职能独立性
拥有货币政策决策的自主权是衡量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重要标准。为了保证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的独立性,美联储的货币政策具有高度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使之得到全体国民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并保证总统不能随意对中央银行发号施令。法律规定,美联储须向国会报告国家的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货币政策的情况及以后的决策目标。理事会主席每年两次在国会听证会上,就上述问题阐述美联储的立场、看法和处理办法,只要决策正确、公众支持,即使总统和其它部门想反对也难以如愿。美联储可根据调节经济的需要,独立掌握和控制货币供应量,独立制定存款准备率、贴现率,独立决定在公开市场买进和卖出证券的数量、种类,并就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美国经济近十几年的繁荣与稳定是与美联储高度的独立性和自主决定货币政策的作用分不开的。联邦储备体系享有非同寻常的独立性,可以说是世界上独立性最高的中央银行之一。
3、财务独立性
美联储从成立之日起,财务就完全独立于政府,没有长期支持政府融资的义务。美联储享有资金和财务独立权,不受国会控制的拨款程序的支配,所有经费自行解决,不依靠财政拨款。其运作资金来源于对银行的贴现收入和自身持有政府债券所获得的收入,不依靠国会拨款,这就从预算开支上保证了美联储不受财政的约束。
通过上述对美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分析可以看出,这种独立性很强的模式具有显著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具有高度的独立性,法律赋予其与政府平行的地位,与政府之间不是领导与服从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关系。正如弗里德曼所言,中央银行相当于执法部门,其行为的自由度服从于司法解释,而并不服从于政府的指令。
但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美联储拥有很强的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也是相对的,美联储要与政府各政策制定部门保持经常接触和密切联系。中美两国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金融业方面差别巨大。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模式是其一切社会经济制度的大背景,分权制衡的思想贯穿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每个方面。美国有世界上最为发达成熟的金融业,中央银行的作用在这种环境下可以按照自由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调控,以达到理性的效果。而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时期,各个地区和行业的发展不平衡。从宏观上来说,目前中国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必须要求中央银行的紧密配合,中央银行不可能为了追求独立性而无视政府追求经济发展的目标。因此,对美国式的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中借鉴,但是不能照搬硬套。
1、立法体例
《银行章程》是以《共同体条约》第18号议定书的形式出现的。《银行章程》大多数条款的修改只能通过修改《共同体条约》的方式实现。因此,从立法技术来讲,《银行章程》被《共同体条约》所宪法化了,这是欧洲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根本保障。
2、欧洲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欧洲中央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在欧盟成员国享有该成员国法律所赋予法人的最广泛的法律能力。在国际层面上,欧洲中央银行可出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经合组织的会议。独立的法人资格是欧洲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基石,这有利于其完成稳定价格的任务。需要指出的是,欧盟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作为欧盟的重要机构,却不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3、成员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欧元区中央银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欧元区货币政策的执行需要成员国中央银行的配合。这就要求成员国中央银行也具有独立性,尽管它们仍可保持其原来国内法中的法律形式。《共同体条约》第109条和《银行章程》第7条要求成员国保证其国内法、包括本国中央银行章程,要与《共同体条约》和《银行章程》一致。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要依照欧洲中央银行的指示行事以完成欧洲中央银行系统的职能和任务,如果成员国中央银行未能履行其义务,欧洲中央银行可以在欧洲法院对其起诉。
4、决策机构的独立性
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受欧洲中央银行决策机构的管辖,欧洲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行长理事会(GovemingCouncil)。该机构成员由执行委员会(ExecutiveBoard)的6名成员和欧元区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行长组成。行长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欧元区的货币政策。执行委员会由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副行长和其他4位成员组成。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行长理事会制定的货币政策并给予成员国中央银行以必要的指示。欧盟部长理事会主席和欧洲议会的议员可以出席行长理事会的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即他们不能干预欧洲中央银行的决策。欧洲中央银行决策机构的独立性还通过其成员的独立性予以保障。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任职年限为8年,身为行长理事会成员的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的任职年限不得少于5年。这些成员只有在严重行为不端或不具备任职能力时才可被免职。执行委员会成员8年的任职年限要长于任命他们的政治性欧盟机构的工作年限。不过,执行委员会成员8年后不能再连任,这是为了防止他们为了连任而寻求政治力量的支持从而影响其独立性。相比之下,身为行长理事会成员的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的任命则是成员国层面的,其任职年限可能比执行委员会成员短(《银行章程》只规定不得少于5年)。不过,如果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被解职,他可就此向欧洲法院起诉。从这一点讲,又有欧洲层面的保障。
5、立法权限及预算
欧洲中央银行有权制定规则、采取决定、提出建议和意见。这些是共同体机构的立法形式。欧洲中央银行有独立于共同体的预算,这使其不受共同体财政利益的影响。欧洲中央银行的财源包括:发行欧元纸币的铸币税收入,存贷款利差,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持有和管理的成员国官方储备的投资。另外,欧洲中央银行或是欧元体系下的成员国中央银行,不得对共同体机构、成员国中央或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公共机构透支或给予其他信贷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