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之

合集下载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目录前言 (2)1.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2)2.法律的渊源 (2)2.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2)2.2.法律的外延成为开放性 (2)3.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3)3.1.判例的效力 (3)3.2判例的发布 (3)3.3.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3)3.4判例的运用 (3)3.5判例的清理的废止 (4)4.总结 (4)5.参考文献 (5)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内容摘要在中国现时法渊源中,只有成文法规范,没有判例。

然而成文法的局限性,导致在一部成文法典颁布后不久,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但仅凭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其优点。

因此,笔者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论证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构建判例制度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法的渊源判例制度建立1.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

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

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2.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

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2.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

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

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首先,封建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起始阶段,主要表现为崇尚礼法和君权至上。

在封建时期,法律主要以礼法为主要手段来规范社会行为。

礼法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和等级秩序,强调人们在社会关系中应该遵循的尊卑有序的行为准则。

此外,封建时期的法律还体现了君权至上的特征,君主通过制定法律来统治社会,法律具有强大的威严,且法律的遵守与否取决于君主的决定。

其次,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阶段,主要特征是法家思想的兴起和法律体系的建立。

在秦汉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兴起,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实用性。

法家思想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以实现社会秩序和君主权力为目标,追求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秦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刑法和行政法律体系,为后来的法律制定提供了基础。

最后,唐宋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成熟阶段,也是中国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时期。

在唐宋时期,儒家思想逐渐兴起,法律开始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强调道德修养和仁爱之道,认为法律应该服从于伦理道德,法律的制定应该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

其中,宋代王安石变法在法律制定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他提倡“赏罚必明”、“以法饬吏”等观念,加强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实效性。

明清时期,法律思想呈现出稳定和细致的特点,明清法律体系成熟,法律范围扩大到经济、教育、民事等各个领域。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封建时期的礼法思想和君权至上、秦汉时期的法家思想的兴起和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唐宋明清时期的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和法律体系的形成。

这些特征与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文化背景紧密相关,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独特性和发展轨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孕育了中国渊源流传、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

目前,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

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大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二.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1.君主专制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样本数15页2.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中心(雷五兰.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及特点.政法学刊.2006(4))在古代皇帝是封建国家制度的核心,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皇帝制度的建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这是有中国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官本位!等级制!家长制等一系列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法出皇权,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渊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赦!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同时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0的形式,救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国家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着专制主义的统治,渲染着皇帝的绝对权威"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中世纪相当长的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古代中国的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具有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与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

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

随着专制主义不断地强化,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即所谓“钦定”。

汉杜周所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为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作了最好的诠释。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①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

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

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

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

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

"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②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许多重要的基本特点。

其中既有一些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古代法律制度大体一致的共性特点,也有一部分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自身独特存在的个性特征。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后者的存在和发展,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呈现出某种差异性。

例如: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宗法伦理色彩,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往往表现为国家政权、王权、皇权和族权、父权、夫权的高度统一;法律制度贯彻礼刑并用、"德主刑辅"原则,突出体现"礼治"、"德治"、"人治"特色;法律体系采取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体例模式,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部门的法律关系常常以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或制裁;刑罚制度相当野蛮残酷,刑罚体系包含大量摧残人身体肤或生理功能的肉刑内容;等等。

那么,这部分法律内容或法律制度特点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换言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这些特点的形成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对此,法制史学界进行过一些研究,这些研究大都是结合中国古代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国情特色、民族性格等诸多因素进行探讨的,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或者基本一致的看法。

应该承认,这种研究的出发点基本是正确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论文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精品文档,知识共享!摘要: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建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的存续和发展过程中,都曾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之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

中国法系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曾经焕发着活跃的生命力,为世界所赞美。

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曾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

其中,儒、道、墨、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

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

要理解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必须了解她的起源和特征。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特征正文: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伴随着国家文明的昌盛而开始了不断积累、不断发展的辉煌历程。

经过此后几千年的积累与回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也就是我们通精品文档,知识共享!常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从相对粗略和幼稚的简单法条,发展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神的庞大的法律体系。

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是怎么起源的,又有什么特征呢?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

马克思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指出了法律产生的原因,那么中国法律的产生就必然有一个渊源。

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

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间。

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看法,但至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

但在学术界比较受推崇的有以下几种观点:1.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来的习惯法。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都有自身存在的必要条件。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1.五德十二时辰的法律态度:在中国古代的法律观念中,有一种以天文地理为基础的宇宙观念,即五德十二时辰的观念。

五德指的是五行,即金、木、水、火、土;十二时辰是指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按照这种观念,中国古代人们认为人类活动和社会秩序受到五德十二时辰的影响。

因此,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出现了按照五德十二时辰来制定法律的思想和实践,例如明代的《六替永时则》就是按照五德十二时辰来制定的法律。

2.仁义的法律精神: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强调仁义的法律精神。

仁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也被看作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原则。

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法律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者,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这种法律精神体现在古代法律制度中的各个方面,如明代的《大明律》中就有许多条文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3.儒家思想对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深远影响。

儒家思想主张道德责任的履行和个人的道德修养,这种思想渗透到了古代法律文化中。

根据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不仅仅关注实际成效,更注重道德的引导和教育意义。

例如,古代的诸子百家中,儒家学派的《礼记》和《仪礼》都有详细规定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义务。

4.教化的法律观念: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存在着一种教化的法律观念。

古代统治者相信通过法律可以影响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起到教化的作用。

因此,在古代法律制度中,有很多法律法规对于道德教化和身份修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明代的《大明律》规定了严格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这种法律观念使得法律变得更加具有社会教化和价值观导向的作用。

总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五德十二时辰的法律态度、仁义的法律精神、儒家思想对法律文化的影响以及教化的法律观念等特征。

这些特征不仅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核心,也对中国的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南京师范大学张亦凡大家都知道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

中华法系则是五大法系中延续时间最长,特点最鲜明的法系。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

但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伴随着中华法系的开始而出现的。

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家形成产生的依据,中国自夏朝开始进入国家时代,也就是说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经商朝到西周逐渐完备。

经过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成文法自子产于郑国开始各国开始颁布成文法之后,到秦朝才出现了中华法系的雏形。

中国传统法律在最开始有一个显著的特点——神权法思想是立法的指导思想。

从文献记载来看,夏代的立法思想是“恭行天罚”。

夏代的统治者利用宗教来进行统治,将掌握的国家权力说成是神授,而法律自然就成了神的一致的体现,法律的实施就是替天行罚“恭行天罚”。

到了商朝,“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了一个巅峰。

举凡国家大事,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天请示,发展到后来,甚至连定罪量刑都要诉诸鬼神。

通过“天罚审判”来使人民“畏法令”。

在商朝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在西周被继承发展,并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西周的奴隶主贵族吸取了夏、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君权神授说——“以德配天”。

商纣失德,周武王为有德者,是至德者上天选择的至圣者来统治人民。

可以理解是在为西周取代商代制造舆论。

同时在治国方略的法制方面提出了——“明德慎罚”,强调了道德教化的作用,弱化了神权的维护统治力量,兼顾人事,重视民心。

这是神权的第一次动摇,强调了“民本”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

神权法思想很显然是统治者最初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通知方法,利用人们的敬畏之心来规范人民的行为准则。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摘要古代汉语中的“法”、“律”、“刑”等词语之间彼此有关联。

传说,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最早将“法”“律”二字合而为“法律”一词以指称一种规范体系的人,是春秋时代的管仲。

但无论是“刑律”还是“法律”,都没有现代法律具有的丰富内涵。

关键词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刑律法律一、 1.简介古代汉语中的“法”、“律”、“刑”等词语之间彼此有关联。

传说,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最早将“法”“律”二字合而为“法律”一词以指称一种规范体系的人,是春秋时代的管仲。

但无论是“刑律”还是“法律”,都没有现代法律具有的丰富内涵。

2.形式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

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

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

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3.刑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

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

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4.法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5.令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

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6.典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

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

7.式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

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8.格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

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

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9.科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做科罪。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
{ I } I 占} ▲ 金 2 0 1 3・ 2 ( 上)
◆ 法 学研 究
试论 中国古代 法律思想 的基本特征
李文兰
摘 要 中国古代 法律 思想是 具有 中 国特 色的传 统 法律 文化 。研 究古代 法律 思想 ,我 们可 以发现 中国古代 法律思 想独具
特 色, 首先礼法融合, 法律思想儒 家化 明显; 其次, 皇帝的权力至高无上; 最后, 对 于等级特权 的维护更是达到一定的程度。 研究古代法律思想的特点, 对我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人 民可 以避 免犯罪 , 但 没有羞 耻心 ; 用 礼与道 德去感化 人 民, 人 民 常之 象 , 如灾 害 , 皇帝 应反 省 自己的言行 是否 有违 天意之 处 。其 才会有 羞 耻之心而 不 去犯 罪。 就 治 国方 法而 言 , 孑 L 子认 为德礼 之 次要 “ 则 时” 。 当春夏 阳和之 际 , 要 秉承天 意 , 善待人 犯 , 以体现仁 教优 于政 刑之 治。孔子认 为 先教后 刑 , 是 强调道 德感化 的作 用 。 孔子 曾经说过 : “ 礼乐 不兴 , 则 刑罚不 中 ; 刑 罚不中 , 则 民无所措 手 足” 。总起 来是 说“ 先礼 乐后刑 罚” 。孟子 言 : “ 以力假 人者 霸 , 霸
律 的影 响尤其深 刻 。即所 谓的 “ 法律 思想 的儒家化 ” 。法 律 的儒 保护 官僚 的特权 , 承认 同罪 不 同罚的合 理等 。 家化 实 际上是儒 家思 想 的法 律化 。 首 先表现 为在制 定法 律时 , 以 “ 礼” 作 为立法 根据和 指导思想 : 以“ 礼” 的基本 原则作 为定罪量 刑 的基 本标 准 : 并 且 以“ 礼” 来注 释法 律 。
” 确 立 了“ 德 礼为政 教之 本 , 刑 罚为 政教之 用” 的原则 。 唐太 宗李世 恶而合 于法 者诛 。

中国法制史课件

中国法制史课件

一、立法制度
(一)立法思想 确立了以“天命观”为核心的“天讨 有罚”、“恭行天之罚”等奉天罚罪的立 法思想 (二)法律形式 1、习惯法 2、王命(誓、命) 3、制定法
(三)主要法令
1、《甘誓》 最早的军令 2、《禹刑》 《左传 · 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 作禹刑。” 《尚书大传》:“夏刑三千条。” 《周礼 · 秋官 · 司法》:“大辟二百,膑 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2) 尧舜时代说。
《尚书· 吕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 《竹书纪年》:帝舜三年,命咎陶造律。
(3)黄帝时代说。
《商召书· 画策》:神农既没,以疆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为召臣上 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
2、法起源于商代(二三十年代)
程树德著《中国法制史》说:“殷时有法律,已无可疑。” 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说:“中国法律起源于殷代。”
2、刑罚制度
(1)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 (2)五罚 墨,百锾;劓,二百锾;刖,五 百锾;宫,六百锾;大辟,千锾。 (3)鞭、扑、流、赎 (4)圜土之制 (5)嘉石之制
3、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 《尚书 · 康 诰》 : “元 恶 大憝 , 鈏惟 不 孝不 友。” (2)寇攘奸宄 《尚书 · 康诰》:“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 (3)杀越人于货 《尚书 · 康诰》:“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 (4)群饮 《尚书 · 康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 归周,予其杀。”
二、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律制度 1、王位世袭制 2、行政体制 九州设“牧”、军队设“六卿”
(二)刑事法律制度
1、刑法原则 《尚书· 大禹漠》:“与其杀不辜, 宁失不经。”
2、刑罚制度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及评价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及评价

罚”,夏商的统治者一方面以“服天命”自诩,极力通过致孝于鬼神把礼改造成代表其阶级意志、符合国家统治需要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将礼与神权紧密结合,使天上与地下、神与王联系起来,“上事天,下事地”,建立起天人合一的宗教政治观,为王权和贵族政治服务。

这样,礼的内容也由单纯的习俗仪式发展成规范君臣、血统、婚姻的行为规范,体现了神权、族权与君权的统一性,并逐渐被制度化、法律化。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

周初,周公姬旦鉴于商后政治关系变动、社会动荡不安、阶级矛盾激化、文化冲突尖锐,需尽快稳定国家、巩固统治,于是“制礼作乐”,将分散凌乱的礼进行整理、修订、补充,把夏礼、商礼发展成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并制定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成为“法度之通名”。

一般称之为“周礼”。

后来儒家将之发展成“为国以礼”的“礼治”。

5 据《尚书大传》描述:“周公摄政,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

”由此可见,周公制礼效果之佳、意义之重大。

周公制礼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尊尊”和“亲亲”。

“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尊尊为忠,亲亲为孝,前者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权,所谓“国无二君”;后者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父权,所谓“家无二尊”。

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6这种政治与伦理相统一的理论,就是礼的思想基础。

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确立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和制度,正如《礼记曲礼》说:“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左传隐公十一年》也说,礼起着“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的重大作用。

总之,周公制礼,使得君臣有位、尊卑有等、贵贱有别、长幼有序,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各种行为纳入礼所调整的轨道。

后儒家为渲染礼的神秘色彩,增加礼的规范作用,把礼与高深不可测的天地相联,以天人合一来辩护礼治国、礼治民的符合天道。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2008-09-08 20:18:47)标签:文化1 引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

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

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文化思想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至两汉时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

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

唐代《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

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古代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精神品格和文化特征,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迅速发展,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已成为中国社会整体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正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奋进,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如何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进而为世界法律文明发展提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现代化模式,这将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有句名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

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揭示其特征,使我们更明了地知晓其内容,也有助于我们从历史中看到现实中尚未显现的端倪,研究和探析我国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利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作出贡献。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在外部形式、价值取向和发展过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

2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形式特征2.1 法自君出“法自君出”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

法律只是一种治国工具,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

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集权专制世代相传,皇帝是国家的代称,封建皇帝始终是最权威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

皇帝的话是“金科玉律”,其言出法立。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及缺陷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及缺陷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及缺陷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内容提要: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伦理型的道德法律一体化以德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中古代道德化的法律是中国古代伦理社会存在的一定反映,其主流的法律核心内容——伦理道德,是由中国长期形成的特有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有其特定的社会成因,特有的文化氛围背景,更有自己典型的特征、独特的内容及特殊的社会作用机制。

其不仅在过去哺育了伟大的中华民族和曾经雄跨世界的华夏文明,即使在法制的现代化进程中其仍具有宝贵的精神资源,并为我们今天提出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也是我们健全法制并走向法治的需要;也是是使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权利不容侵犯等观念化为公民道德信条的需要。

背离好的传统习俗意味着背离人类的智慧,意味着蔑视人类优秀道德成果的一种非道德主义态度。

关键词:古代法律道德法德一体化法律控制型道德一个没有民法、经济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的民族却能够持续几千年,这样独特的法律文化不得不让世人惊诧!法律文化就是这样,既是时代精神的反映,又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信史。

而中国古代特有的伦理道德型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下来的传统习俗,它的古老、凝重,它所具有的高于个体生命的力量,常常使人产生敬畏、令世界法律人所瞩目……作为人类法律文化三种类型之一的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华夏法律文化亦即伦理道德型的法律文化,其典型的特征是:道德伦理教条等同于国家法律,家族首长代行部分国家司法职能,国家政治和法一法律起源法律究竟是怎样产生的?这是法理学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

比较中西国家和法律的起源,可以看出中国国家的形成并不是如同古希、罗马那样以氏族组织的瓦解为代价,也不是表现为调和旧贵族与平民的冲突,它有自己的发展道路。

随着原先部落社会的平等原则被打破,社会出现了“分层”,男子的劳动在农业、手工业、畜牧业等主要生产部门中占据主导地位,少数人控制、掌握了生活资料、资源,这些人拥有比其他人更多的特权,在金字塔型的权力结构中,位于顶端,是最高的权力中心和主宰,所谓“帝,天神也”,这种独特的国家演进模式,对中国法律有重大影响,致使中国法律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赤裸裸的暴力征服和统治,具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2008-09-08 20:18:47)标签:文化1 引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

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

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文化思想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至两汉时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

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

唐代《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

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古代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精神品格和文化特征,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迅速发展,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已成为中国社会整体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正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奋进,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如何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进而为世界法律文明发展提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现代化模式,这将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有句名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

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揭示其特征,使我们更明了地知晓其内容,也有助于我们从历史中看到现实中尚未显现的端倪,研究和探析我国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利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作出贡献。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在外部形式、价值取向和发展过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

2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形式特征2.1 法自君出“法自君出”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

法律只是一种治国工具,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

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集权专制世代相传,皇帝是国家的代称,封建皇帝始终是最权威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

皇帝的话是“金科玉律”,其言出法立。

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伦理化特征

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伦理化特征

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伦理化特征作者:尹丽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6年第09期摘要: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有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法律道德化,即法律和伦理道德杂糅在一起,彼此不分。

这种法律伦理化的倾向集中表现在礼法融合的进程中。

春秋决狱、准五服以制罪、礼法合一、依礼制律是礼法融合的突出表现。

息讼、无讼则是法律伦理化的具体实践,表现为通过明礼教化和息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法律伦理化产生的弊端。

关键词:法律伦理化礼法合一息讼关于“法律文化”应当如何准确界定,国内外诸多学者都有各自的阐述。

本文所讨论的法律文化的特点,是将文化置于“法律”概念所及范围之内进行的分析。

笔者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以法律规则为核心内容的一切规则及其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

可见,法律文化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法律规则,二是法律实践活动。

本文主要从法律内容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一个比较突出的特征就是“法律道德化”,或者说“道德法律化”,即法律和伦理杂糅在一起,彼此不分,许多传统道德的内容都上升成为法律。

下面笔者来具体分析一下我国古代法律的伦理化特征。

一、礼法融合——法律伦理化的产生和发展1.春秋决狱。

古代法律文化的伦理化倾向从汉初法律的儒家化发展就已初见端倪。

在礼法融合的进程中,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决狱”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春秋决狱,是指遇到关于伦常而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或现行法律虽有规定但有悖伦常的情况下,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记载的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这实际上是将道德理论的内容直接作为法律规则来使用,实质上就是道德法律化。

《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使其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一种“法律形式”。

后来,引经据典的范围已不仅仅局限于《春秋》,还扩大到儒家的其他文化经典,这被史学家称为“引经决狱”。

当遇到纠纷,民众不是选择法律作为维权依据,而是诉诸伦理道德经典。

中国古代法典刑民不分特征的看法

中国古代法典刑民不分特征的看法

我国古代法典对于刑民不分特征的看法,是一个具有深远影响的话题。

在古代我国,法律是以天命为中心的,刑民不分的思想贯穿于整个古代法典体系中。

这种观念在当时的社会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以此为主题,对我国古代法典对刑民不分特征的看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在古代我国,法律体系主要由刑律和民法两部分组成。

刑律以对犯罪分子进行严惩为主要目的,而民法则主要以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民行为为主要内容。

在古代我国,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是一体的,通常服从于天命和君权。

刑民不分的思想正是基于这种天人合一的观念而产生的。

二、刑民不分的原因1. 天命观念的影响古代我国的法律观念几乎都是建立在天命观念的基础上。

人们普遍相信,君权神授,而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也是来自于上苍的旨意。

法律普遍以保护国家和维护社会秩序为最高宗旨,对刑民不分的原因主要是出于对这一观念的遵循。

2. 社会秩序的维护古代我国是一个等级分明的社会,贵贱之别、上下尊卑之规是社会秩序的基本特征。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法律体系中的刑民不分观念也是为了维护这一社会秩序而产生的。

即使是在犯罪行为中,也同样要依法严惩,以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三、刑民不分观念的合理性探讨1. 维护社会公平在古代我国社会中,由于地位的不同,贵贱之别普遍存在。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刑民不分的观念可以确保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贵族或者权贵,只要触犯法律,也会受到同等的惩罚。

2. 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刑民不分的观念也有助于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于任何人来说,只要触犯法律,都必须接受相应的惩罚,这样可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法律的尊严。

四、刑民不分观念的局限性1. 忽略了个体的特殊情况在古代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民不分的观念虽然确保了法律的公平,但同时也忽略了个体的特殊情况。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正当防卫、急救等行为,刑法的严格执行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况。

我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是什么

我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是什么

我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是什么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律令法与审判权的分立:在古代中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采用的是律令法的方式,即法令由中央政府颁布,官员按照律令进行审判。

这种制度实质上实现了立法与司法的分离,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2.罪状的罗列和细化: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法非常注重细节,对于罪状的罗列及细化非常严格。

在律令法中,对于不同的罪行都有明确的法条进行规范,划分清晰。

这些法条详细列举了罪行的构成要素、适用的惩罚和定罪的标准,以确保判决的合理性和一致性。

3.重视侦查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古代中国刑事诉讼法非常重视侦查工作和证据收集。

官员们在审查案件时会积极调查取证,并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证据可以是目击证人的口供、物证、书证等。

同时,官员还会进行对被告的质询和审讯,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证据。

这种注重证据的方法保证了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原告和被告的平等地位: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强调原告和被告的平等地位。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享有辩护的权利,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原告和被告的地位一样重要,法官要在审理案件时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辩论,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5.注重和谐与妥协:古代中国刑事诉讼法强调和谐与妥协。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会与原告和被告进行调解,希望能够达成和解或妥协,以实现社会和谐。

这种调解和妥协的方式,可以减少社会冲突和矛盾,同时也减轻了司法负担。

6.罪刑比例的尊重: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不同罪行的刑罚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律令法中非常注重罪刑相称,对于罪行轻微者,刑罚也相对较轻,而对于罪行严重者,刑罚则相应重大。

这种法律刑罚的平衡体现了中国古代刑事诉讼的特点。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注重法律的严密性和细节化,分离了立法与司法权力,重视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强调原告和被告的平等地位,注重和谐与妥协,并注重罪刑相称的原则。

这些特点为古代中国刑事诉讼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体现了公正、公平和严谨的司法精神。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 时磊5说------ - ----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① 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

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

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

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

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

”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② 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许多重要的基本特点。

其中既有一些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古代法律制度大体一致的共性特点,也有一部分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自身独特存在的个性特征。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后者的存在和发展,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呈现出某种差异性。

例如: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宗法伦理色彩,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往往表现为国家政权、王权、皇权和族权、父权、夫权的高度统一;法律制度贯彻礼刑并用、”德主刑辅”原则,突出体现”礼治”、”德治”、”人治”特色;法律体系采取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体例模式,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部门的法律关系常常以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或制裁;刑罚制度相当野蛮残酷,刑罚体系包含大量摧残人身体肤或生理功能的肉刑内容;等等。

那么,这部分法律内容或法律制度特点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换言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这些特点的形成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对此,法制史学界进行过一些研究,这些研究大都是结合中国古代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国情特色、民族性格等诸多因素进行探讨的,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或者基本一致的看法。

应该承认,这种研究的出发点基本是正确的。

但遗憾的是,由于某些法史观或方法论存在一些问题,因而有的研究结论未必正确中肯。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和演变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和演变
又要“怀刑”,主张德主刑辅、以 刑辅德。主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 重视“人治”,即指重视最高统治 者个人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决定作 用。
• 道家的法律思想:无为而治
(全面否定仁义礼法,主张自由, 反对任何约束和限制,追求超然物 外)
• 法家的法律思想:法治。
法家之法治,主张将法律公之 于天下,又设置“法官”作为 主管吏民法律的顾问,以使天 下吏民知法不犯,增进国家的 安定和统治止血的稳定.
明末清初
• 法律思想:清代的法律指 导思想:“参汉酌金与详 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 导思想。
• 特征:法律制度特点就是 严格维护皇权专制,残酷 镇压任何反叛行为
春秋战国时期
• 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的法律思想 道家的法律思想 法家的法律思想
宋代
• 法律思想特征:法律思想 的特征是:法学思想倾向 道家且吸收儒家的“仁义 ”,公平执法,主张德刑 并用,反对专任刑法,批 判君权神授和天罚论,“ 一统纪,明法度”,“三 纲五常说”“德主刑辅说 ”。
明代
• 明代的法律思想:“明刊 弼教”的立法指导原则, “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 思想。

• 明代法律思想特征:德礼 为本,政刑为末,但他们 在本质、目的上是一致的 。
汉代
• 法律思想的特征是:法学思 想倾向道家且吸收儒家的“ 仁义”,公平执法,主张德 刑并用,反对专任刑法,批 判君权神授和天罚论,“一 统纪,明法度”,“三纲五 常说”“德主刑辅说”。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国两晋南北朝
• 法律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 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 规律。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 演变及特征
法律思想是一个民族法律文化的精 神统御力量或精神价值传承统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所谓“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孝经·广要道》),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在维护社会统治秩序、调节人与人的关系上,“礼”的作用是治“本”的,具有根本性的意义;而“法”的作用是治“表”的,它只是作为礼制的补充手段。
“礼”对于法来说是外来的事物,可是当“礼”融入到法中以后,“礼”反而成了主人,大大削弱了法的地位。这就使得法所具有的客观公正性和公平原则被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秩序所代替。“礼”冲击了法律制度所应具有的本质,使法律制度成为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秩序的附庸。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一方面,是我国专制社会的必然产物;另一方面,在处理 “礼”与法两者关系即伦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上,我国古代太强调伦理道德教化育人的作用,而忽视了法律的公正、公平的本质,即“重礼而轻法”。
[4] 梁治平《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0
“礼”是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核心,这已是公认的事实。外国学者更是被中国的“礼”所深深吸引, 见仁见智, 评说不一;只要论及传统的中国, 他们就会谈到中国的“礼”。[2]
“礼”,其实是一种宗法等级制度,属于伦理道德的范畴。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氏族社会的祭祀活动和习俗。它调整着人与人之间、人与国家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礼”的精神是亲亲、尊尊,即维护“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的人伦关系。简单的说,礼所追求和提倡的就是人伦道德。
[1] 《孟德斯鸠法意》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7页。
[2] 参见伏尔泰《风俗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 ,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7 年) , 黑格尔《历史哲学》(商务印书馆,1963 年)等名著中有关中国的论述。
[3] 马小红《礼与法》,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94页。.
“刑”只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综合体系中处于辅助地位的一部分,并不能代表我国古代法律的全部。我国古代历朝制定的法律有上千种之多,除了刑事法律之外,还有大量行政、经济、民事、军事、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立法。不能否认,中国历史上,确有主张“以刑为主”的学派,那便是法家。可是法家也是我国古代历史上空前绝后唯一主张“以刑为主”的学派,其学说只用于战国和秦朝的时候。免费论文参考网。
参考文献:
[1] 孟德斯鸠法意: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3-7.
[2] 伏尔泰.风俗论.商务印书馆,1997.
[3]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7.
[4] 黑格尔.历史哲学.商务印书馆,1963.
[5] 马小红.礼与法.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 94.
[6] 梁治平.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之
时间:2011-04-22 12:03:56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当谈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时,很多人都会“刑罚恐怖的国度”。因此,相对于“以刑为主”的说法,我更赞同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以礼为主”这一说。另一方面,在处理“礼”与法两者关系即伦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上,我国古代太强调伦理道德教化育人的作用,而忽视了法律的公正、公平的本质,即“重礼而轻法”。
3.2消极影响
⑴维护统治阶级的专制统治,而没有注重法律的公正、公平原则。法律是统治阶级意识的反映。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统治者制定法律就是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所以法律就成为维护专制的工具。所谓“以礼为主”,如前所说,是用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秩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这些制度和秩序,在本质上说还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如此一来,古代社会的法律就成为统治者专政的手段,这就造成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原则没有了立足之地。当然,这也是当时那个时代的局限性所造成的。⑵没有处理好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关系,偏重了伦理道德的作用,而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原则。如“法家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思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常用也。故曰:严而少思。”(司马炎《论六家要旨》)“及刻意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政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班固《汉书?艺文志》)。可见,法律不是不可以实行,但是实行的前提是不能动摇或危及宗法等级及伦理道德的统治基础地位。
关键词:礼,法,以礼为主,重礼而轻法
1.“以刑为主”?“以礼为主”?
当谈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时,很多人都会说,我国古代法制“以刑为主”,刑罚严酷。堂堂的“礼仪之邦”似乎成了“刑罚恐怖的国度”。然而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真的只是“重刑”的专制统治下的产物吗?我想说,事实并非如此。免费论文参考网。
3.“礼为主”对我国古代社会的影响
3.1积极影响
⑴引“礼”入法,采用法律来维持人伦秩序,可以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宗法等级,人伦道德等思想已在人民心中深深扎根。将这些内容涵盖于法律当中,自然容易为百姓所接受。⑵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统一。历史上出现的几次盛世就是例证。尽管分裂不断,但统一是主流。每次新朝代建立时,统治者都不忘维护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制度来巩固自己的江山。
晚清时的严复先生在翻译西方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巨著《法意》时曾说过,“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中国有礼、刑之分,以谓礼防未然,刑惩已失。”[1] 这就是说,在古代,礼的某些部分不仅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礼所倡导的理念就是我国古代法律的灵魂和目的。
2.古代法律制度中“礼”对法的影响
相较于法家思想而言,儒家思想无疑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更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中国历史漫漫长河中,封建社会的历史长达2100多年。儒家文化在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地位毋庸置疑,尤其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儒家文化的核心内容为伦理道德,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在如何处理法与“礼”之间的关系上。因此,相对于“以刑为主”的说法,我更赞同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以礼为主”这一说。
这些人伦道德正是我国古代法的精神价值之所在。在礼的影响下,我国古代传统法围绕伦理而制定。以在立法活动中为例,“三纲五常”、“十义”等都被正式写入法律条文。其中,“君为臣纲”位列三纲之首。法律确认君主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从各方面维护君主的尊严、权利等不受侵犯。另外,严重危害君权和人伦关系的“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被列为“十恶”重罪,并且规定绝不赦免。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在维护礼教纲常、等级制度的同时,也体现了一些人道主义的精神。比如,法律规定对老人、儿童、孕妇犯罪应减刑或免刑,允许复仇、为父复仇可以减免刑罚,为友复仇有时也会得到表彰等等。有学者说,自从“礼”处于主导地位开始,便“改造了中国古代的法律,缓和了法的强制性与暴力,使其具有了‘人情味’”。[3](这里所说的“人情”主要是指家族主义的伦理。)这些都论证了“中国古代法渗透着礼的精神。” [4]
4.以古鉴今
综上而言,“礼”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影响的积极方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们今天的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目的也就是为了社会的稳定。但在治理国家方面,我国古代并没有处理好道德与法律(即“礼”与法)的关系,使得法律成为道德的附庸。在今天看来,这是不可取的。
从古至今,从西方到东方,关于如何处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直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在任何社会发展阶段,法律和道德都是并存的。免费论文参考网。以古鉴今,怎样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它们在治理国家和稳定社会方面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将会有利于我国现代化的法制建设。在对外开放的今天,外来文化的引进,必然冲击传统文化的地位。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在吸收外国先进法律文化的同时,也不能脱离我国传统优秀文化的影响。去其糟粕,取其精髓,“以礼为主”的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固然有其局限性,但是其在追求人情的合理体现和社会的整体和谐方面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值得我们今天借鉴并发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