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文件检验笔迹检验的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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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笔迹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笔迹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引言研究始于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传统的司法鉴定制度所存在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作为司法鉴定的重要一环,笔迹鉴定也成为司法界和法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也为民众所探讨和争论。

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以后,笔者曾亲身经历这样一个案件,原告蒋某诉被告谢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原告蒋某以被告谢某拖欠其货款10万元不还为由而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被告谢某曙名的欠条一张,被告谢某在庭审中对欠条上有自己的签名予以否认。

办案单位提出“谁主张,谁举证”由被告谢某申请笔迹鉴定并予交鉴定费用,将该案移送至法院司法技术室,由该室负责办理统一对外委托手续。

该室人员收集了被告谢某在广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公司时的签名扫描件、借别人款项的借据、案后听写的自由书写样本。

由于双方都在异地,根据被告方的申请,委托湖南某高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欠条签名不是被告谢某所写。

原告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又委托上海某部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欠条上的签名是被告谢某所写。

一审采纳上海的鉴定结论判决被告还款。

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二审要双方预交鉴定费用,委托湖南某民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告谢某所写,二审采信这一结论,维持原判。

象这类案件标的不大,案情也不复杂,而且法院受理的这类笔迹鉴定案件日趋增加,但围绕该案前后通过3次鉴定、2次判决(据说被告还在上访),涉及到的鉴定程序有笔迹鉴定的启动(鉴定的申请和鉴定的决定)、鉴定的委托、鉴定的受理、鉴定的实施、重新鉴定及冲突鉴定结论的采信。

从这一笔迹鉴定案件逐步分析研究,就会显露出目前对这类案件鉴定程序中存在的法律不足与缺陷。

为还当事人一个清白,必须要一个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为依据。

鉴定程序是否科学规范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起着决定性作用,鉴定程序的规范有利于案件实质真实的发现,从而实现正当程序与实质真实发现的统一。

浅谈笔迹鉴定

浅谈笔迹鉴定

浅谈笔迹鉴定摘要: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个专门学科门类,对于案件侦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学、真实、客观的鉴定,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我国笔迹鉴定以汉字为主要研究对象,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刻的底蕴。

半个世纪以来,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创业,构建了成熟的理论体系,创造了系统鉴定方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刑事及民事案件鉴定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本文结合笔迹鉴定现有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浅谈关于笔迹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作为科学证据的依据、如何提高笔迹鉴定的科学性及笔迹鉴定的发展趋势等方面,总结出作为最为科学证据之一的笔迹鉴定,实践证明它是经得起检验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

关键词:笔迹鉴定科学性问题发展趋势一、关于笔迹鉴定的概念及其重要性笔迹鉴定作为一种办案手段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

据史料记载,我国于三国时期已使用了笔迹鉴定手段,但直至19世纪末期该技术手段才上升为科学体系。

笔迹鉴定是指具有笔迹检验专门知识的人,依法接受委托,就文件物证的书写人等专门问题所做的鉴别和判断它是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别确定是否同一人笔记的一项专门技术笔迹鉴定的对是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材料笔迹(简称检材)和嫌疑人样本材料笔迹(简称样本);笔迹鉴定的任务是确定相比较的检材和样本是否同一人书写鉴定人员进行笔记。

鉴定,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一种诉讼活动;笔迹鉴定具有权威性,它代表法律的正义与威严。

笔迹鉴定是个系统工程,我们在进行笔迹鉴定时要遵从一定的程序进行,这样才能保证我们鉴定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权威性、证据性。

伴随着20世纪30年代现代笔迹学基础理论——书写习惯理论的建立,笔迹学经历了跨时代的飞跃。

笔迹鉴定中常常出现的分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个专门学科门类,对于案件侦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学、真实、客观的鉴定,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笔迹鉴定的研究方法分析

笔迹鉴定的研究方法分析

笔迹鉴定的研究方法分析摘要:本文针对常用笔迹鉴定研究方法展开分析,包括统计分析法、观察分析法、经验积累法、量化分析法等,通过研究梳理笔迹鉴定步骤、做好鉴定经验整理、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等注意事项,其目的在于积累笔迹鉴定经验,提高笔迹鉴定结果的合理性。

关键词:笔迹鉴定;观察分析法;经验积累法在司法鉴定工作中,笔迹鉴定属于非常基础的工作内容,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通过整理笔迹鉴定研究方法应用时需注意的内容,并拟定可靠措施来提升鉴定结果可靠性,不仅可以加快笔迹鉴定工作的开展进度,而且可以积累有价值数据,为笔迹鉴定体系的完善提供良好参考。

1常用笔迹鉴定研究方法1.1统计分析法在笔迹鉴定活动中,统计分析法具有良好的应用价值,该方法的应用原理在于,利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笔迹特征展开汇总、整理和分类处理,包括书写形态特征、笔画交叉特征、书写顺序特征等,从而得到准确的笔迹鉴定结果。

在研究方法的应用中需遵循以下步骤:(1)做好笔迹样本的采集工作,样本采集年龄需集中25-50岁,此年龄阶段人员的笔迹稳定性较高,具有良好的参考价值。

(2)做好样本统计分析,利用不同书写方式来对特征数据展开分类计量整理,过程中也会做好笔迹特征的界定分析,不断提高统计计数结果的科学性,为把后续分析活动的展开奠定基础。

(3)在统计学辅助下完成笔迹鉴定工作,以得到准确的鉴定结果,提高数据分析结果的合理性。

1.2观察分析法在笔迹鉴定活动中,观察分析法也具有良好的应用价值。

人们在书写时的笔迹现象表现出无序的状态,其笔迹特征处于较为稳定的状态,如果利用物理测量或者数学计算法进行处理时,所得到的处理效果相对较差。

此时则需要使用观察分析法来进行鉴定。

在具体的验证活动中,会对笔迹字体形态、书写形式、书写顺序、笔画交叉情况等内容进行整理,其中也包含了错别字形态的整理,从而得到准确的笔迹鉴定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观察分析法在应用中,会受到客观性不确定因素的干扰,从而影响到评价结果的精准度。

笔迹鉴定的法律效力(2篇)

笔迹鉴定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笔迹鉴定作为一种重要的鉴定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关于笔迹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司法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笔迹鉴定的概念、法律效力及其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笔迹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有一个全面、深入的认识。

二、笔迹鉴定的概念笔迹鉴定,是指通过对当事人书写的文字、符号、图形等特征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为同一人所书写的技术手段。

在我国,笔迹鉴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三、笔迹鉴定的法律效力1. 笔迹鉴定的证据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笔迹鉴定属于证据的一种,具有证明力。

在司法实践中,笔迹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笔迹鉴定的证明力笔迹鉴定的证明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客观性。

笔迹鉴定依据的是客观存在的文字、符号、图形等特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2)科学性。

笔迹鉴定技术具有严谨的科学性,能够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笔迹进行分析。

(3)权威性。

笔迹鉴定意见由具有专业资格的鉴定人员出具,具有较强的权威性。

(4)准确性。

笔迹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准确性,能够为案件事实的认定提供有力支持。

3. 笔迹鉴定的法律效力限制尽管笔迹鉴定具有较高证明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其法律效力仍存在一定限制:(1)笔迹鉴定意见并非绝对可信。

由于鉴定技术的局限性,以及书写人可能存在的书写习惯变化等因素,笔迹鉴定意见并非绝对可信。

(2)笔迹鉴定意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笔迹鉴定意见应当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共同认定案件事实。

(3)笔迹鉴定意见应当接受质证。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笔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并进行质证。

四、笔迹鉴定的适用范围1. 刑事案件。

在刑事案件中,笔迹鉴定可以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犯罪事实,以及确定作案工具等。

司法鉴定文件检验中笔迹伪造检验方法研究_

司法鉴定文件检验中笔迹伪造检验方法研究_

司法鉴定文件检验中笔迹伪造检验方法研究?摘要:司法鉴定文件中,笔迹检验作为证据收集的重要一环,对司法鉴定工作存在极大地帮助。

在判定笔迹是否伪造时,一般需要收集目标人员的案前、案后笔迹样本,同时还需要根据样本中表现出的写字习惯、字体字形、字体结构等进行鉴定。

本文在说明笔迹伪造手段的基础上,对如何证伪展开策略探究。

关键词:笔迹检验;笔记伪造;证伪引言:当下人与人或人与单位之间文件往来密切,产生各类民事、刑事纠纷时,司法机关需要根据笔迹检验结果收集相关证据,判定相关人员是否参与其中。

潜在的道德风险及笔迹检验本身的复杂性,笔记检验难度较大,甚至催生冤案、错案,或不足以成为支持性证据,因而,本文立足于此,探究笔迹检验的方式方法,以期能为司法鉴定工作提高些许帮助。

一、书写习惯伪造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涉事人员会刻意改变书写习惯,达到笔迹隐藏的目的。

尤其是对于文化水平高的人来说,该类人员可以规避书法规则,刻意降低书法水平,导致字里行间与本人的书法能力存在明显差别。

伪造方向大概是运笔及收笔的姿态,同时转折笔也会受到或大或小的影响,在判定是否伪造时,可以根据速度快的文字、符号数字、结构搭配比例、习惯性错别字等进行鉴定[1]。

例如,检验人员可以收集目标人员案前、案后签名样本。

书写名字时,大多数人员的书写速度较快,笔顺结构的搭配比例一般能存在蛛丝马迹,还可以将鉴定文件签名与样本进行对比,观察是否在运笔、收笔上存在刻意行为,是否在运笔、收笔处理上与笔顺结构搭配水准相匹配,判定目标人员是否刻意隐藏书法水平。

二、改变字形伪造字形伪造可以很好地隐藏笔画结构搭配比例,通过夸张的笔画延长、缩短,或改变运笔、收笔姿态,导致字体或扁或圆、或大或小,与鉴定样本相比较,有明显的畸形状况,给笔迹鉴定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在分析字形是否伪造时,一般可以通过实验样本,要求目标人员书写类似的字、句,若样本够多,往往能够观察到字形伪造规律,除了可以判定字迹伪造外,还可以锁定相关人员。

浅论签名笔迹的检验

浅论签名笔迹的检验

浅论签名笔迹的检验李树平张喜明签名,又叫签字,是将自己的本名写在文件上以示负责的行为,又指书写人签名形成的笔迹,我们在文检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签名笔迹进行鉴定的案件,如取款单上的签名、欠条上的签名、协议书上的签名、经济合同上的签名等等。

一、签名笔迹的特征因为字数少,无疑给我们文检人员增加了鉴定的难度。

这类案件的检材主要特点是:一是检材的字迹数量少,一般都只有两三个字;二是字迹中所能反映出的个人书写动作习惯的特定性程度有限。

因为字迹数量少,特征相对也少,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暴露不充分;三是笔迹特征的价值难以评断。

由于检材中的字迹数量少,一个字重复出现的机会少,即便是重复出现偏旁部首的可能也是微乎其微,检材又只是一份签名字迹,不易抓住有规律的书写习惯特征。

因而能体现书写人的书写习惯特征主要是:1、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

一般的签名字迹可能反映笔迹的熟练程度、字体书写特征、字形特征及字的倾斜笔迹抑压力特征等。

但由于签名字迹有一般伪装,因而所反映的这些特征变化程度也很大,检验过程中难度就更大,有相当一部分签名与书写人的特征不符。

2、书写局部特征。

对于签名字迹能够体现书写人书写习惯的主要是这部分特征,与书写人样本符合,而与其他嫌疑人样本可能差异的特征常见是运笔特征,笔画的交叉、搭配、连接特征,字的结构特征和笔顺特征;尤其是运笔特征,伪装和变化程度较小。

3、签名字迹的布局特征。

各个单子的距离、排列方式、连接方式等,能较好地反映出个人地签名习惯,但容易被他人摹仿,因而价值不是很大。

二、签名笔迹特征变化规律从签名字迹可能是伪装笔迹这个角度讲,它的特征变化规律受书写动力定型的原理制约,所以签名字迹的科学理论基础是很充分的。

具体讲有:1、书写习惯的整体与系统性。

2、书写技能的迁移与干扰的规律性。

3、意志对书写活动控制的有限性。

4、注意的多种矛盾规律。

这一系列心里规律决定了伪装签名的书写活动是不完全以书写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伪装的程度是不可能彻底地。

笔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笔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笔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文书类鉴定一般包括笔迹鉴定、签名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书鉴定、打印文书鉴定、证件文书鉴定、损毁文书鉴定、文书制作时间鉴定、文书物质材料鉴定等。

笔迹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是指对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笔迹真伪、笔迹形成时间、笔迹形成先后顺序、笔迹篡改等各类鉴定。

笔迹鉴定的核心一般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判三个阶段,其中最关键的是综合评判阶段,这也决定了笔迹鉴定必然带有相当的主观性。

该类鉴定在民事案件中经常用到,但在刑事案件中也不乏其身影,且在各类罪名的案件中均有可能涉及。

在笔者曾办理的一起行受贿案件中便用到了笔迹鉴定,受贿人手写了一个账户给行贿人,案发后,受贿人对此不予认可,经过笔迹鉴定,账户确属受贿人亲笔书写。

同样,在合同诈骗罪案件中也经常用到笔迹鉴定。

第一部分:该类鉴定意见适用案件的主要法律规定一、《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4—2018)(节选)3.术语和定义3.27 笔迹鉴定forensic identification of handwriting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通过将检材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进行比较检验,对检材字迹的书写人或与样本字迹的同一性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

4.3 审查送检材料4.3.1 应审查检材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a)检材的来源:检材的提供、发现及保存等情况;b)检材的数量:检材有多少册、份、张、页等具体数量;c)检材的状态:检材上需要鉴定对象的状态是否明确,有无破损、污染等迹象。

注:文件鉴定中表示文件状态的常用术语包括原件、复制件、复印件、母件和原稿等。

原件是指最初形成的原始文件;复制件既包括复印件、复写件,还包括原件的照片、图片和扫描电子文件及其形成的打印件等;母件特指用于制作复制件的以上各层次文件的总称,其中直接用于制作复制件的母件为原稿,母件和原稿其本身可能是复制件,也可能是原件。

笔迹鉴定法律效力(2篇)

笔迹鉴定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文书、合同、证据等越来越多地依赖于书面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笔迹鉴定作为一种重要的鉴定手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关于笔迹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却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从笔迹鉴定的定义、原理、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笔迹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二、笔迹鉴定的定义与原理1. 定义笔迹鉴定,是指通过分析、比较、判断等方法,对涉嫌伪造、变造的文书、合同、证据等笔迹的真伪进行鉴定,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鉴定方法。

2. 原理笔迹鉴定主要基于以下原理:(1)笔迹的独特性:每个人的书写习惯、笔力、笔势等都有其独特性,这种独特性使得笔迹具有可识别性。

(2)笔迹的稳定性:在一定时间内,一个人的书写习惯、笔力、笔势等相对稳定,不会发生明显变化。

(3)笔迹的可比较性:通过对涉嫌伪造、变造的笔迹与已知笔迹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两者之间的差异,从而判断笔迹的真伪。

三、笔迹鉴定的程序1. 收集证据在笔迹鉴定过程中,首先需要收集涉嫌伪造、变造的文书、合同、证据等笔迹,以及与嫌疑人有关的已知笔迹。

2. 鉴定准备对收集到的笔迹进行整理、分类,为鉴定工作做好准备。

3. 鉴定实施(1)对比分析:对涉嫌伪造、变造的笔迹与已知笔迹进行对比,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

(2)综合判断:根据对比分析结果,结合其他证据,对笔迹的真伪进行综合判断。

4. 鉴定报告鉴定结束后,出具鉴定报告,详细说明鉴定过程、结论及依据。

四、笔迹鉴定的法律效力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2. 法律效力(1)证明力:笔迹鉴定结论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笔迹检验的科学原理心得

笔迹检验的科学原理心得

笔迹检验的科学原理心得一、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任何司法鉴定结论都是科学推断的结果,因而任何司法鉴定都有其特定的科学依据。

书写习惯同一认定,是以书写习惯特征为基础一种技术鉴定原理。

书写习惯同一认定原理中有以下两个基本假定:一是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

人通过长期的书写活动会形成一定的书写习惯,这种书写习惯在字迹中所能够现出的一些较为固定的特征,被称谓书写习惯特征。

如:起笔特征、运笔特征、止笔特征、整体字形特征等等。

由于不同的书写习惯所形成的字迹具有不同的特征,因而笔迹鉴定专家可以根据这些特征来确认特定的书写习惯。

笔迹鉴定专家能够进行书写痕迹鉴定的客观基础就在于书写习惯的特定性。

二是书写习惯具有相对稳定性。

人的书写习惯一旦形成后便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这是由人的习惯性思维和习惯性动作而所致。

书写习惯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鉴定专家能够进行书写痕迹鉴定的客观条件。

书写痕迹的同一认定就是根据上述书写习惯特征及假定,分别检验出检材(送交鉴定的字迹材料)和样本(被怀疑人书写字迹的材料)中的笔迹特征,通过特征的比对,在两者反映的书写痕迹特征相同的情况下,认定为符合同一的书写习惯,在两者反映的书写痕迹特征不同的情况下,确认不符合同一书写习惯。

这就是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及操作过程。

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的科学性,还在于利用这一原理进行鉴定时,笔迹鉴定专家不需要借助于检材以外的证据,即可作出鉴定结论。

因为笔迹鉴定专家确认书写特征,可以直接根据对检材的检验结果获取,必要时也可以借助于文检设备对检材中的特征进行进一步的验证。

这使得笔迹鉴定专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完全是科学推断的结果,符合证据学中对鉴定结论的特殊要求。

众所周知,鉴定结论不同与证人证言之处就在于它不是鉴定人五官直接感受的结果,不是对案情的复述,而是对特定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具有科学性的结论性意见。

二、“字是谁写的”判定原理在诉讼中向笔迹鉴定专家提出“字是谁写的”问题,就是要求笔迹鉴定专家确认某人书写了或没有书写某一字迹或是否系一人所写的问题,即证明案件所涉及的书写事实。

笔迹鉴定意见有效性审查探讨——以笔迹鉴定特殊性为区分

笔迹鉴定意见有效性审查探讨——以笔迹鉴定特殊性为区分

1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1年第18期总第867期No.18,2021Total of 8670引言笔迹是个人通过书写活动所形成的文字符号形象,它包含了个人一定时期内的书写技能与书写习惯[1]。

而笔迹鉴定,即是依据科学原理与技术手段对笔迹进行个体识别与认定,属于司法鉴定中的重要一类,所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在当下诉讼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证明作用。

但是笔迹鉴定意见的特殊性与专业性使得普通审查程序无法发挥应有效用,与笔迹鉴定意见审查的现实需求形成矛盾,造成笔迹鉴定意见有效性审查的困境。

因此,应从笔迹鉴定本身为起点去探索,以笔迹鉴定特殊性为区分,根据质询者、审查者、答疑者主体,对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认证予以实体与程序内容的改进设计,以期实现笔迹鉴定意见的有效性审查。

1笔迹鉴定意见审查之实效困境1.1笔迹鉴定意见审查之必要性笔迹广泛存在于诉讼案件的证据中,合同、遗嘱、日记等书证上所包含的笔迹承载着很多案件背后的信息与线索,往往成为确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

而当某一案件面临着辨识笔迹真伪的需求时,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的笔迹鉴定及其鉴定意见则应运而生。

但笔迹鉴定意见并非被天然赋予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它需满足相应的形式与实质条件,才能在审判中发挥其作为证据的效用。

一方面,当事人希望通过对笔迹鉴定意见审查向审判者强化有利于己方的案件事实认知。

而与当事人对立的相对方必然会对笔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这不仅出于诉讼利益的考量,也是程序法赋予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

另一方面,为了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推进,笔迹鉴定意见必然要接受来自司法的审查与认证,以程序推动案件实体审判。

因此,无论是从程序法或是实体法意义上,对笔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性审查有其必要性。

1.2当前笔迹鉴定意见审查的局限性与专业性然而,当前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方式与标准无法满足司法实践中的有效性审查需求。

依笔者拙见,这是由于笔迹鉴定意见审查的局限性与专业性所限。

笔迹鉴定中的文件篡改和伪造检测研究

笔迹鉴定中的文件篡改和伪造检测研究

笔迹鉴定中的文件篡改和伪造检测研究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数字化时代给了人们更多篡改和伪造文件的机会和动力。

传统的纸质文件处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信息安全和可信度的需求。

对于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深入研究和探索笔迹鉴定中的文件篡改和伪造检测技术的发展。

关键词:笔迹鉴定中;文件篡改;伪造检测引言文件的篡改和伪造是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对于重要的法律文件和合同来说,篡改和伪造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社会纷争。

研究和发展笔迹鉴定技术以检测文件的篡改和伪造变得至关重要。

1笔迹鉴定的基本原理1.1笔迹鉴定进行鉴定步骤笔迹鉴定是一种针对手写或打印文字进行的科学技术分析,旨在确定文书的真实性和作者身份。

基本原理基于个体的书写独特性和习惯,并结合相关科学方法进行分析。

(1)收集资料:收集涉案文书或文件的样本,包括原始文档、参考文档和嫌疑人的书写样本。

(2)比对特征:通过比对样本的书写特征,分析文书的相似性和差异性。

这些特征包括字母形状、线条走向、大小比例、笔画压力、书写速度等。

(3)统计分析:通过统计学方法,对样本中的书写特征进行量化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一致性或不一致性。

常用的统计参数包括概率、标准差和相关系数等。

(4)使用科技手段:现代笔迹鉴定还应用了数字图像处理、计算机模拟和机器学习等高级技术,提高鉴定效果和准确性。

1.2不同的文件篡改和伪造检测方法(1)物理检测方法:通过对文档的纸张、墨迹、印章等物理特征进行观察和分析,判断是否存在篡改或伪造痕迹。

例如,比较纸张质地、检查水印、检测墨迹渗透程度等。

(2)化学检测方法:利用化学测试技术,分析文档上的墨迹成分和纸张材质,以确定变动或伪造。

常用的化学检测方法包括墨迹分析、纸张成分检测、脱胶试验等。

(3)光学检测方法:利用光学技术,观察文档表面的细微变化或痕迹,如刻痕、修补痕迹、擦除痕迹等。

常用的光学检测方法包括显微镜观察、红外线光谱分析、紫外线照射等。

关于签名笔迹的检验分析

关于签名笔迹的检验分析

名者不同,所以在理解和审美文字方面,其标准也具有差异 性,这使得签名笔迹不同于其他笔迹的人们通常书写,甚至与 其他笔迹相比,相对比较独特。在个人签名形成时,笔迹有自 己的组合,形式千差万别,个性化较高。④书写熟练程度高, 文字特征稳定。比起书写人平时其他字迹,在书写水平及熟练程 度的基础上,签名笔迹要略高一筹。与此同时,因为最常见、最 普遍的一种书写活动是签名,所以签名具有较高的使用率,与其 他文字相比,签名的熟练程度反映也较高。在低识字的书写者身 上,上述特征显得十分突出。此外,在总体布局特征、词语轮廓 形状和连接、转折点、主要笔画的搭配和参考等方面,签名也更 为细致。在速度和压力抑制变化方面,签名笔画中压力点的分布 稳定性及规律性也比较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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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简析签名笔迹的检验方法 (1)综合掌握案情。有必要综合并充分掌握案情,对嫌
疑人的生活环境及工作环境,以及作案动机以及客观条件,还 有通常的书写习惯等进行了解,这样可以提升签名笔迹检验的 有效性及精准性。
(2)样本的采集。在对签名笔迹进行检验时,应尽可能 地收集受审人平时生活和工作中常见的签名笔迹,同时应注意 对不同种类、性质,以及用途的文献中出现的签名笔迹进行采 集。为检验提供关键的、有力的参考证据。
前言 现如今,经济纠纷案件日益突出,随之有关签名笔迹检验
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由于签名笔迹字符较少,以及书写习惯 的特征也不是很充分,笔迹容易发生变化,因此在客观上给案 件检验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但只要对检材进行认真分析,对笔 迹样本要选好用好,进行正确的综合评价,就能得出准确的、 有效的结论。

司法鉴定中的不确定性鉴定结论研究——以笔迹鉴定为考察视角

司法鉴定中的不确定性鉴定结论研究——以笔迹鉴定为考察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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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鉴 定中 的 不 确 定 性 鉴 定 结 论 研 究 — — —以笔迹鉴定为考察视角
齐晓凡
( 河南 公安 高等专 科学 校, 河南 郑 州 !"###$)

要: 在司 法实 践中 , 不确 定性 鉴定 结论 的客 观存 在制 约了 鉴定 结论在 诉讼 中的 作用 。较 为理 想的 鉴
鉴定人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涉及到的有关笔迹方面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提出书面的鉴定结论可以补充事实裁判者在专门问题上认识能力的不足因此笔迹鉴定结论已经成为涉及争议笔迹材料案件的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的证据类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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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0123 .4 5/ 121 6/7389 :;9/08<= >.3案 件争 议事 项, 是 对鉴 定要 求 的明 确 答复 。 针对 司 法鉴 定 中 不确 定 性 鉴定 结 论 产 生的 原因 , 其 应对 措施 应提 高鉴定 人员 的知 识、 经验 、 技 能; 收集 真 实、 可靠 、 充 分 的 检材 ; 使 用 成 熟的 鉴 定 理 论 和方 法; 排 除对 案情 不利 的因 素开 展鉴定 。 关 键词: 司法 鉴定 ; 鉴定 结论 ; 不 确定性 中 图分类 号: %&’& 文献 标识 码: ( 文章编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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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止境 的过程 , 在 特 定 的 时 空范 围 内 , 人们的认识活 动 不可 能达 到绝 对的 真理 。因 此, 一 个不 争的 事实 就 是, 由 于多 种因 素的存 在, 使得 很多 情况 下, 确 定性 的 笔 迹鉴 定结 论难 以出 现。 在 我国 当前 的鉴 定实 践中 , 不确 定性 结论 可分 为 以 下三 类: 一是 可能性 结论 。可 能性 结论 是指 根据 鉴 定 人的 知识 和经 验 作 出 的 一种 可 能 性 推 测。 如 检 材 和 样本 中笔 迹特 征数 量较 少, 不 足以 得出 确定 性结 论 时, 可 以作 出某 签名是 嫌疑 人书 写的 可能 性较 大的 结 论 。二 是概 率性 结 论。 在 不 能 作 出绝 对 肯 定 或 否 定 的 判断 时, 也可 通过统 计归 纳, 建立 数学 模型 , 通过 计 算, 得出 一个 用 概 率 表示 的 结 论。 三 是 排 除 性 结论 。 通 过鉴 定, 排 除了 部 分 鉴 定 对象 或 部 分 可 能 性, 同时 又 不能 认定 某一 特定 对象 或得 出确 定性 结论 时, 即可 得 出排 除性 结论 。特 定条 件下 的笔 迹鉴 定中 , 不确 定 性 鉴定 结论 的存 在不 仅是 符合 认识 规律 的, 同 时也 不 失 为文 检鉴 定人 员 的 一 种 明智 选 择 。美 国 笔 迹 鉴 定 专 家亚 历山 大认 为笔 迹鉴 定结 论应 当有 六种 形式: 肯 定 同一 结论 ; 高度 盖然 性结 论; 盖然 性结 论; 可 能性 结 论; 不具 备鉴 定 条 件; 否 定 同一 结 论 。而 我 国 的 司 法 实 践中 , 习惯 上根 据 具 体 情 况的 差 异 , 在笔迹鉴定结 论 的表 述上 采用 了鉴 定书 、 鉴定 意见 书和 函等 书面 形 式 。其 中, 鉴定书 表述 认定 同一 或否 定同 一的 肯定 性 结 论; 鉴定 意见书 则表 明无 法作 出认 定同 一或 否定 同 一 的 结论 , 仅提 出 一种 倾 向性 的 判 断意 见 ; 而函在某

司法鉴定中文件检验笔迹检验思路分析

司法鉴定中文件检验笔迹检验思路分析

司法鉴定中文件检验笔迹检验思路分析摘要:笔迹特征只有在稳定、可重复性的情况下才有基本的鉴定条件,但在鉴定实践中,我们仍面临笔迹、文字结构断裂、形态变化等不规范的情况。

对于这类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更科学的识别方法。

本文对司法鉴定中文件检验笔迹检验思路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司法鉴定;文件检验;笔迹检验;分析引言在生活或工作中,人与个人、单位、公司之间有文件。

在文件上签名或写笔迹(如个人签名或写内容等)通常就足够了。

留下来是社会上保证文件长期真实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所以,无论是人与人之间,还是单位与单位之间,如果有文件的话,肯定会发生争执。

为了查明真相,将委托相关鉴定机关在同一个文件中鉴定笔迹的真实性。

标识符根据笔记的一般特征、书写特征、打字特征、比例特征、笔特征等分析笔记的同一性。

只有笔迹特征重复且稳定的情况下,才能满足鉴定条件。

1笔迹概念内涵分析笔迹是线索,理论上的共识。

在研究“痕迹”这一理论概念时,笔迹基本上反映了标识物体的特征特征。

这反映了属性的内容,也称为字符的含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笔迹的概念。

从痕迹检验的角度分析笔迹作为影响因素是对笔迹的内容和特征的一种新的解释,反映了笔迹的结构以及笔迹的实际意义。

如果手写体标记是一种书写工具,而您要创建手写体标记,则打字机工具需要使用力来完成标记活动。

此力的形状可以是人类运动所依赖的肌肉力,也可以是机器运动所依赖的机械力。

总而言之,笔迹的大小并不妨碍力量。

此标记活动反映了书写工具本身的特点,例如b.书写工具的种类和种类、书写工具在标记的“书”上留下的物质特征等,其他反映了笔迹的习惯。

当具有机器运动机械力的打字机工具形成书面轨迹时(例如b.一种使用机器人手臂的传统打字机工具,通过手动数据采集实现了原作者写作习惯的数字化,大大模仿了原作者的写作习惯,但行为与自然人的写作习惯大相径庭,因为写作习惯的数据不同。

我们并不否认这种拼写方式的相似性,但程序中的两种书写方式基本上是不一样的,仿机器人手臂并不是对原作者写作习惯的最全面、客观和现实的模拟。

浅析笔迹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笔迹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笔迹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浅析笔迹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在案件侦破和审理的过程中,通常是由专业的笔迹鉴定部门开展鉴别与判断专门性问题的。

在案件的审判和侦破过程中开展笔迹鉴定工作时,必须重视规范收集与鉴定要求的样本材料相符。

笔迹样本的真实性反映出书写人书写习惯的可靠性,是鉴定意见是否正确的关键。

【关键词】笔迹鉴定;存在问题;对策1.案件笔迹鉴定中的原理笔迹鉴别的基本原理是根据每个人不同的身体解剖结构、不同的摹仿极易能力以及不同的书写机能和肌体配合水平导致个体的差异性产生。

笔迹鉴定的物质基础是笔迹的反映性,而笔迹的相对稳定性在笔迹鉴定中发挥着基本条件作用,笔迹的总体特殊性是笔迹鉴定的鉴别依据,其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1对检材笔迹特征的真实程度进行判定与检材笔迹的特点和案情相结合,对笔迹特征的变化或伪装的原因和程度进行准确判断。

例如检材笔迹是否存在一致的熟练程度,书写水平和语文水平相适应、运笔自然,协调笔画间搭配比例,有较强的书写动作规律性,即可称之为正常笔迹。

1.2检材笔迹特征的发现和确定将书写动作局部特征进行发现,逐字、逐画对检材字迹实施对照观察,使书写动作的规律性得到找出,其中,非规范性的部分则属于其特征。

1.3样本笔迹特征的发现和确定在检材笔迹特征得到初步判定之后,可将其作为依据,根据上述顺序和方法,使样本笔迹特征得到正确确定,全面找出并对照检材笔迹相同的特征和不同的特征。

2.笔迹样本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受理笔迹检验时常收到的笔迹样本是:交待材料、检查材料、档案材料及在问话笔录上的签名字迹等,这些笔迹的可比性、充分性一般达不到检验鉴定的需要,难以符合进行比较检验样本的质量要求。

存在这些问题,有以下几个原因:(1)办案部门送检人对笔迹检验知识了解不多,错误地认为只要有嫌疑人的笔迹样本就可以了,文检人员会通过特定的手段及仪器就可以给出鉴定意见。

笔迹检验实验报告

笔迹检验实验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笔迹检验实验报告篇一:文件检验实验课程设计实验报告xxxx学院本科生实验课程设计实验报告姓名:学院:专业:班级:实验课程名称:文件检验实验日期:20XX年6月指导教师及职称:日15篇二:笔迹鉴定检验样本相关要求文件检验案件,一般都需要有符合鉴定要求和条件的、能与检验材料(检材)进行相互比较检验的样本材料。

本文就鉴定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文检案件中的笔迹检验案件,印章印文检验案件,墨水、印油、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等时间检验案件的样本材料的收集途径、方法和注意事项等问题做简单介绍。

(一)笔迹检验案件,样本材料收集的途径和方法笔迹样本分为平时样本和实验样本,平时样本又分为案前样本和案后样本。

收集的样本材料不但要有可比性,即相同字还要有足够的数量,有条件的相同字一般不少于三个。

1.收集案前笔迹样本案前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

重点从以下两方面收集:一是向被鉴定人的单位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留有其本人笔迹的材料,包括其个人档案,留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单、取款单,各种票据,以及会议记录、总结、汇报、答卷、有其签名的合同等。

二是可以收集被鉴定人在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包括日记、电话本、个人的记帐单、借条、欠条、信件等。

收集时一定要弄清楚这些材料上的笔迹,哪些是被鉴定人亲笔书写的,哪些是其他人书写的。

案前样本一般没有伪装,能比较好地反映被鉴定人的书写习惯和笔迹特征,样本的价值很高。

要着重收集案件发生前不久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

但是,如果检材笔迹可能有伪装变化,则要重点收集发案前几年、甚至十几年前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因为伪装的笔迹,往往是被鉴定人过去某些书写习惯的再现。

2.收集案后笔迹样本案后笔迹样本是指案件发生以后,被鉴定人在日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交往中书写的自然笔迹。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一是与收集案前样本的途径相同,只是这些材料是案件发生以后形成的。

以司法鉴定机构为视角的文件检验鉴定程序规范性研究

以司法鉴定机构为视角的文件检验鉴定程序规范性研究

以司法鉴定机构为视角的文件检验鉴定程序规范性研究摘要: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确立了审判的中心地位,并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收集的鉴定意见,必须在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加以质证,而鉴定人也必须出庭并以言词的方式作证,鉴定意见经过法庭调查质证,方可成为定案的根本凭证。

这也对文件类物证的检验鉴定在程序规范性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将以司法鉴定机构为视角,以文件检验鉴定工作流程为主线,分析各个环节上影响程序规范性的因素,探讨文件检验鉴定程序规范性的构建途径。

关键词:文件检验鉴定;程序规范;司法鉴定自我国近代开始对文件检验鉴定学科开始研究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司法功能不断完善,侦查机关、科研机构、高校以及鉴定机构不断扩充文检队伍,理论上不断得到延伸。

但长期以来,文件检验鉴定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和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并且由于文件物证在检验鉴定过程有着不同于与其他鉴定种类的特点,在实践中多次鉴定、不予采纳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文件检验鉴定技术的权威性和科学性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确立了审判的中心地位,并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收集的鉴定意见,必须在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加以质证,而鉴定人也必须出庭并以言词的方式作证,鉴定意见经过法庭调查质证,方可成为定案的根本凭证。

这也对文件类物证的检验鉴定在程序规范性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就研究现状而言,虽然在鉴定体系与标准两方面,各方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均给出了许多具有实用价值的规范化建议,但是还是缺乏体系化、针对性,也没有实际操作性的考究。

本文将以司法鉴定机构为视角,以文件检验鉴定工作流程为主线,分析各个环节上影响程序规范性的因素,探讨文件检验鉴定程序规范性的构建途径。

1.在各环节影响程序规范主要因素1.1受理与委托缺乏对检材、样本审查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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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文件检验笔迹检验的研究探讨作者:贾俣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7期摘要:如今,刑事案件与经济案件的发生越来越多,而司法工作遵循严谨细致,由检查机关或法院依法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与审判。

涉及的司法鉴定流程则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之中的专项问题,由司法机关或者是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结合专业知识与技术,按照法律程序作出鉴别与判断。

该文对于司法工作之中的文件检验结构和笔迹检验环节进行一定程度的探究。

关键词:司法工作;笔迹检验;文件检验有关于司法工作之中的笔迹检验与文件检验环节尤为重要,相应的基础知识必须具备,透彻了解文件检验笔记检验的理论前沿与发展动态,并熟悉其基本技能训练,掌握笔迹检验文件检验的基本方法及其基本理论。

伴随着刑事犯罪案件与经济案件的高速,针对于众多的可疑文件,通常情况下办案人员更多的需要笔迹检验。

而对于一些送检前所需的准备,收集材料的途径以及如何正确采样等方面做得不够到位的话,后续容易导致达不到送检材料的鉴定要求。

而对于一些送检人员,对案件本身的情况也应有全面的了解,这样不易出现材料不齐全,样本不准确等特点的发生,当然还包括对于检验工作时长的把握程度等,以上都会不同程度的对案件后续造成影响。

该文主要浅谈文件检验大致结构以及笔迹检验所需注重的工作环节。

一、文件检验内容体系与相关工作文件检验(即document examination)通过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技术方法,对案件之中的文件物证进行研究,进而确定文件和当事人或案发嫌疑人之间关系的一种技术侦查司法鉴定手段。

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国家执法机关等有关部门为解决与文件有关的专门问题,委托具有文检学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对文件物证进行科学判别,在司法鉴定领域则被称为文书检验,其中包含笔迹检验、言语识别、污损文件检验及鉴定等内容。

而文件检验通常涉及物证技术学与司法鉴定学等相关学科的关系,物证技术鉴定通常是指对物质、物品、物体与文书等有关形物与反映形象的鉴定。

物证技术鉴定本意是对鉴定对象而言的,为可能是证据的物质材料进行检验,相对于刑事技术鉴定依据刑事诉讼法而规定,经由司法部门所委托或指定的具有专业知识技术的人进行科学检验,进而对物证案件事实关系作出鉴别。

(一)文件检验的内容体系文件检验文件复杂多样,而与之案件的联系以及检验也多种多样,文件检验的内容分支较多,有笔迹检验、言语识别、印刷文件检验、污损文件检验、文件物质材料检验等,基于不同的文件检验内容,并结合明确的鉴定要求,再进行有目的性的文本收集(二)文件检验前的材料准备鉴定人员对于案发情况应有所全面的了解,进而在正常进行文件检验之后更好的作出合理、科学的检验结论,因而,做好有效的文件检查之前的材料准备尤为重要,充分的材料准备与对案发情况的全面了解有助于避免鉴定过程之中的机械对比。

故考虑到案发情况的了解,应注重案发当时具体时间、地点、场合等因素特点,并充分了解当下的调查侦查情况,包括对嫌疑人判断依据,其个人姓名、年龄、爱好、文化程度、工作岗位、思想状况等各因素的考虑。

材料准备的充分有助于文件检验的顺利进行,而其文件也大致分为书信便函、合同协议、票单票据、证件证书、文书档案等,依照具体案件之中的文件物品进行研究,以达到该文件于当事人或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为案件后续的各种工作提供证据线索与方向。

二、笔迹检验的特点特征笔迹检验(即verification ofhandwriting)又称为笔迹鉴定,于西汉就已经出现了检验鉴别笔迹的实例,继而唐代对于印章与编造文件就有所鉴别,南北朝时期出现书画鉴定,这是部分中国笔迹检验的历史。

西方检验技术发展史于1854年在英国所承认,法国人类学家阿·贝蒂于1987年发表了《笔迹的对比与同一认定》等。

依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之中所反映,以此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

检验过程之中依据分别检验与比较检验的基础之上,针对于两个笔迹特征的异同点进行判断,以此反应出人的书写习惯特征,判断书写字迹是否由特征人所写,进而达到鉴定结论的目的。

要做好笔迹检验工作,其基础理论的掌握尤为重要,并对于样本收集、鉴定方面需特别注意。

(一)收集笔迹样本笔迹检验有其特殊性,且实际鉴定工作之中,笔迹检验案件的数量较多,影响程度大。

其鉴定结论对于其余文件的鉴定结论有更大作用,因为直接针对于书写人进行判定,直接涉及到有关具体案件的性质程度。

于检验委托前对笔迹样本应进行收集,收集笔迹应该有区分对待,以科学客观准确为前提,对于物证笔迹和嫌疑人笔迹是否为同一人;文件上的几部分笔迹又是否为同一人;很多份文件物证上的笔迹又是否为同一人,这些都涵盖在笔迹检验的任务之中,而样本的搜集直接关联到鉴定结论是否准确。

样本是否符合鉴定要求对案件判定的影响很大,有时候即便找准嫌疑对象,若所提取的样本达不到要求,也还是很难得出结论的认定。

大部分笔迹鉴定案件中通常由行使审判的法官所送检,文检知识的缺乏会使致材料的正确收集以及鉴定要求的判别有很大的影响,影响到鉴定结论且达不到送检材料的要求,进而影响鉴定材料的准确性。

1.案前笔迹样本的收集材料样本不全、对比条件的不具备、样本检材的混淆等以上情况都会延长一定的鉴定时间,甚至导致法官误判,因此,基于鉴定材料的真实合法性,尽量提供完整真实的鉴定材料。

而笔迹样本的收集,于涉案前后都应有所收集,涉案前的笔迹样本着重于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之中的笔迹样本搜集,书写习惯的改变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调整,故涉案前的一小段时间的笔迹样本的参考价值与证据价值尤为重要,考虑到伪证的可能性,对于先前以往的笔迹样本也应作一定程度的收集。

2.案后笔迹样本的收集案发之后的被鉴定人笔迹样本收集也尤为重要,对于案发后被鉴定人在日常生活社交之中的日常笔迹的书写材料,作出与之相关的搜集。

针对于案件调查开展之后,无法获得当下嫌疑人的笔迹样本而导致的样本收集不足,基于嫌疑人未产生疑心的情况下,凭依自然且正常的方式进行案后笔迹样本材料的搜集,但应注意安排专项人员对嫌疑人的书写进行监督。

(二)收集样本注意事项样本的收集应真实合理,并相应对笔迹样本进行质证。

案件涉诉之前的为涉案前笔迹样本应多注重收集,书写习惯是人的后天条件反射形成,不断地经过学习、训练随之建立,故所收集的材料注重于日常学习生活之中的笔迹材料。

而随着身心状态的影响之下,所写出的字迹也呈现出不同形态,和年龄大小、教育程度、从事行业方面的因素也有所影响。

笔迹鉴定程序之中也应包含对于被鉴定人工作有关的部门进行收集与判断,尤其是存款单、合同、汇报等方面的签字署名对鉴定来说有很大的意义。

相对于一些日常生活之中的笔迹材料,则应不同程度的对其进行真实性的考虑,对于这些材料的真实性无法保证,证明材料可一定的提高其可信度。

综合评断作出鉴定结论,以避免作出错误的鉴定结论。

涉案之后的笔迹样本,多少程度上都可能含有着伪造证据而进行的民事行为,因此对于被鉴定人涉案之后于日常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所书写的笔迹,其鉴定价值不如涉案之前的样本。

对于笔迹样本的收集,可与案前对样本搜集的方法一样,且一些由被鉴定人所不知情下亲手所书写的一些笔记材料进行收集。

面对一些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实验笔迹样本的收集,这是基于涉案前后的笔迹样本都无从收集的情况,而笔迹样本与检材所进行的对比价值含量较低。

实验笔迹的收集也应在办案人的监督下书写,依照检材内容、书写条件进而所书写的笔迹材料,书写量与书写快慢应特别注意,当然考虑到被鉴定人涉案之后的紧张程度与伪造可能,预防实验笔迹和平时笔迹的差异过大。

此类证据材料的提交应对被鉴人当时的各种状态作出详细记录,如书写姿势状态、写字笔、书写承垫物等。

(三)笔迹鉴定的结论问题笔迹检验的程序与方法都环环相扣,对笔迹鉴定书的敲定都有着多多少少的影响,委托鉴定的准备工作、受理鉴定、分析检材选择特征、比较笔迹异同之处、综合判断进而作出鉴定结论。

而于我国司法鉴定之中,针对于不同的鉴定机构,其鉴定内容、鉴定材料、鉴定人员的资格,鉴定结论的冲突也常有。

因此法官对于笔迹鉴定结论的审查时,往往着重于所依据鉴定的技术手段。

且法院对于矛盾笔迹鉴定的采信方式又有所问题,且当下法律法规对此的规定较少。

针对于笔迹鉴定结论之间的冲突问题,相应考虑到其间的效力级别差异的问题,故而合法注册之后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士间对于鉴定结论的异同情况下,只要是鉴定结论具有法定证据能力,他们的法律地位就都是等同的,无预证明力等级。

因而在这一项规则的引导下,其鉴定结论证明力度便受到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如鉴定技术、鉴定设备的先进落后与否,鉴定人员间素质差异,所提供鉴定材料的质量高低,这些因素的存在都对证明力有或大或小的影响,但不管怎样,不同的鉴定结论都是基于同等的法律位置,对于多结论鉴定结果的采信考虑凭依自身的科学合理与否,必要可进行鉴定人之间的对质辩论,以便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判定。

结论鉴定效力应主义以下几点:(1)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印证。

不可过分依赖鉴定结论来判断案件,避免错案情形的发生。

(2)笔迹检验结论可作为间接证据。

大多数情况下的笔迹鉴定结论只能证明材料的书写者,不具备证明书写者作案。

(3)鉴定结论只证明所提供的笔迹。

笔迹材料所反映出的只是书写习惯是否一致的问题,鉴定结论却无法证明书写人存在着一个更为准确可靠的样本来源,防止为所供材料来源的书写者错误,因而造成的错案。

三、总结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案件的发生也越来越多,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的今天,文件鉴定案件随之越来越多,为有效保证案件侦查、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有必要重视司法工作中的文件检验,并对笔迹检验有全面且深刻的了解,针对于笔迹鉴定等各类鉴定结论,打破上下级之分的认知模式,着重归属于正确错误与否方面来,落实鉴定的客观性与公正性的保障工作。

参考文献:[1]王圣江.笔迹检验理论与实务探究[J].现代世界警察,2017(12): 97.[2]拉姆次仁.浅谈文件检验在侦破案件中的作用[J].法制与社会, 2017(25):108-109.[3]其美次仁.目前文件检验工作中面临的难点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7(24):295-296.[4]加央旦增.浅析当前文件检验案件的特点及对策[J].法制博览,2017(21):147.[5]欧阳国亮.刑事技术微课的制作与整合——以文件检验课程为例[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30(03):111-114.[6]陶袁斌.浅析笔迹检验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J].法制与社会,2017(08):268-269.作者简介:贾俣(1986.06~),男,汉族,江西高安人,硕士,讲师,刑事侦查技术教师,研究方向:证据法、法庭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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