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文件检验笔迹检验的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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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文件检验笔迹检验的研究探讨
作者:贾俣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7期
摘要:如今,刑事案件与经济案件的发生越来越多,而司法工作遵循严谨细致,由检查机关或法院依法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与审判。涉及的司法鉴定流程则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之中的专项问题,由司法机关或者是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结合专业知识与技术,按照法律程序作出鉴别与判断。该文对于司法工作之中的文件检验结构和笔迹检验环节进行一定程度的探究。
关键词:司法工作;笔迹检验;文件检验
有关于司法工作之中的笔迹检验与文件检验环节尤为重要,相应的基础知识必须具备,透彻了解文件检验笔记检验的理论前沿与发展动态,并熟悉其基本技能训练,掌握笔迹检验文件检验的基本方法及其基本理论。伴随着刑事犯罪案件与经济案件的高速,针对于众多的可疑文件,通常情况下办案人员更多的需要笔迹检验。而对于一些送检前所需的准备,收集材料的途径以及如何正确采样等方面做得不够到位的话,后续容易导致达不到送检材料的鉴定要求。而对于一些送检人员,对案件本身的情况也应有全面的了解,这样不易出现材料不齐全,样本不准确等特点的发生,当然还包括对于检验工作时长的把握程度等,以上都会不同程度的对案件后续造成影响。该文主要浅谈文件检验大致结构以及笔迹检验所需注重的工作环节。
一、文件检验内容体系与相关工作
文件检验(即document examination)通过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技术方法,对案件之中的文件物证进行研究,进而确定文件和当事人或案发嫌疑人之间关系的一种技术侦查司法鉴定手段。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国家执法机关等有关部门为解决与文件有关的专门问题,委托具有文检学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对文件物证进行科学判别,在司法鉴定领域则被称为文书检验,其中包含笔迹检验、言语识别、污损文件检验及鉴定等内容。而文件检验通常涉及物证技术学与司法鉴定学等相关学科的关系,物证技术鉴定通常是指对物质、物品、物体与文书等有关形物与反映形象的鉴定。物证技术鉴定本意是对鉴定对象而言的,为可能是证据的物质材料进行检验,相对于刑事技术鉴定依据刑事诉讼法而规定,经由司法部门所委托或指定的具有专业知识技术的人进行科学检验,进而对物证案件事实关系作出鉴别。
(一)文件检验的内容体系
文件检验文件复杂多样,而与之案件的联系以及检验也多种多样,文件检验的内容分支较多,有笔迹检验、言语识别、印刷文件检验、污损文件检验、文件物质材料检验等,基于不同的文件检验内容,并结合明确的鉴定要求,再进行有目的性的文本收集
(二)文件检验前的材料准备
鉴定人员对于案发情况应有所全面的了解,进而在正常进行文件检验之后更好的作出合理、科学的检验结论,因而,做好有效的文件检查之前的材料准备尤为重要,充分的材料准备与对案发情况的全面了解有助于避免鉴定过程之中的机械对比。故考虑到案发情况的了解,应注重案发当时具体时间、地点、场合等因素特点,并充分了解当下的调查侦查情况,包括对嫌疑人判断依据,其个人姓名、年龄、爱好、文化程度、工作岗位、思想状况等各因素的考虑。材料准备的充分有助于文件检验的顺利进行,而其文件也大致分为书信便函、合同协议、票单票据、证件证书、文书档案等,依照具体案件之中的文件物品进行研究,以达到该文件于当事人或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为案件后续的各种工作提供证据线索与方向。
二、笔迹检验的特点特征
笔迹检验(即verification ofhandwriting)又称为笔迹鉴定,于西汉就已经出现了检验鉴别笔迹的实例,继而唐代对于印章与编造文件就有所鉴别,南北朝时期出现书画鉴定,这是部分中国笔迹检验的历史。西方检验技术发展史于1854年在英国所承认,法国人类学家阿·贝蒂于1987年发表了《笔迹的对比与同一认定》等。依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之中所反映,以此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检验过程之中依据分别检验与比较检验的基础之上,针对于两个笔迹特征的异同点进行判断,以此反应出人的书写习惯特征,判断书写字迹是否由特征人所写,进而达到鉴定结论的目的。要做好笔迹检验工作,其基础理论的掌握尤为重要,并对于样本收集、鉴定方面需特别注意。
(一)收集笔迹样本
笔迹检验有其特殊性,且实际鉴定工作之中,笔迹检验案件的数量较多,影响程度大。其鉴定结论对于其余文件的鉴定结论有更大作用,因为直接针对于书写人进行判定,直接涉及到有关具体案件的性质程度。于检验委托前对笔迹样本应进行收集,收集笔迹应该有区分对待,以科学客观准确为前提,对于物证笔迹和嫌疑人笔迹是否为同一人;文件上的几部分笔迹又是否为同一人;很多份文件物证上的笔迹又是否为同一人,这些都涵盖在笔迹检验的任务之中,而样本的搜集直接关联到鉴定结论是否准确。样本是否符合鉴定要求对案件判定的影响很大,有时候即便找准嫌疑对象,若所提取的样本达不到要求,也还是很难得出结论的认定。大部分笔迹鉴定案件中通常由行使审判的法官所送检,文检知识的缺乏会使致材料的正确收集以及鉴定要求的判别有很大的影响,影响到鉴定结论且达不到送检材料的要求,进而影响鉴定材料的准确性。
1.案前笔迹样本的收集
材料样本不全、对比条件的不具备、样本检材的混淆等以上情况都会延长一定的鉴定时间,甚至导致法官误判,因此,基于鉴定材料的真实合法性,尽量提供完整真实的鉴定材料。而笔迹样本的收集,于涉案前后都应有所收集,涉案前的笔迹样本着重于日常生活、学习、工
作之中的笔迹样本搜集,书写习惯的改变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调整,故涉案前的一小段时间的笔迹样本的参考价值与证据价值尤为重要,考虑到伪证的可能性,对于先前以往的笔迹样本也应作一定程度的收集。
2.案后笔迹样本的收集
案发之后的被鉴定人笔迹样本收集也尤为重要,对于案发后被鉴定人在日常生活社交之中的日常笔迹的书写材料,作出与之相关的搜集。针对于案件调查开展之后,无法获得当下嫌疑人的笔迹样本而导致的样本收集不足,基于嫌疑人未产生疑心的情况下,凭依自然且正常的方式进行案后笔迹样本材料的搜集,但应注意安排专项人员对嫌疑人的书写进行监督。
(二)收集样本注意事项
样本的收集应真实合理,并相应对笔迹样本进行质证。案件涉诉之前的为涉案前笔迹样本应多注重收集,书写习惯是人的后天条件反射形成,不断地经过学习、训练随之建立,故所收集的材料注重于日常学习生活之中的笔迹材料。而随着身心状态的影响之下,所写出的字迹也呈现出不同形态,和年龄大小、教育程度、从事行业方面的因素也有所影响。笔迹鉴定程序之中也应包含对于被鉴定人工作有关的部门进行收集与判断,尤其是存款单、合同、汇报等方面的签字署名对鉴定来说有很大的意义。相对于一些日常生活之中的笔迹材料,则应不同程度的对其进行真实性的考虑,对于这些材料的真实性无法保证,证明材料可一定的提高其可信度。综合评断作出鉴定结论,以避免作出错误的鉴定结论。
涉案之后的笔迹样本,多少程度上都可能含有着伪造证据而进行的民事行为,因此对于被鉴定人涉案之后于日常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所书写的笔迹,其鉴定价值不如涉案之前的样本。对于笔迹样本的收集,可与案前对样本搜集的方法一样,且一些由被鉴定人所不知情下亲手所书写的一些笔记材料进行收集。
面对一些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实验笔迹样本的收集,这是基于涉案前后的笔迹样本都无从收集的情况,而笔迹样本与检材所进行的对比价值含量较低。实验笔迹的收集也应在办案人的监督下书写,依照检材内容、书写条件进而所书写的笔迹材料,书写量与书写快慢应特别注意,当然考虑到被鉴定人涉案之后的紧张程度与伪造可能,预防实验笔迹和平时笔迹的差异过大。此类证据材料的提交应对被鉴人当时的各种状态作出详细记录,如书写姿势状态、写字笔、书写承垫物等。
(三)笔迹鉴定的结论问题
笔迹检验的程序与方法都环环相扣,对笔迹鉴定书的敲定都有着多多少少的影响,委托鉴定的准备工作、受理鉴定、分析检材选择特征、比较笔迹异同之处、综合判断进而作出鉴定结论。而于我国司法鉴定之中,针对于不同的鉴定机构,其鉴定内容、鉴定材料、鉴定人员的资格,鉴定结论的冲突也常有。因此法官对于笔迹鉴定结论的审查时,往往着重于所依据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