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避税与反避税[最新]共5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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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避税与反避税
一、收入总额计算时的避税与反避税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一般收入中的其他收入避税与反避税这里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和现金溢余收入、包装物押金等。

企业在记账时,这些收入最易被忽略和不进行处理,所以税务部门应该注意这部分收入的账务处理。

2.对企业返还流转税的避税与反避税
对企业减税或返还流转税,一般应该并入企业利润征税。

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计征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计征所得税。

3.资产评估增值的避税与反避税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在清产合资、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接受捐赠等增值时的税务处理。

例如,纳税人在产权转让中的净损益除了上缴财政外,一律并入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通过将其净收益不入账减少计税依据,减少应纳税额。

二、准予扣除项目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1.在借款利息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借款利息上的避税与反避税主要是某些不予抵扣利息的避税。

例如,企业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该计入投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2.在工资、薪金问题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企业一般喜欢通过作假账、工资虚报、冒领工资、多提福利费和滥发加班津贴,以加大成本费用开支。

税务部门应注意工资支出的非正常性增长以及有无虚报职工人数的行为。

3.公益性捐赠的避税与反避税
税法规定,企业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

税务机关应从两方面注意:①是否通过非盈利性的团体捐赠,直接捐赠不能扣除;②是否在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

4.广告费用的避税与反避税
广告费用在2000年开始进行限额扣除,其在当年销售收入的2%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应注意广告费用是否在销售收入的2%以内。

另外,白酒类广告费用不能扣除。

三、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避税与反避税
一些企业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高低,不按规定的摊销期限、摊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而是根据产品成本的高低,人为地缩短摊销期。

特别是在年终月份,往往喜欢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

税务机关必须注意审查企业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账户各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审查其摊销费用的内容、数额,应摊销期限是否按规定期限和数额摊销。

审查“预提费用”各明细账预提的费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有无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

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及纳税筹划
一、纳税人方面的优惠
1994年开征的消费税,仅就四大类十一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其它产品无论是生产、批发、还是零售一概不征消费税,这四大类商品是:
第一类:有余消费品;烟类——酒类——烟花鞭炮;
第二类:奢侈消费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品——贵重首饰;
第三类:不可再生资源:汽油、柴油;
第四类:高档消费及高耗能:摩托车、汽车、轮胎、小轿车。

二、纳税环节的优惠
消费税一般有两类: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

前者一般指消费者本人作为纳税人,当消费者消费应税消费品时,交纳的消费税;后者指的是由生产者缴纳,而不是由消费者缴纳,尽管消费者是该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我国的消费税属于间接消费税,税负将纳税环节选择在生产环节,这样既可达到开征消费税的目的,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又可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消费税具有高转嫁特征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凡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

因此,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具有转嫁性。

这种转嫁性有利于消费税纳税人运用税负转嫁手段将税收负扭转嫁给消费者从而达到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

四、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方法,由国税总局规定。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由报关出口者按规定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由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科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消费税。

消费税只对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这是因为: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凡开征消费税的国家对其出口消费品都准予免税,故对出口消费品免税符合国际惯例。

②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除出口消费品外,其他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减免税,这是由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所决定的,开征消费税是为了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为此消费税征税范围只限于非生活必需品、高档消费品和稀缺资源消费品。

凡购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都具有较高的消费水平,如果没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一般就不会发生应税消费品消费行为。

这就决定了应税消费品的购买者不能要求用减免税方式来满足其超前消费的需求。

所以一般情况下,消费税不存在给予减免税的照顾问题。

一、进项税额方面的优惠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这里包含两层意义:
一是进项税额是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购货发票上注明的,而不是计算出来的,但有例外(购进农产品支付的运输费,收购废旧物资除外)。

二是进项税额表示销售方在购买货物时,也同时支付了货物所承担的税款。

进项税款对纳税人的节税优惠主要有:
1.购买对方产品时,只要对方有增值税发票,且所购货物为抵扣产品,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用来抵扣。

2.如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而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
第一,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第三,纳税人被确定为是混和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并经批准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则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四,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依据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等于买价乘以扣除率。

这里所说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农业特产税。

其中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4.免税农产品的抵扣特例
根据规范化增值税的要求,购进的免税货物是不能予以抵扣的,这是增值税的一项原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但是,各国对免税农产品一般都做为特案处理。

这是因为:第一,各国农民大多都是分散经营的,对其征收增值税非常困难。

因此,大部分国家对农民都免征增值税。

第二,农民本身虽不缴税,但生产农产品的投入物是征税的,故农产品的价格中含有增值税。

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税款不予扣除,则会使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生产单位和经营农产品的商业单位存在着重复征税因素。

为此,国家增值税允许扣除购进免税农产品价格中所含的税款。

5.支付的运输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运费依据7%扣除率计算项税额。

6.废旧物资收购部门向社会收购的废旧物资,按实际收购价格依据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不能抵扣的进项额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第二,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尚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有关事项,或者是所注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购进的固定资产。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和器具。

二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第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时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五,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六,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七,非正常损失的货物;
第八,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上述第七、八两项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具体包括;
自然灾害损失;在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等。

8.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冲减,作上述冲减处理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购货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财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销售方必须取得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货方在未收到购货方送交的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其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冲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9.纳税人把按规定不准计入进项税额的项目,已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对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要按其购进价格计算的税额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

10.如果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11.纳税人因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明确划分进项税额的,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非税营业额/全部营业额1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额,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低得多,仅为6%。

二、免税优惠
增值免税优惠分为两种类型:有抵扣权的免税优惠和无抵扣权的免优惠。

和其他国家一样,除某些特定货物外,对出口货物都实行有抵扣权的免税;对国内销售的非出口的免税货物则实行无抵扣权的免税。

现将增值税免税项目分以下几类: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其中,农业生产者是指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商品的初级产品。

凡农业生产者销售这些自产的初级产品时,既不征税也不准扣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这类免税属于对货物的免税。

即对避孕药品和用具,从生产——零售——批发,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因而也不存在扣除进项税额的问题。

3.古旧图书。

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对销售这些古旧图书者,既不征税也不扣税。

因为购进这些古旧图书时,没有据以扣税的专用发票,因此无需扣税。

对销售这类图书给予免税照顾,则可以使国家传统文化、知识得以保护、继承和发扬。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销售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以及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这些从国外进口的货物不存在进项税款,因此无需抵扣税款;从使用方向看,这些货物类似用于最终消费,基本不存在下一环节需要扣税的问题。

对它们采用无抵扣免税既不会造成重复征税也不会对购销双方带来不利影响。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
1.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准予退还或免征增值和消费税税额。

出口退货物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并结汇的货物。

(3)在财务上必须是已作出口处理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出口货物才准予退税。

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除此之外,对出口退税货物的范围还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规定少数货物即使具备以上条件也不准给予退税,它们是: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铜合金、白金等)。

第二,一些企业的货物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但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具体是指: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⑤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2.明确规定一些出口货物只能采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方式给予鼓励和支持。

它们是: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只限于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卷烟);
(4)军品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物资;
(5)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因已经享受免照顾,所以出口时不能再予以退税。

3.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出口量较大及生产、采购上的特殊因素,特准扣除或退税,这些货物是: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革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

4.出口货物退税税种。

出口退税指的是退还或免征出口货物在国内已缴或应缴的流转税款,具体是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包括营业税。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金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公式中的销项税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

凡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发票所列的增值税额计算确定。

如果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离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7.出口退税程序。

出口退税主要程序是:出口退税登记,出口退税鉴定,出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审核,出口退税检查和出口退税清算。

(1)出口迟税登记——这是对出口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

具体做法是: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出口经营权后,持有关批件及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

主管机关对其申请审验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表",企业按照登记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写后交税务机关审核,经确认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通过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可以沟通税、企之间的有关情况,确定出口企业的法人资格,以及出口企业是否符合企业退税条件。

(2)出口货物退税鉴定——出口货物退税鉴定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政策法规,对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事项所作的一种书面鉴定。

凡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均应填写"出口货物退税鉴定表",鉴定表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出口退税的法规鉴定;二是管理制度方面的鉴定;三是税企双方责任制度的鉴定。

(3)是指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后,按照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为核心,向税务机关提出退(免)税申请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据以审核确定退(免)税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依据。

凡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均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申报表主要内容有:出口货物的名称、销售数量、货物进价总额、费用扣除率、扣除费用总额、出口退税计税价格总额、适用税目税率、应退税金额及应收外汇等。

同时,还要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退税的有关凭证,包括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单》和出口收汇单证等。

(4)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核——是指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退税申请后,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按规定程序逐项进行审核的管理制度。

负责审核出口迟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表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税规定认真审核。

经审核无误后,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填写《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有关退(免)税手续。

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由国家省一级国税局负责。

(5)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和清算——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是指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应经常深
入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凭证和账物,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业务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的一项制度。

出口退税的清算是指在年终了后三个月后,出口企业必须对上年度出口货物种类、数量、金额、税率、费用扣除率和已退税额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以企业的清算报告时行审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

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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