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会计、审计、统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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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学(人大第七版)参考答案(全部)

审计学(人大第七版)参考答案(全部)

第一章思考题1.中西方审计有何异同?学习审计演进历史有何启示?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在20世纪初期以前的历代王朝,皇家审计处于统治地位,毫无社会(民间)审计可言。

在西方,也是政府审计早于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但其民间审计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兴起得到了迅速发展,远早于中国。

学习中西方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审计工作的实质和作用,对审计人员提高认识,开展审计工作具有以下几点重要的启示:首先,建立与维系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审计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及基础;其次,实行审计监督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再次,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健全完善审计规范,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称职审计人员,赋予审计监督权限,是顺利开展审计工作和有效实行审计监督的必备条件与前提;最后,适应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吸收外国审计有用的经验,不断完善本国的审计监督制度,走适合本国国情的审计发展之路。

2.什么是审计?如何把握审计的实质和地位?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

它是由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以外的专职机构和人员,接受委托或授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经济规章制度,运用专门的方法,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财务报表、其他经济资料以及它们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核和检查,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报告书,以达到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财经纪律,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审计信息,促进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强宏观控制的目的。

从本质上说,审计是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

在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中,除了审计监督,任何其他种类的经济监督都需要结合自身的业务进行,其监督职能都是从其管理职能中派生出来的附带职能,是为了执行具体业务而进行的监督,只有审计监督才是由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进行的独立经济监督。

此外,审计不仅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保证,而且可以从宏观的角度对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金融等综合管理部门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从微观的角度对各个单位及其治理层、管理层等诸多层级的经营管理行为实施检查,可以专门监督特定领域、项目中的具体经济业务,也可以普遍检查存在于生产、经营中的具体经济行为,在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中,审计是任何其他形式的经济监督不可替代的。

会计公司财务规章制度

会计公司财务规章制度

会计公司财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运作,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财务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纪律,依法缴纳各项税费,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原则,严格保守公司财务机密,不得故意隐瞒、谎报财务信息。

第四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都要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审计、稽核工作,确保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推行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模式,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设立财务部门,由财务总监领导,具体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财务总监必须具有相关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公司财务制度和财务业务流程,能够独立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编制公司财务预算和预测,制定财务计划,监督和控制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二)负责组织、指导公司日常财务核算工作,确保财务记录准确、及时;(三)负责管理公司资金,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性;(四)负责管理公司账务,编制和审核公司财务报表,确保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五)负责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开展财务管理相关工作,提供咨询和支持。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全公司财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健和健康发展。

第十条公司的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公司财务规章制度,及时提供财务信息和数据,配合做好审计、稽核等工作。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十一条公司要建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实行核算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司的财务核算工作要按照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确保财务数据的科学记录,实事求是的核算。

第十三条公司的财务核算工作包括日常账务处理和年度财务结账两部分内容。

2013年注册会计师真题《审计》答案及解析

2013年注册会计师真题《审计》答案及解析

2013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真题《审计》答案及解析部分本套试题的答案和解析部分由东奥会计在线官方提供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东奥会计在线官方网站()、论坛()、微博(@东奥会计在线@东奥注册会计师)和微信(东奥会计在线)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25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正确答案:B知识点:书面声明的日期和涵盖的期间试题解析: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2013年3月31日),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2013年3月31日)后,选项B正确。

2014年教材390页三、书面声明的日期和涵盖的期间。

依据:审计准则第1341号第十三条。

2、正确答案:D知识点: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试题解析:确定重要性需要运用职业判断。

通常先选定一个基准,再乘以某一百分比作为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在选择基准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财务报表要素(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2)是否存在特定会计主体的财务报表使用者特别关注的项目(如为了评价财务业绩,使用者可能更关注利润、收入或净资产);(3)被审计单位的性质、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选项A)以及所处行业和经济环境;(4)被审计单位的所有权结构和融资方式(例如,如果被审计单位仅通过债务而非权益进行融资,财务报表使用者可能更关注资产及资产的索偿权,而非被审计单位的收益)(选项B);(5)基准的相对波动性(选项C)。

没有选项D,2014年教材31页二、重要性水平的确定(一)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依据:审计准则第1221号应用指南第3段。

3、正确答案:D知识点:具体审计程序与认定的关系试题解析: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将审计过程中累积的所有错报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进行沟通。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要求管理层更正这些错报,选项D正确。

审计准则第1251号第九条。

17注册会计师审计习题

17注册会计师审计习题

打印本页第十七章 生产与存货循环的审计[题目答案分离版] 字体:大 中 小一、单项选择题1、被审计单位A股份有限公司对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

2010年12月31日库存用于生产甲产品的原材料实际成本为 50 万元,预计进一步加工所需费用为16万元。

预计销售费用及税金为 10 万元。

该原材料加工完成后的产品预计销售价格为60万元。

假定该公司以前年度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则注册会计师认为A 公司2010年12月31日该项存货应计提的跌价准备为( )万元。

A.0B.4C.16D.-16【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甲产品的成本=50+16=66(万元),甲产品的可变现净值=60-10=50(万元),甲产品的成本大于可变现净值,所以持有的用于生产甲产品的材料应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材料的可变现净值=60-16-10=34(万元),成本为50万元,所以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0-34=16(万元 )。

【该题针对“存货计价测试”知识点进行考核】2、B注册会计师对乙公司实施存货监盘程序,在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时,B注册会计师下列做法中不恰当的是( )。

A.对于受托代存存货,实施向存货所有权人函证等审计程序B.乙公司相关人员完成存货盘点程序后,注册会计师进入存货存放地点对已盘点存货实施检查程序C.对于已作质押的存货,向债权人函证与质押存货相关的内容D.对于因特殊性质而无法监盘的存货,实施向顾客或供应商函证等程序【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B,当乙公司人员进行盘点时注册会计师就应在存货存放地点进行现场监督,而不是在盘点完成后才进入存货存放地点。

【该题针对“存货监盘”知识点进行考核】3、如果将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估为高风险,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最恰当的是( )。

A.增加测试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范围B.要求X公司在期末进行盘点C.在期末前实施存货监盘程序,并测试盘点日至期末发生的存货交易D.检查购货、生产、销售的记录和凭证,以确定期末存货余额【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当控制风险处于高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减少甚至放弃控制测试,不应当增加控制测试(选项A 错),控制风险处于高水平还意味着内部证据的可靠性降低,选项B获取的是实物证据,选项C中“测试盘点日至期末发生的存货交易”以及选项D中对相关记录的检查程序所能获取的均为内部证据,其可靠性均比选项B中的证据低。

2024年会计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细则

2024年会计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细则

会计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细则会计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细则范文一一、会计人员内部牵制管理(一)管理原则根据国家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及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统一资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使财会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二)内部牵制管理内容 1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任免,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程序任免。

2 .按照钱、财、物分管原则,出纳人员负责保管现金和有价证券,且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

其他财会人员不得兼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3 .各类支票与印鉴分地保管。

支票与印章分别由两人以上财会人员单独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将支票与印章同时保管。

4 .出纳员、程序编程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5 .材料购入、发出应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购入或发出的物料应办理出入库手续。

6 .经办采购、入库、出库事宜,一般需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按规定办理财务手续。

(三)不兼容职务分离控制1 .管理员不能同时兼任采购员职务。

2 .填写票据及收据的人员不能同时兼任审计人员。

3 .销货人员不能同时兼任会计记账工作。

4 .财务部门的出纳人员与记账人员要分离,不能兼任。

5 .保管财产物资和核对实存数要与掌管账面存数的职务分离。

二、财务人员轮岗管理财务人员轮岗是为了建立有效的财务约束监督机制,保证财务工作正常运转,促使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1 .参加轮岗的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他必备条件,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2 .在保证岗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不定期进行小范围轮岗。

根据人员情况及工作需要适当安排轮换时间及岗位。

3 .调整到新岗位的人员,要努力钻研业务,尽快熟悉工作,需在两个月内达到独立完成任务的水平。

三、会计人员交接管理 1 . 中心主管人员办理交接工作时,应由中心主管财务领导监交。

2 .中心一般人员办理交接工作,可由财务主管或会计主管人员进行监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2.28•【文号】主席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11.0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适用法律法规清单(2篇)

会计适用法律法规清单(2篇)

第1篇一、会计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基本法律,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原则、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职责、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档案管理等。

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核心,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

该准则规定了企业会计的基本原则、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等。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于1996年6月17日由财政部发布,是指导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该规范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档案等基础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会计核算法律法规1.《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于2000年12月29日由财政部发布,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制度。

该制度对会计科目设置、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报表编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4年4月27日由财政部发布,适用于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

该制度对小企业的会计科目设置、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报表编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于2005年1月27日由财政部发布,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该制度对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设置、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报表编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4年6月30日由财政部发布,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作。

该制度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科目设置、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报表编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会计凭证法律法规1.《会计凭证管理办法》《会计凭证管理办法》于1998年8月21日由财政部发布,规定了会计凭证的格式、编制、审核、保管等方面的要求。

2.《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于2006年2月24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规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等方面的要求。

财务与会计审计管理制度

财务与会计审计管理制度

财务与会计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规范企业财务与会计审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提高企业的财务运营水平,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财务与会计审计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重要职责1.企业财务与会计审计管理负责人负责本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相关部门负责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全面实施财务与会计审计管理工作。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四条财务流程管理1.财务流程包含预算编制、资金筹措、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环节,必需依照规定程序和规范执行。

2.财务流程涉及的全部文件、凭证、记录等必需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涂改、纂改行为。

3.财务流程的执行应保证审批权限的合理调配和权限审批的流程畅通。

第五条资金管理1.资金管理应遵从合理经济和稳健运作的原则,确保企业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

2.资金筹措、支出和结算必需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重视资金的流动性和风险掌控。

3.资金管理应定期进行核算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矫正问题,提高资金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依照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规定进行,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会计核算应遵从会计周期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完成数据录入、账务处理、报表编制等工作。

3.会计核算应重视数据的分析和统计,为企业管理决策供应科学依据。

第七条财务报告1.财务报告应定期编制,包含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财务报告应及时提交给有关部门和决策机构,以便于监督和决策。

3.财务报告应进行审计和评估,确保报告的可信度和科学性。

第三章会计审计管理第八条审计计划1.企业应订立年度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的范围、方法和时间布置。

2.审计计划应综合考虑企业的风险和重点领域,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审计各章知识点总结

审计各章知识点总结

审计各章知识点总结第一章审计基本概念审计是指对单位或者个体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检查、核实、比对、分析,以评价会计报表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的专业活动,同时,根据审计结论,评价目标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和管理效果,客观、公正地向利益相关方提供可靠的信息。

审计的目的是发表审计意见,说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其经济业务活动的结果,以及符合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财政部门的财务制度的要求。

审计可以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由单位自设的审计机构或者职能部门进行的审计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提高管理效率,保护企业利益。

外部审计是指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出具审计报告,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观、公正、真实的财务信息。

第二章审计准则审计准则是审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原则,其主要作用是规范审计人员的行为和活动,为审计实施提供基本的原则和方法。

审计准则主要包括廉洁、独立、客观、真实、保密、审慎、勤勉等原则。

其中,廉洁是指审计师在从事审计活动中,应当恪守职业操守,不受利益干扰,独立是指审计师不受被审计单位、利益相关方或者其他利益主体的影响,客观是指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以客观的态度,不受主观因素的干扰,真实是指审计师应当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出具审计报告,保密是指审计师应当保守审计过程中所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信息和资料,审慎是指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慎重行事,勤勉是指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认真尽职。

第三章审计程序审计程序是指审计师在进行审计活动时,要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的。

审计程序是审计过程的核心,它包括了整个审计过程中所需要遵循的各项技术程序和规定。

审计程序是指在客观、独立、客观、真实等基本准则的指导下,审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审计规范,依据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运用审计技术和方法进行的审计活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10.22•【文号】财经字[1998]114号•【施行日期】1998.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2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8〕114号1998年10月22日)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财务会计监督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深化企业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维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个别特殊行业(企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

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

三、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积极稳妥地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军工企业、兵团企业、监狱劳教企业、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国家物资、粮食、副食品、厂丝储备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暂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其年度会计报表仍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农口企业、文教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实行财政补贴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以后,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CPA《审计》全书逻辑框架及各章考试要点提示

CPA《审计》全书逻辑框架及各章考试要点提示

CPA《审计》全书逻辑框架及各章考试要点提⽰常有朋友问审计咋学,我常回答两个字:思路。

审计貌似成了很多考亲CPA路上的拦路虎,我觉得学审计,思路建⽴后就显得简单了,思路没有建⽴,就会不明⽩教材和⽼师讲的啥“鸟语”。

第⼀部分:CPA《审计》逻辑框架⼀、审计主要⼲什么?审计就是查账,为报表使⽤者把关⽽已。

(审计概念:第⼀章第⼀节)要查账形成报告,就需要证据。

审计拿证据有哪些动作,主要就是7个标准动作: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分析。

只要拿证据,就是这⾥的“⼀⼆三四五六七”(审计证据:第三章,第三章第⼆节把这七个拿证据的动作称为“审计程序”)既然查账,⾯临不同的头⼝证据书⾯证据,有⼈会误导我们,所以我们职业素养强调职业怀疑。

(审计职业怀疑:2017年审计教材16页)⼆、审计要向报表使⽤者事⽆巨细的汇报?不可能。

会计准则都讲究“重要性”,咱们审计更得讲究重要性,就重要事项作出汇报,不是为了鸡⽑蒜⽪在哪⼉瞎掰掰。

(审计重要性:第⼆章第三节)三、现在企业⼀年的帐,若⼲会计在哪⼉⼲⼀年,我们审计怎么能很快查出来?审计查账与会计做账是两把事,咱们查账主要⽤“抽样技术”。

(审计抽样:第四章)四、重要性基础上搞抽样,审计⼯作怎么开展?咱们基于重要性原则下使⽤抽样技术,查哪⾥?怎么查?查哪⾥,就像出兵打仗,不知敌⼈所在,则⽆法出兵。

查哪⾥就是风险评估动作,搞侦探,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知道风险所在,风险在哪⾥就查哪⾥。

(风险评估:第七章,解决查哪⾥的问题,明⽩敌⼈所在。

)了解了被审单位,知道了查哪⾥,那怎么查呢?根据了解,结合风险情况,给出查账总体策略,进⼀步查账程序动作。

(第⼋章:风险应对,其实讲的就是怎么查)所以,我认为核⼼理论就是: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直⽩点就是查哪⾥和怎么查。

这点事弄清楚,接下来就是写报告,涉及知识主要在于“审计报告”。

(第⼗⼋章:完成审计⼯作,第⼗九章:审计报告)如此⽽⾔,审计就是三⼤步的舞蹈表演:风险评估(查哪⾥)、风险应对(怎么查,拿实质证据的⼯作展开)、写审计报告。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部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部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部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正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部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5年3月1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为加强全国统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是保障统计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国家统计局机关、各地统计局和西安统计学院、四川统计学校、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以下简称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以及统计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设立审计室。

各省(区、市)统计局和直属院校配备专职内审人员,其他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内审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在本单位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向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审计室负责本局各单位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监督,并负责指导全国统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

各地统计局内部审计负责本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扩其经济效益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一)单位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三)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四)国爱和单位资金、财产的管理情况;(五)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六)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七)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营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八)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和上级审计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会计学会)【注意 1】单位负责人并非指具体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

【注意 2】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办理具体事项。

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单位负责人单位会计人员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 制定并发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 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会计市场准入包括: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

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材的评价主要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考试来进行会计领军人材培养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材评价范畴。

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计市场管理会计专业人材评价会计监督检查 包括内容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l 号——存货》等 38 项 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法律地位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 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 会计关系低于《会计法》效力低于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 层次制定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财政部 (部长令)财政部(文件形式)会计核算依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违法行为。

财经法规知识点归纳

财经法规知识点归纳

财经法规知识点归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在我们实际生活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多,,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财经法规知识点归纳,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财经法规知识点归纳——会计法律制度【知识点1】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①会计法律②会计行政法规③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④地方性会计法规。

【知识点2】会计法问题(1)制定机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

(2)适用时间范围:现行的《会计法》是1999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并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3)适用空间范围: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

注意以下事项:①范围仅限于境内,但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

②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③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会计事务不受现行《会计法》的约束。

(4)地位: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总规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指导和规范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也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知识点3】会计行政法规问题(1)制定:是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已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知识点4】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问题(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2)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会计规章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第26号、27号部长令发布,同年3月1日起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第33号令形式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

公务财务管理制度

公务财务管理制度

公务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保障公共财务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收支活动中的公务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预算、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审批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三条我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审慎管理、高效管理的原则,做到合法合规、透明公开、信息公开、责任到人。

第四条公务财务管理工作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我单位应建立定期审计、统计、检查机制,对财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协调顺畅。

第二章财务预算第七条我单位应根据国家财政预算编制规定,制定年度、季度、月度预算计划,合理安排财政资金使用。

第八条预算编制应根据我单位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支情况、重点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确定预算金额。

第九条预算编制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调整预算计划,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十一条完成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整改。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二条我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账目清晰、科学、准确。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法规规定执行,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工作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反映单位的经济活动,及时处理会计核算中出现的错误和问题。

第十五条做好会计帐册和会计报表的归档工作,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加强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提高工作质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我单位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资金的收支管理。

第十八条资金预算应合理分配,合理设置账户,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浙江省审计条例(2017年)

浙江省审计条例(2017年)

浙江省审计条例(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审计条例(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事项和内容第三章审计权限和程序第四章审计整改和运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建立符合审计工作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国家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审计质量控制等制度,提高审计监督质量和效率。

企业会计制度完整版

企业会计制度完整版

企业会计制度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和准确度,保护企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企业包括所有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规范制定,并受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规范。

第四条企业会计核算应遵循如实性、连续性、权责一致性、收支合理性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完整。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向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完整的财务信息。

第二章会计档案和凭证第七条企业应建立会计档案,包括账簿、凭证、报表等,保存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应包括原始凭证和经过审核、登记的初级和其他辅助凭证。

第九条凭证应包括会计科目、金额、日期、说明等基本信息,并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条经审计的报表应附有审计报告,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当企业发生财务变动时,应及时制作凭证,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企业应保管凭证,确保凭证的完整性和保存性。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三条企业会计年度为日历年,可以选择以其他经济周期为会计年度,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企业的会计年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财务决算工作,并进行报表编制和审计。

第十五条企业应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实际收入和费用发生情况核算并确认收入和发生费用。

第十六条企业计算和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应按照实质性和规范性原则,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可比。

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会计准则,计提适当的费用准备,确保会计信息的可信度。

第十八条企业应及时核算和确认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九条企业应进行财务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清晰。

第二十条企业应及时编制和提供各类财务报表,确保相关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涉密资质财务管理制度

涉密资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涉密资质财务管理,确保涉密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涉密资质的财务活动,包括资金收支、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内部审计等。

第三条涉密资质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2. 保障公司涉密资质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3. 提高财务管理效率,降低财务风险;4. 透明公开,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涉密资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涉密资质资金的收支必须纳入公司财务统一管理,实行预算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六条涉密资质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按照公司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涉密资质资金收支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严禁使用现金交易。

第八条涉密资质资金的支付,必须附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和合法票据。

第九条涉密资质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合理、合规、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条涉密资质的会计核算应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涉密资质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应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确保其安全。

第十二条涉密资质的会计核算应定期进行审计,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涉密资质的会计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规进行管理,确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内部审计第十四条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涉密资质的财务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国家审计法规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对涉密资质的财务活动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发现涉密资质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领导应对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的整改建议予以重视,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

第五章奖惩第十八条对在涉密资质财务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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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会计核算的具体要求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 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 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 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 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 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 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 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 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 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 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 上。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 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 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 人会同监交。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 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 的期限内。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 财务,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5)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 务; (6)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三、了解的问题
1.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
会计师协会 2.社会审计 3.违反统计法的法律责任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宗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 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统一性原则。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与管 理
4.会计师事务所
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 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 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 所符合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 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 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 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3.注册会计师
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 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的执业人员。 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应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和 注册。 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 律保护。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可以根据需 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 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 的协助。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回避。注册会计师在执 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拒绝出具报源自告的原由(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 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在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 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 关系人的利益,而不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 不予指明。
经济法概论
第十七章会计、审计、统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审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统计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一、重点掌握的问题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2.审计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3.审计程序 4.统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二、掌握的问题
1.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监督的内容 2.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3.统计的基本任务与基本原则
5.注册会计师协会
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 法人资格。注册会计师应当加人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性组织,省、 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性组 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 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注册会 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 度检查。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 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 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 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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