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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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熟知在验收测量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落实队质量验收制度,对工程质量和因质量验收原因造成的事故负责。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第第11条条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第第22条条 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矿、队组织的安全活动、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熟悉并正确使用仪器、仪表等工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第33条条 严格执行好现场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与班长一起对采煤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督促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第44条条 接班时,详细了解上一班的工作状况,认真检查工作面工程质量,排查工作面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做好开机前的准备工作。

第第55条条 熟悉作业规程、整个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区队制定的计分标准和奖罚规定, 秉公办事。

第第66条条 对于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第77条条 严把工作面工程质量关,确保工作面达到“三直两平一净两畅通”的要求,并时刻保持工作面动态达标。

第第88条条 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做好质量验收工作,并填好记录,对重要质量问题及时向队长汇报,当好队长的参谋。

第第99条条 工作中要加大检查的频度,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第1100条条 按时参加区队组织的质量分析会、事故追查会,如实汇报情况并提出个人建议。

第第1111条条 自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错,做好隐患工程记录。

第第1122条条 交接班时对出现的各类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要重点进行交接。 第第1133条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第1144条条 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第1155条条 履行好师徒合同。

第第1166条条 认真填写验收单、审查交接单。开好班前班后会。

二、责任追究

第第1177条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验收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第1188条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验收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第1199条条 在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验收员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班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第2200条条 验收员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验收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第2211条条 不持证上岗、不参加区队组织的安全活动、技术学习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第2222条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第2233条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现场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第2244条条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第2255条条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第2266条条 验收不认真,造成工作面质量下滑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第2277条条 记录不清 ,未按区队制度计分或计分错误的,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第2288条条 工作面质量下滑,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验收员负主要责任。

第第2299条条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应负重要责任。

第第3300条条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第3311条条 未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验收单、审查交接单的负直接责任。

第第3322条条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对班的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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