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闽政〔2015〕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闽政〔2015〕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落实源头减量化要求。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年产生1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0年,年产生1吨以上危险废物且符合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必须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鼓励开发应用有利于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生产工艺及废水、废气治理技术,在制革行业推广含铬污泥回流制铬粉技术;在电镀行业推广镍回收、重金属污染物分流分治技术;在电子元件制造行业推广使用无铅焊料和废蚀刻液在线回收技术。
严格项目环境准入。
所有新建的化工、皮革、合成革、电镀等行业企业必须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
对辖区内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要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
建设项目的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应符合环保规范要求。
建设项目需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未建成或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二、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切实摸清底数。
加强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推行登记信息法人承诺制。
利用全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登记平台,严格核定各产生危险废物企业的产废种类和基数,2016年底前,摸清全省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健全各级危险废物重点污染源名单库,做到“一厂一档”,并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内环办〔2018〕408号•【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18〕408号各盟市环境保护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有效防控环境风险,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摸清底数,建全台账各盟市环保部门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18〕330号)要求,对辖区涉固废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工作,摸清涉固废企业数量、申报情况,以及产生种类、数量、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等基本情况(填报附件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基本情况统计表》,每年按填表要求按时上报统计情况,9月15日前上报截至2018年6月30日统计情况),重点对辖区内尾矿、冶炼废渣、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情况进行排查,进一步摸清企业现有存量底数及处置、利用等情况。
同时,要督促企业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台账,完善档案资料,强化管理。
二、严格执行申报登记制度各盟市环保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涉固废企业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每年3月15日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情况。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12年固体废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12年固体废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大环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大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12年固体废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大环发〔2012〕44号)各相关单位:2012年,固体废物综合整治将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为此,制定了《大连市2012年固体废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大连市2012年固体废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全面加强我市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效控制固废环境污染,确保区域环境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对固体废物管理的要求,以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强化环境监管,全面推进固废管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降低环境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2012年底,重点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达到8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达到90%。
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园区化管理,逐步建立固体废物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三、工作任务(一)规范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1、整治范围:年产危险废物1吨以上(含1吨)的重点产废单位。
(重点产废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
)2、整治内容:按照《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附件2)开展规范化整治,建立管理档案,实现规范化管理合格率80%。
规范化管理主要标准:及时准确进行年度申报登记和年度转移备案;建立规范的固废管理台账;贮存场所达到规范标准;危废转移办理转移联单;执行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定期实施污染监测。
(二)规范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管理1、整治范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粤环[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环〔2006〕114号)各市、县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以来,我省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日渐完善,管理能力不断得到加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率明显提高,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解决固体废物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是各环境要素管理工作的重要落脚点。
同时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重大,其造成事故的特点是突发性强、污染速度快、范围大、持续时间长,有毒有害成分长期累积对环境的损害更是难以估量。
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我省固体废物产生量日益增多,固体废物的成分日益复杂,包括包装弃置物、电子废弃物和污水处理污泥等非传统的固体废物环境问题已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由固体废物引发的土壤、水质和大气污染事件逐年增加,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带来巨大影响,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形势严峻。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广东、绿色广东,维护最广大人们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创新管理思路、机制与手段,综合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全面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放到与水、气环境管理同等重要的地位。
紧紧抓住我省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锐意进取,真抓实干,努力开创我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新局面。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陕环办发[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2〕14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十二五”期间,环保部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每年进行考核。
为实现到2015年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全面达标的目标,按照《“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2011年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抓好贯彻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职责,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纳入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常抓常议,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列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对危险废物规范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有关评比创建活动,暂停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三)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列入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综合评估不达标的企业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对其在新、改、扩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资金使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等方面实施暂缓审批。
二、加强源头管理(四)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
落实《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2〕704号),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及监测和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具体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76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和验收监测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是实施固体废物产生源监管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仍存在环评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中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内容单薄,对固体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和性质等描述不清,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单位资质不明,以及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监理和验收工作,充分发挥环评、监理和验收等技术文件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作用,强化固体废物的源头监管,现就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明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评价分析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时,要深入分析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性质和危害特性,科学预测产生量,评价其利用处置方式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首先,在环评的工程分析阶段,对固体废物的分析应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结合建设项目的工艺过程,梳理说明各类副产物(固态、半固态及高浓度液体)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和理化特性。
第二步,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各类副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判断。
属于非固体废物的,则不需再作进一步评价分析。
属于固体废物的,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凡列入《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再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名录》的,应根据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进行分析,对可能含有危险组分的,应明确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对其作危险特性鉴别要求,并提出鉴别指标选取的建议方案。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11.22•【字号】皖环发【2017】166号•【施行日期】201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皖环发【2017】166号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五个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管控(一)严格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要结合建设项目主辅工程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及生产工艺,强化工程分析,全面分析各类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评价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量,以环境无害化为前提,提出污染防治对策。
(二)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评审批。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项目设置,应当坚持就近处置和集中处置原则,符合《安徽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及有关规划要求。
环保部门在审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同级固体废物管理部门的意见。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排放水、大气主要污染物及重点重金属(汞、砷、铅、铬、镉)的,在环评审批前须取得相应的总量控制指标并明确来源。
审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评文件,要重点关注危险废物来源分析,其原料应主要来源于本辖区。
(三)建立并及时更新监管重点源清单。
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10吨以下(含10吨)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100吨以下(含100吨)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按国家规定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整治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整治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淄政办字〔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整治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整治五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8日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整治五年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全面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防控环境风险,改善环境质量,针对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整治,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化解存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加快推进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非法处理处置等历史遗留问题整改,科学制定工作方案,采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结合方式,利用3-5年时间完成清理整治任务,消除环境隐患。
(二)严控增量,规范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坚持源头治理与末端治理相结合,大力推进企业生产工艺流程技术改造,提升全市工业企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各区县和重点企业万元工业产值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逐年下降,综合利用率逐年提高,最大限度降低填埋和处理量。
到2025年年底,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总量增速下降,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能力显著增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优化提升。
(三)建立全过程管理体系,防范环境风险。
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形成“源头减量、过程严管、执法有力、后果严惩、风险可控”的环境监管体系。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7.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
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环办便函〔2024〕256号为强化企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我部组织编制完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部。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侯琼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电话:(010)65645746
传真:(010)65645745
邮箱:************.cn
邮编:10000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征求意见反馈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7月23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56d65f4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6b.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危险废物和污泥是具有危害特性的固体废物。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对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的监管力度,其无害化处置率得到逐年提高。
但是,危险废物和污泥随意倾倒、非法处置的事件仍时有发生,直接威胁生态环境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按照“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的要求,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危险废物和污泥产生、贮存、转运、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大力推进危险废物和污泥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切实解决突出的污染问题,促进生态浙江、美丽浙江建设。
到2015年,年产生100吨以上危险废物和年产生100吨以上污泥的企业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乡镇(街道)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实现规范收集和处置;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5%,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
到2017年,年产生1吨以上危险废物和化工、制药、印染、电镀等行业产生污泥的企业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处置实现全覆盖;危险废物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实际需要,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12〕1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省环保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了《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确保我省实现“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的目标,制定本指南。
1 总论1.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
1.2 术语概念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及法规V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第一条第3点 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九条
、贮存、处置等信息情况,并保存五年以上;
、处理方式及处理单位进行记录;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将台账报送所在
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处置前,应审核危废处置单位及 生活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应交由有资质的处理单位进
运输单位的资质及能力
行无害化处理
体废物产生种类、贮存设施和利用处置等情况
序号
1
流程
制度建设
2
3 分类收集与贮存
类别
制度
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要求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分类与收集
不同类别的固体废物不得混放
按《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要求分类,并将可 回收与不可回收分类
贮存
车间、厂区内应有指定地点、设施或场所收集、贮存固体废物,且工业固体废物 贮存期间应采取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污染环境的措施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 》 全文 《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 附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5562.2-1995 》及其 2023第1号修改单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 1276—2022》全文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 作的通知 苏环办〔2023〕154号 第二条及附件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 作的通知 苏环办〔2023〕154号 第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附件2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2.06.07•【文号】环办固体函〔2022〕230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和能力,为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化便利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工作(一)规范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在线申报。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生态环境部建设运行的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定期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使用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建立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的单位,对自动生成的申报报告确认并在线提交后,完成申报。
(二)实现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统一管理。
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生态环境部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统一编号,联单中危险废物相关信息与在国家固废信息系统中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关联。
危险废物转移轨迹应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记录,并与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关联。
(三)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无纸化运转。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交换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相关材料,严格按照有关时限要求进行商请、函复,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全流程无纸化运转,提高跨省转移审批效率。
(四)规范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如实报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沪环土〔2021〕263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本市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的环境管理水平,防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风险,结合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现状,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产废单位应切实承担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通知明确的有关要求,落实岗位职责,形成责任人明确、权责清晰的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做到内部管理严格、转移处置规范、管理台账清晰。
二、全面加强内部管理产废单位应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文件和自身实际运营情况,从生产工艺、污染治理、事故应急、设备检修、场地清理、原辅材料、产品库存等各方面全面梳理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理化特性和利用处置情况,科学制定覆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所有种类的年度管理计划,并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具体参见附件1)。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询。
管理台账应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11.06•【文号】环办固体〔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规范化评估作为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压实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重要抓手,严格对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一)突出评估重点,严格指标要求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通过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按照“突出重点、覆盖全面”原则,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确保评估范围覆盖全面。
结合实际细化评估指标,强化评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落实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要求,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特别是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要求,以及新发布实施相关法规标准等情况。
2024年1月1日起,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系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子系统(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开展评估工作。
违规固体废物处置整改通知

违规固体废物处置整改通知尊敬的各位相关单位: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巡查结果,我们发现贵单位存在违规固体废物处置的问题。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固体废物的合规处置,现向各位发出整改通知如下:一、问题描述经过我们的调查与观察,发现贵单位在固体废物处理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未按照国家标准对废物进行分类与储存;2. 未建立健全的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制度;3. 在废物处置工序中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环境污染。
二、整改要求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要求贵单位立即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 制定并执行固体废物分类与储存方案,确保各类废物得到正确分类和妥善储存;2. 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处置流程和应急预案;3. 针对各类废物的处置过程,确保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废物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三、整改时限受到此通知的日起,贵单位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上整改要求,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我们,包括整改方案、整改进度和整改效果的具体描述。
四、整改效果评估我们将组织专业人员对贵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与贵单位进行进一步的沟通与协商。
如发现仍存在问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五、举一反三贵单位在整改的过程中应反思问题的根源,总结经验,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与处置工作,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同时,贵单位应关注国家环保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进行调整与改进。
六、附则本整改通知为贵单位的正式文件,请各位单位负责人亲自落实整改要求,并确保全体员工的知晓和执行。
请贵单位高度重视此次整改通知,确保按期完成整改工作。
感谢各位单位的合作与支持!此致敬礼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敬上。
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通知为全面推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管理规范化、处置无害化,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根据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前一阶段环保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重视源头减排各产废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管控风险,组织各专业人员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养护用油特点,积极探索危险废物尤其是废矿物油的回用措施和环节,明确管理方案和控制措施,增加厂内部综合利用处置,减少废物产生量和转移量。
二、理清产废底数各单位应按当前生产实际,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进一步分析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性质,并以此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基础。
对产废情况复杂、底数不清的单位应及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提请开展第三方核查。
三、强化贮存管理各产废单位应分别按照产废量设置符合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场所,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场所要求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可以利用原有建筑物也可单独建造,尽可能选择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要防风、防雨、防晒,不得露天设置。
2、存放液体和半固体的场所必须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无裂痕,场所要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和裙脚围建的容积不低于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利用原有建筑物改造的也可设置防渗收集池,容积不低于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
3、场所周围设置围墙或防护栏。
(二)标识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入口处必须设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公示牌、所有涉及贮存种类的危险废物警告标识牌和标签;分类分区贮存的危险废物,应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警告标识、黄色标线;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上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所有标志、标识信息应符合本通知附件1所示规定。
(三)盛装要求1、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其余必须装入容器内,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容器和防漏胶袋必须完好无损。
2、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6.12•【字号】洪环发[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洪环发[2009]12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危险废物管理,提出如下要求:1、凡产生危险废物或利用危险废物作为原料生产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进行申报登记,每年1月1日开始至1月15日前向南昌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进行申报。
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和处理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变更前15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进行变更申报登记。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擅自倾倒、随意堆放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
各单位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设施、场所,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并做到“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3、凡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4、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向我市行政区域以外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到我局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无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交换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及接收单位所签合同报送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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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廊坊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
各关于进一步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
监管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全过程监管,加快推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处置,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经省管委会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产废单位要落实源头管理精细化
(一)重视源头减排。
对已建项目,要积极采取措施,开展废物减量化工艺改造、场内综合利用处置,减少废物产生量和转移量。
对新建项目,要在环评阶段明确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去向。
(二)理清产废底数。
应按当前生产工艺及实际工况,进一步分析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去向,做好台账登记。
对一般工业固废中需处置的部分,应参照危险废物的要求严格管理。
对
产废情况复杂、底数不清的企业,鼓励企业自主委托开展第三方核查并按核查结果进行台账登记。
(三)强化贮存管理。
应按照产废实际,对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相关要求,根据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型,建设符合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场所。
对新建项目,贮存场所必须作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实行安全分类存放,并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四)依法办理转移。
产废单位应与具有相应利用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依法委托利用处置业务。
固废转移过程要执行转移交接记录制度,明确转移量、转移车辆及驾驶员、转移去向,由产生单位及接收单位分别签字盖章。
开发区环保局和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有权查阅相关转移、处置台账资料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查处。
固体废物转移出廊坊市进行贮存、处置的,应依法取得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转移。
(五)规范管理制度。
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与管理组织。
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制度及内部登记台账制度,逐年向开发区环保局申报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
存、处置等信息并报备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实时登记废物流转情况。
制定针对应急预案,并对相关设施操作、维护等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加强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和使用。
(六)严格全程管理。
省控以上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在产生点、贮存场所、废物出入口“三点一线”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信息应保存3个月以上,实现废物流转信息“可追溯”。
二、运输单位要落实贮运过程规范化
(一)规范运输管理。
运输单位应按照承运废物特性,配备相应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配备GPS和视频记录仪。
运输过程要做好防扬散、防渗漏等措施,严防二次污染。
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应由运输单位负责定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培训,了解掌握一般工业固废知识、事故应对技能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加强交接管理。
在废物交接环节,运输单位应与产生单位核实所承运的一般工业固废的具体信息,填好交接记录单。
交接记录单要随车运行,严禁将承运的一般工业固废交由合同规定单位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并严防运输途中跑冒滴漏。
利用处置单
位在接收时,要查验核对交接记录单信息,查验接收的一般工业废物的类别和数量等,不得接受非法委托。
三、利用处置单位要落实利用处置无害化
(一)严格内部管理。
从事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的单位,要对照环评及验收文件,依法开展生产活动,并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物排放要求。
要执行一般工业固废经营记录制度,按照废物实际入厂、生产等情况如实登记,做到废物的交接记录与利用处置记录相一致。
要切实加强运行安全管理,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定应急预案,根据生产经营废物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
根据不同废物的特性,做好安全防护,加强监测和巡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二)强化污染防治。
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单位应严格落实环评批复、验收文件中关于污染防治的各项要求,妥善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严防二次污染。
(三)落实全过程监管要求。
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单位应在废物出入口、贮存场所、利用处置设施建立交接记录制度,在内部“三点一线”等关键环节,设立视频监控,实现在线实时跟踪。
附相关定义
工业固体废物,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通知所谓的工业固体废物是指生产、施工、检修等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物品、物质(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除外,并且不包括生活和办公类垃圾)。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