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责任人实行处罚的规定
公司资产损失处罚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损失处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资产损失处罚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资产的保护,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提高公司资产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及相关人员。
第三章损失处罚的类型公司资产损失处罚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人为造成的物品损坏、丢失、盗窃;违规处置资产造成的经济损失;违规使用公司资产带来的损失;超越授权使用公司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第四章责任单位公司各部门、各单位为资产损失负有监管责任,按照岗位分工确定具体责任人。
第五章资产监管1.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资产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资产监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对公司资产的登记、盘点、处置等工作。
3.公司资产的借调和外借须经过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相应手续,确保资产的安全和使用合法性。
第六章损失处罚程序1.公司资产损失处罚程序包括:损失报告、资产鉴定、责任追究、损失赔偿等。
2.发生资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损失报告和资产鉴定。
3.经过鉴定确认为人为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责任追究的程序应当公开、公平。
4.责任人应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损失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赔偿方案,赔偿方式可以包括赔偿金、停薪留职等。
第七章损失处罚的依据公司资产损失处罚应当以公司资产管理制度为依据,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1.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资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资产使用情况、资产处置程序等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公司领导汇报审计结果。
3.对资产监管工作不力、有失职行为的单位及责任人,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处罚决定的执行公司资产损失处罚决定由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执行,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罚决定,并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造成公司财物损失的处罚规定的文件
*********机械有限公司文件**[人字]第0501号**公司财物损失的赔偿处罚暂行规定一、目的:为增强全体员工责任感,规范员工行为,降低各种原因造成的公司财物的损坏和丢失,保证公司生产工作及生活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原则:本规定制定遵循如下原则:1.当事人和其他员工同时受到教育的原则2.综合考虑损失额度和当事人承受能力的原则3.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并用的原则三、适用范围:1.人员范围: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2.财物范围:单件价值不超过人民币壹万(10,000)元的所有公司财物,如工具量具、机床设备、零配(部)件(易损件除外)、原材料、在产品、办公用品和设施、生活用品和设施等,但不限于上述列举范围。
四、适用性质:过失或违规操作。
五、经济处罚细则:1.经济处罚原则:-若为个人行为,视其平时的工作态度和业务技能、在整个事件中的地位即为直接责任人或间接责任人区别对待。
-当事件涉及多部门时,按主要责任部门、次要责任部门应承担责任大小对部门领导做出相应的处罚。
2.赔偿和处罚金额:各类损失事件都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和处罚。
直接经济损失包含下列费用:材料费,人工费,加工费,运输费。
具体数额如下:3.赔偿和处罚执行:对损失事件赔偿和处罚原则上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当赔偿和处罚金额超过其当月收入的50%时,按其当月收入的50%执行,直至扣完为止。
4.当造成损失事件涉及外协合作单位,必要时对当事人的处理决议须由公司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
5.技术部人员所犯过失错误的,主要是指由于当事人(主任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工作责任心不強所造成的错误,其范围界定如下:(1),导致零部件报废。
(2)(3)。
(4)(5)(6)70%,审核者承担责任的30%,出现上述第一条之情形者由审核者承担责任的40%。
6.(1)mm以内(含¢8mm)的按原值的20%赔偿,¢8mm-¢16mm按原值的30%赔偿, ¢16mm以上的,按原值的30-50%赔偿。
罚款和损失追偿制度
罚款和损失追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的行为准则,建立健全的罚款和损失追偿制度,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和内部管理,适用于全部企业管理负责人及员工。
第二条法律依据本制度的订立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规定。
第三条定义1.罚款:是指依据企业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经济惩罚的行为。
2.损失追偿:是指由于企业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赔偿的行为。
第二章罚款制度第四条罚款的种类依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罚款可分为警告、记过、降级、罚款等级,具体金额由企业管理负责人依据实际情况决议。
第五条罚款的适用范围罚款适用于以下情况: 1. 违反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3. 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行为; 4. 其他经企业管理负责人认定需要罚款的行为。
第六条罚款的程序1.发现违规行为后,由相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审核实;2.相关部门应当在调审核实后及时向企业管理负责人提交调查报告,说明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损失;3.企业管理负责人依据调查报告,决议是否罚款,并给出具体的罚款金额;4.罚款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违规人员,并在员工档案中做出相应的记录;5.违规人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第七条罚款的用途和管理1.罚款收入应当用于弥补企业经济损失、改善内部管理、嘉奖诚信员工等合法用途;2.罚款收入的使用应当依照企业财务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3.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企业监督机构报告罚款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损失追偿制度第八条损失追偿的范围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员工因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有权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赔偿,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 借用企业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 偷窃、侵占企业财物的行为; 4. 有意毁坏企业设施、设备的行为; 5. 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6. 其他涉及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
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物重大损失的怎么处罚
因⼯作失职造成公司财物重⼤损失的怎么处罚我们知道,员⼯的⾏为属于职务⾏为,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先由公司⾃⼰承担。
那么,在公司内部,因⼯作失职造成公司财物重⼤损失的怎么处罚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
因⼯作失职造成公司财物重⼤损失的怎么处罚劳动者如何赔偿以及赔偿的⽅式,主要依据《⼯资⽀付暂⾏规定》第⼗六条,该条规定:“因劳动者本⼈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的⼯资中扣除。
但每⽉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则按最低⼯资标准⽀付。
”具体确定劳动者赔偿额度及⽐例时,要依据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过错的⼤⼩、损害的程度,参照劳动者的⼯资收⼊⽔平,确定劳动者应赔偿的数额。
经济赔偿规定:凡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按下列⽐例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1)经济损失在50~1000元以下的,直接责任⼈按100%进⾏赔偿;(2)经济损失在1000~2000元及以下的,直接责任⼈按80%进⾏赔偿;(3)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的,直接责任⼈按30%进⾏赔偿;(4)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直接责任⼈按5~20%赔偿。
赔偿处罚操作:(1)根据国家《⼯资⽀付暂⾏规定》第⼗六条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的⼯资中扣除。
但每⽉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资的20%。
(2)当⽉的20%⼯资不⾜赔偿全额时,则分⽉扣除,直⾄赔偿⾦额扣完为⽌。
(3)若扣除后的剩余⼯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则按最低⼯资标准⽀付。
(4)对相关责任⼈的处罚,也按上述规定执⾏。
关于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行为处理的规定
关于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行为处理的规定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现就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行为的处理,公司领导班子经研究做出以下决定:一、公司对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行为,确认其无恶意行为且确认其不能因此获利的,对公司的经济赔偿方案和对员工的纪律处分规定如下。
1、赔偿金按超额累进的方式计算。
例:某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RMB:23456元,公司确认该员工无恶意行为且不能因此获利,按照本规定直接责任人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支付给公司的赔偿金额如下表:2、直接责任人上级主管,最高追究至事业部总经理赔偿公司相应经济损失。
3、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外币损失须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赔偿金。
二、公司对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行为,不能确认其是否有恶意行为或不能确认其是否因此获利的,对公司的经济赔偿方案和对员工的纪律处分如下。
(一)公司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均由直接责任人赔偿。
本规定仅适用于城市预订网(中国区)下属三家公司:广东中旅易达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易达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市旅库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附件:承诺书如果出现错报或漏报税的情况,应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主要责任人(负责报税人员)承担损失金额30%2、复核人员承担损失金额10%3、主管人员(报税人员上级)承担损失金额10%4、公司承担损失金额50%5、相关人员承担金额不超过当事人一个月工资为限,若数额较大,超过当事人月工资的,行政人事及财务则按月对当人事进行扣款。
6、如果出现错报和漏报现象,相关人员应及时上报自己的上级主管人员,由主管人员逐级上报到公司领导。
如果发现隐瞒不上报,哪一级不上报,损失金额由那一级人员全额承担。
7、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私自把相关情况告知客户。
如果由此产生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员工违规和失职造成损失的管理办法
员工违纪违规和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管理办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违反财务管理、物资管理、质量管理、销售管理、商业机密以及失职类型和处理等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和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管理。
2 职责2.1 经济运行监察部、安保法制部是本管理事项的主管部门。
负责参予对因员工违规违纪和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2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因本部员工违规违纪和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落实最终处理意见。
2.3 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讨论,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2.4 总经理负责组织总经理办公会,对员工违规违纪和工作失职行为形成处理意见。
3 管理内容与要求3.1 违规违纪失职的处理方式3.1.1根据行为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以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处罚分为三种:3.1.1.1经济处罚3.1.1.1.1赔偿或加倍赔偿损失金额;3.1.1.1.2罚款;3.1.1.1.3退回赃款或赃物;3.1.1.2行政处分: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关系。
3.1.1.3刑事处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2 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理3.2.1 财务核算。
会计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不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虚列支出,隐瞒收入,除追回赃款外,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数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2.2 现金管理。
库存现金必须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出纳员经手的现金,必须按财会制度规定予以登记收支业务,结出余额,每天盘点一次,发现现金短少,由出纳员全额赔偿。
会计每月不定期或至少对出纳的现金盘点一次,发现有挪用行为的,除限期交回公款外,给予行政处分。
库存现金被盗,在未破案前,按所盗金额由厂长(负责人)赔偿30%,内保人员赔偿30%(含门卫),财会人员赔偿10%、出纳赔偿30%;如果是出纳人员直接责任(现金不存银行或保险柜未关好等)造成的被盗,由出纳人员全额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追索赔偿的规定201023
企业关于(员工失职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追索赔偿的规定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度体系建设,保障公司及公司任职员工的权益、责任,提高员工工作责任心,强化管理力度,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职、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降低公司经营损失风险,确立事故责任落实追究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3条释义3.1失职,指接受公司聘用的正式(临时)员工,在担任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职务中,对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在履职过程中不认真负责,未依照“公司规章、作业程序、临时授权”履行自己的职务和职责,对管理的事或物,未做出风险预测与评估,也未做相应的预防补救措施,放任其朝不当行为和方向发展,致使给公司或服务对象产生经济损失的行为,称之为失职。
3.2失误,指接受公司聘用的正式(临时)员工,在担任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职务中,对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在履职过程中认真负责,依照“公司规定、作业程序、临时授权”对管理的事或物,做出了相应风险预测和预防补救措施,但在管理和执行过程中,管理与控制不严谨,导致“事与物”朝不当行为和方向发展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的行为,称之为失误。
3.3主要责任人,指在公司各部门岗位职责分配描述中的主要职责承担者;3.4次要责任人,指在主要责任人的上一级主管和下一级工作人员;3.5相关责任人,指在主要责任人部门工作的协助或协作部门的主要配合人员。
第4条失职失误责任分类4.1一般失职失误责任,指经济直接或间接损失数额相对不大、影响较小(直接损失核定在5000元以下;间接损失核定在5000—1万元)。
4.2严重失职失误责任,指经济直接或间接损失在数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直接损失核定在5000-5 万元;间接损失核定在1—10万元)。
4.3重大失职失误责任,指经济直接或间接损失数额极大、影响面极广(直接损失核定在5万元以上;间接损失核定在10万元以上)。
第2章经济损失构成第5条经济损失构成类型5.1行政人事部:1)公司财产(财物)失窃,包括厂区、仓库、公司宿舍内财物失窃导致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最新完整版】公司国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最新完整版】公司国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国有资产保护,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促进全体职工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在经营活动及生产过程中某项资产发生了部分或全部实质性损毁与灭失,或导致了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资产损失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是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确认资产损失性质,认定并追究资产损失责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以事实为依据,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相关人员或部门做出适当公正的责任认定。
(二)依法合规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范责任追究工作行为,保证责任追究工作质量。
(三)时效性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防止出现责任追究拖延、滞后、失效等现象。
(四)预防损失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应建立预防与监督并重的体系,完善资产管理监督机制,治理内部控制缺陷,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资产损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调查报告”制,各部门、所属单位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落实责任追究管理职责。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批准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二)审议批准各部门、所属单位发生的资产损失情况;(三)审议批准上报公司的资产损失调查报告;(四)对资产损失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九条公司主管业务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受理各部门、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损失情况;(二)自行或委托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核实主管业务范围内较大资产损失情况,确认资产损失性质和金额;(三)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交审批各部门、所属单位资产损失情况;(四)及时向公司上报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的各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损失情况;(五)认定较大资产损失责任及相关人员或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资产损失调查报告;(六)向公司监察审计部移交较大资产损失调查结果;(七)落实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或部门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9•【字号】浙政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本级、直属企业本级及其全资、控股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企业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适当、公正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二)尽职尽责原则。
责任追究以责任人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或者未履行职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为前提。
企业正常经营投资产生资产损失的,不予追责。
(三)有利止损原则。
追究失职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规定
追究失职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规定(讨论稿)1、目的:通过追究失职失误责任,来施加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正确履行其职责,避免或减少在工作中失职失误事件的发生,降低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必要的损失所带来的风险,同时更好地完成本职岗位管理任务。
2、定义:2.1失职指在担任管理岗位职务中,应履行本职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本人已经对管理事物作出了风险预测和风险评估,但未作出相应预防补救措施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称为失职;2.2失误指在担任管理岗位职务中,在履行本职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过程中,因本人没有对管理事物作出风险预测和风险评估或放任管理意识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称为失误;2.3主要责任人指在本部门本岗位职责分配所描述的主要职责承担者;2.4次要责任人指在主要责任人的上一级主管和下一级管理人员;2.5相关责任人指在主要责任人部门工作的协助或协作部门的主要配合人员。
3、范围:3.1失职失误性质分为:一般指经济直接与间接损失数额相对较大、影响较小(直接核定损失在2000-5000元;间接核定损失在5000—1万元)、较大指经济直接与间接损失在数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直接核定损失在5000-5万元元;间接核定损失在1—10万元)和重大指经济直接与间接损失数额极大、影响面极广(直接核定损失在5万元以上;间接核定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三种;3.2失职失误分类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三类;3.3失职失误损失承担责任为:最高按经济损失总额的50%(性质的后果极为严重,影响面极大),最低扣除本人当月浮动考核工资的10%。
4、失职失误主要构成类型:4.1行政部:4.1.1公司内财产(财物)失窃事件:指新老厂区包括公司宿舍内财物失窃。
(1)成品/五金仓库内财物失窃:保管员本职内未做好门窗关闭、贵重轻便物资无保管措施或门卫值班人员在值勤时未对仓库采取防盗措施和上线主管未采取检查督促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含)作为一般失职失误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20000元(含)作为较大失职失误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作为重大失职失误事件;(2)分厂生产现场内财物失窃:分厂半成品/原材料仓库保管人员对分厂财物无管理措施、分厂班长以上人员无关好门窗和无防盗应对措施、门卫值勤人员缺乏检查及防范措施,主管部门领导者也无检查督促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含)作为一般失职失误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50000元(含)作为较大失职失误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作为重大失职失误事件;4.1.2车辆交通事故:指违反交通法规所导致的交通事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湘政办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企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5日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股权代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管理权限,遵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分类、惩防并举等原则,建立追责工作制度,明确追责工作职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在追责工作中,涉及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条责任追究范围。
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产权股权及资产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方面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事件的处理办法
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事件的处理办法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事件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员工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减少因人为因素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条适用范围因员工过错引起的质量、安全、铂金损失、人伤、设备、治安、消防、泄密、物资采购等事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事件。
公司与员工另有协议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经营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事件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查追究,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经济损失事件的认定第三条公司成立事故调查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牵头,综合管理部、财务部、生产制造部、品质技术部部门组成。
第四条事故调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事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部门进行界定和责任划分;确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范围和价值;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
其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分工如下:(一)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公司泄密事件所造成损失的调查和分析;负责执行对事故的处理决定,并对事故调查分析及处理结果进行备案。
(二)生产制造部负责对公司生产安全、消防事故、环境污染、铂金损失、设备损坏、物资采购事故、工程建设事故造成损失的调查和分析。
(三)品质技术部负责对公司质量事故、工艺和技术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调查和分析。
(四)财务部负责对公司事故造成的物资、能源、人工、制造费用等损失金额的认定。
第三章经济损失事件的处理第五条发生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小损失或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在24小时内报相关部门和领导,积极协助和配合事故调查委员会开展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工作。
第六条经公司事故调查委员会认定,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赔偿。
除赔偿外,对故意制造损失或在事故中有重大过失的员工,公司还要给予相应的惩罚。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损失金额≤2000元,直接责任人赔偿90%~80%,并免当月奖金;2000元<损失金额≤10000元,直接责任人赔偿80%~60%,并免2个月奖金;10000元<损失金额≤50000元,直接责任人赔偿60%~40%,并免3个月奖金;50000元<损失金额≤100000元,直接责任人赔偿40%~20%,并在本部门内部待岗3~6月;100000元<损失金额≤500000元,直接责任人赔偿20%~10%,交公司综合管理部待岗6~12个月;500000元<损失金额≤1000000元,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10%~5%,交公司综合管理部待岗12个月以上;损失金额>1000000元,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5%,并解除其劳动合同。
关于造成公司财物损失的处罚规定的文件(1)
*********机械有限公司文件**[人字]第0501号**公司财物损失的赔偿处罚暂行规定一、目的:为增强全体员工责任感,规范员工行为,降低各种原因造成的公司财物的损坏和丢失,保证公司生产工作及生活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原则:本规定制定遵循如下原则:1.当事人和其他员工同时受到教育的原则2.综合考虑损失额度和当事人承受能力的原则3.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并用的原则三、适用范围:1.人员范围: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2.财物范围:单件价值不超过人民币壹万(10,000)元的所有公司财物,如工具量具、机床设备、零配(部)件(易损件除外)、原材料、在产品、办公用品和设施、生活用品和设施等,但不限于上述列举范围。
四、适用性质:过失或违规操作。
五、经济处罚细则:1.经济处罚原则:-若为个人行为,视其平时的工作态度和业务技能、在整个事件中的地位即为直接责任人或间接责任人区别对待。
-当事件涉及多部门时,按主要责任部门、次要责任部门应承担责任大小对部门领导做出相应的处罚。
2.赔偿和处罚金额:各类损失事件都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和处罚。
直接经济损失包含下列费用:材料费,人工费,加工费,运输费。
具体数额如下:直接经济损失500以下500-1000 1000-3000 3000-5000 5000以上(元)直接责任人30—60% 30—50% 25-40% 20-30% 15—30% 间接责任人50元50-100元50-150元100-150元100-200元主责部门分管主50元50-100元50-150元100-200元管主责部门主管50元50-100元50-150元100-200元次责部门主管50元50-100元50-150元3.赔偿和处罚执行:对损失事件赔偿和处罚原则上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当赔偿和处罚金额超过其当月收入的50%时,按其当月收入的50%执行,直至扣完为止。
4.当造成损失事件涉及外协合作单位,必要时对当事人的处理决议须由公司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18•【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八年八月十八日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公司资产损失处罚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损失处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资产管理、加强资产保护,保障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
二、资产管理责任1. 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公司资产管理的意识,制定明确的资产管理政策和制度,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2.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资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和保护,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资产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制定细化管理办法和规定,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加强对资产的监督和检查。
三、资产损失处罚管理1. 资产损失责任人(1)对于因玩忽职守、疏于监管、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应按照公司规定予以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级、辞退等处罚措施。
(2)对于故意、恶意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将公司资产据为己有者,应立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公司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2. 资产损失追责(1)对于发现的资产损失,责任人应立即向上级领导和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查和核实,查清损失原因、责任人和处理建议。
(2)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资产损失进行调查和追责,核实责任人及处罚决定,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做出报告。
3. 处罚程序(1)资产损失责任人应配合公司调查,详细陈述事实经过,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2)资产管理部门应在调查核实后,依据公司规定的程序和处罚标准进行处理,报请上级领导审批。
(3)上级领导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建议,及时给予处罚决定,并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4. 处罚措施根据资产损失责任人的不同情况和责任大小,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对轻微过失和第一次违规者,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记过:对有过错行为者,可以做出书面记过处理。
(3)降级:对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可以降职处理。
(4)辞退:对严重违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责任人员,可以实行辞退处理。
企业经济损失追究制度
经济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建立经济损失追究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渎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XX经济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经济损失的确定第一条在本制度中规定的经济损失概念:由于公司管理干部、员工在本职工作、监管工作和领导责任范围内出现的故意、过失、渎职、管理教育不力等情况造成的非正常的实际经济损失.例如:被盗、遗失、事故损失等.第二条在本制度中的经济损失指的是能够确定损失金额或能够核算、估算损失金额的损失事件,损失过程为非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对象主要指有形资产、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等.第二章损失金额的确定第三条自制有形资产按内部核算价计算,没有核算价的按估算成本金额进行计价.第四条外购有形资产按购买价和运输等相关费用之和进行计价.第五条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损失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计价.第六条为挽救或控制损失而发生的支出损失按实际支出额计价.第七条不能明确确定损失金额的,若金额较小,由公司财务处进行估算计价;金额较大的,提交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三章责任追究对象的确定第八条被盗事件:财产管理或使用的个人负有财产保护责任;该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及相应公司分管领导负有管理责任;保卫科中层管理人员负有职务责任.第九条遗失事件:财产遗失人负有直接责任;所在单位中层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第十条事故损失事件:事故制造者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制造者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中层管理干部及相应公司分管领导负有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其他责任人根据事件实际情况确定.第四章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二条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应向公司赔偿有形资产损失额、为挽救或控制损失的支出额的30%—60%,赔偿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损失额的100%.第十三条负有管理、教育、监管等间接责任的责任人,按以下办法进行追究考核:1、损失额在2000元以下的,扣罚月度责任考核分5分;2、损失额在2000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元,扣罚的月度责任考核分数增加3分,损失额大时,以责任人中其中一人扣到100分为止.3、扣罚的月度责任考核分直接在当月的效益工资中兑现,没有效益工资部分的人员按工资总额减去400元计算,兑现办法为:责任考核分÷100×当月效益工资;4、对责任人全年的责任考核分进行累加,累加后的扣罚总分在当年的效益年薪或年终效益奖中兑现,兑现办法为:年度业绩总分÷1200×效益年薪或年终效益奖;第十四条在经济损失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人积极采取行动,避免了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且加大了管理力度,建立了长效机制,有力地防止了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可减轻50%的扣罚.第十五条在发生被盗事件时,相关责任人积极组织查案且破案成功的,可减轻或免于扣罚.第五章责任分割办法第十六条发生经济损失事件后一月内,由公司办组织相关责任人召开责任分割会,按责任轻重对责任考核分数进行分摊,直接责任人因进行了经济赔偿,不再进行责任考核分数的分摊.第十七条对于责任考核分数分摊不服的,于两日内向公司办提出申请,报总经理决定.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于2006年7月6日起执行,在2006年7月6日以前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如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公司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模板
公司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运营,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责任,防止和减少公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及员工,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公司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公司损失责任追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
第二章损失认定第四条公司损失指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员工违规、违法行为等原因,导致公司财产、权益损失的情况。
第五条损失认定应依据以下标准:(一)直接损失:指公司财产、资金、权益的直接减少,包括货物损失、资金损失、权益损失等。
(二)间接损失:指因直接损失导致的进一步损失,包括商机丧失、声誉损害、诉讼费用等。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六条损失责任追究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因果关系原则:损失的发生与责任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人因过错导致损失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对于共同导致的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分配责任。
第七条损失责任追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损失发生后,应及时报告公司管理层,并进行调查核实。
(二)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损失原因、责任人和损失金额。
(三)依据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对损失责任人的处理结果进行公示,以便公司全体人员知晓。
第四章责任承担第八条责任人应按照以下方式承担损失责任:(一)赔偿损失:责任人应根据损失金额,对公司进行赔偿。
(二)罚款:责任人应根据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罚款。
(三)纪律处分:责任人应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损失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损失预防与处理第九条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预防损失的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运营合规。
(二)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公司财务处罚制度范本
公司财务处罚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公司财务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罚制度。
第二条处罚原则1. 公平公正:对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2.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罚的目的在于纠正错误、教育员工,不得以罚代教。
3. 责任到人:对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三条处罚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财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人员。
第四条处罚内容1. 违反财务规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
2. 虚开发票、报销不实、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对责任人依法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泄露公司财务机密,对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降职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4. 不按照规定进行财务核算、报表编制、审计等工作的,对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调岗等处罚。
5. 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使用财务资金、设备、物资的,对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
第五条处罚程序1. 财务部门发现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有违法事实的,提出处罚意见。
2. 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执行处罚决定。
3. 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领导提出申诉,公司领导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财务处罚制度同时废止。
3.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希望能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公司财务健康运行。
同时,也希望能通过对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教育员工,提高员工的财务管理意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赔偿处罚的规定
关于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赔偿处罚的规定签发:日期:一、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强化管理力度,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职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确立事故责任落实追究机制,特制定《关于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赔偿处罚的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处罚原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必须赔偿的原则。
凡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均需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实行经济处罚连带责任的原则。
对经济损失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四、处罚范围非公司决策的,凡个人未按各项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工作失职、失误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处或并处经济赔偿、调离岗位、免职、辞退:01、对事故、灾害和影响生产的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延误了处理时间,造成经济损失扩大的;02、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合同、担保、违约损失,或执行合同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03、利用岗位、业务便利,将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熟人或利益关系单位经营或代理,造成经济损失的;04、利用公司名义和无形资产,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转交他人经营造成损失的;05、造成公司设备、设施、公物损坏的;06、员工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或疏忽大意,致使公司损失的。
如造成浪费、返工损失的,丢失物品损失的,造成误工损失的,采购劣质设备、配件、器材和原材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07、挪用、藏匿、私用公司财产、资金和器材,造成损失的;08、财务人员违反资金收付、报销资产管理等规定造成企业损失的;09、发生火灾、交通、责任等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10、盗窃公司财产造成经济损失的;泄漏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已事先提示无法预知的技术或市场等因素可能造成损失而实际已造成损失不列入处罚范围。
五、赔偿标准1、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按本规定和公司其他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2、对事故中既是责任者又是受害者的,公司除按有关规定承担部分费用外,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
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羊财[2015]01号)编制:资产财务部发布时间:2014—1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资产管理责任,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出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用于公司按照出资人监督管理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对公司聘任、任命或派出的企业负责人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建立企业内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
主要包括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投资及产权交易损失等。
第四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有证据表明因企业负责人行为过错或过失或不作为而发生的,公司按照本办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违规必究、过错必追的原则。
对于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未正确履行职责或不作为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均应追究责任.(二)客观公正原则.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为准绳,严格履行规定的工作程序,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责任人做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三)惩防结合原则.通过惩戒责任人,促进企业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资产管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六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第七条有证据表明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认定企业发生了资产损失:(一)经盘点,企业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灭失的;(二)经对账,企业银行存款短少且非未达账项原因造成的;(三)经鉴定,企业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的;(四)取得证据证明债务人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吊销执照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且无偿还能力;或者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或者经诉讼企业败诉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或者逾期3年,取得证据证明债务人财务情况恶化无能力偿还形成坏账损失的;(五)经审计,被投资单位连续亏损已资不抵债、或经破产、关闭清算后证实股权和债权投资损失的;(六)依据有关交易单据确认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发生实际损失的;(七)企业对外担保承担了连带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的;(八)企业没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的;(九)企业交易行为实际发生损失的;(十)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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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责任人实行处罚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公司资产保全机制,根据《劳动法》企业可制定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也适用于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务人员、企外人员。
只要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就要按本规定实行处罚。
第二章处罚原则
第三条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必须赔偿的原则。
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无论金额大小都要实行经济处罚,用以赔偿损失,恢复正常工作。
在经济处罚的同时,也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第四条实行经济处罚连带责任的原则。
对经济损失有直接领导责任,或对公司损失采取隐瞒、作假、拖延等办法,力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被罚责任人的上一级领导要负连带责任,并按被罚责任人被罚金额的20-50﹪交连带被罚金并降一级工资。
第五条实行硬性处罚的原则。
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又拒不缴纳处罚款的人员,要从工资或风险抵押金中扣缴。
第三章处罚范围
第六条凡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以下经济损失的,都要予以经济处罚:
1、造成设备、器材、公用设施、公物损坏的;、
2、造成生产装置减量、停产、循环或跑、冒、串料和造成产品质量降低的;
3、造成装置消耗增加、收率降低、成本提高的;
4、违反公司排放规定,造成超标准排放或水、电、气噪声污染而被各级环保部门罚款处理的;
5、发生火灾、交通、责任等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6、对事故、灾害和影响生产的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延误了处理时间,造成经济损失扩大的;
7、不执行企业限价,在采购或出售活动中造成经济损失的;
8、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合同、担保、违约损失,或执行合同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
9、在经济活动中失去商机,造成经济损失的;
10、打伤员工,由公司担负了医疗、护理、歇工费用的;
11、利用岗位、业务便利,将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熟人或利益关系单位经营或代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12、用高于市场价格采购亲友、熟人、关系单位的商品(价高、质量不符合要求、企业不急需、超储积压等)造成经济损失的;以低于市场价格向亲友、熟人、利益关系单位出售本公司产品、器材和所有物,造成经济损失的;
13、向亲友、熟人、关系单位处理废料、废油、发包项目等,造成经济损失的;
14、利用公司名义和无形资产,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转交他人经营造成损失的;
15、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浪费、返工损失的;丢失物品损失的;造成误工损失的;采购劣质设备、配件、器材和原材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6、挪用、藏匿、私用公司财产、资金和器材,造成损失的;
17、盗窃公司财产造成经济损失的;
18、泄漏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
19、个人原因造成伤亡事故,如死亡、重伤或多人轻伤事故的;
20、财务人员违反资金收付、报销资产管理等规定造成企业损失的;领导干部失职渎职,随意批示造成损失的;
第四章处罚标准
第七条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要按本规定和《治安处罚法》处罚。
第八条对事故中既是责任者又是受害者的,公司除按有关规定承担部分费用外,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个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处罚按5个档次执行;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含1万元)按损失数额的40﹪处罚; 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按30﹪处罚,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按25﹪处罚;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20﹪处罚;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按15﹪处罚;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按10﹪处罚;30万元以上(不
含30万元),按5﹪处罚。
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具体规定
第十条发生经济损失后,所在部门要及时上报,公司相关部室要及时取证,并立即组织生产。
第十一条对发生经济损失,相关专业部、室行使定性、定量、定价职能。
第十二条多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按责任大小分别处罚。
第十三条损失数额在较高档次的经济处罚金的计算方法为下一档次的最高经济处罚金额加上超过下一档次损失数额按
照本档标
准计算的经济处罚金二者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