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电动四轮车、三轮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与对策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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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2623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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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电动四轮车、三轮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与对策示范文本

加强电动四轮车、三轮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与对策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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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不断提升与扩容,居民对出行提出了更高要求。自行车越来越不能满足出行要求,相当一部分人生活水平又达不到购买小型汽车的能力,以及城市公交系统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出行要求,居民迫切需要寻求替代自行车的交通工具。电动三、四轮车应运而生,并逐渐发展成为城市道路交通中不可忽视的交通工具。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电动车的管理规定不全面、不具体,电动三、四轮车的产业发展和行政管理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突出问题。其具体体现一是无牌、无照、无证电动三、

四轮车安全隐患多;二是电动车三、四轮车车主安全意思淡薄;三是电动三、四轮车引发交通事故多。

据统计,我国目前电动三、四轮车的销售量已超过1000万辆,面对电动三、四轮车队伍的日益扩大,进一步改善交通秩序,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已成为交通管理部门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电动三、四轮车的现状及属性问题

近年来,一些外形酷似汽车的电动三、四轮车在城市道路、县城和乡镇道路逐渐多了起来。这类电动三、四轮车在合格证上大多冠以老年代步车、旅游观光车、低速电动四轮车、高档电动四轮小轿车、电动汽车等名称。这种车辆由于价格便宜、操作方便,又能遮风避雨,备受城市居民特别是老年人青睐,购买后或用作代步,或接送孩子、或运送货物。尽管严格来说不属于国家新能源车辆的范畴,但受喜欢打“擦

边球”的商家忽悠,群众购买后随意上路行驶。

根据我国20xx年5月11日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的规定,我们可以确定电动三、四轮车均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但是,由于很大一部分电动三、四轮车不符合国家生产标准,没有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从而不能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辆牌证。这一现状的出现,给我们交通管理工作制造了很多的难题。

二、电动三、四轮车辆的交通安全问题

1.车辆驾驶人素质差。由于多数电动三、四轮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人未经培训、考

试,对交通法规知之甚少,且驾驶人大多是老年人、妇女,还有少年儿童,文明交通意识淡薄,判断、反应能力差,对车辆机械性能更是难以掌握,在驾驶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往往不能正确处理和及时避让,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这类车没有上牌,极易导致交通肇事逃逸,加大了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难度。

2.车辆自身性能差。当前生产、销售的一部分电动三、四轮车设计时速一般都很高(在40km/h至80km/h之间),而如此体积小、稳定性差、安全性能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其后果将十分严重。

3.交通事故赔付能力差。由于当前这类电动三、四轮车不能依法取得机动车牌证,也不能依法购买机动车的相关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其赔偿能力也十

分有限,从而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三、解决电动三、四轮车管理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针对电动三、四轮车给交通安全带来的隐患,抓好电动三、四轮车的管理是当前一项迫切的工作。加强电动三、四轮车的管理是一项社会工程,应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同作战,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必须从根本上重视,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将电动三、四轮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纳入正规渠道管理,使之有法可依。

(一)统一立法,严格执行

首先要解决属性的问题。电动三轮车应属于三轮摩托车的范畴,而电动四轮车则应属于电动汽车的范畴,对于这两类车型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改变现在电动三、四轮车出现的无法可依的局面。其次要解决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的问题。国家应将

这两类车辆正式列入机动车公告目录(不符合标准的除外),只有这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能依法予以办理机动车牌证,让其取得合法的上路行驶资格。

(二)规范生产企业和销售市场

目前,部分生产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心理和达到盈利的目的,生产制造技术条件、安全系数远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四轮车辆投入市场,从而造成了不达标的电动车辆违规满街跑的混乱局面。因此,只有迅速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国电动三、四轮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坚决杜绝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四轮车辆的制造与销售,才能从源头上对目前存在的这种乱象进行控制。

(三)借鉴外地经验,规范电动三、四轮车的管理

20xx年10月,福建沙县人民政府针对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及电动三、四轮车购买乱象和管理

混乱的现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出台了《关于规范燃油助力车及超标电动车暨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通告要求对燃油助力车、电动三、四轮车列为淘汰产品,并于

20xx年11月30日以后必须停止其销售、购买,对已购买的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及电动三、四轮车所有人必须于20xx年6月30日前,凭相关证明到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助力车、超标电动车及电动三、四轮车临时备案和临时通行标志(见图1、图2),期限为5年,每年度办理年度检验一次。从20xx年7月1日起,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罚。根据政府通告,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自行开发了一套电动车管理系统,给全县超标电动车及电动三、四轮车赋予了临时身份。

图1 电动四轮车临时标志图2 电动摩托车临时标志

(四)规范驾驶人的驾驶行为

电动三、四轮车的驾驶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人,在享受出行便利的同时理应遵守国家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现实中,大部分的电动三、四轮车驾驶人没有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了解甚少,因而很容易忽视交通安全问题。建议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加大对这类人员的管理,使其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掌握必要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常识,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从而有效地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执法力度

对电动三、四轮车辆进行集中治理整顿。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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