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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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的制度创新 2016.04
目录
•1、界定了“慈善”,使“慈善”与“公益”并行不悖
•2、明确了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和设立程序,“双重负责”的大门被叩开
•3、公开募捐资格从身份确认到资格许可,打破终身制•4、创设“慈善信托”,使“公益信托”得以落地
•5、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的规制,更符合慈善组织多样性的实际
•6、整合信息平台,提升了信息公开的效率
•7、企业捐赠年度结转,促使大额捐赠增多
•8、明确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促进行业自律
•9、明确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进一步推动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发展
•10、年检改年报,提升慈善组织的自主性
背景
•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43号主席令、2636票赞成、131票反对、83票弃权、139天、2年、10年
•党中央领导立法、人大主导立法、专业部门和社会参与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政部:领导高度重视、司局协调推进。
•必将促进慈善事业、慈善组织健康发展
基本定位
•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全国人大)。
•是慈善全环节的法律,兼具组织法、行为法、促进法
•是慈善组织法、是慈善组织的行为法•是《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升级版(研究的视角)
篇章结构• 12章、112条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慈善组织
• 第三章 慈善募捐
• 第四章 慈善捐赠
• 第五章 慈善信托
• 第六章 慈善财产
• 第七章 慈善服务
• 第八章 信息公开
• 第九章 促进措施
• 第十章 监督管理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二章 附则
3、公开募捐资格从身份确认到资格许可,打破终身制
• 3.1慈善募捐的定义:慈善组织、财产、公开、定向(21)
• 3.2公开募捐资格的申请与许可(22)
• 3.3公开募捐方式的设定(地上的、非地上的)与限制;对地上的进行地域限定,对非地上特别是网络募捐无法进行地域限定,进行了平台限定(23)
• 3.4募捐方案的事先备案(24)
• 3.5对公开募捐的更多关注(主体、资格、方式、备案、载体的义务27、•募捐和项目的公开71
• 3.6合作募捐的规制(26)
• 3.7捐赠的履行和特例(41)
• 3.8对骗捐说不(31)
5、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的规制,
更符合慈善组织多样性的实际
• 5.1现状:以基金会为例
• 5.2慈善组织类型、规模、项目的多样性,不能一刀切• 5.3 一般原则60.1
• 5.4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的具体规定60.2.3.4.(前三年平均、管理费用、特殊情况)
• 5.5 对民政部授权60.5
• 5.6对捐赠协议的遵守60.6
•第六章费用
• 第六十二条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
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
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 (二)管理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其中,福利费应当依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按照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等的规定据实列支。
• (三)筹资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 (四)其他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8、明确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促进行业自律•8.1慈善组织健康发展需要构建四位一体的治理格
局
•8.2慈善组织治理的现状:行业自律远远不够•8.3“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19)。
慈善行业组织的职责是“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同时要求“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96)。
9、明确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进一步推动包括慈善
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发展
•2007年以来,民政部门从基金会开始推行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初步形成了一套评估制度,包括评估指标、评估专家队伍、评估程序以及评估结果的应用等。
此前,对于社会组织来说,是否参加评估由自己选择。
《慈善法》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 这就使得对慈善组织的评估有了法律依据,对于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51号文件对评估的要求、本法第七十条对信托的评估要求)
10、年检改年报,提升慈善组织的自主性•10.1年检作为社会组织一项基本的管理制度•10.2社会组织数量迅猛增长,登记管理机关力量不足、手段不够责任过大
•10.3 商事制度改革、一些地方的探索
•10.4“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13),没有提及“接受年度检查”,
•10.5“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72)
•10.6 有利于提升慈善组织的自主性,有利于行政机关精准检查
结语
•《慈善法》的制度创新,对政府、慈善组织、社会公众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