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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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责任
1、民事责任
《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裁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即经营者应担当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惩罚款,但不包括对经营者进行拆分。
3、刑事责任
从世界上看,美国、法国、日本国的反垄断立法中规定了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刑事责任,但中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相应的规定。
但是,假如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调查时,”拒绝供应有关材料、信息,或者供应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回答:2022-05-01 21:22
一、不正值竞争行为的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
《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经济责任、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爱护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受到实际损害时得以补偿。
二、不正值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
《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值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使被破坏的市场竞争秩序得以恢复。
《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退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此外,还规定了与不正值竞争行为有关的我国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行政处分。
三、不正值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的最为严峻的法律制裁,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峻、情节恶劣的不正值竞争行为。
对于刑事责任,《反不正值竞争法》只是作了原则规定,确定详细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们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四、违反《反不正值竞争法》的详细的法律责任
依据《反不正值竞争法》第四章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应担当的相应的、详细的法律责任有:
1.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担当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担当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值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值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会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惩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依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峻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经营者采纳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依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正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依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依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经营者采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扬,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退影响,可以依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状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我们我国《广告法》对不正值广告行为作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采用广告进行虚假宣扬还可能触犯刑律构成虚假广告罪。
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我国规定,采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扬,情节严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
6.侵害商业隐秘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依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经营者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依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正竞争的,其中标无效。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依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们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以猎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正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状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赐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产
我们我国《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与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
9.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值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依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惩罚打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打算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打算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值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峻的,由同
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依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监督检查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我国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赐予行政处分。
监督检查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我国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有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