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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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
目录
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 (1)
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 (1)
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 (2)
2.销售电价 (2)
2.1 (3)
2.2 (3)
2.3 (4)
2.4 (8)
2.5蒙 (10)
2.6 (12)
2.7 (13)
2.8 (14)
2.9 (15)
2.10 (15)
2.11 (16)
2.12 (17)
2.13 (18)
2.14 (18)
2.15 (19)
2.16 (20)
2.17 (22)
2.18 (22)
2.19 (23)
2.20 (24)
2.21 (25)
2.22 (26)
2.23 (27)
2.24 (27)
2.25 (28)
2.26 (29)
2.27 (29)
2.28 (30)
2.29 (31)
2.30 (31)
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
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
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0.14-2.28分/kWh,如下表所示。
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
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
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2.1
2015年4月14日,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
年4月15日执行。
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自2015
2.2
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2.3
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51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2.4
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价工[2017]124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5蒙
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字[2017]954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
3.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执行;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4.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牧区“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度免费用电基数,分别按照表中居民生活用电第一档电量电价标准收取及返还。对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的电压等级在35-1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按表中1-10千伏所对应的电量电价标准执行。
附件2:
内蒙古东部赤峰通辽电网销售电价表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3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1分钱,其他用电每千瓦时1.9分钱。
2.大工业66千伏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110千伏电价执行,电解铝生产用电峰谷平段均执行目录电价。
3.抗震救灾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执行。
附件3:
内蒙古东部兴安电网销售电价表
注: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3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1分钱,其他用电每千瓦时1.9分钱。
2.6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6]1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7
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60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7]70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7]793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10
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7〕64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11
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90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