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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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水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使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水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或相对人造成损害,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及时、公正、公开;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责任追究与过错相适应;
四、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过错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未及时依法受理和查处案件造成后果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妨害水行政执法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许可、审批错误,造成损失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审批,而超过规定时限拖延不办的;
四、明知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实行回避,影响案件正常处理的。
五、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处罚错误或提供虚假报告的;
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
七、故意拖延办案,或因其过失延误办案造
成严重后果;
八、其它水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偏差导致的过错;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导致的过错;
三、虽有过错,但过错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五、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第六条:责任种类、内容。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经济责任: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其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三、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责任划分
一、办案人员有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追究办案人员责任,部门领导对下属人员的过错,负领导责任;
二、未经审批程序,擅自处理案件,造成危害的,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三、审批错误导致错案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第八条: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一、工作机构:市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对过错追究工作的领导,日常工作由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协调;
二、工作程序:执法过错案件由水政监察大队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局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作出处理。
第九条:负责办理执法过错追究责任案件的人员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否则从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从接到处理决定三日起十日内向有关部门申报,但申报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