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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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
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两类,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但是两者的效力都一样。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不能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了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的事项,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有两类,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二是由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同时应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另一种规章是地方行政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
《宪法》第九十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乡、民族乡、镇政府具有“发布决定和命令”职权。
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县级以上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应的,应承认其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的理由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阐述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不宜援引作为裁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