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通知存款管理办法一、背景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环境,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存款资金,并保障存款人的权益,我行决定制定通知存款管理办法,以规范通知存款业务的实施和管理。
二、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通知存款业务,包括个人通知存款和企业通知存款。
三、存款期限1. 个人通知存款的存款期限为1个月至1年不等,存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存款期限。
2. 企业通知存款的存款期限为3个月至1年不等,与个人通知存款的存款期限存在一定差异。
四、存款利率1. 存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情况和存款期限确定,并经存款人同意后执行。
2. 存款利率以年利率为单位,并按照实际存款期限计算利息。
五、通知提前期限存款人在取款前需要提前通知行方,通知提前期限为3个工作日。
> 提醒:存款人在提前通知行方取款时,需确保提前通知期限内进行申请,否则会影响取款的时间。
六、取款方式存款人可以选择以下取款方式:1. 窗口取款:存款人到柜台办理取款手续。
2. 网上银行取款: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办理取款手续。
七、逾期未提取存款人逾期未提取通知存款的,我行将按照一般活期存款的利率计息,并在一定期限后将其归为其他类型的存款。
八、风险提示存款人在办理通知存款业务时需要注意以下风险:1. 通知存款是长期性存款,存款期间内存款人无法提前支取。
2. 存款利率会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存款人可能面临利率波动的风险。
3. 存款人需清楚了解存款提前通知的期限,并按时提前通知取款,否则可能无法及时取款。
4. 存款人需妥善保管存折、密码,以免造成资金损失。
九、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以前的相关规定。
2. 存款人办理通知存款业务时,应遵守我行的相关规定。
3. 如对本办法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我行客服中心联系。
以上为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规定,请存款人仔细阅读,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我行将继续努力为存款人提供更好的存款服务,感谢各位存款人的支持和信任!。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尊敬的客户:根据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行对存款资金的管理,确保存款安全,现将我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做如下调整,特此通知。
一、存款开户1. 客户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意柜面办理存款开户手续。
2. 存款账户类型包括储蓄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和活期存款账户,请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账户类型。
3. 开户时,请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确保账户安全与顺利运营。
4. 客户如需设置账户提示服务、短信通知服务或电子邮件通知服务,请在开户时向柜员提出相关需求。
二、存款管理1. 存款利息按照市场利率执行,具体利率为存款时的公告利率。
2. 存款人须妥善保管存折、存单、银行卡等相关存款凭证,确保安全与完整。
3. 存款人可通过柜面、网银、电话银行等渠道进行存款、取款、查询等操作。
4. 存款人如需对存款进行提前支取、解除定期存款约定、终止存款等操作,请提前告知我行,以便我行协助办理。
三、存款保障1. 我行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存款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2. 存款人享有存款保险保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位存款人的存款在同一银行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存放在一起的,存款人在同一机构的所有存款享受合并计算保费的保险保障。
3. 我行已明确存款协议里的风险提示与免责条款,请存款人在办理存款业务前仔细阅读。
四、存款争议解决1. 对于存款业务引发的争议或纠纷,存款人可向我行客户服务部投诉或申请仲裁。
2. 存款人也可通过人民银行投诉举报电话123456进行举报。
本通知生效后,即表示您已同意并愿意按照我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存款业务操作。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随时联系我行客户服务热线123456。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祝您生活愉快!此致XXX银行日期: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8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将《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
第五条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六条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款及计息第九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
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
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
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
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9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9银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是银行发布的管理文件,它的目的在于规范行内存款业务的经营和挂钩资金监督管理,特别是谨慎控制存款业务风险。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部分“本着资金安全、风险控制和稳健经营的原则,银行应当健全通知存款业务管理制度。
”一、通知存款的定义通知存款是指持续存在的存款,收款方可能在随后的某一时期内,发出存款到期通知并提起资金,它为一种较短期的存款,其期限普遍为数日至几个月,其特征是事前未约定具体的到期日,收款方或者付款方随时都可以自由终止存款或取出存款。
二、通知存款的功能1、审计保密功能。
通知存款功能具有审查和保密的特点:银行只是收存款款,不能改变其属性,存款双方必须遵守原有的条约语句,尊重原有的利益结构,包括收取存款额、取出存款日期、利率和费用等,以保持双方的合规性和便捷性。
2、流动性贴现功能。
在贴现环节,具有流动性的账户存款可以被折现,获得资金的相对及时性,且收款方可以获得比定期存款更高的收益,收款方完全不必像定期存款一样约定一定的到期日,无需制定任何到期条款,从而节约了资金安排时间。
3、风险控制功能。
通知存款可以有效控制存款风险,原因是:存款双方只能按照原定规矩收取存款额、取出存款日期、利率和费用,不能随意调整,存款额及取出存款日期随时可以修改。
此外,存款双方还可以在存款款项的使用上达成协议,具体规定存款款项的用途,以保护存款方的利益。
三、通知存款管理措施1、行内通知存款业务安全监督和风险控制指标体系:要严格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通知存款管理指标》的要求,建立和管理行内通知存款业务安全监督和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确保存款款项的安全,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2、针对性监管:应当在业务发展中分辨相似交易的差异,以合理匹配资金的来源和权限,以避免擅自或无故调拨资金的可能性。
3、规范管理:应当建立清晰的有效的管理机制,实施规范的管理制度,落实存款款项的稳定性,及时登记存款款项流向,防止由存款收款方恶意提取存款。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通知存款管理办法一、存款开立1. 存款种类1.1 活期存款活期存款是指客户随时可以支取或转账的存款形式。
1.2 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是指客户按照预先约定的期限存入银行,到期后才能支取的存款形式。
1.3 零存整取零存整取是指客户按照每月固定金额存入银行,到期后一次性支取的存款形式。
2. 存款开户手续2.1 填写开户申请表客户需要填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职业等相关信息的开户申请表。
2.2 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客户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2.3 银行核实信息银行将核实客户提供的信息,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2.4 签署存款协议客户需要签署存款协议,确认存款金额、存款种类、利率等相关事项。
二、存款管理1. 存款转账1.1 在网上银行进行转账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存款转账操作,方便快捷。
1.2 到柜台办理转账客户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存款账户信息到银行柜台办理转账业务。
1.3 手机银行转账客户可以通过手机银行进行存款转账操作,随时随地进行资金管理。
2. 存款支取2.1 活期存款支取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活期存款的支取操作。
2.2 定期存款支取定期存款到期后,客户可以申请提前支取或等待到期后再行支取。
三、存款利率1. 活期存款利率活期存款不计利息。
2. 定期存款利率定期存款利率根据不同存款期限进行浮动,银行将公布相关利率表。
附件:存款开户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存款种类:不同种类的存款方式,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
2. 存款开户手续:开户所需的相关手续和文件。
3. 存款转账:将存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的操作。
4. 存款支取:将存款从银行账户中取出的操作。
5. 存款利率:存款所享受的利率。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关于发送《中国银⾏⼈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号:中银司[1999]62号颁布⽇期:1999-10-06执⾏⽇期:1999-10-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分⾏,深圳市分⾏:根据⼈民银⾏《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3号)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77号)⽂件精神,为进⼀步统⼀我⾏通知存款利率、规范通知存款业务,总⾏制定了《中国银⾏⼈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现印发各⾏,请遵照执⾏。
为推进这项业务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总⾏已⽴项开发,争取尽早以统⼀的版本向全国推⼴,在总⾏推⼴之前,各⾏可⾃⾏按本办法调整软件,以保证对外营业。
⼆、单位通知存款会计核算⼿续,总⾏将另⽂下发。
三、原办法(中银综〔1998〕87号)同时废⽌。
四、各管辖⾏应加强该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同时应注意收集客户和柜员对本办法的意见,并及时反馈总⾏。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单位通知存款是客户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期,⽀取时需提前通知银⾏,约定⽀取存款⽇期和⾦额⽅能⽀取的存款。
根据⼈民银⾏《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业务对象及办理机构(⼀)凡符合开⽴⼈民币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户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申请开⽴⼈民币通知存款账户。
(⼆)分理处以上(含分理处)机构均可办理本业务。
⼆、基本业务规定(⼀)通知存款账户的开⽴、使⽤、撤销等应遵守⼈民银⾏《银⾏账户管理办法》、《⼈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
(⼆)本存款为记名式存款,起存⾦额为⼈民币50万元,需⼀次性存⼊。
(三)开户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影印件等,并予留印鉴卡。
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章、单位法定代表⼈章(或主要负责⼈印章)、财会⼈员章、变码印鉴或电⼦印鉴(适⽤于具备条件的⾏)。
(四)客户应与银⾏约定取款⽅式,填写《通知存款⽀取⽅式约定书》(见附件⼀)。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规范和管理通知存款业务,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通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业务定义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提前通知后,可以随时支取全部或部分存款的存款业务。
第二章存款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存款人的权利存款人在办理通知存款业务时,享有以下权利:1. 可以随时向金融机构提出支取通知存款的申请;2. 可以选择存款期限和存款利率;3. 可以根据需要,提前解除通知存款合约。
第五条存款人的义务存款人在办理通知存款业务时,应履行以下义务:1. 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资料;2. 遵守存款合约的约定,按时足额存入通知存款。
第三章金融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第六条金融机构的职责金融机构在办理通知存款业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1. 提供通知存款的相关信息和条款,并向存款人解释清楚;2. 给予存款人恰当的咨询和建议;3. 根据存款人的要求,及时办理通知存款的存款、支取、转存等业务。
第七条金融机构的义务金融机构在办理通知存款业务时,应履行以下义务:1. 保证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存款的安全性;2. 在存款人提出支取申请时,及时兑现;3. 尊重存款人的意愿,不得擅自变更存款期限或利率。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八条监管机关的职责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办理通知存款业务进行监督,确保业务的合规运作。
第九条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金融机构,监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业务许可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新办理和续办通知存款业务。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X负责解释,并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
以上为通知存款管理办法,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联系相关金融机构。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1]2024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改革,存款管理办法在银行业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通知存款管理办法,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相关政策。
通知存款是一种有较长期限但又可以随时提取的存款形式,其在存款利率、存款期限以及提款限制等方面与其他存款形式有所不同。
在接下来的正文中,我们将分为五个大点,详细阐述通知存款的基本概念、存款利率、存款期限、提款限制和风险控制措施。
正文内容:1.通知存款的基本概念1.1通知存款的定义与特点1.2通知存款的分类和适用场景1.3通知存款与其他存款形式的对比2.存款利率2.1通知存款利率的确定因素2.2通知存款利率的调控机制2.3通知存款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关系3.存款期限3.1通知存款的期限设定3.2通知存款期限对利率的影响3.3通知存款期限的变化和调整4.提款限制4.1通知存款的提款方式和限制条件4.2提款手续费和提前通知期限4.3提款限制对存款人的影响和应对策略5.风险控制措施5.1通知存款的风险解释和评估5.2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执行5.3风险控制措施的优化和改进总结:通过对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详细阐述,我们了解到通知存款是一种有着独特特点的存款形式,其利率、期限、提款限制等方面与其他存款形式有所不同。
了解通知存款的基本概念、利率设定机制、期限管理、提款限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对于个人和机构在进行存款操作和风险管理时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读者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利用通知存款并结合其他金融工具进行综合投资和理财规划。
同时,银行和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增加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提升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8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将《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
第五条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六条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款及计息第九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
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 。
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
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
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银发[1999]3号:《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银发[1999]3号:《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银发[1999]3号: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通知存款业务,便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和金融机构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77号)统一通知存款利率、规范通知存款业务的精神,特制定《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此办法颁布前已经吸收的通知存款,到期时按此前各省级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利率和办法一次性结清本息。
特此通知。
附件: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通知存款业务,维护存款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银发[1999]3号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9]3号(1999年1月3日发布银发〔1999〕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通知存款业务,维护存款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到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通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该项存款。
第四条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第五条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个人为5万元,单位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个人为5万元;单位为10万元。
存款人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第六条通知存款为记名式存款。
个人通知存款采用记名存单形式,单位通知存款采用记名存款凭证形式。
存单或存款凭证须注明“通知存款”字样。
第七条存款人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通知存款的方式由金融机构与存款人自行约定。
第八条通知存款存入时,存款人自由选择通知存款品种(一天通知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但存单或存款凭证上不注明存期和利率,金融机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第九条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二)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三)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四)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五)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条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第十一条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重新填写通知存款单或凭证,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通知书之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篇一:《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10-6 【大中小】发文单位:中国银行文号:中银司[1999]62号发布日期:1999-10-6执行日期:1999-1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3号)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7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统一我行通知存款利率、规范通知存款业务,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现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为推进这项业务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行已立项开发,争取尽早以统一的版本向全国推广,在总行推广之前,各行可自行按本办法调整软件,以保证对外营业。
二、单位通知存款会计核算手续,总行将另文下发。
三、原办法(中银综〔1998〕87号)同时废止。
四、各管辖行应加强该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同时应注意收集客户和柜员对本办法的意见,并及时反馈总行。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单位通知存款是客户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根据人民银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对象及办理机构(一)凡符合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户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申请开立人民币通知存款账户。
(二)分理处以上(含分理处)机构均可办理本业务。
二、基本业务规定(一)通知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应遵守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本存款为记名式存款,起存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需一次性存入。
(三)开户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影印件等,并予留印鉴卡。
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财会人员章、变码印鉴或电子印鉴(适用于具备条件的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1.03•【文号】银发[1999]3号•【施行日期】1999.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通知存款业务,便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和金融机构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77号)统一通知存款利率、规范通知存款业务的精神,特制定《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此办法颁布前已经吸收的通知存款,到期时按此前各省级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利率和办法一次性结清本息。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一月三日附件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通知存款业务,维护存款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到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通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该项存款。
第四条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第五条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个人为5万元,单位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个人为5万元;单位为10万元。
存款人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第六条通知存款为记名式存款。
个人通知存款采用记名存单形式,单位通知存款采用记名存款凭证形式。
存单或存款凭证须注明“通知存款”字样。
第七条存款人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通知存款的方式由金融机构与存款人自行约定。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管理通知存款业务,提高存款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存款人和银行的权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存款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存款人权利1. 存款人有权根据个人或者单位的需要,自由选择存款种类和存款期限等存款方式。
2. 存款人有权享受银行吸取存款所支付的利息。
第二节存款人义务1. 存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存款期限和存款利率存入资金。
2. 存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取款。
3. 存款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和资金来源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银行的责任和义务第一节银行的责任1. 银行应当合法合规吸收和归集存款。
2. 银行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存款人的利息。
第二节银行的义务1. 银行有义务对存款人的信息进行保密,不能泄露存款人的隐私。
2. 银行有义务为存款人提供咨询和服务,解答存款相关问题。
3. 银行有义务定期向存款人提供存款余额和利息的对账单。
第四章存款的管理和风险控制第一节存款的管理1.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存款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存款人的相关资料。
2. 银行应当对存款进行专业管理,确保存款安全。
第二节风险控制1.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防范存款人逾期取款和资金损失等风险。
2. 在必要时,银行可以采取暂停通知存款业务等措施,以控制风险。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存款人的违约责任1. 存款人违约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提取存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银行的违约责任1. 银行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对本办法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咨询。
以上是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规范和管理通知存款业务,保障存款人和银行的权益,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希望广大存款人和银行机构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办理通知存款业务的客户和相关工作人员。
三、通知存款业务的开户条件1. 客户必须是本行的合法持卡人2. 客户必须具备完整、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3. 客户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一定金额的存款。
四、通知存款的存取方式1. 存款方式客户可选择向本行柜台存入现金客户可选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存入资金客户可选择通过ATM自主存款。
2. 取款方式客户可以随时向本行柜台取款客户可以通过ATM自主取款客户可以通过方式银行进行取款操作。
五、通知存款的存期和利率1. 存期通知存款的存期为1个月至1年,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存期。
2. 利率通知存款的利率按照存款金额和存期确定,具体利率请咨询本行客户经理。
六、通知存款的利息计算和结算方式1. 利息计算方式通知存款按季度计息,以年利率为基础,按实际存款天数计算利息。
2. 利息结算方式通知存款的利息将在到期日当天结算,并一次性支付给存款人。
七、通知存款的提前支取1. 客户可在存期结束前申请提前支取通知存款2. 提前支取通知存款将导致部分或全部利息的减少,具体减少额度将根据存期和提前支取的天数进行计算。
八、通知存款的续存和解除续存1. 存款到期前,客户可申请续存通知存款2. 存款到期时,如客户不申请续存,存款自动解除续存。
九、通知存款的账户管理1. 客户可通过本行网上银行或方式银行进行通知存款账户的查询、转账等操作2. 客户需妥善保管存折和密码,如发生遗失或密码泄露的情况,应及时向本行报告。
十、通知存款的风险提示1. 通知存款是一种定期存款,存期内不可支取,如需提前支取将导致利息减少2. 通知存款的利率可能会随市场变化而变动,具体利率以本行公告为准3. 通知存款资金投资产生的收益存在一定风险,本行不承担客户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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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存款
【发文字号】银发[1999]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9.01.03
【实施日期】1999.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通知存款业务,便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和金融机构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77号)统一通知存款利率、规范通知存款业务的精神,特制定《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此办法颁布前已经吸收的通知存款,到期时按此前各省级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利率和办法一次性结清本息。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三日
附件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通知存款业务,维护存款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