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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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文件精神,配合生态省建设,推进节能减排,提高我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和技术水平,规范我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市场,充分发挥环保投资效益,发挥污染防治设施的作用,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推动我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是指: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一条龙交“钥匙”工程的总承包,按工程内容划分为五项:
1.水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
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
3.固体废弃物处置、处理工程总承包;
4.噪音与振动控制工程总承包;
5.辐射与电磁波污染防护工程总承包;
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可设置单项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也可设置多项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

第三条:在浙江省范围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有关单位,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申报取得“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凡获得“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浙江省范围内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总承包。

第二章认定权限
第四条:“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的认定为省级认定。

第五条: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申报“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认定的单位进行认定,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发给“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

“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
程总承包资质证书”的认定必须坚持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杜绝认证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第六条:“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统一制作、统一颁发,实行一级管理,全省适用。

第三章认定的条件及应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申请“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临时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资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名币;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具有环境污染防治专项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或市政工程施工资质), 提交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3.具有相应数量的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须需五名以上(单项3名以上、两项5名以上、三项以上6名以上,每一单项必须有一工艺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须需八名(单项5名、两项7名、三项以上8名)以上;按专业分,必须涵盖设计(含工艺)、施工、概预算、安装、调试、质安、监测等人员,其中:施工、质安、安装人员须持有建设、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

上述所有人员均应提供劳动人事关系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由当地社保单位盖章。

另:公司退休人员反聘的应提供聘书和劳动合同,同一名技术人员只能出现在一家申报单位材料中。

4、申请临时证书不需要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但申报单位提供的主要技术人员必须要有一定的业绩。

5.具有固定、齐备的办公、设计、实验、仓储场所;具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如办公室自动化、电脑制图、基本的监测实验设备以及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三级)应具备的主要技术装备(列表),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具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设有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质量监督制;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到人。

7.提交近三年来企业在环保领域内获得的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专业
期刊发表的论文以及相关的荣誉证书等。

(非必须条件)
8.提交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资信情况材料,并附上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书。

(非必须条件)
9.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当地劳动,建设,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证明。

10.临时证书不考察工程现场。

第八条申请“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正式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第七条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临时证书申报条件。

2.提交第七条所列申报材料。

3.单项证书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二项证书不少于35名,三项证书不少于50名。

上述所有人员均应提供劳动人事关系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由当地社保单位盖章。

另:公司退休人员反聘的应提供聘书和劳动合同。

4.具有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业绩(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治理污染物种类、工程规模、主要工艺、达标及运转情况、建设周期等);以下资料单独装订成册(一份):每一单项提交不少于三个独立完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实例,其资料必须包括:治理工程设计方案、总承包合同、设计图纸、验收监测报告、操作规程、用户意见、工作总结等。

5. 正式证书每申报单项考察2个以上有一定规模和代表性的工程现场。

第四章申报认定程序
第九条:申报单位向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并填写《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八条所列的全套资料,提交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第十条: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秘书处对申报认定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申请资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提交考评小组评审。

第十一条: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对申报认定单位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提出评审意见;根据考评小组评审意见,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予以公布评审结果,并颁发《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报浙江省环保厅备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退回申报资
料,告之理由,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临时证书监督与管理
(一)临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二)持证单位可在符合正式证书的条件后申请转为正式证书,条件如下:
1、持证单位取证后完成了一定规模的总包工程业绩
2、持证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正式证书申报条件
3、其它各方面都符合正式证书申报条件
4、对有一定规模工程业绩合同,但项目未完工的单位,可延长临时证书使用期限。

(三)持证单位一年内如有突出的总包工程业绩并满足正式证书申报条件的,可提前申请转为正式证书,经我会现场检查合格后可能转为正式证书。

(四)持证单位一年内无一定规模的总包工程业绩,经我会考核后取消临时证书(五)持证单位一年内由于人员变动等各方面原因不能满足申报条件的,经我会考核后取消临时证书。

第十三条: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正式证书有效期三年,期间,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对持证单位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满后进行复审。

具体年检要求如下:
(一)填写《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年检报告表》,经市级环保产业协会签署意见(暂无市级环保产业协会市的由市环保局签署意见)。

(二)提交已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提交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年度工作总结。

(四)提交持证期间承接的设计项目清单,并附上主要业绩的合同及验收监测报告。

(五)提交相关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由当地社保单位盖章。

复审合格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每年年检一次,届时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另行通知。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亦可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获资格证书单位进行抽检。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视情节轻重,给
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中止使用《总承包资质》、情节严重的,注销总承包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得申报:
(一)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图章、图签或资质证书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擅自超越资质级别或范围承接业务的;
(四)允许无证单位或个人挂靠其名下,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业务的;(五)因工程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六)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认可证书的;
(七)持证单位分立或合并后,未按时注销认可证书的;
(八)私自聘用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为本单位提供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业务的。

第十六条:凡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都必须贯彻执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行规行约》,并以此作为企业经营和发展中的自律行为,自觉规范环保工程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促使我省环保工程市场公平、公开、科学、健康、有序,我会将不定期会同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约现象,视其程度进行查处,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获得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接环保工程后,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事,为建设单位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对达不到环保工程验收要求或工程质量要求的,应负责改进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否则,将终止使用或吊销资格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的收费
1.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在申报单位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具体事项按合同要求实施。

2.专家评审会原则上由申请单位承办会务和承担会务费,也可委托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代办。

3.办证不另收其它费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二○○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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