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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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市函[2005]3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治理局,国资委治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简化资质证书变更、增补的程序、提升效率、方便企业,现将建设部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办理变更和增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畴
(一)资质证书的变更,除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两项变更,需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建设部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部不再办理。
(二)资质证书的增补,包括证书副本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均由建设部办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一正四副,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一正六副。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变更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附件2,以下简称增补审核表)格式填写变更和增补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后,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有关材料(附件3)。
(二)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资质证书编号的,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审核表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和增补审核表及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三)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截了当办理的变更,随时受理,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办结完毕15日内要向建设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附件4);
2.按现行电子申报渠道填报变更事项。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三:
有关附件材料
一、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的变更,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四)企业章程;
(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二、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企业资质证书的,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遗失补办证书的,需要提供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附件一: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变更□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此表不够可另续表)
注:
1、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在表中注明,不再另行出具其他文件;
2、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意见栏中的盖章为本单位公章(如省建委、建设厅等)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3、办理资质证书编号变更时,变更后一栏由建设部统一填写。
有关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4、企业章程□。
附件二: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增补□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增补□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增补□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增补□
(此表不够可另续表)
注:
1、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在表中注明,不再另行出具其他文件;
2、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意见栏中的盖章为本单位公章(如省建委、建设厅等)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有关附件材料:
遗失补办证书的,需要提供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附件四: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变更□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意见栏中的盖章为本单位公章(如省建委、建设厅等)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