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158号部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自2007年8月1日起应按照158号部令要求提出资质申请。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三)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四)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申请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方法(最新)
附件1: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一)许可权限1、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2、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3、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申报程序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经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报。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核准;其中企业所在地在扩权县(市、区)的,其资质(不含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资质)由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并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建市[2007]241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略)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资质证书办理变更流程
资质证书办理变更流程(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资质证书办理变更流程说明企业变更营业执照以后,相对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也要相对应做变更。
一、变更需准备的资料:(1)、通用材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书》;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材料要求:企业同时有多个变更事项的,均在同一张《审核表》上填写。
2、企业均需在所有变更附件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应原件备查。
3、企业需编制变更附件材料目录,并按目录顺序将材料装订成册。
4、材料份数:除报部需《审核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外,其余为一式一份。
另:养老保险证明包括: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和公司缴纳养老保险的发票;)(申请以下变更事项,除提供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应的专用材料。
)(2)、专用材料:(一)企业名称变更:1、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决议或者文件复印件;2、企业原章程和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章程修正案复印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以企业新名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5、新名称企业关于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以及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或者工作简历)、聘用(任)合同复印件。
6、新名称企业关于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以及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聘用(任)合同复印件和工作简历;7、资质标准有建造师要求的,需提供已变更注册到新名称企业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含变更页)复印件或者省执业注册中心出具的变更注册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1、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决议或者任职文件复印件;2、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230号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材料内容(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一)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158号部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自2007年8月1日起应按照158号部令要求提出资质申请。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三)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四)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申请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关于资质证书变更情况的说明
关于资质证书变更情况的说明一、变更应提交以下更名材料: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审核表;2.由法人、股东或董事签字的变更申请;3.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意见;4.未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更名批复;5.整体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改制批复;企业吸收合并,被吸收企业的注销登记证明;企业新设合并重组,原有企业的注销登记证明;6.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7.新、旧企业章程;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申请表一份及电子版数据;(只有变更单位名称的企业提供此表)二、增补证书相关附件材料: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2.需要提供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3.证书丢失的原因(盖单位公章);对丢失证书人作出的处理意见(盖单位公章)。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了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审核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审核办理程序,方便和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类型建设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
1.企业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即企业的资产(含设备,下同)、人员、业务等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注销,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相关资质的;2.企业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即企业的部分资产、人员、业务等分立设立一个或几个新企业,原企业仍然存在。
原企业和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或者原企业不再拥有资质,由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3.企业经济性质变更,即内资企业被外资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取得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或者外资企业由于外国投资者的退出,企业性质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为内资的。
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
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简化资质证书变更、增补的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现将建设部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办理变更和增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范围(一)资质证书的变更,除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两项变更,需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建设部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部不再办理。
(二)资质证书的增补,包括证书副本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均由建设部办理。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一正四副,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一正六副。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一)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变更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附件2,以下简称增补审核表)格式填写变更和增补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后,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附件3)。
(二)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资质证书编号的,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审核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和增补审核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三)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的变更,随时受理,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办结完毕15日内要向建设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附件4);2.按现行电子申报渠道填报变更事项。
(四)建设部直接实施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工作,由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受理审查处承担,随时受理,2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在建设部网站()上公布。
慧成公司-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报部)
附件一: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名称(单位公章):四川省什邡市慧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此表不够可另续表)
注:
1、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在表中注明,不再另行出具
其他文件;
2、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意见栏中的盖章为本单位公章
(如省建委、建设厅等)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3、办理资质证书编号变更时,变更后一栏由建设部统一填写。
相关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4、企业章程□。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琼建审批[2008]154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审批[2008]154号)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园林局、房产局、环卫局,各相关单位:为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力创建服务型政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依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资质证书变更(一)建设工程类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按照企业资质申请途径办理。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由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建设工程类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项目的,需按照建设部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变更申请表。
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的企业名称,企业向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建设部审批并办理变更。
涉及到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资质证书其它项目变更,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建设部备案。
(三)原工商注册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类企业申请变更工商注册地到海南省境内的,由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3、资质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核查情形予以记录,并建立核查档案。
4、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资质许可结果的公示公告通过网络或报刊等新闻媒介进行公布。
5、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储存五年。
6、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7、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相关专业部门。
8、申请特级资质的,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设部建市〔2007〕72号)进行审批,申请其他资质的,仍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进行审查。
二、申请资料(一)一样要求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附件资料按本办法规定的顺序进行装订。
书面申请资料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
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电力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3、资质申请资料初次同意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储存备查。
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
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疑异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
4、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名目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
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5、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3、企业章程;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治理制度文件。
资质证书办理变更流程
资质证书办理变更流程说明相对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也要企业变更营业执照以后,相对应做变更。
变更需准备的资料:一、)、通用材料:(1 1、《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书》;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材料要求:企业同时有多个变更事项的,均在同一张《审核表》上填写。
2企、并提供相应原件备查。
3企业均需在所有变更附件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材料份数:除4业需编制变更附件材料目录,并按目录顺序将材料装订成册。
另:养老保险证报部需《审核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外,其余为一式一份。
明包括: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和公司缴纳养老保险的发票;)(申请以下变更事项,除提供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应的专用材料。
))、专用材料:2 ((一)企业名称变更:1、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决议或者文件复印件;2、企业原章程和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章程修正案复印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以企业新名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5、新名称企业关于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以及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或者工作简历)、聘用(任)合同复印件。
6、新名称企业关于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以及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聘用(任)合同复印件和工作简历;、资质标准有建造师要求的,需提供已变更注册到新名称企业且满足资质标准7复印件或者省执业注册中心出具的变更要求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含变更页)注册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决议或者任职文件复印件;1 2、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
3(股还应当提供股权出资转让协议4、属于通过股权出资转让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以及会计事务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所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和注册资本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住建部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资质申报、延续
一、通用问题1.建设工程企业行政许可有哪几项?答:建设工程企业行政许可共有6项,分别是: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设计与施工资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如何获取?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
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
如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点击“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表如何获取?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
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办事大厅→表格下载,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申报表。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渠道是什么?答: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申请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申报程序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增项建筑业资质的,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等级有何要求?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6.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有年限要求吗?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由乙级升甲级,必须在取得乙级三年以后方可申请;其他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没有年限限制,只需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即可。
7.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的基本流程是:企业申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中央企业初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受理办接受申报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异地业绩核查→专家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公示意见不同意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向原初审部门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义,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企业注册地址跨省变更后资质的变更方法
企业注册地址跨省变更后资质的变更方法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
企业应经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企业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3)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通知书以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原企业资质证书注销申请及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章程及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6)《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后,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并提交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所有申请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
部办理。
由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的跨省变更,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工程招标代理资质标准及申报所需的材料
概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的15日内通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震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二、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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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此表不够可另续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增补□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增补□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增补□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增补□
(此表不够可另续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增补□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增补□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增补□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增补□企业名称(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