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程序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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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若干规定为了保障全体师生健康快乐的学习、工作与生活,促进学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防范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安全事故。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学部实际,特制定本处理规定。
一、事故范围
1、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娱乐过程中,自已或其它同学造成的受伤,导至缝针、骨折等较严重的伤害。
2、学生擅自离校
3、其它急性疾病、食物中毒等。
4、在事故处理中引起家长不满,投诉到学校。
二、事故报告与处理程序
1、凡造成或发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第一时间送医务室,并在40分钟内逐级报告(班主任——年段长——政教处——学部校长室),并视情向招生老师通报,重大事件直接报告到学部校长室;
2、事故责任人应在当日内将书面报告材料送交政教处(主要包括:时间、地点、学生受伤情况、事发原因或过程以及学生写的证明材料等);
3、对擅自离校的学生要及时组织寻找,直到学生返校。
三、责任追究
1、学生受伤分为主要责任人与次要责任人。学生出现缝针主要责任人处罚30元,次要责任人处罚15元。学生出现骨折主要责任人处罚50元,次要责任人处罚25元。学生出现擅自离校且已找回主要责任人处罚50元,次要责任人处罚25元。学生受到伤害处理不当,造成家长投诉,造成不良影响,主要责任人处罚100元,次要责任人处罚50元。
2、学生在宿舍区受伤,副班主任为主要责任人,班主任为次要责任人。学生在教学区班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副班主任为次要责任人。学生在其它科老师管理中受伤,当班老师为主要责任人,正副班主任为次要责任人。
3、如在一个学期中某年段学生骨折、擅自离校及家长投诉人数在2人次以上,教学区正年段长,宿舍区楼栋长作为次要责任进行处罚。
4、对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事故责任人,每次处罚50元;
5、本制度在执行中如与学校相关文件发生冲突则以学校文为准,特殊情况经校长室研究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西山学校小学部
201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