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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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赔结果:
《居民死亡证明书》及《公证书》中,均说明被 保险人死亡原因为上吊自杀。该资料具有较高的 权威性及法律性,对被保险人身故事实明确,原 因清楚,因此无需进一步调查。 • 依据《金盛完美金生两全保险》条款规定,被 保险人身故,将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该保单 被保险人投保至今已有3年余,按合同约定超过2 年自杀并不在责任免除范围之内,符合保险责任 ,公司遂于2012年11月05日作出赔付5.1万的理 赔决定。 • 保单《金盛全方位二代两全保险》投保至今, 时间刚过1年。按条款约定2年内自杀属于责任免 除范围,但退还保单现金价值。2012年11月05 日作出拒赔的理赔决定,同时退还该保单的现金 价值。 • 《金盛金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为1年期的短期 险,出险不在保单年度内,同时该保险对自杀也 明确规定不在责任范围。因此不符合赔付要求。
年交保费
易某
出生年月
1983-01-06
2009-01-19
保费到期日
金盛完美金生两全保险(RCI30) 5.1万
2013-01-19
2011-09-28
保费到期日
金盛全方位二代保险(NHY15) 3万
2012-09-28
2011-09-28
保费源自文库期日
2012-09-28
金盛金无忧意外伤害保险(TPD)3万, 金盛附加意外伤害保险(ADD)6万, 金盛附加金体安康住院医疗保险(HPA)1份, 金盛附加意外伤害门急症医疗保险(AOMR)1份
5371.05元
2011年03月16日,公司收到被保险人家属提出的住院费用及身故申请。索赔资料 显示:2010年11月,被保险人因“左上腹痛一月余”至某城市某医院就诊,诊断 为:胆总管结石、肝多发血管瘤。出院后仍觉不适,至另一城市人民医院就诊,被 诊断为肝脏胆管细胞癌伴腹腔、脐部多发转移。入院后即行脐部肿块扩大切除术+ 腹腔镜内探查及大网膜肿块活检术。2011年02月16日被保险人身故。
世,来得如此突然,却又是理所当然。 犹记得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大开幕式上,胡锦涛总书记公
开宣示要在2020年达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建立 一个和谐的社会、美丽的中国。为达成此宏伟目标,势必要 先解决贫富差距愈来愈严重的问题。透过租税手段缩小贫富 差距是先进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平衡措施,深圳日前提出拟 试点开征遗产税正是在这样的一种氛围之下所放出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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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点评
一、被保险人有多份保单,同一原因造成不同理赔决定,原因何在?
主要是险种责任存在不同,同时还要看保单生效的时间。
二、身故原因为自杀,如何理赔?
上述案件中,被保险人29周岁,从事销售业务,业绩还不错。可以看出被保险人是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被 保险人购买的保险中含有身故的保险责任。此次身故原因为自杀。但条款中有责任免除规定:被保险人自本 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根据这一规 定,被保险人的一份保险投保时间超过3年,符合责任要求;而另外的保险因投保距发生事故时间不满2年, 因此不符合保险责任要求。
富人买保险的理由:
一、保险金不征收所得税及遗产税〈所得税法〉4条,
二、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公司法〉,
三、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合同法〉73条,
四、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受益人明确<保险法〉 61条,
五、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破产解散〈保险法〉89条, “企业主”风险=“企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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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融界传爆炸性新闻: 某客户年交保费35亿,三年期总交105亿的消息横空出
案例3:基本信息
被保险人姓名 保险生效日期 保险计划
年交保费
汤某
出生年月
1962-12-24
2006-05-25
保费到期日
2011-05-25
金盛顺世顺意两全保险(PL3620) 5.5万, 金盛附加意外伤害保险(ADD)5万, 金盛附加金体安康住院医疗保险(HPA)3份, 金盛附加金体安康住院医疗保险(HPB)3份, 金盛附加意外伤害门急症医疗保险(AOMR)3份, 金盛附加重大疾病保险(ELI) 3万
二、理赔结果:
根据了解的资料显示,被保险人为##银行的员工,职业尚可,收入稳定。投保时健康告知无异常 ,保额相对合理。本次提供的资料完整,在合同有效期内出险事实明确,诊疗过程合理,病理资 料明确诊断属于恶性肿瘤,符合我司条款对重大疾病的定义,10月08日公司遂做出理赔决定:向 被保险人支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同时豁免续期的保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受益人为法定,如何加快理赔速度?
此案件中,申请材料齐全,受益人虽然法定,但提供的公证书中明确了被保险人的社会关系,因此公司得 以在2个工作日作出理赔决定。
四、受益人为法定,保险金如何分配或继承?
根据《保险法》第42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 《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以此为据,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而根据《继承法》第10条,遗产继承顺序为: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 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此案提供的材料中,被保险人未婚、未育,因此其遗产继承人应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中的父母。而其父亲已经 离13世,因此只有其母亲为合法的唯一的继承人。
二、专业理赔 温暖关爱
该案中客户申请理赔后,虽然保额较大,又短期出险,但公司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实事求是的精神。在受理案件后,迅速处理,在7个工作日内完 成了审核、调查、同业排查等工作,并进行了赔付,为客户及时的送去了 我们的温暖与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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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基本信息
被保险人姓名
计划一 保单生效日期 保障计划 计划二 保单生效日期 保障计划 计划三 保单生效日期 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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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理赔调查及理赔结果
一、理赔调查:
被保险人购买的保险金额较大,短期出险,需要明确被保险人是否存在既往症,本次诊断依据及 病理报告情况,因此09月24日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就诊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同时进行同业协查。 10月08日,调查回复,提示被保险人既往因原发性不孕在##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有19次门诊史,时 间为从2010年06月12日至2012年08月06日,就诊科室主要为妇科门诊、生殖医学中心。病史记 载被保险人2012年07月31日计划行人工受孕,注射“达菲林”7天,08月06日复查B超:子宫内 膜增厚,左侧附件小肿块。建议查CA125 提示33.7U/ml。遂停用“达菲林”,08月17日复查B超 示:双侧卵巢实质肿块,考虑卵巢癌可能。遂至肿瘤医院就诊,并行手术治疗,术后病理提示: 卵巢粒层细胞瘤,子宫内膜腺癌 2-3 级,浸润子宫壁深肌层,大网膜见恶性肿瘤浸润、以低分化 腺癌为主。此次调查确认了被保险人出险的时间、住院的事实、诊断的依据,没有发现既往症及 相关病史。 同业排查被保险人投保、理赔情况,信诚人寿、中英人寿、阳光人寿、中国人寿、平安人寿保险 等公司无相关记录。太平洋人寿保险提示被保险人2011年11月购买重疾 10 万,因申请理赔时间 比我司早,09月29日将进行赔付。
2012年09月21日,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理赔申请。索赔资料显示:被保险 人因“ 人工受孕处理后 20 天、发现盆腔包块 2+周 ”于2012年08月20 日至2010年09月14日在肿瘤医院住院,住院期间行全子宫切除+双附件 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术+大网膜切除术,出院诊断为:子宫内膜腺癌 III 期、双侧卵巢颗细胞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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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大师索罗斯说:「全世界的富人都是一群洞烛机先、 掌握趋势、领先行动的先行者」,税对於许多富人来说,是 影响财富消长最重要的因素,全世界的富人一生努力的目标 就是尽可能减少缴税的财产,增加免税的财产。而人寿保险 这种特殊的金融资产,不仅按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给付 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远在2004年9月即颁布的遗产税暂行 条例(草案)第五条第四款也依国际惯例明文规定被继承人 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免纳遗产税。因此部分企业家 在资产配置中率先采取投保行动以增加免税资产的考量也就 在情理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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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理赔调查及理赔结果
一、理赔调查: 考虑客户已身故,且有重大疾病保障,总计赔付金额较高,同时也达到公司调 查标准,因此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情况进行了调查。前往某城市某医院获悉被保 险人入院1月前无诱因下出现左上腹部隐痛,诊断为胆总管结石,肝多发血管 瘤。未有阳性内容发现。 被保险人先后在两个城市两家医院住院治疗,因同一疾病住院时间在90天内, 因此视为同一次住院。 此次客户因肝癌就诊,存活28天以上,符合条款规定,但是未递交病理报告, 故请客户家属补交另一城市人民医院术后病理,资料齐全后再审核重疾。 经过理财顾问联系,客户家属递交病理报告,病理显示2010年12月15日,检获 管状腺癌组织。
4510.66元
2012年11月02日,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母亲的理赔申请。索赔资料显示:被保险人因“ 上 吊自杀”于2012年10月08日在家中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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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理赔调查及理赔结果
一、理赔调查:
经审核,发现被保险人为##公司销售人员, 业绩尚可。其本人在公司共有3份保单,包括 2009年01月09日生效的《金盛完美金生两全 保险(RCI30)》、2011年09月28日生效的 《金盛全方位二代保险(NHY15)》及《金 盛金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3份保单受益人均为法定。本次提供了《公证 书》,提示被保险人的父亲于1991年已经去 世,母亲健在。被保险人至今未婚,无配偶 及子女。按照《保险法》及《继承法》的规 定,被保险人的母亲是该笔保险金唯一的合 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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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案例分享(一)
总公司培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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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基本信息
被保险人姓名 保险生效日期 保险计划
年交保费
梁某
出生年月
1977-05-03
2012-02-23
保费到期日
2013-02-23
金盛御立方两全保险(分红型)(MCCIB)10万, 金盛附加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MCCIR) 10万
34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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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点评
一、产品符合市场需求
目前,市场上的重疾险产品以一次性赔付为主,客户购买后,若患上重疾,保险 公司给予一次性赔偿,但之后很难得到保险公司的承保。针对传统重疾险理赔的 缺陷,我司推出可三次赔付的重疾险产品,这类重疾险主要将重大疾病分为四组 ,一旦被保险人身患其中一组的重大疾病,在获得赔付后,剩余组合的重大疾病 保障仍然有效。 数据显示,恶性肿瘤患者在首次肿瘤切除手术后的复发率仍高达90%;我国目前 有超过八成的恶性肿瘤死亡病例是由于恶性肿瘤的转移、复发所造成的。因此多 重给付重疾迎合了市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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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35亿保费的思考:如果说财富和能力. 智慧成绝对正比,一定有人不同意,但是 我们不得不承认,可用35亿买保险的人他 们所拥有的财富经历,财富资源,财富资 讯,财富观念~~一定比我们多。不一定效 仿,但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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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人财富传承」 爷爷曾花了200万买了2000万的保险, 离开的那天,有人给父亲2000万,并询问父亲是否愿意从 中抽取400万配置4000万保险?你说他会如何选?當父亲離 世,儿子拿到4000万支票,是否愿意拿1000万购买2亿元的 保险?犹太民族比普通美国人保险高10倍!因为他们相信: 生时靠钻石,死时靠保险。 我们想一想:为什么犹太人越来越有钱呢?他们有那些值得 我们学习的呢?中国人为什么喜欢存钱?是担忧什么?如何 才安心呢?值得思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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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一个知识经济、智慧理财的时代,保险代理人 作为家庭经济设计师、私人财富管理顾问,就是在扮演一个 知识的传播者、智慧领航员的角色,以自己所学习与掌握的 保险理财专业知识,积极的帮助率先富裕起来的一群富人在 积累财富之后能更有效的守护财富、传承财富。透过人寿保 险这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建立一套符合现代科学发展观的资产 保全系统,既能合法有效的节约税金、规避风险,更能准确 无误的传承财富、避免争执。人寿保险所能发挥的保证、保 全与保障的独特功能是其它任何金融资产无法替代的,已成 为全世界先进发达国家地区富裕人群高端理财的最重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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