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共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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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共有协议

允许人:________________

被允许人: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获国务院批准,对其资产进行了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并作为发起人,根据中国法律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成立了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向_________公司注入重组前属于_________及其下属企业或单位的主营业务,包含石油、天然气的勘察和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产品销售、有关科研机构以及相干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下统称“核心业务”)。_________及其相干下属企业或单位拥有用于核心业务的专利及专有,并愿意将该等专利及专有允许给_________公司应用,且

_________公司有意应用该等专利及专有。据此,双方协议如下:

第1条允许人

本合同允许人是_________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干下属企业或单位,其中包含_________本身,以及向_________发出关于代表其签订本合同等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的_________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所把持的企业或单位。

第2条专利和专有

2.1本合同项下的专利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

(a)允许人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外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已获得专利权授予的由被允许人无偿应用的附件一所列之专利,(以下简称“无偿应用的自有专利”);

(b)允许人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外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已获得专利权授予的由被允许人有偿应用的专利(以下简称“有偿应用的自有专利”);

(c)允许人和其他共有人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外共同拥有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附件二所列之专利,(以下简称“共有专利”)。自有专利和共有专利以下统称为“允许专利”。

2.2允许专利内容是指专利证书、阐明书、权利请求书及附图等专利文件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2.3本合同项下的专有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允许人已经拥有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附件三所列的专有(以下统称“允许专有”)。

第3条允许

3.1对无偿应用的自有专利及允许专有,允许人容许被允许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自行持续无偿应用。

3.2对有偿应用的自有专利,允许人容许被允许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重组前的应用领域内持续有偿应用,但须符合双方另行签定且有效的《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的规定。

3.3被允许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可以在重组前应用共有专利的领域内持续应用该共有专利。该共有专利原为无偿应用的,被允许人持续无偿应用,原为有偿应用的,被允许人

应支付应用费。允许人承诺就上述应用取得该共有专利的其他共有人的批准。

3.4被允许人根据本合同对本合同附件所列的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的应用系排他性的应用,但允许人仍然可以应用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允许人允许第三方应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应提前通知被允许人,被允许人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表现异议,允许人可以允许第三方应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如上述允许或转让可能对被允许人的主营业务构成严重影响者,则被允许人有权不批准该等允许或转让。

3.5被允许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对本合同附件所列之外的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的应用是非排他性的应用。

第4条期限

4.1被允许人可以应用任何一个或多个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直至该允许专利期限后满或该允许专有变成公开信息而不受法律掩护或直至双方达成协议的终止应用日期。

4.2上述4.1条所述之期限后满或终止,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他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的允许应用。

第5条专利和专有材料的提交及后续服务的供给

5.1允许人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应被允许人不时之请求将允许专利和允许专有材料提交予被允许人。

5.2允许专利和允许专有实行的后续服务应保证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的有效实行,具体应视不同情况而定。需允许人供给人员予以领导的,允许人应予以充分合作,并安排专人负责有关领导工作。

第6条掩护费用

对于无偿应用的专利、专有,被允许人须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允许人支付该年度允许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系该等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的有效性而已经实际支出的费用。但是,被允许人不需向允许人支付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被允许人已经结束应用的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的维系费用。

第7条双方的权利和任务

7.1允许人的权利:

(a)有权在自身领域内制作、应用、销售与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有关的产品,或者应用允许专利方法及允许专有。

(b)有权取得被允许人对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改良部分的应用权,但应补偿被允许人因该等改良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c)有权获得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所申请的各级创造和科技嘉奖。

(d)有权请求被允许人依本合同约定支付本合同第6条规定的费用。

7.2允许人的任务:

(a)允许人容许第三方应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应遵守本合同3.4条、3.5条的规定。

(b)根据本合同第2条及第5条的规定,供给全部材料和服务。

(c)按时向有关机关交纳有关维系允许专利申请和允许专利权的有效性的费用。

(d)对被允许人在实行过程中有关的及其经营机密承担保密任务。本条规定的保密任务在本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

(e)根据被允许人请求或专利权掩护需要,向国家有关机构就有关允许专利申请掩护。

(f)承诺

并保证本合同项下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允许的合法性。如果有第三方因本合同向被允许人提出权利恳求或诉讼时,允许人有任务赔偿被允许人因此而致的一切丧失及费用支出。

(g)根据3.3条规定,承诺取得共有专利的其他共有人的批准。

(h)本合同签订后,允许人负责依法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本合同备案存查手续。

7.3被允许人的权利:

(a)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领域内制作、应用和销售与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有关的产品,或者应用允许专利方法及允许专有。

(b)有权获得实行和应用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所必要的全部材料和服务。

(c)有权得到允许人对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改良部分的应用权,但应补偿允许人因该等改良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d)有权对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进行改良,由被允许人独立进行的改良,其改良部分归被允许人所有。

(e)就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实行后取得的成果,有申请各级创造和科技嘉奖的权利。

(f)有权就允许专利产品及允许专有产品参加各级名优产品的评比,所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利益归被允许人所有。

7.4被允许人的任务:

(a)被允许人与第三人就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再签订应用允许合同应事先通知允许人,并获得允许人批准,且应遵守本合同3.4条、3.5条的规定。

(b)如产生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侵权事宜,允许人负责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被允许人应当协助查明。

(c)被允许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允许专有和提交的材料承担保密任务。本条规定的保密任务在本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

(d)承担生产、销售允许专利产品应缴纳的各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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