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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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操作细则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操作细则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行为,防范同业借款风险,维护同业借款各方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操作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开展的人民币同业资金借款业务。

第三条同业借款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借出方的借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含50%,下同),借入方的借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小额贷款公司在月度内不得突破借款比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应通过市金融办指定的融资平台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应逐笔订立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借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同业借款双方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同业借款成交日期(借款意向书可为预计日期);(三)同业借款金额;(四)同业借款期限;(五)同业借款利率、计息规则和利息支付方式;(六)违约责任;(七)双方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同业借款的资金和利息清算应以转帐方式进行,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八条同业借款可在取得借出方同意后提前还款,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九条开展同业借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四)借入方贷款质量较高,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五)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同业借款期限、利率由借款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同业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借款利率参照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首次申请办理同业借款业务,借款双方应分别向市金融办报备以下申请材料,同时抄报区县金融办进行初审。

(一)开办同业借款业务申请书,包括申请事由、具备的条件、开办同业借款的计划等;(二)开办同业借款业务的股东会决议;(三)双方的《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借款双方名称、利率、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四)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防范贷款业务风险,使贷款业务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高效开展,有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受托人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贷款业务是指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贷款和处理贷款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贷款项目是指受托人根据贷款文件的约定,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贷款财产的基本单位。

第二章贷款业务准入条件及定价第四条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贷款业务准入条件的制定,经公司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审批通过后执行。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准入条件进行解释。

第五条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贷款业务的价格基本标准或价格标准范围的制定,经公司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审批通过后执行。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定价进行解释。

第三章贷款项目营销第六条贷款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贷款项目营销与推介;理财中心负责资金贷款营销与推介。

第四章贷款项目尽职调查第七条贷款业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贷款项目尽职调查,调查原则上一次性完成,由两名(含)以上人员进行,并设主调查人一名,主调查人由贷款业务部门人员担任。

调查人员一般需由贷款业务部门派人进行,对于新客户、重大项目或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合规风控部等部门联合进行项目尽职调查。

第八条贷款项目调查一般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完成后,贷款项目主调查人员负责撰写《贷款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主调查人员、其他共同调查人员、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报告上签字确认。

合规风控部参加调查的,由合规风控员负责撰写《贷款项目合规与风险调查报告》,合规风控员、合规风控部负责人在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贷款项目立项第九条在贷款业务部门对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后,对认为符合公司贷款业务准入条件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项目由贷款业务部门负责发起贷款项目立项。

贷款业务部门贷款经理、合规风控员、负责人、分管总裁审核贷款项目符合公司业务准入条件后,签批《贷款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1)。

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及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xx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遵循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业务审批、经办、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交易对手额度核定、总行运营管理部(或清算中心)资金清算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同业借款业务操作流程一、交易对手授信额度核定业务经办机构首先应向总行授信审批部提交拟交易对手的相关资料,以用于其授信额度的核定工作。

交易对手所提交的资料参照我行同业授信客户授信要求进行。

二、业务流程审批拟交易对手取得总行授信额度后,经办机构提交《xx银行同业借款业务审批表》(附件一),审批权限参照《xx银行金融市场业务审批流程权限表》中同业存款存出业务品种权限。

三、合同文本审核除使用总行确定的格式合同文本外,取得审批通过后,业务经办机构应将交易双方所需签署的相关合同文本交由法律与合规部审核。

对合同中涉及的具体要素需认真、仔细审核。

四、合同文本签署业务审批流程与签署的合同文本均审批通过后,业务经办机构需与交易对手面签相关协议文本,确保合同文本签署的真实性。

五、资金划转总行运营管理部(或清算中心)根据业务经办机构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或复印件,《xx银行同业借款业务审批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金的划转。

如上述资料未提供完整,则不允许进行资金的划转操作。

第四条后续管理一、台账登记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所办业务进行台账登记工作,对交易金额、利率、到期日等相关要素要核实登记准确,并做好季度结息、到期收回等工作。

二、对账工作业务经办机构应按我行对账管理要求,及时与交易对手进行对账工作,掌握资金情况。

了解所借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有无将资金挪作他用的情况产生。

三、交易对手的跟踪管理应时刻关注交易对手的经营状况信息,是否存在影响我行资金安全因素,交易对手是否有无重大公司治理变动,有无影响资金按时偿还的负面信息。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渝高法[2013]245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渝高法[2013]245号)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市高法院2013年第33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正确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市高法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的效力如何认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oo8)23号]第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法(⒛Os)23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依照本办法在重庆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据此,小额贷款公司是有权经营贷款业务的公司,故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和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性质不同,不属于企业拆借。

借款人以其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企业拆借为由请求确认或抗辩借款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批复文件列明范围以外的金融业务效力如何认定?因金融业务关系到国家金融秩序、金融安全和金融发展,故国家对金融业务实行限制经营、特许经营。

渝金发【2015】13号重庆市金...

渝金发【2015】13号重庆市金...

渝⾦发【2015】13号重庆市⾦...附件重庆市⼩额贷款公司开展⽹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额贷款公司⽹络贷款业务,防范⽹络贷款业务风险,保障⼩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络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民银⾏关于⼩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等规定,结合重庆⼩额贷款公司⾏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条本指引所称⽹络贷款业务,是指⼩额贷款公司在⽹络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利⽤⽹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活等⾏为⼤数据信息或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风险和进⾏预授信,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和贷款发放甚⾄贷款收回等全流程的贷款服务。

⼩额贷款公司的⽹络贷款业务不包括与P2P⽹络借贷平台合作在线下发放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坚持“积极稳妥、适度监管、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额贷款公司⽹络贷款的业务资格及业务边界,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和违规⾏为。

第四条⼩额贷款公司开展⽹络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有⼩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遵循公开透明、诚实信⽤的原则,发挥“互联⽹+信贷”具有的简单⽅便、快捷⾼效优势。

第五条重庆市⾦融⼯作办公室和区县政府⾦融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市⾦融办和区县⾦融办)为重庆市⼩额贷款公司开展⽹络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章业务资格审核第六条开展⽹络贷款业务的⼩额贷款公司,除通过⽹络平台⾯向全国办理⾃营贷款业务外,其他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与不能开展⽹络贷款业务的⼩额贷款公司相同,并在业务活动中应严格执⾏“⼗不准”: (⼀)不准在重庆市外办理线下⾃营贷款业务;(⼆)不准通过⽹络平台在重庆市外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三)不准通过⽹络平台在重庆市外办理股权投资类业务;(四)不准通过⽹络平台为本公司融⼊资⾦;(五)不准通过⽹络平台⾮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六)不准通过⽹络平台销售、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和贷款债权;(七)不准通过⽹络平台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不准隐瞒客户应知晓的本公司有关信息和擅⾃使⽤客户信息、⾮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九)不准在重庆市外的银⾏开⽴本公司的基本账户;(⼗)不准在公司账外核算⽹络贷款的本⾦、利息和有关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全文)渝高法〔2013)245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以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市高法院⒛13年第33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正确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市高法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的效力如何认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oo8)23号]第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法(⒛Os)23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依照本办法在重庆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据此,小额贷款公司是有权经营贷款业务的公司,故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和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性质不同,不属于企业拆借。

借款人以其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企业拆借为由请求确认或抗辩借款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批复文件列明范围以外的金融业务效力如何认定?因金融业务关系到国家金融秩序、金融安全和金融发展,故国家对金融业务实行限制经营、特许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一、业务范围: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小微企业客户,提供融资支持和综合金融服务的一种业务。

小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以生产、加工、制造、贸易和服务行业等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同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要求。

二、业务流程:1. 客户咨询:小微企业客户可通过银行官方网站、电话,或直接到银行网点进行咨询,了解贷款产品和申请流程。

2. 风险评估: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记录、担保能力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贷款的可行性和授信额度。

3. 客户申请:小微企业客户根据银行要求,提交相应的贷款申请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银行流水账户、税务登记证等。

4. 材料审核:银行按照内部流程审核客户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确保其真实、完整、合规。

5. 贷款审批: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的申请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并确定贷款利率、期限和担保要求等。

6. 贷款发放:银行在贷款审批通过后,根据合同约定和客户需求,将贷款资金划入客户指定的账户。

7. 还款管理:小微企业客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8. 贷后管理:银行对小微企业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提供贷后支持和金融服务,确保贷款的正常回收。

三、业务要求:1. 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客户必须符合国家和银行的相关政策要求,包括企业注册时间、产业类型、经营规模等。

2. 材料准备:客户需按照银行要求提交相关的贷款申请材料,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3. 风险防控: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评估小微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以降低风险。

4. 利率和期限:银行根据市场利率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确定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并在合同中明确。

5. 贷款额度: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银行确定合适的贷款额度。

四、风险控制:1. 信用评估:银行应根据小微企业的信用记录、经营情况等进行评估,确保客户具备良好的还款能力。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文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渝金发〔2012〕11号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等项制度的通知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9〕10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1〕9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第三条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各类融资业务的监管部门,区县金融办协助市金融办加强对区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开展以下方式融资,并接受市金融办的监管:(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二)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包括银行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机构等,下同),开展回购方式的资产转让业务;(三)向主要股东定向借款;(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同业资金借款;(五)经批准的其他方式融资。

第五条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类融资进行比例控制。

(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和回购方式开办资产转让业务的,两项融资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含100%,下同);(二)主要股东定向借款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三)开办同业资金借款业务的,借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借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贷公司贷中管理制度

小贷公司贷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贷公司贷中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提高贷款使用效率,促进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贷中管理工作,包括贷后检查、风险评估、还款监控、逾期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贷中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确保贷款业务合规经营。

(二)安全性原则: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三)效益性原则:提高贷款使用效率,实现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

(四)公平性原则:公平对待所有借款人,确保贷款业务的公平性。

第二章贷后检查第四条贷后检查应定期进行,至少每季度一次。

检查内容包括:(一)借款人经营状况: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判断其还款能力。

(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核实贷款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担保物状况:检查担保物是否存在毁损、灭失等情况。

(四)还款计划执行情况:核实借款人还款计划执行情况,确保贷款按期收回。

第五条贷后检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风险识别能力,确保检查工作质量。

第三章风险评估第六条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贷款风险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

第七条风险评估内容应包括:(一)借款人信用风险: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包括信用记录、还款意愿等。

(二)行业风险:评估借款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政策环境等。

(三)宏观经济风险:评估宏观经济形势对借款人经营的影响。

(四)担保物风险:评估担保物的价值、变现能力等。

第八条风险评估结果应作为贷后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还款监控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还款监控机制,确保贷款按期收回。

第十条还款监控内容包括:(一)借款人还款意愿:关注借款人还款意愿,防止恶意拖欠。

(二)还款能力:关注借款人经营状况,判断其还款能力。

(三)还款计划执行情况:跟踪借款人还款计划执行情况,确保贷款按期收回。

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对还款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4•【字号】渝文备〔2015〕2225号•【施行日期】201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渝文备〔2015〕2225号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加强对拟上市小贷公司培育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操作流程,我办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1〕9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管理工作指引(暂行)2.小贷公司《申请上市挂牌推荐表》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2015年8月24日附件1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推荐上市挂牌条件和程序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加强对拟上市小贷公司培育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操作流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1〕9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经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批准,在重庆市设立的小额贷款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上市挂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上市挂牌,是指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和场外市场挂牌。

第二章推荐上市挂牌条件和程序第四条申请推荐上市挂牌的小贷公司,应符合企业上市挂牌一般性条件。

第五条申请推荐上市挂牌的小贷公司,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开业一个年度以上;(二)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三)近一年的平均单户贷款余额占当期注册资本的比例低于2%;(四)近一年的季度平均不良贷款率低于5%;(五)上年末的拨备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均不低于100%;(六)公司治理良好,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上年度和当年的监管评级保持C级以上;(八)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小额信用贷款2024年版协议细则示例版B版

小额信用贷款2024年版协议细则示例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小额信用贷款2024年版协议细则示例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贷款概述1.1 贷款类型1.2 贷款金额1.3 贷款期限1.4 贷款用途2. 借款人资格2.1 借款人条件2.2 借款人义务2.3 借款人权利3. 贷款利率与费用3.1 贷款利率3.2 贷款费用3.3 利息计算方式4. 贷款发放与还款4.1 贷款发放4.2 还款方式4.3 还款期限4.4 提前还款5. 担保与保险5.1 担保方式5.2 保险要求5.3 担保物处理6. 违约责任6.1 借款人违约6.2 贷款人违约6.3 违约处理7. 争议解决7.1 争议类型7.2 解决方式7.3 司法管辖8. 合同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8.2 合同解除9.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9.1 合同生效9.2 合同终止10. 其他条款10.1 信息保密10.2 法律适用10.3 合同附件11. 贷款人信息11.1 贷款人名称11.2 贷款人地址11.3 联系方式12. 借款人信息12.1 借款人名称12.2 借款人地址12.3 联系方式13. 见证人信息13.1 见证人名称13.2 见证人地址13.3 联系方式14. 合同日期14.1 签订日期14.2 签订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贷款概述1.1 贷款类型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小额信用贷款,贷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周转、消费支出等合法用途。

1.2 贷款金额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具体金额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及贷款人审核结果确定。

1.3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及还款能力,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贷款期限。

1.4 贷款用途借款人应确保贷款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并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借款人资格2.1 借款人条件2.2 借款人义务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范文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小额贷款业务,保护公司及客户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小额贷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小额贷款、企业小额贷款等。

第三条本公司小额贷款业务遵循依法、稳健、安全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评估制定合理的贷款政策。

第四条本公司小额贷款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管理制度,并承担审批、风险控制和催收等职责。

第五条为确保小额贷款业务管理的公平、公正、透明,本公司将建立详细的审批、放款、风险控制等流程,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客户准入控制第六条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小额贷款:(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二)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还款能力;(三)申请人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不良未结清记录;(四)申请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居住地址。

第七条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以完成信用评级和申请:(一)身份证明;(二)居住地址证明;(三)收入证明;(四)财产证明(如有);(五)征信报告。

第八条申请人的信用评级将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评级结果将作为审批小额贷款的依据。

第九条申请人若审批未通过,可提供证明材料重新申请,但需重新评级。

第三章利率及费用管理第十条小额贷款的利率和费用将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的利息计算采用日利率制度,按照合同约定的天数计算利息。

具体的利率计算公式将明确在合同中。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评估费等。

费用数额将根据贷款额度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第四章贷款审批流程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小额贷款业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第十四条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须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信用报告。

第十五条申请人的材料将由小额贷款业务部门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决定是否通过审批。

第十六条审批通过的申请将由小额贷款业务部门制定贷款合同,并由申请人签署。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一、目的、定义、种类、基本原则(一)、目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关政策精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引导和发挥好民间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银行社会形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及银行实际,总行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质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核定额度后开展有关授信业务。

(三)、种类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业务品种为1年期贷款。

(四)、基本原则1、建立与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联系机制,了解相关政策,掌握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信息和公司经营信息,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模式和运作规律,适时推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种金融服务,稳妥、规范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业务。

2、目前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业务应遵循审慎介入的原则,试点开展,摸索经验,并严格控制开展授信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户数。

3、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要以因地制宜为营销原则。

二、贷款发放对象、适用范围和借款企业准入条件(一)、适用范围当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已制定相关试点工作指引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参照工作指引开展业务。

(二)、贷款发放对象资本金规模较大、股东背景良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小额贷款公司。

(三)、准入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应满足下列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3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

(2)主要发起人须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须与小额贷款公司在同一地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操作流程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操作流程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操作流程一、业务准备1.确定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可以提供的贷款种类和贷款额度。

2.制定贷款政策: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包括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贷款期限等。

3.设计产品方案:根据目标客户群体和市场需求,设计不同的产品方案,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4.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制定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风险评估、贷款审批流程等,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贷款违约和损失。

5.培训员工:培训员工熟悉贷款政策、产品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二、贷款申请1.宣传推广:通过各种渠道,向潜在客户宣传推广贷款产品,吸引客户申请贷款。

3.填写申请表格:引导客户填写贷款申请表格,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贷款金额、还款方式等。

三、审批和放款1.风险评估: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通过贷款申请。

2.制定贷款方案:对通过风险评估的客户,制定相应的贷款方案,包括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贷款期限等。

3.合同签订:与客户协商并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放款操作: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通过转账或支票等方式将贷款金额划入客户指定的账户。

四、贷后管理1.还款管理:定期跟进客户的还款情况,提醒客户按时还款,并记录还款记录。

2.贷后检查:定期进行贷后检查,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并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4.客户维护:及时解答客户的问题和疑虑,保持与客户的良好沟通,维护客户关系。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操作流程从业务准备开始,经过贷款申请、审批和放款、贷后管理等环节,旨在规范与客户的交互和管理,确保贷款业务的顺利进行,并有效地降低风险。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还应遵守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加强自身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和金融服务水平。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章程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章程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具体地址]。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具体金额]万元,由全体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三章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为:在XX省(市、自治区)内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第五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具体人数]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具体人数]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章股东权利与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股份;(五)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股份;(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一、前言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人,为其提供有保障的融资渠道。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完善监管机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二、营业许可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许可条件包括以下方面:1. 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其中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实际资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三成。

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

2. 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个人消费类贷款、小额经营性贷款、助学贷款等。

严禁从事股票、期货等经营性投资活动。

3. 股权结构和法人代表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合法、合理,不得因亲属、关系密切人员等原因违反相关规定。

法人代表应当具备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能力和经验。

三、管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1. 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

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严禁挪用。

2. 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公开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度。

3. 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预警预防机制,对信用评级较低的借款人采取更严格的管理和措施。

4. 合规运营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社会道德,依法经营、诚信守法。

四、监管机制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包括了日常监管、信用管理、行政处罚、咨询指导等方面。

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五、总结小额贷款公司是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机构。

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许可条件、管理要求、监管机制等进行了规范,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完善监管机制,促进小额贷款业的健康发展。

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各类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三、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1: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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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行为,防范同业借款风险,维护同业借款各方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操作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开展的人民币同业资金借款业务。

第三条同业借款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借出方的借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含50%,下同),借入方的借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小额贷款公司在月度内不得突破借款比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应通过市金融办指定的融资平台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应逐笔订立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借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业借款双方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同业借款成交日期(借款意向书可为预计日期);
(三)同业借款金额;
(四)同业借款期限;
(五)同业借款利率、计息规则和利息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同业借款的资金和利息清算应以转帐方式进行,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八条同业借款可在取得借出方同意后提前还款,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九条开展同业借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
行为;
(四)借入方贷款质量较高,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
(五)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同业借款期限、利率由借款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同业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借款利率参照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首次申请办理同业借款业务,借款双方应分别向市金融办报备以下申请材料,同时抄报区县金融办进行初审。

(一)开办同业借款业务申请书,包括申请事由、具备的条件、开办同业借款的计划等;(二)开办同业借款业务的股东会决议;
(三)双方的《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借款双方名称、利率、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四)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区县金融办在3个工作日内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初审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将区县金融办出具的初审意见材料原件报送市金融办。

第十三条市金融办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资料和区县金融办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借款双方按月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报送同业借款业务统计报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操作细则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操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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