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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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法院调解书的制作和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一、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法院调解的特征⏹法院调解具有适用的广泛性⏹(1)从适用的法院看,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

⏹(2)从适用的程序看,除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院依执行程序执行的案件外,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以适用法院调解。

⏹(3)从适用的审理阶段看,开庭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

⏹(4)从适用的案件看,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都可以进行调解。

⏹(5)根据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民事案件,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6)不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一)必须采取罚款、追缴制裁措施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二)必须给予经济制裁的有严重违法活动的经济纠纷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A.公示催告程序⏹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答案】AD 【详解】本题考查的为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于选项A.公示催告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存在对方当事人,不存在调解的问题;选项D.执行程序,由于审判已经结束,法院已作出有效的裁判或调解书,在执行不存在诉讼意义上的调解,因为那是法院的一种审判行为,只有当事人的自行和解2,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这是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的重要区别之一。

1991年民事诉讼法

1991年民事诉讼法

1991年民事诉讼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相关制度。

以下是对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概述:第一章总则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章明确了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第二章管辖管辖是民事诉讼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和级别。

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本章规定了诉讼参加人的资格、权利和义务,以及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证据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的核心环节。

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和认定等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包括起诉、答辩、审理、判决等环节。

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这些环节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六章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而设立的,适用于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

第七章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的条件、期限和程序。

第八章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复查的程序。

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的条件、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第九章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判决、裁定的执行方式和程序。

第十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

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程序等进行了特别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附则部分包括了法律的生效日期、适用范围等。

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民事诉讼法也在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章 诉讼当事人

第十章 诉讼当事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是同一类的
•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 (一)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 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诉 讼的人。 • 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 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3、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43、46、47、 50、52条至56条对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作出 了明确的规定。
法定的 无直接利害关系 诉讼担当 任意的 原告不合格 驳回起诉或更换
非正当当事人
被告不合格 驳回诉讼请求或更换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维护 自己民事权益的手段,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 时应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 ( 一 )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 1 、提起诉讼的权利与反驳诉讼的权利。 2 、委托 代理人的权利。 3 、申请回避的权利。4 、收集和 提供证据的权利。 5 、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 利。6 、选择调解的权利。 7 、自行和解的权利。 8 、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9 、提起上 诉的权利。 10 、申请再审的权利。 11 、申请执行 的权利。 12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四) 必要共同诉讼的成因 在司法实务中,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因主要有: 1. 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 2. 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3. 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 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诉适用意见》规定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 具体情形有: 1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 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 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 讼人。 2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 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最新精选】2016《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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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选】2016《民事诉讼法》全文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1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2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关系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平等、公正、公开、快捷、廉洁。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听取双方的意见,查清事实,审判公正,不许超越诉讼请求限度和事实范围进行判决。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采取便民利民的方式,倡导调解和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促进争议的早期解决和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当事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主体请求解决民事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法定的代理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法律和事实查明争议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诉讼义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判决案件。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判和执行,实行独立负责制。

第二章管辖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跨级上诉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跨级上诉是指一审判决、裁定被上诉至二级人民法院的案件。

第十三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由被申请财产保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隶属于同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大小、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原则确定管辖。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涉及合同、侵权的民事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合同订立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起诉和答辩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2018-2019】民事诉讼法-精选word文档 (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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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X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X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2223

民事诉讼法2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
第二十七章仲裁
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10章 诉讼代理人——第12章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10章 诉讼代理人——第12章

第10章 诉讼代理人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诉讼代理人概述1.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2.诉讼代理人的特点(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的特点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诉讼代理人(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3.诉讼代理人的种类(1)法定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4.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1)相同点两者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一定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

(2)不同点①代理的内容不同。

民事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诉讼代理则是代为实施一定诉讼行为。

②代理的目的不同。

民事代理的目的在于协助当事人实现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诉讼代理的目的则是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③民事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公民和法人,诉讼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5.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1)补充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在法定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弥补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不足。

(2)扩张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在委托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补充当事人诉讼知识和技能的不足。

(3)有利于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二 合议庭组织形式
(一)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 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第二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不吸收陪审员参加。
(三)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第二审依法发回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 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四)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发现确有错 误,应当决定再审。再审的案件可能是第一审法院 审结的案件,也可能是第二审法院审结的案件。原 来是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 庭;原来是第二审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 成合议庭。
① 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但法律并未把陪审 员参加案件的审理作为审判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 没有要求第一审合议庭中必须有陪审员参加 ② 在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对两者 的比例,没有做限制性规定; ③ 哪些民事案件类型由审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决定; ④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 成,而没有陪审员参加。
3. 陪审制的完善
(二)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制 1.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是指进入合议庭参与民事案件审 判的民众代表。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规定,有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 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陪审员参加民事案件的 审理规定非常简略,其内容涉及:
四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表现为:审判委员会在审判业务上 对合议庭进行指导和监督。审判委员会虽然不直接 开庭审理案件,但它对重大、疑难案件享有讨论决 定权,其对案件做出的最后处理意见,合议庭必须 执行。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具体的任务不同。 第二,工作方式不同。第三,组成要求不同。

民事诉讼法(2013年修订)完美排版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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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2012年民事诉讼法

2012年民事诉讼法

2012年民事诉讼法2012年民事诉讼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

以下是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简要介绍:第一章总则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总则部分明确了该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目的。

它强调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管辖章节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等。

此外,还对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起诉和应诉起诉和应诉章节详细阐述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起诉状的撰写、提交和送达,以及被告的答辩和反诉。

第四章证据证据章节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部分之一,它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收集、审查和认定规则。

强调了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和充分性。

第五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章节规定了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判决的执行,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等。

第六章审判程序审判程序章节包括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的程序规定。

详细说明了审判的各个阶段,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辩论等。

第七章判决和裁定判决和裁定章节规定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的条件、形式和效力。

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对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权。

第八章执行执行章节详细规定了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的申请、执行措施和执行的监督。

第九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章节针对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规定了特别的程序和规则。

第十章附则附则部分包括了民事诉讼法的生效时间、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内容。

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通过对上述各章节内容的整合,可以看出该法律对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十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十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 期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定期间都是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都是 可变期间 • B.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 应当在计算期间时予以扣除 • C.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 内 • D.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 的指定期间
• 3、送达的效力和送达回证 书本156页
• 三、保全
•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从广义上说,包括证据 保全、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从狭义上说, 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保全,是指人民 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 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 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做出的强制性保 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做出判决后能够得到有 效的执行。
• A地甲公司与 B地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 履行地在 C地,乙到期未能交货。甲多次催货未 果,便向 B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按照合 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受理后, 甲得知乙将货物放置于其设在 D地的仓库,并且 随时可能转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如果想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 D 地基层法院提出 • B.甲如果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 C.受诉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直接作出财 产保全裁定 • D.法院受理甲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 48 小 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 7)公告送达 • 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或者采取上述方法均 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文书主要内容予 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 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的期限为60 日。
•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 • 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 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 留置送达 •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 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 送达 • 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 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 通知 • 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 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民事诉讼法第十章

民事诉讼法第十章

2.自认的形式 (1)当事人承认 (2)推定当事人承认 (3)代理人承认
3.自认的效力
• 承认对方事实主张的当事 人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 不得任意撤回;免除对方 当事人举证责任。
对当 事人
对法院
• 法院应当以自认的事实作 为裁判的依据
以下情况排除自认的适用: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 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 法官利用已知的事实为 前提,以经验法则推论 待证事实的过程或行为
的推定
① ② ③


事实上的推定须有四个基本条件: 存在可以作为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 基础事实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需要推论的事实无法直接证明 需要有推定的桥梁—经验法则 推定的事实之所以可以免除当事人 的证明责任,就是因为法律规则或 经验法则反映了已知事实与推定事 实之间的高度盖然性联系。

所谓科学定理,是指在科学上于特定 条件下已被反复证明属于发生一定变 化过程的必然联系,因而被人们普遍 采用作为原则性或规律性的命题或公 式,如几何定理。
(四)推定的事实 推定的事实是依据法律规则或经验规 则,从已知事实中推断出另一事实。 法律上
的推定 事实上
• 法律明确规定应由一已 知事实而认定另一事实 的存在。
1. 2. 3.
A.
B.
C.
D.

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 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 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 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 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 告间相互转移 答案:ABD
(四)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 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 态的法则或知识。

国开作业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 课后自测35参考(含答案)

国开作业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 课后自测35参考(含答案)

国开作业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课后自测35参考(含答案)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课后自测35参考(含答案)一、选择题:1. 下列关于公益诉讼说法正确的是:A. 公益诉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保障之一。

B. 公益诉讼是党和政府履行法律责任、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C. 公益诉讼主要由国家机关发起和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参与。

D. 公益诉讼的核心是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答案:A、B、C、D2. 公益诉讼中,下列关于案件举证责任说法正确的是:A. 公益诉讼中,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

B. 公益诉讼中,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C. 公益诉讼中,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

D. 公益诉讼中,案件的举证责任由法庭承担。

答案:C3. 下列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公益诉讼的项目是:A. 拆违建案件。

B. 传销案件。

C. 儿童贩卖、拐卖案件。

D. 破坏绿化建设案件。

E. 基因实验违纪案件。

答案:A、B、C、D、E4. 公益诉讼的实体要件包括:A. 处于法定的代位资格。

B. 事实和证据充分。

C. 有充分理由维护和代表社会公共利益。

D. 有行使代位资格的合法权利。

答案:A、B、C5. 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包括:A. 诉讼代表人。

B. 具有公益诉讼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C. 具有公益诉讼行为能力的机关。

D.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答案:A、B、C、D二、判断题:1. 公益诉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保障之一,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

答案:错误2. 公益诉讼的核心是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明确规定了诉讼标的。

答案:正确3. 公益诉讼在诉讼费用、管辖权和程序等方面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所不同。

答案:正确4. 公益诉讼实体要件包括处于法定的代位资格、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有充分理由维护和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有行使代位资格的合法权利。

答案:正确5. 公益诉讼中可以由个人直接起诉,不需要通过社会组织或相关机关进行代理。

答案:错误三、简答题:1. 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答:公益诉讼是指社会组织或相关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司法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环境资源、捍卫社会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第一章: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征1. 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民事活动中因权利义务的冲突而产生的争议。

2. 民事纠纷的特征- 法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纠纷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 纠纷内容涉及民事权利义务:民事纠纷通常涉及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 自愿性和处分性: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并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

二、民事纠纷的类型1. 合同纠纷-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纠纷-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纠纷2. 侵权纠纷- 人格权侵权- 财产权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3. 继承纠纷- 遗嘱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4. 其他类型- 不当得利纠纷- 无因管理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 和解- 定义: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 特点:灵活、快捷、成本低、保密性好。

2. 调解- 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 法院调解: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官主持进行的调解。

- 特点:非强制性、程序简便、有利于保持当事人关系。

3. 仲裁- 定义: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 特点:一裁终局、保密性好、专业性强。

4. 诉讼- 定义: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 特点:国家强制力保障、程序严格、公开审理。

四、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1. 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益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2. 民事诉讼的特征- 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 当事人地位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

- 程序法定:民事诉讼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 诉讼结果的权威性: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最新精选】2016《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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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选】2016《民事诉讼法》全文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1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2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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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区域 内为一般人所知晓的事实。

在诉讼中,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相 反的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 众所周知事实的不真实,也允许当 事人对被法院认为是周知的事实提 出异议,用相反证据推翻。
(三)自然规律和科学定理 所谓自然规律,是指客观事物在特定 条件下所发生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 的反映。

A.
B.
C.
D.
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 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 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C ) 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 自认 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 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 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 证证明 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 接作出判决

所谓科学定理,是指在科学上于特定 条件下已被反复证明属于发生一定变 化过程的必然联系,因而被人们普遍 采用作为原则性或规律性的命题或公 式,如几何定理。
(四)推定的事实 推定的事实是依据法律规则或经验规 则,从已知事实中推断出另一事实。 法律上
的推定 事实上
• 法律明确规定应由一已 知事实而认定另一事实 的存在。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公证文书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 有关法律行为、法律事实以及文书加 以证明的法律文书。 《民诉法》第69条:“经过法定程序 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 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 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法》36条、《证据规定》9条
2.《司法解释》设置的一般规则
第91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 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 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 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 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 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 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注意: 如果前提事实处于不明状态,主张 推定事实的当事人不必证明推定事 实,但需证明前提事实确实存在 法律允许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推 翻推定事实,被推翻的推定事实重 新成为证明对象
(五)预决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是已经为法院发生效力 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或已经为仲裁 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当事人应对事实已经经过法院或仲裁 机构确认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当事人 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已为生效判决 或仲裁裁决所认定事实的,主张该事 实的当事人仍然要负证明责任。

4.自认的撤回
时间
法庭辩论终结前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条件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 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 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A.
B.
C.
D.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 哪些是错误的( ACD ) 老张诉小张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小张对老张 陈述的收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老张对形成 收养关系的事实无需举证 对原告甲陈述的事实,被告乙不置可否,法 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乙仍不予回答,视为 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对案 件事实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因此 而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被告只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 其在庭审过程中的承认即无效
1. 2. 3.
A.
B.
C.
D.

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 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 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 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 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 告间相互转移 答案:ABD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 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承受不利 裁判后果的风险,预先在双方当事 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各方当事人分 别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标准:法律要件分类说 按照主张权利还是否认权利的标准 分配。即权利主张者对权利形成的 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权利否定者对 权利消灭或权利形成有障碍的事实 承担举证责任。

(1)合同纠纷案件 《证据规定》第5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 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 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 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 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 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节 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概述 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即有必要 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诉讼中具体的证明过程: 证明对象的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据的提供→证据调查→确立证明 标准→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应符合条件: 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实体 法或程序法的意义 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专题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实体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就特定情形 下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作出了明确规 定。 多数情况下还需要依据一定的分配 标准来就特定案件分配证明责任。

一般规定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① 只针对行为证明责任,并不涉及 如果没有能够证明时的法律后果 ② 过于笼统,没有明确以哪一种证 明责任分配学说来指导司法实践, 导致实践中出现一些混乱。

A. B. C.
D.

下列事实中,属于当事人无需举证 的事实是( )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 出的另一事实 在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中,被告主张 已归还借款的事实 ABC
注意: 《司法解释》第93条第2款“前款 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 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 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 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法官利用已知的事实为 前提,以经验法则推论 待证事实的过程或行为
的推定
① ② ③


事实上的推定须有四个基本条件: 存在可以作为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 基础事实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需要推论的事实无法直接证明 需要有推定的桥梁—经验法则 推定的事实之所以可以免除当事人 的证明责任,就是因为法律规则或 经验法则反映了已知事实与推定事 实之间的高度盖然性联系。
三、无须证明的事实 自认的事实(相对免证)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众所周知的事实 推定的事实(2种)
预决的事实(2种)
公证证明的事实
(一)自认的事实 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 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 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的事 实。
《证据规定》第8条、74条 《司法解释》第92条

第二节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民诉法》第64条第1款 当事人 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据。(行为证明责任)

《司法解释》第90条 当事人对自己 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 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 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行为证明责任)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 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 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 担不利的后果。(结果证明责任)

注意: 区分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 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的关系 主张责任是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 己有利的裁判,需要向法院主张 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



主张责任也是一种后果,即当事人 如果没有向法院提出对自己有利的 事实将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先于主张责 任存在,且决定主张责任的分配。


《司法解释》第92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 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 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 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 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 民法院不予确认。
2.自认的形式 (1)当事人承认 (2)推定当事人承认 (3)代理人承认
3.自认的效力
• 承认对方事实主张的当事 人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 不得任意撤回;免除对方 当事人举证责任。
对当 事人
对法院
• 法院应当以自认的事实作 为裁判的依据
以下情况排除自认的适用: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 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第十章 民事诉讼证明
理解要点
自认的理解 证明责任分配
举证时限的规定
民事审判
事实认定
民事证明
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证明,即通过证据来表明 或判断争议事实真实性的活动。
取证
举证
质证 认证
举证责任分配
主体主要是当事人
是一种他向性证明
特点 目的是证实诉讼中的争议事实, 追求利己的结果 有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 手段限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1.自认的构成要件
自认的对象仅限于案件事实 自认必须是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 事实相一致的陈述 自认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自认仅适用于有关财产关系的事实陈述 自认是对己不利的陈述


张三与李四是好朋友。一日,李四找到 张三借款1万元。由于两人关系不错,张 三没让李四写欠条。但借款时,邻居王 五在场。后来李四生意赔本。张三知道 李四生意赔本后,并未催要借款。后来 李四一直没还钱,张三找李四还钱时, 李四却说已还了5000元,只有5000元未 还,其同意还5000元。张三无奈,只得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归还借款1万 元。诉讼中,李四虽承认借过1万元,但 仍坚持自己已还5000元,欠5000元。 (1)本案原、被告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2)举不出证据的当事人承担什么样的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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