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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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科学定理,是指在科学上于特定 条件下已被反复证明属于发生一定变 化过程的必然联系,因而被人们普遍 采用作为原则性或规律性的命题或公 式,如几何定理。
(四)推定的事实 推定的事实是依据法律规则或经验规 则,从已知事实中推断出另一事实。 法律上
的推定 事实上
• 法律明确规定应由一已 知事实而认定另一事实 的存在。
2.《司法解释》设置的一般规则
第91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 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 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 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 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 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 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程序法律事实 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 更、消灭的事实,即诉讼上的法律 事实。
① ②
分为两种: 法院主动予以查明的 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后,才需要证明 的
(三)法官所不知的地方性法规、习 惯、外国法律 一般情况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 存在及其内容,并不需要当事人加以 证明。但对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以及 习惯规则,法官则未必了解,因此就 需要当事人对此加以证明。一般而言, 当事人也更容易了解和获得这些法规, 起到诉讼经济的作用。

第二节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民诉法》第64条第1款 当事人 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据。(行为证明责任)

《司法解释》第90条 当事人对自己 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 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 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行为证明责任)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 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 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 担不利的后果。(结果证明责任)
2.自认的形式 (1)当事人承认 (2)推定当事人承认 (3)代理人承认
3.自认的效力
• 承认对方事实主张的当事 人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 不得任意撤回;免除对方 当事人举证责任。
对当 事人
对法院
• 法院应当以自认的事实作 为裁判的依据
以下情况排除自认的适用: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 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② ③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事实, 但个别情况下也包括部分法规。经 验法则是否属于证明对象理论上存 在争议。
(一)实体法律事实 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 灭的事实。 理论上可以将实体法律事实分为主要 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构成法 律要件的事实称为“主要事实”,用 来推断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称为 “间接事实”,用于证明证据能力或 证据力的事实称为“辅助事实”。

A. B. C.
D.

下列事实中,属于当事人无需举证 的事实是( )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 出的另一事实 在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中,被告主张 已归还借款的事实 ABC
注意: 《司法解释》第93条第2款“前款 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 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 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 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一节 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概述 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即有必要 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诉讼中具体的证明过程: 证明对象的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据的提供→证据调查→确立证明 标准→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应符合条件: 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实体 法或程序法的意义 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专题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实体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就特定情形 下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作出了明确规 定。 多数情况下还需要依据一定的分配 标准来就特定案件分配证明责任。

一般规定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① 只针对行为证明责任,并不涉及 如果没有能够证明时的法律后果 ② 过于笼统,没有明确以哪一种证 明责任分配学说来指导司法实践, 导致实践中出现一些混乱。
• 法官利用已知的事实为 前提,以经验法则推论 待证事实的过程或行为
的推定
① ② ③


事实上的推定须有四个基本条件: 存在可以作为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 基础事实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需要推论的事实无法直接证明 需要有推定的桥梁—经验法则 推定的事实之所以可以免除当事人 的证明责任,就是因为法律规则或 经验法则反映了已知事实与推定事 实之间的高度盖然性联系。

4.自认的撤回
时间
法庭辩论终结前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条件
Baidu Nhomakorabea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 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 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A.
B.
C.
D.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 哪些是错误的( ACD ) 老张诉小张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小张对老张 陈述的收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老张对形成 收养关系的事实无需举证 对原告甲陈述的事实,被告乙不置可否,法 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乙仍不予回答,视为 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对案 件事实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因此 而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被告只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 其在庭审过程中的承认即无效
1.自认的构成要件
自认的对象仅限于案件事实 自认必须是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 事实相一致的陈述 自认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自认仅适用于有关财产关系的事实陈述 自认是对己不利的陈述


张三与李四是好朋友。一日,李四找到 张三借款1万元。由于两人关系不错,张 三没让李四写欠条。但借款时,邻居王 五在场。后来李四生意赔本。张三知道 李四生意赔本后,并未催要借款。后来 李四一直没还钱,张三找李四还钱时, 李四却说已还了5000元,只有5000元未 还,其同意还5000元。张三无奈,只得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归还借款1万 元。诉讼中,李四虽承认借过1万元,但 仍坚持自己已还5000元,欠5000元。 (1)本案原、被告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2)举不出证据的当事人承担什么样的 法律后果?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 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承受不利 裁判后果的风险,预先在双方当事 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各方当事人分 别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标准:法律要件分类说 按照主张权利还是否认权利的标准 分配。即权利主张者对权利形成的 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权利否定者对 权利消灭或权利形成有障碍的事实 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第92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 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 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 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 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 民法院不予确认。

注意: 区分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 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的关系 主张责任是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 己有利的裁判,需要向法院主张 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



主张责任也是一种后果,即当事人 如果没有向法院提出对自己有利的 事实将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先于主张责 任存在,且决定主张责任的分配。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公证文书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 有关法律行为、法律事实以及文书加 以证明的法律文书。 《民诉法》第69条:“经过法定程序 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 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 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法》36条、《证据规定》9条




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 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及 不能证明时所承担的不利后果。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 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能证明其主张的 事实真实合法;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 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承担不利后果。

证明责任的特征: 证明责任由具体案件事实而定; 证明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证明责任法定。
第十章 民事诉讼证明
理解要点
自认的理解 证明责任分配
举证时限的规定
民事审判
事实认定
民事证明
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证明,即通过证据来表明 或判断争议事实真实性的活动。
取证
举证
质证 认证
举证责任分配
主体主要是当事人
是一种他向性证明
特点 目的是证实诉讼中的争议事实, 追求利己的结果 有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 手段限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1)李四应当证明自己已经归还了5000 元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起诉,要求 被告归还1万元欠款,原告本要举出证据 证明。由于被告在诉讼中承认此事实, 构成诉讼中的自认,原告不再承担举证 责任。但被告又提出已经归还5000元的 新的事实主张,故被告要承担举证责任。 (2)本案中如果李四不能提供证据或者 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归还5000元 的事实,那么他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 险,要向张三归还1万元。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区域 内为一般人所知晓的事实。

在诉讼中,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相 反的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 众所周知事实的不真实,也允许当 事人对被法院认为是周知的事实提 出异议,用相反证据推翻。
(三)自然规律和科学定理 所谓自然规律,是指客观事物在特定 条件下所发生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 的反映。
1. 2. 3.
A.
B.
C.
D.

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 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 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 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 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 告间相互转移 答案:ABD

A.
B.
C.
D.
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 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 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C ) 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 自认 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 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 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 证证明 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 接作出判决
三、无须证明的事实 自认的事实(相对免证)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众所周知的事实 推定的事实(2种)
预决的事实(2种)
公证证明的事实
(一)自认的事实 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 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 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的事 实。
《证据规定》第8条、74条 《司法解释》第92条


注意: 如果前提事实处于不明状态,主张 推定事实的当事人不必证明推定事 实,但需证明前提事实确实存在 法律允许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推 翻推定事实,被推翻的推定事实重 新成为证明对象
(五)预决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是已经为法院发生效力 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或已经为仲裁 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当事人应对事实已经经过法院或仲裁 机构确认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当事人 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已为生效判决 或仲裁裁决所认定事实的,主张该事 实的当事人仍然要负证明责任。

(1)合同纠纷案件 《证据规定》第5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 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 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 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 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 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 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 态的法则或知识。

经验法则既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归 纳的常识,也包括某些专门性的知识, 如科学、技术、艺术、商贸等方面的 知识。



关于经验法则是否属于证明的对象,理论 上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经验法则相对于作为小前 提的事实而言处于大前提的地位,等同于 法律法规,因此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对 象,而不是当事人证明的对象。 另一种观点认为,其是否成为证明对象不 能一概而论,属于日常生活领域内的经验 法则,因为为一般人所知晓,因此无须加 以证明,对于不为一般人所知晓的专门知 识领域的经验法则则应当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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