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行政执法住房保障与房地产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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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行政执法住房保障与房地产问答题

1、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有哪些?(P361)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P328)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的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3、请列举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情形?(P291)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5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此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4、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有哪些?(P302)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5、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有哪些?(P299)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有:

(1)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3)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

(4)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5)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6、实物配租的廉租房来源有哪些?(P299)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①政府新建或收购的住房;②社会捐赠的住房;③腾退的公有住房;④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7、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应符合什么条件?(P365)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达到产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8、申请房屋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有哪些?(P338)

申请房屋登记,一般应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比如说,在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应共同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变更登记情形的;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办理哪些房屋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P339)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2)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3)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10、房屋登记中不予登记机的情形有哪些?(P339)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11、哪些情形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P34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哪些情形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P342)

㈠、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㈡、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㈢、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㈣、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P346)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异议登记的程序和效力是什么?(P348)

1.认为现状登记簿记载有误

当利害关系人认为现状登记簿记载有误,此时可申请异议登记,如姐发现父母亲房屋已被转移到妹名下,而父母亲并不知情,姐向登记机构提出就其妹取得的房屋是有异议的,认为其妹是通过虚假手段获取的。异议登记期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登记机构应暂缓办理。

2.权利人因处分房屋申请登记,但处分的登记事项尚未记载于登记簿,此时,利害关系人认为现状登记簿记载有误。

3.房屋权利人已将房屋转移或抵押给第三·人,并向登记机构申请相应的登记手续,此时,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上记载有误,申请异议登记。若处分房屋登记申请已受理但尚未记载于登记簿,利害关系人异议登记受理的,登记机构应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物权法》第19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的规定,若利害关系人在异议登记事项受理后,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异议登记的有效期从受理之日起算为十五日。若利害关系人在十五日内提起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利害关系人就需携带立案通知证明到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有效期续展手续。

15、简述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各项活动内容?(P280- P373- P389)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所谓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评估,是指房地产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并结合估价经验与对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的分析,对房地产的真实、客观、合理的价格所作出的估价、推测与判断。无论是房地产的买卖、交换、租赁入股、抵押贷款、征用赔偿、课税、保险、典当、纠纷处理,还是企业合资、合作、承包经营、股份制改组、兼并、分割、破产清算,以及房地产管理和会计成本分析等,都需要房地产估价。房地产评估是房地产开发经营全过程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活动。也就是有关机构为房地产交易双方牵线搭桥、提供信息、促成交易的活动。在现实生活中常出现当事人对房地产市场行情,交易对手等不了解,从而不知如何进行交易的情况,而房地产经纪则恰好满足了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准确、及时地了解市场行情、交易对手等情况,积极稳妥地进行交易。

概念界定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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