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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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5 合同效力的恢复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1.1 合同构成 4.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7.1 全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7.2 意外伤害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3 周岁

2. 您获得的保障 5.1 受益人7.4 自驾车

2.1 基本保险金额 5.2 保险事故通知7.5 毒品

2.2 保险期间 5.3 保险金申请7.6 酒后驾驶

2.3 保险责任 5.4 保险金的给付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4 责任免除 5.5 诉讼时效7.8 无有效行驶证

7.9 战争

3. 您的义务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0 军事冲突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11 暴乱

3.2 保险费的交纳 6.2 投保范围7.12 现金价值

6.3 年龄错误

7.13 酗酒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4 未还款项7.14 猝死

4.1 犹豫期 6.5 地址变更7.15 利息

4.2 合同内容变更 6.6 失踪处理7.16 我们认可的医院

4.3 宽限期 6.7 争议处理7.17 公共交通工具

4.4 保单贷款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4.1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4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6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6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着标识,请您注意 (7)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

成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

立与生

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

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

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7.1),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见7.3)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见7.4)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2.4 责任免

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7.8)的机动车;

(6)战争(见7.9)、军事冲突(见7.10)、暴乱(见7.11)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

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

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或斗殴、酗酒(见7.13)、猝死(见7.14);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

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自

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在自驾车

车厢外部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3 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

明与如

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2 保险费

的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分期交纳,交费期间为5年和10年两种,交费方式为年交、半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

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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