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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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费用的企业所得税修理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其实质是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属于当期的费用尽管尚未支付,但应计入当期损益。如企业固定资产大修理间隔的时间较长,在未进行大修理时,不可能产生大修理费用,但大修理费用应在固定资产两次大修受益期间内进行预提,作为当期费用。

预提费用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即凡是当期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付出,都应当作为当期的费用扣除;凡是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付出,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费用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在不同的纳税期间利用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费用,任意调剂各年度应纳税所得。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具体判断必须从费用发生的根源

和性质方面分析,而不是费用支出的结果。例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法律诉讼,虽然经理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有益处,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个人的支出。再例如,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的折旧费用和企业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等,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都是职工个人的支出。运用相关性分析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将个人消费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区分。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或取得发票,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如果可扣除的费用支出额或相应的债务额无法准确确定,一般情况下税法不允许按估计的支出额扣除。

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真实性是首要条件,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扣除外,任何费用,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任何费用必须能够提供证明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比如,根据会计法和发票

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自制凭证就是适当凭据。除非税法有特定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扣除费用时,不需要同时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资料,但是,只要税法有要求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适当凭证。

合法性是指不管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费用,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税法规定: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3、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

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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