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的种类

合集下载

行政主体的种类

行政主体的种类

行政主体的种类行政主体的种类在治理体系中,行政主体是指负责管理和实施行政事务的组织机构。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政主体种类和结构各不相同,但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中央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在国家政府体系中起着决策、管理和领导的作用。

在一些国家,中央行政主体通常是总统、国务院或类似的机构。

中央行政主体负责制定国家政策、制定法律法规以及监督和管理地方行政主体的工作。

2. 地方行政主体地方行政主体是中央行政主体下属的具体行政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地方行政事务。

地方行政主体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在特定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例如市政府、县政府等。

地方行政主体负责解决本地区的具体问题,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3. 地方自治机构地方自治机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行政主体,其特点是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力和自主管理能力。

地方自治机构通常设立在地方行政主体内,例如自治区、自治县等。

在地方自治机构内,地方居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负责制定和执行本地区的法律、政策和规划,以满足地方居民的特殊需求和利益。

4. 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是负责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公共资源的行政主体。

公共机构包括各种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公立学校、医疗机构等。

公共机构的职责是为公众提供教育、医疗、交通、安全等各种基本服务,并促进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5. 司法行政机构司法行政机构是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司法活动的行政主体。

司法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狱管理、刑事侦查、法律援助、司法培训等。

司法行政机构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确保司法制度的顺利运行和公正实施。

,行政主体的种类多种多样,其分工和职责各不相同,但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秩序而存在的重要组织。

不同类型的行政主体在治理体系中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务的需要 (2)无法解释现实存在的享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行政授权实际上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行政活动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类型
(三)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 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 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受委托组织 和被授权组织:1、组织行为性质不同; 2、产生的依据不同;3、主体范围不 同;4、行为的后果不同。
四、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当事人,它 并不是单纯的被支配对象,而是既权 利又承担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处理某些次要的临时性的行政事务的需要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行政主体理论提出的动因
•处理某些专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政事务的需要 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处理某些次要的临时性的行政事 (2)无法解释现实存在的享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通过法律、法规将某些行政职权授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来独立地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职责的法律行为。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一、行政法主体的概念与特点在行政法中,行政法主体是指具备行政权力的具体组织或个人。

行政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具备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以及拥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等。

行政法主体的特点是具备行使行政权力的资格和能力,以及对行政法律规范具有执行和遵守的要求。

二、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种类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活动中具体承担行政职能的组织或个人,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行政主体的性质、组织形式和行政职能等多个维度,可以将行政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中行使行政职能的具体组织单位。

在我国,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等。

行政机关作为最具代表性的行政主体,承担着制定行政法规、实施行政管理、解决行政争议等重要职责。

2. 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设立,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并提供公共服务的经济实体。

这类行政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医院、学校、邮政、电力等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行政法活动中享有特殊地位和权力,同时也承担着对社会公众的服务和管理责任。

3. 具备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具备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是指在特定范围内承担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形式。

例如,由政府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组织、行政区域内的行业协会以及代表特定利益群体的社会组织等。

这些组织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要遵守行政法律规范和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

三、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关系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中的概念,是指具备行政权力的组织或个人;而行政主体则是行政活动中具体承担行政职能的组织或个人。

行政法主体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行政主体则是在行政法主体范畴内做了更具体的划分。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主体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行政法主体通过行政主体实施政府职能,行政主体则通过行使行政权力来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目标。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关系紧密联系,彼此密不可分。

我国行政主体的种类

我国行政主体的种类

一、我国行政主体的种类首先应明确:我国的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本身担责的组织。

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国务院所属各工作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专员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驻外地办事处等。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消防机构、自治组织、公安派出所等。

二、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三、行政机关的实施主体是什么(一)行政行政机关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受委托的组织受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行政主体如何界定

行政主体如何界定

行政主体如何界定本文详细介绍了行政主体的界定,旨在读者全面了解行政主体的概念、种类和界定方法。

以下是本文的详细内容。

一、引言行政主体是指具有政府行政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负责管理公共事务、执行政府决策和管理公共资源等。

本章将介绍行政主体的定义、作用以及重要性。

二、行政主体的定义行政主体是政府行政组织的总称,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法人等。

行政主体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和职权范围,并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监督。

2.1 行政机关的界定行政机关是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机关、部门机关等。

本节将详细介绍各级行政机关的界定和职能划分。

2.1.1 国家机关的界定国家机关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政组织。

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等。

本节将重点介绍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能。

2.1.2 地方机关的界定地方机关是地方政府的行政组织。

地方机关包括地级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等。

本节将详细介绍地方机关的组成和职能。

2.1.3 部门机关的界定部门机关是行政机关根据职能划分设立的组织。

部门机关包括教育部、卫生部、民政部等。

本节将介绍各个部门机关的功能和职责。

2.2 事业单位的界定事业单位是履行公益职能、非营利性的组织。

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医疗、科研等领域的机构。

本节将详细介绍事业单位的定义和分类。

2.3 公益法人的界定公益法人是以公益为目的、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法人组织。

公益法人包括慈悲组织、社会团体等。

本节将介绍公益法人的种类和功能。

三、行政主体的界定方法行政主体的界定方法包括主体形式法、职能法、实质法等。

本章将重点介绍这些方法的具体内容及其合用范围。

3.1 主体形式法主体形式法是根据行政主体的法律形式进行界定的方法。

主体形式法主要考虑行政主体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如行政机关的设立依据等。

本节将详细介绍主体形式法的界定原则和合用条件。

3.2 职能法职能法是根据行政主体的职能和进行界定的方法。

行政法律常识知识点

行政法律常识知识点

行政法律常识知识点一、行政法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配置、行使及对行政权力监督并对其产生的后果进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内容,可以说行政法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法。

二、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名)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责)三、行政主体的种类(一)行政机关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2.派出机关一一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1)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2)区公所: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3)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2、派出机构一一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1)派出所一一警告、500元以下罚款(2)税务所-2000元以下罚款1.内设机构一一获得了法律法规的授权,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1)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消防局、公安出入境管理局(2)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3)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事业单位(四会三局、高校)2.社会团体(轻工、纺织总会)3.国有公用企业(水、电、气)第三节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对行政行为最主要的一种分类是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分类的标准主要是1.是否针对特定人适用;2.是否可以反复适用。

【例题-多选】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有OOA.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B.某市教育局制定规范性文件C.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签订卫生管理承包合同D.某市政法委下发通知第四节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法》第22、23、24条: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需公告,不得再委托)。

行政主体的种类

行政主体的种类

行政主体的种类行政主体的种类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的组织机构。

根据不同的属性和功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在世界各国的行政组织中,通常可以看到以下几种行政主体。

1. 中央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也称为中央政府,是国家行政体系的最高层次。

它负责制定国家政策、指导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以及管理国家的重大事务。

中央行政主体通常由总统、国务院、内阁等机构组成。

不同国家的中央行政主体具体构成和职责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中国,中央行政主体是国务院,由国务院总理、国务委员、部长等组成。

国务院负责制定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决定重大事务以及其他与国家运行有关的事宜。

2. 地方行政主体地方行政主体是指国家行政体系中的下级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地方行政事务。

地方行政主体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省级、市级和县级行政主体。

不同级别的地方行政主体具有不同的职责和权力。

在中国,地方行政主体由省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组成。

地方行政主体根据中央政府的政策和指示,负责本地区的行政管理、经济发展、社会事务等工作。

地方行政主体还管理地方行政区划和地方财政,确保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运行。

3. 特别行政主体特别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管理上具有特殊地位和特殊权力的行政机构。

这些特别行政主体通常是由国家为了解决特殊地区的问题而设立的。

在一些国家,特别行政主体还可以享有特殊行政管理权力和自主立法权。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它们分别享有高度自治权和独特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主体是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主体是行政长官和行政委员会。

4. 自治行政主体自治行政主体是指拥有自治权的行政机构,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和管理权。

这些自治行政主体通常主要包括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宗教等背景的地区。

自治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可以制定本地区的一些特殊规定。

西班牙的巴斯克自治区和加泰罗尼亚自治区、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等都是自治行政主体的例子。

【司考】考点之行政机关(星考点)(1)

【司考】考点之行政机关(星考点)(1)

基本概念1.行政主体: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相应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2.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

3.行为主体:指虽无法律上的名义,但是代表行政主体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和个人。

4.职权行政主体:指其行政职权随着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经其他组织授予的管理主体。

5.授权行政主体:指行政职权不因组织的成立而形成,而是来自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别授权的管理主体。

6.一般行政机关:指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对应的一级政府,如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

7.专门行政机关:指一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如县政府所属的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8.正式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并独立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9.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是正式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机构,行使设立机关和相关立法赋予的职权。

重点考点详解一、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的含义行政主体在范围上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政府组织。

(二)资格1.权: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

2.名: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3.责: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关键性因素)4.权名分离: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1)如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职权为标准,即以上级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2)如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则应当以名义为标准,即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盖章的下级机关为被告。

(三)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主体除了有行政机关之外,还有被授权组织。

被授权组织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的社会组织,但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范围内,其法律地位与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地位是完全相同的。

(2)行政机关有三种身份,不一定都是行政主体。

①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的行政职权时,才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和身份。

专题三:行政组织之比较(行政主体和公法人)

专题三:行政组织之比较(行政主体和公法人)

行 政 主 体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法国
国家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行 政 主 体
市镇地方自Leabharlann 团体省 大区公务法人
国家
中央行政机关:半总统制
(1)总统
(2)总理 (3)部长 (4)咨询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省:省长
(2)大区:大区行政长官
地方自治团体(地方分权) 性质
(1)以地域为基础;
(2)地方自治的体现; (3)其权力来自地方而非国家;
行政法人(营造物法人)
1、含义
指由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出资等设立的法人,
具有公共财团法人的性质。
2、理解
(1)由国家或地方团体出资设立的独立法人;
(2)分担国家行政任务,没有浓厚的地方性格;
(3)例子:日本道路公团、国民金融公库等;
国家
公法人
(德国)
地方自治团体 公法社团
其他公法人
公营造物 公法财团
专题三
行政组织之比较
——兼公务员制度之比较
LOGO
行政组织之比较


大陆法系行政组织:行政主体
英美法系行政组织的特色介绍 西方行政组织特点归纳与比较 中国行政主体的问题与改进


行政组织之比较
一、大陆法系行政组织: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二)行政主体的种类
二、英美法系行政组织的特色介绍
直 接 联 邦 行 政 间 接
通过联邦行政机关
直 接 间 接
州 行 政
通过州行政机关
通过州直属的公法人或 被授权人
通过联邦直属的公 法人或被授权人
注意:联邦、州、自治团体的行政机关是三套独立的 系统,相互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而只存在法律 上的职务协助、委托和监督关系。

第二讲行政主体

第二讲行政主体
第二讲行政主体
(1)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1980年代以 来,中央人民政府先后决定将沈阳、大连、 长春、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 武汉、广州、深圳、西安、成都、重庆 (现为直辖市)14个市作为计划单列市, 即将这些城市的国民经济计划从省的计划 中单列出来。
第二讲行政主体
(2)能制定行政规章的城市人民政府,即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省会城市) 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计 划单列市均有制定行政规章的职权。
第二讲行政主体
四、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部、委、行、署 部、委、行、署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在国务院
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政府某一方面的行 政事务,并相对独立地行使这一方面的国家行政 权力。 按照其担负的职能和管理领域的不同可分为:宏 观调控部门、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社会保障和资 源管理部门、国家政务部门、教科文卫管理部门
第二讲行政主体
※二、行政机关设置的体制 1、层级制 指行政机关纵向分为若干个层级,每个层级的
工作性质和基本职能相同,各对其上一级负 责,但管辖范围从上到下依次缩小的组织体 制.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分为国务院、省(自治 区、直辖市) 、市(州) 、县、乡(镇)若干行 政层次.
第二讲行政主体
2、职能制 指行政机关同一层级横向划分为若干个部分,
4、乡镇人民政府没有职能部门,只有行政机构 乡级人民政府在原有助理员的基础上,设立分管某
方面工作的行政机构。 主要分为三类: (1)直属办公室机构,包括乡(镇)政府办公室、
农村办公室等; (2)企事业机构,“七站”,如农技站、兽医站、
农机站等; (3)派出机构,“八所”,包括现人民政府职能部
门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 财政所等。

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是行政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主体,其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享有行政权力:行政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这是其成为行政主体的基本条件。

只有享有行政权力,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 具有独立性:行政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性的组织,能够独立地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行政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地参与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3. 行使行政权:行政主体必须能够行使行政权,这是其成为行政主体的核心特征。

行政权的行使意味着行政主体必须具有管理、调控、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管理对象进行管理、调控和监督。

4. 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主体必须能够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这是其成为行政主体的必要条件。

如果行政主体不能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就无法成为有效的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种类是多样的,以下是几种主要的行政主体类型:1. 中央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这些机构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行政管理活动。

2. 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如厅、局、委、办等。

这些机构作为地方政府的代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活动。

3. 基层行政机关:基层行政机关也称为第一线行政机关,是指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

这些机构是最接近人民群众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各种事务。

4. 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指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区域各项行政事务的机构。

这些机构通常是根据行政管理需要而设立的,具有较为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5. 授权组织:授权组织是指根据授权而获得某种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如各种公共企业事业单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4、第四章 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4、第四章 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






三、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是建立在行政组织法定的理论之上。 (一)行政组织法定原则 行政组织法定原则是指行政组织的设置、权限、 规模,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行政机关的设置、 职能、行政编制以及公务员管理等都要依法进行。 (二)行政组织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组织法是规定行政组织的结构、规模,行政 权的范围及划分,行政机关的设置、地位、权限 以及公务员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通 过设定和控制行政权及其承担者,来保障公民行 政权益的实现。 行政组织法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 握:
返回
第三节 行政公务人员





一、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和范围 (一)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 行政公务人员是指依法享有职权或受行政主体委 托,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其行为后果 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这一概念可从以下几方 面理解: 1.行政公务人员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2.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的名 义进行管理。 3.行政公务人员所实施行为的后果由其所代表的 行政主体承担。



2.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办公厅、 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按其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可分为宏观调控部门、 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 资源管理部门、国家政务部门四类。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职权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①制定规章权。 ②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③机构、人事管理权。




(二)行政组织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为了准确把握行政组织的内涵,需要将行政组织 与相关概念加以区分。 1.行政组织与行政机关。 行政组织与行政机关是一种包容关系,行政组织 由行政机关组成。虽然两者都担当行政事务、享 有行政权力,但有明显区别。具体表现在:

行政主体的种类

行政主体的种类

行政主体的种类在现代社会中,行政主体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组织机构,其职责主要是执行公共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分配及行政管理体制的不同,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种类:1. 中央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是指国家级的行政机构,通常由国家领导人和相关政府部门组成。

中央行政主体拥有最高行政权力,负责国家的整体统一、决策和执行。

在不同国家中,中央行政主体的名称和组织结构可能存在差异,如总统、政府、行政院等。

2. 地方行政主体地方行政主体是指国家下属的行政机构,在国家行政体制中处于中央和基层之间。

地方行政主体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负责实施地方事务、管理地方资源,以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地方行政主体的名称和组织结构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省、州、市、县、乡等。

3. 特区行政主体特区行政主体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目标或满足特定需求而设立的行政组织。

特区行政主体通常在国家法律框架的特许下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和特殊管理权,以便更好地适应该区域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特点。

特区行政主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设立方式和权力范围各不相同,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等。

4. 自治行政主体自治行政主体是指拥有一定地区自治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组织。

自治行政主体由国家法律或宪法授予地方一定程度的自治权,负责本地区的内部管理和事务处理。

自治行政主体通常设立在具有特殊地理、文化或族群特点的地区,如自治州、自治县等。

5. 基层行政主体基层行政主体是指直接接触和服务于人民群众的行政组织。

基层行政主体负责履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决策,执行民生工作,管理基层社区事务,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

基层行政主体通常由乡、镇、街道等组成。

,行政主体的种类包括中央行政主体、地方行政主体、特区行政主体、自治行政主体和基层行政主体。

这些行政主体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职能,共同构成了现代行政管理体系。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1. 概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是行政法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用于描述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的主体以及与其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定义、种类、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2. 行政主体的定义和种类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权力的机关或者组织,行使管理、监督和决策等行政职能。

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被赋予行政权力的组织,如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

2.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核心,是国家机关的基层组织或者行政管理机构。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制定和实施行政规范,处理行政管理事务。

行政机关的种类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部门行政机关等。

2.2 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形式,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独立运行,从事行政管理和公益服务等活动。

行政事业单位通常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委托管理,如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

2.3 其他组织除了行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外,还有一些其他被赋予行政权力的组织,如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

这些组织也有行政主体的性质和功能。

3. 相对人的定义和种类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中发生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相对人承担着行政主体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相对人进行管理和约束。

3.1 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在行政行为中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3.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

法人在行政行为中享有与其法定地位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

3.3 其他组织除了公民和法人外,还有一些其他组织作为相对人参预行政行为,如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这些组织也有权利和义务。

4.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通过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的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相对人在行政行为中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行政法知识点】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行政法知识点】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行政法知识点】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之辨析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之辨析一、行政主体的定义行政主体是指政府机构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具备的权力主体,包括各级政府、政府部门、行政机构等。

行政主体在行政领域拥有特殊的地位和职能,负责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等。

二、行政主体的种类1. 中央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是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等,如国务院、中央部委等。

中央行政主体负责制定国家政策,统一决策,履行国家行政职能。

2. 地方行政主体:地方行政主体是指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机构等,如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等。

地方行政主体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依法履行行政职能。

三、行政主体的职能1. 立法职能:行政主体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法律文件,规范行政行为的范围和方式。

2. 行政管理职能:行政主体负责管理公共事务,制定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并监督和评估执行效果。

3. 行政监督职能:行政主体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

四、行政主体与其他概念的区别1. 行政主体与法人:行政主体是指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法人是指通过法律设立并具备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行政主体可以是法人,但并非所有法人都是行政主体。

2. 行政主体与法律主体:行政主体是指具备行政职权的机构,法律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履行法律主体的角色。

3. 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主体:行政主体是行使行政职权的权力主体,行政行为主体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

行政主体可以是行政行为主体,但行政行为主体不一定是行政主体。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法规:由政府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对行政行为范围和方式进行规范。

2. 行政规章:由行政机关制定的为具体行政事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行政行为的具体操作。

3.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具体处理、管理或决定的行为。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

案例分析7 案例分析
•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某市原有甲、 丁四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屠宰许可证等证明齐全。 年国务院发布《 屠宰许可证等证明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 年国务院发布 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 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 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 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 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 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 抽象行政行为,需要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抽象行政行为,需要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 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为什么? 问题( )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为什么? • (2)谁是此案的被告?为什么? )谁是此案的被告?为什么? •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此案乙、 •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 )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 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怔?为什么? 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怔?为什么?
•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 1、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两个概念的关系极为密切。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两个概念的关系极为密切。 •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且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且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在行政主体中,法律、 在行政主体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只占较小的比重,国家基本的、 只占较小的比重,国家基本的、主要的行政职权都是由行政机 关行使的。 关行使的。 •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有重要区别 、 • 首先,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而行政机 首先,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 关只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具体当事人的称谓。 关只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具体当事人的称谓。 • 其次,行政主体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它是行政法学为 其次,行政主体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 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对关系参加人进行抽象而创制的概念; 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对关系参加人进行抽象而创制的概念;而 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个具体法律概念。 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个具体法律概念。 • 最后,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并不属于行政主体。 最后,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并不属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种类

行政主体的种类

行政主体的种类行政主体的种类1. 简介2. 中央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是指国家行政管理层面上的最高级别行政机关。

在各国的政治体制中,中央行政主体通常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行政部门担任,并负责执行国家的行政职权和行政管理。

在中国,中央行政主体是由国务院和其下属机构组成,如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

3. 地方行政主体地方行政主体是指各级地方政府及其下属行政机关。

在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中,地方行政主体担任地方行政管理的职能和责任。

在不同国家的地方行政组织中,常见的地方行政主体包括省级、市级、县级行政机关,如中国的省级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等。

3.1 省级行政主体省级行政主体是担任省级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

根据国家的行政区划,省级行政主体在各国有不同的名称,如中国的省级政府、美国的州政府等。

省级行政主体通常由省长或行政首长领导,并负责本省的行政管理和决策。

3.2 市级行政主体市级行政主体是担任市级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

市级行政主体通常由市长或行政首长领导,并负责本市的行政事务、城市管理和经济发展等。

在某些国家,市级行政主体还可以被称为市政府或市政委员会。

3.3 县级行政主体县级行政主体是担任县级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

县级行政主体通常由县长或行政首长领导,并负责本县的行政管理和基层社会事务。

在中国,县级行政主体还包括县级市、县级市代管区和自治县等。

4. 特区行政主体特区行政主体是指在特定地区设立的具有特殊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

特区行政主体通常由特派机构或特别设立的行政机关负责,其管理范围和政治经济制度往往与其他地区有所区别。

著名的特区行政主体包括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5. 其他行政主体除了中央、地方和特区的行政主体之外,还存在其他类型的行政主体。

例如,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等在特定领域或特定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行政管理权力的机构也可以被视为行政主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主体的种类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列组织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一、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在我国,国务院掌理全国行政事务,所以它实际上是权力最大的行政主体。

二、国务院的行政机构
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8月3日实施)第6条的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其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故又叫国务院的职能部门。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除办公厅外设28个部、委、行、署。

各部、委的性质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的执行机关。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指国务院设立的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它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事项,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因其级别低于国务院各部委,又直属于国务院领导,故称国务院直属机构。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又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管理本辖区内的各项行政事务。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其性质、地位和作用可以划分为: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地方人民政府三类。

(一)一般地方人民政府
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是指各省、直辖市、市、县、乡、镇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我国根据地域和层级关系共划分为四级人民政府:第一级是省人民政府,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直辖市人民政府;第二级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包括省辖市人民政府、各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第三级是县级人民政府,包括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第四级是乡级人民政府,包括县、市下属的乡、镇人民政府。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是我国境内各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盟)、自治县(旗)、自治乡的人民政府,是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组成部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三)特别行政区人民政府
我国政府已分别于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分别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并享有高度自治权,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于中央政府管辖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及终审权。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有权的上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在我国实际行政生活中发挥着一级政府的作用,它们自然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设立若干工作部门。

这些工作部门在省级通常称厅、局、委员会,在市、县通常称局。

上述工作部门在性质上属于各级政府组成部分,但法律、法规却明确授权他们就专门事项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的权力,所以,它们具有当然的行政主体资格。

六、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是指享有独立对外进行行政管理职权的各级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设置的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机构。

派出机构是否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在我国争论已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出台,为这一争执划下了权威性的句点。

该解释第20条第2、3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
七、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按照组织的性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企业这类组织有的原为企业,后得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而成为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经济实体。

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在现金管理方面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事业单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起实施)第8条第1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这就赋予了高校学位授予权。

(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社会成员本着
自愿原则,依团体章程而依法组成的集合体。

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基金会、红十字会、法学会、佛教协会等。

社会团体有时也受到来自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进行行政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