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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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吉公办字〔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各市(州)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办理户籍居民身份证业务工作,有效解决群众办户口难、办居民身份证难的问题,省公安厅按照“简政放权、创新服务、强化监督、便民利民”的原则,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办事程序手续、创新服务方式方法等方面对《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最大限度地下放审批权限,最大可能地减少群众办理户口的程序手续,最大幅度地缩短审批时限,方便了群众办事,提高了工作效率。

现将《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工作中,要加强社会宣传,尽可能让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程序、手续、条件和时限。

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窗口民警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

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方法,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特事特办制度,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要严格办事纪律,严密监督管理,落实责任追究。

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凡是发现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的,一律予以开除;凡是被举报在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刁难群众经调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凡是违反规定安排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协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业务的,对协管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并追究派出所主要领导责任。

吉林省公安厅2013年12月6日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安机关户籍、居民身份证管理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公 安 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 2010 年 11 月) 一、部门规章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及令号 1989 年 3 月 4 日公安部、交通部令第 3 号公布 自 198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1990 年 4 月 10 日公安部令第 6 号公布施行 1992 年 10 月 12 日公安部令第 11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5 月 13 日公安部令第 13 号公布施行 1993 年 9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4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2 月 24 日公安部令第 17 号公布施行 1994 年 12 月 25 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令第 19 号公布施行
1999 年 3 月 2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65 火灾调查规定 2009 年 4 月 30 日公安部令第 108 号修订公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4 月 13 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 66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国家旅游局令第 109 号公布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67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 用规定》的决定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2009 年 9 月 27 日公安部令第 110 号公布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12 月 7 日公安部令第 111 号公布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010 年 2 月 3 日公安部令第 112 号公布施行 自 自 自 2009
53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 保卫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签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06.07•【文号】公安部令第78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公安部令(第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00五年六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

第五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六条临时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七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一条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公安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工作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工作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工作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9.10.23•【文号】•【施行日期】1989.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查验、核查工作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1989年10月23日)自1989年9月15日全国开始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以来,大多数地区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特别是少数公安机关在查验工作中对没有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不是注意区别情况,做好批评、教育工作,而是以权代法,随意进行罚款和收费,造成了不良影响。

连日来,不少群众致信公安部,有的反映因未带居民身份证,一路上竟被连续罚款几百元;有的反映早已办理了申领手续,但由于公安机关工作跟不上,没能将证件及时发给他们,在查验时也被罚了款。

为了保证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顺利实施,防止工作中出现偏差,立即制止乱罚款、乱收费的现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是一项法律性政策很强的工作。

我们不仅缺乏经验,而且有关法规也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因此,各地一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抓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认真做到既要严格依法查验又要文明执勤,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二、在查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注意掌握政策和处罚界限,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执行范围和标准,坚决制止在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中乱罚款、乱收费,在现阶段,对未随身携带居民身分证的群众,应以宣传和批评、教育为主;对尚未领到证件的群众,应采取临时变通的办法解决其证明身份问题。

各地应继续加快发证步伐,缩短制证周期,将证件尽快发到群众手里。

权利与义务 练习题

权利与义务 练习题

权利与义务1. 有人在公共场所餐馆吸烟,理直气壮地说:“我在这里消费,抽烟是我的权利。

”你劝阻这位烟民,告诉他( )①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②作为公民要增强权利意识③公民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2. 2017年4月10日,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制定的《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正式实施。

根据奖励办法,公民举报间谍行为,对侦破间谍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最多可奖励50万元,而诬告他人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出台这一措施有利于( )①增强公民的经济权利意识②促进公民履行法定义务③形成温馨和谐的人际关系④激发群众维护国家安全的积极性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3. 2017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

该法在保护个人信息、治理网络诈骗、网络实名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划出了网络世界不可触碰的红线。

这表明( )A.在网络空间不可能享有真正的自由B.对网络犯罪行为要加重处罚C.网络是一把双刃剑,要远离网络D.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要自觉履行应尽义务4. 在思想品德课上,老师举出下列事例,你认为其中人物的做法正确的是( )A.张某在重庆江北机场禁飞区放飞无人机,造成多个航班迫降或返航B.杜某用手机拍下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车辆照片并上传到交巡警网络平台C.宫某在网络中传播重庆某区成为禽流感疫区的不实消息,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D.王某在居民小区饲养大型宠物狗,并在外出时不给狗佩戴狗链,经常吓到陌生人5. 小北在图书馆大声地接打电话,其他人向他投来异样的目光。

当有人上前制止时,他大声反驳:“手机是我的合法财产,我对自己的手机有使用的权利,你管不着!”下列对小北行为认识正确的是()①他没有意识到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②他具有维护隐私和隐私权的意识③他不能正确对待他人的批评④他是一个自信自立的人A.①②B.①④C.①③D.②④6.(7月抽测)外形时尚、科技感十足的共享单车已经成为北京街头的一道新风景。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赣公字〔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赣公字〔2022〕18号各设区市公安局、赣江新区公安局:《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已经2022年2月11日省公安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江西省公安厅2022年3月1日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一节立户、分户登记第二节户口申报1.出生申报2.收养申报3.恢复申报4.户口补登、补录5.其他情形申报第三节申报项目登记第四节户口注销1.死亡注销2.出国(境)定居注销3.其他情形注销第五节户口迁移1.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2.居住就业、录(聘)用调动、人才、随军户口迁移3.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4.其他情形户口迁移第六节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1.户主变更2.姓名变更3.出生日期更正4.民族变更5.性别变更6.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第七节户口证件管理第八节办理程序及时限第三章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第一节居住登记第二节居住证管理第四章居民身份证管理第一节申领、换领、补领第二节审核、签发和发放第三节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第五章人口信息查询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及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规定。

配套K12广东省2018届中考政治总复习 第六单元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课 依法维护人身权利练习 新人教版

配套K12广东省2018届中考政治总复习 第六单元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课 依法维护人身权利练习 新人教版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如图漫画反映了社会生活中的什么现象?漫画所表现的行为侵犯了公民哪项权利?
(2)结合“相关链接”,说明法律对遏制图中漫画所表现的行为具有哪些作用?
④依法律己,尊重他人的隐私
A.①②③B.①②④
C.①③④D.②③④
4.(2017黄冈)调查显示,55%的人将证件复印件给相关机构时,从不注明用途;47%的人经常将写有个人信息的快递单直接扔掉而不加处理;超过27%的人在停用、注销手机号时,甚至不变更绑定的手机号。这()
A.说明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根本没有任何保障B.说明我国部分公民亟待增强隐私保护意识
(2)①屡屡发生的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事件,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扰乱了正常的校园秩序。②未成年人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③未成年人生活经验不足,各方面还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差。④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够强,容易遭受不法侵害。⑤青少年是党和国家的希望,是中华民族的希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着民族的振兴、国家的富强。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⑦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弘扬社会正气。⑧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校园及和谐社会。
青少年方面:①青少年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②加强道德学习,不断提高道德修养,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③学会宽容,爱护尊重他人生命。④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提高自律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⑤拒绝不良诱惑,健康上网,文明上网。⑥加强法律学习,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⑦面对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要采取灵活机智的方式进行斗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⑧发现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及时向学校、老师及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6.0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草案)》的说明--1985年6月8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公安部部长刘复之在全国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是我国现行户口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为了积极慎重地实行这项改革,取得经验后在全国推行,国务院于1984年4月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并决定在北京市先行试点。

试点经验证明,这个试行条例基本上是可行的。

公安部根据北京市的试点经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试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并经国务院审查同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为什么要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的。

这个条例规定,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它对于完善和统一我国的户口登记制度,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二十七年来,我国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广泛深入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交往大量增加。

由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在各种社会交往活动中,要求证明公民身份的事项日益增多。

据调查,城市有关单位要求证明公民身份的事项多达数十种。

例如:参加选民登记,升学,就业,办理公证,到邮局提取汇款、邮件,到信托商店寄卖物品,购买车、船、机票,外出探亲访友、旅游、投宿旅店等等,都需要出示身份证明。

目前,证明个人身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工作人员可以用工作证,城镇居民可以用《户口簿》,还可以开具介绍信。

北京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68]70号

北京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68]70号

北京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五月十六日京政发[1968] 70号)一、为加强管理、正确使用居民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市公安局是本市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各公安分(县)局是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申请补领、换领新证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履行申请领取手续。

三、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凡依照《条例》的规定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本市办理下列事务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选民登记;(二)户口登记;(三)婚姻登记;(四)报考大专院校及各类成人高等、中等学校;(五)就业、兵役登记;(六)有关个人权益的公证事务;(七)参与诉讼事宜;(八)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九)办理信贷事务;(十)提取汇款,提前支取存款,办理存款挂失,提取邮件;(十一)参加社会保险;(十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十三)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十四)旅店住宿登记;(十五)寄卖物品,出售非生活性废旧物品;(十六)办理申请前往边境管理地区手续;(十七)办理申请出国、出境手续;(十八)其它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事务。

四、公民在办理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事务时,有关部门要求出示其它证件的,应同时交验其它证件或办理相应的手续。

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相应手续的表册中设居民身份证编号栏目,予以登记。

2017年湖北省随州市中考政治试卷及答案

2017年湖北省随州市中考政治试卷及答案

2017年湖北省随州市中考政治试卷及答案一、选择题(下面各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意的,每题2分,共22分)1.2016年11月,教育部公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治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针对学生欺凌和暴力现象,我们青少年应该()①加强学校管理,引导学生尊重生命健康②沉着冷静,学会用智慧保护自己③提高警惕,防范侵害④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④2.201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这表明()①我国法院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②我国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③未成年人不讲诚信是正常现象④我国法院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②④3.下列对如图漫画说法正确的有()①爱父母,关心、理解父母,让父母高兴②孝敬父母是子女应尽的道德义务、法律义务③感恩父母、回报父母,满足父母的所有愿望④孝敬父母应该落实在具体行动上。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③④4.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要求,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

这告诉我们要学会尊重他人的()A.姓名权B.肖像权C.生命健康权D.人身自由权5.2017年上半年我国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科技成就:天舟一号货运飞船成功发射,我国首艘国产航母成功下水,量子计算机研制成功,C919大飞机首飞蓝天,“蓝鲸一号”首次试采可燃冰成功。

取得这一系列成就的根本原因在于()A.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B.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C.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D.创新精神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6.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针对香港个别候任议员宣扬“港独”主张等问题,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释权。

山东省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山东省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山东省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9.16•【字号】鲁公传发[2007]810号•【施行日期】2007.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鲁公传发[2007]810号2007年9月16日山东省公安厅)为规范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居民身份证的受理(一)公民申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并交验居民户口簿;换领居民身份证的,须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周岁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二)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公安派出所应逐项核对其户籍资料信息,确认其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人口信息及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如发现公民户籍登记项目不一致的,应及时按照户籍管理规定进行变更或更正,同时对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系统登记项目等进行更正。

(三)公安派出所核对公民身份信息无误后,应按照居民身份证人像采集技术要求,当场为申请人采集人像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申请(监护)人签名确认。

收取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并当场向缴款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签发《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四)公民因急需用证,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派出所应在其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在《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上注明“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字样,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注明。

公民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并交纳工本费。

县级公安机关在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应在《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上注明“已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字样。

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89]公[治]字66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89]公[治]字66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89]公(治)字66号1989年9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确保今年国庆节前夕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安机关政保、治安、刑侦、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预审、交通管理等部门和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以及企事业公安机构的公安干警,在依法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查验或核查公民的居民身份证:(一)逮捕、拘留、收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传唤和搜查;(二)处理治安案件和治安事件;(三)检查和收缴违禁物品;(四)管理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炸物品;(五)旅馆、印刷、刻字、信托、典当、废旧金属回收等行业治安管理;(六)管理流动人口;(七)办理常住户口、暂住户口手续和户籍调查;(八)向社会提供人口查询服务;(九)审批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十)维护大型活动的治安秩序,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十一)维护公园、运动场、影剧院、游艺场、舞厅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十二)检查商场、集贸市场、出租汽车、餐厅、酒吧、咖啡厅治安秩序,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十三)巡逻执勤中,遇有形迹可疑的人或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十四)治安、交通检查站执勤中,遇有形迹可疑的人或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十五)追捕逃犯、侦查破案中,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证人或法定代理人需要查明身份;(十六)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性治安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有关当事人;(十七)办理前往边境管理区、边防禁区、经济特区、戒严区和交通管制区通行证件;(十八)边境管理、边防检查和机场安全检查;(十九)办理出海渔民、船民证,界江、界湖和边防禁区捕鱼作业证;(二十)公民出境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二十一)消防监督管理;(二十二)执行警卫任务,遇有形迹可疑的人需要查明身份;(二十三)执行看守所、收审所、拘留所、收容所、管教所、教养所警戒任务,遇有形迹可疑的人需要查明身份;(二十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处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二十五)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号牌、行驶证和非机动车、船执照;(二十六)维护车站、客运码头、民航站和铁路、公路、港航、民用机场、林区治安秩序,遇有形迹可疑的人或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二十七)认领走失儿童和丢失物,发还赃物、赃款;(二十八)接待群众来访、报案和报警;(二十九)执行其他任务有必要查明公民身份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9.09.08•【文号】•【施行日期】198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难制度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全国大多数地区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已基本完成,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的条件目前已经具备。

为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五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

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公司外出活动应当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以备使用或者接受查验。

二、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公民办理下列需要证明身份的权益事项:(一)选民登记;(二)户口登记;(三)民役登记;(四)婚姻登记;(五)入学、就业;(六)办理公证事务;(七)前往边境管理区;(八)办理申请出境手续;(九)参与诉讼活动;(十)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十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十二)办理个人信贷事务;(十三)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十四)办理搭乘民航机手续;(十五)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十六)提取汇款、邮件;(十七)寄卖物品;(十八)办理其他事务。

三、国家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公司权益事务需要证明居民身份时,应当核查居民身份证的持证人的相处和登记内容,并登记证件的编号。

任何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抵押公司的居民身份证。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近年来,随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群众反映强烈的“落户难”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而户口登记管理的规范性、严密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却越发突出,集中反映在:户籍登记项目内容不齐全、不规范、错漏多;申报户口登记的手续多,各地不统一;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不规范,更改姓名和年龄随意性大;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规范,随意出具户籍证明多;户口专用章刻制、使用不规范,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在证明公民身份方面的法律效力体现不够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削弱了国家户籍登记的严肃性,不利于国家和政府准确掌握公民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群众的经济负担,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同时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为了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充分体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根据国家户籍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户口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户口专用章的刻制和使用必须按照公安部的统一规定执行。

《公安部关于统一户口专用章和迁移证式样的通知》(公发〔1975〕8号)明确规定,户口专用章是市、县公安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在签发迁移证、准迁证、户口调查材料和户口通报材料等户口管理工作中使用的专用印章,不得另作别用。

户口专用章的式样、大小、文字及排列、暗记等均是全国统一的,除民族自治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户口专用章可将汉文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并刊外,其他任何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无权在户口专用章上增加暗记、标记、数字、符号等。

各市、州公安局应对县、市、区、派出所使用的户口专用章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未统一按照公安部规定刻制的,要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关于重申户口专用章的刻制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公厅制发〔1999〕345号)要求立即纠正,并将作废的印章集中销毁。

二、规范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编排管理和居民户口簿的填发。

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要求,将常住人口登记表以户为单位,按照街巷门牌号码顺序装订成册进行管理。

公告书之一代身份证停用公告

公告书之一代身份证停用公告

一代身份证停用公告【篇一:第一代身份证2013年停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将停止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全面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记者昨日从本市多家户籍派出所了解到,还有部分居民没有办理二代身份证。

虽然各派出所显示未办理二代证的人数并不多,但是一代身份证的寿命只有8天了,民警提醒,还没有办理二代身份证的人员应尽快办理,否则将带来许多不便。

记者了解到,因为办理二代身份证没有“加急”一说,本市部分公安分局办理临时身份证当天就可取,所以警方也建议还没有办理二代证的市民,实在来不及的可先办理临时身份证救急。

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是中国自1984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颁发的身份证明性证件,第一阶段采用印刷和照相翻拍技术塑封而成。

1995年7月1日起采用全息透视塑封套防伪。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04年1月1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开始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由多层聚酯材料复合而成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制作。

融入ic卡技术,防伪性能提高,办证时间缩短,存储信息也增多。

探访仍有部分市民未办二代证昨天下午,两名读者致电本报询问年底前是否一定要办理二代身份证。

随后记者与读者一起拨打了该读者所在户籍派出所,接警官表示,还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应尽快办理,并告诉读者办理需要10个工作日,并携带户口簿和20元工本费用,并要穿深色衣服方便拍照。

据这名警官介绍,目前该辖区内还未办理的人数已经很少了,并提醒读者要尽快办理。

随后,记者又拨打了朝阳、东城、西城和海淀等多个户籍派出所咨询,接民警均介绍,辖区内确实有人还未办理二代身份证,但人数已经很少。

“来了就可以办理,不用排队。

”民警表示。

同时,记者得知,朝阳、东城等市区派出所周六、周日市民也可办理二代身份证,延庆、顺义等远郊区县的派出所则需要周一到周五的工作日期间前来办理。

延伸没有二代证生活将不便户籍民警告诉记者, 2013年1月1日起,第一代身份证将停止使用,市民持一代证将无法购买火车票、飞机票,无法办理银行、电信、保险等业务,工作和生活会有诸多不便。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近年来,随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群众反映强烈的“落户难”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而户口登记管理的规范性、严密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却越发突出,集中反映在:户籍登记项目内容不齐全、不规范、错漏多;申报户口登记的手续多,各地不统一;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不规范,更改姓名和年龄随意性大;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规范,随意出具户籍证明多;户口专用章刻制、使用不规范,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在证明公民身份方面的法律效力体现不够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削弱了国家户籍登记的严肃性,不利于国家和政府准确掌握公民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群众的经济负担,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同时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为了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充分体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根据国家户籍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户口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户口专用章的刻制和使用必须按照公安部的统一规定执行。

《公安部关于统一户口专用章和迁移证式样的通知》(公发〔1975〕8号)明确规定,户口专用章是市、县公安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在签发迁移证、准迁证、户口调查材料和户口通报材料等户口管理工作中使用的专用印章,不得另作别用。

户口专用章的式样、大小、文字及排列、暗记等均是全国统一的,除民族自治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户口专用章可将汉文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并刊外,其他任何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无权在户口专用章上增加暗记、标记、数字、符号等。

各市、州公安局应对县、市、区、派出所使用的户口专用章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未统一按照公安部规定刻制的,要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关于重申户口专用章的刻制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公厅制发〔1999〕345号)要求立即纠正,并将作废的印章集中销毁。

二、规范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编排管理和居民户口簿的填发。

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要求,将常住人口登记表以户为单位,按照街巷门牌号码顺序装订成册进行管理。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8.07.24•【文号】公通字[1998]56号•【施行日期】1998.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1998年7月24日公安部公通字〔1998〕56号通知印发)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

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值班所长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长挂牌值班,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户籍内勤民警的工作制度,以满足广大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实际需要,遇有停电、微机维修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2.死亡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4.分户和并户;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身份证复印件安全使用方法

身份证复印件安全使用方法

一.不得擅自复印扣留身份证《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要求1.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2.在履职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二.只有些情况,公安可扣身份证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1.公民因出国户口注销,公民死亡,应将身份证工交给公安部门。

2.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有效期满、姓名受更或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身份证登记项目错误,应换发新证,必须交回原证。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其身份证。

三.企业扣押员工身份证,要罚款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财物。

违反规定,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四.个人扣押他人身份证,要罚款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者,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所、非法所得。

五.冒用他人身份证,要列入“黑名单”《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要求: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六.身份证复印机安全使用贴士1.蓝黑色笔标注复印件使用复印件办事时,要做标注,最好使用蓝色或黑色的笔书写。

2.复印件要标注用途标注要注明身份证的用途,仅可使用一次,再复印无效等语句,一般办理时可写:“本复印件仅用于办理使用,再复印无效”。

3.标注分三行写,末尾画横线最好分三行,每行最后画一条横线,防止别人加上其他的内容。

如:仅提供某某储蓄所申请办理某某他用无效4.标注要压住身份证部分内容书写的标注最好和身份证的实际内容有接触,但不要压住关键信息。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doc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doc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

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四、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五、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

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七、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八、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身份证新规:冒用他人身份证将入“黑名单”

身份证新规:冒用他人身份证将入“黑名单”

身份证新规:冒用他人身份证将入“黑名单”
佚名
【期刊名称】《共产党员(河北)》
【年(卷),期】2016(000)026
【摘要】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8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公告明确以下内容:
【总页数】1页(P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42
【相关文献】
1.公安部严打买卖或冒用他人身份证行为全国将建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 [J], 夏闵参
2.多地频发\"被法人\"现象身份证被冒用怎么办 [J], 叶含勇;杰文津;熊丰;鲁畅;李倩薇
3.岂能对冒用身份证现象束手无策 [J], 史奉楚
4.银行卡业务中旧身份证被冒用的风险防范 [J], 陈福录
5.身份证有了“护身符”——有关我国居民身份证的新规定 [J], 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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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

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四、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五、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

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七、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八、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九、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十、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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