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员工激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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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员工激励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激励开发人力资源价值,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制度来规范集团的激励行为,坚决杜绝凭个人的行事风格随意地对员工进行奖惩,尽量避免奖得轻而罚得重、承诺多而兑现少等现象的发生。
第三条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鼓励员工长期工作,同时打破平均主义,建立起员工之间有效的竞争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是薪资、福利、绩效考核之外的奖励,本办法的实施不影响集团薪资、福利、绩效考核等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激励的方式与方法
第四条本办法一律实行现金激励的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通过一年一兑现、隔一年兑现、三年一兑现三种方法分别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分集团纯利润、公司纯利润、超经营合同分红三项激励,分项、分层次进行,可三重享受。
第三章享受激励员工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享受本办法激励的员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1、在集团工作满一年(“苗子”员工除外);
2、集团功臣或骨干员工或老员工或“苗子”员工;
3、年度绩效考核月平均分在80分以上(“苗子”员工按实际考核月份平均计算)。
第八条基本条件的界定
1、在集团工作满一年,指含试用期满十二个月,从第十三个月开始才能享受本办法的激励,不足一个年度的可按月计算,如:某员工2011年9月1日入职,那么只能从2012年9月开始享受本激励,共四个月。
2、集团功臣指以下三种情况:
(1)为集团、公司创立、发展、壮大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
(2)在年度工作中因个人的积极努力,为集团、公司拓宽业务渠道、增加收入明显的员工;
(3)在年度工作中强化管理或积极献言献策,为集团、公司节约开支或争得荣誉的的员工。
3、骨干员工指在集团、公司重要、关键、辛苦岗位连续工作满两年(含)的员工。
4、老员工指在集团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员工。
5、“苗子”员工指具有发展前途和培养潜力的新进员工,具体表现为:能较快熟悉并掌握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重点、工作流程,试用期结束时能够独立工作;爱岗敬业、个人的职业发展规划与集团、公司发展目标基本一致;工作扎实、勇挑重担;勤奋好学,在《集团简报》刊登结合工作实际的文章两篇以上(含);尊重上司、团结同事,能很好的融入团队。
6、年度绩效考核按集团《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激励的层次划分
第九条本办法根据集团设置的职级分高管、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三个层次,总裁不纳入本办法激励。
第十条激励层次的界定
1、高管:副总裁、总监、顾问、总经理。
2、中层管理人员: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集团一般管理人
员、各公司部门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3、一般管理人员:各公司一般管理人员、普通员工。
第十一条同一人担任同一层次两种及以上职务或不同层次两种及以上职务的,可同时享受两项及以上的激励。
第五章激励资金的提取
第十二条在集团有纯利润的前提下,实施本办法的集团层次激励。
第十三条在公司有纯利润的前提下,实施本办法的公司层次激励;若集团没有纯利润,有纯利润的公司同样实施公司层次激励。
第十四条实施集团层次激励时,没有纯利润的公司高管、中层管理人员不享受,表现优秀的一般管理人员可以享受。
第十五条集团纯利润指:各公司纯利润减去按本办法实施的公司层次激励的余额之和、再减去集团级费用之后的净余额。
第十六条公司纯利润指:公司的收入扣除所有成本和税金以后的余额。
第十七条集团层次激励资金的提取标准为集团纯利润的25%。
第十八条公司层次激励资金的提取标准为公司纯利润的20%。
第十九条超经营合同分红:集团与各公司总经理签订三年为一个周期的经营合同,利润年增长30%,超过30%以上的部分提50%作为该公司所有员工的分红。无论实际增长幅度是多高,下一年度经营合同均按上一年基数30%的增长率计算,如:某公司2011年经营合同利润为100万元,无论实际增长多少,2012年经营合同利润入均为130万元,2013年经营合同利润均为169万元,以此类推。
第六章激励资金的分配
第二十条集团激励资金的分配
1、集团激励资金的70%奖励一般管理人员,一年一核算,在次年的春节前发放。
2、集团激励资金的15%激励中层管理人员,一年一核算,隔一年的春节前发放。
3、集团激励资金的15%激励高管,一年一核算,三年一次发放。
第二十一条公司激励资金的分配
1、公司激励资金的50%奖励一般管理人员,一年一核算,在次年的春节前发放。
2、公司激励资金的30%激励中层管理人员,一年一核算,隔一年的春节前发放。
3、公司激励资金的20%激励总经理,一年一核算,三年一次发放。
第二十二条超经营合同分红激励资金的分配
1、超经营合同分红激励资金的50%奖励一般管理人员,一年一核算,在次年的春节前发放。
2、超经营合同分红激励资金的30%激励中层管理人员,一年一核算,隔一年的春节前发放。
3、超经营合同分红激励资金的20%激励总经理,一年一核算,三年一次发放。
第二十三条副总裁、总监、顾问等高管及集团人事行政中心一般管理人员不享受公司层次激励和超经营合同分红激励,财务中心中层及一般管理人员享受所承担业务的公司层次激励和超经营合同分红激励。
第七章激励办法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除超经营合同分红对总经理的激励以外不能平均分配,更不能人人享受,受激励的员工总数一般不超过该层次员工总数的70%。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公平、公正的实施本办法,集团成立“实施激励办法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在激励办法实施前以文件的形式确定。
第二十六条集团“实施激励办法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四项:
1、评选集团层次激励的员工并确定激励数额;
2、核定公司层次激励数额;
3、核定超经营合同分红激励资金的数额;
4、审核、批准公司团层次激励和超经营合同分红激励。
第二十七条各公司应在激励办法实施前成立“实施激励办法领导小组”,报集团批准后以文件的形式确认。
第二十八条公司“实施激励办法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三项:
1、推荐集团层次激励员工名单;
2、评选公司层次激励员工并确定激励数额,报集团“实施激励办法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3、评选超经营合同分红激励员工并确定激励数额,报集团“实施激励办法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激励均以集团或公司文件发布并召开员工大会集中兑现。
第八章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条中途跨公司调动或公司内部调整工作岗位的员工,按调动或调整的时间分别核算。
第三十一条员工因升学、深造、服兵役或被录用为公务员而申请辞职的,其隔一年或三年一次发放且已经提取的激励资金,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