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图纸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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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图纸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设[2007]1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
鉴于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加盖审查机构公章的设计图纸套数有限,为便于图纸使用、监督管理,现将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的图纸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审查时,应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套。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四套设计文件均应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章,其中一套留存施工图审查机构;其余三套交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其中一套退还设计单位,一套本单位保存,一套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二、设计单位根据施工图审查通过的图纸出版供施工、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等部门使用的正式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正式图)。

正式图应在图框标题栏中增加施工图审查机构全称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详见附件),并按规定加盖单位资质章和注册执业人员图章。

设计单位应对正式出版的图纸的真实性负责。

三、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凡属闽建设[2005]10号文规定的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查机构报送设计变更文件四份,重大变更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由审查机构出具相应部分的《施工图审查报告书》,并在变更的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

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通过的设计变更文件重新出版正式设计变更图。

一般性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办理正常变更手续后出版正式图。

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正式出版的设计变更图上签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监理单位应将正式图与施工现场留存的盖有施工图审查机构章的施工图逐一对照,发现内容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通过正式图图框标题栏上注明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单位和合格证书编号,进一步了解该项目设计是否通过施工图审查。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把施工现场是否留存盖有施工图审查机构章的施工图作为质量监督的一个内容,发现施工现场未留存或施工的正式图纸存在重大问题的,或监理单位报告施工图存在问题的,要在进一步核查属实的基础上,立即制止施工,并报告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有关文件资料时,要协助提醒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出版正式图。

附件:标题栏和会签栏布置形式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标题栏和会签栏布置形式(单位:mm)
D区格式(单位:mm

会签栏格式(单位:mm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后 勘察设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设[2005]10号文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 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 对已经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一)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2、修改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
3、因原设计变更应进行重新勘察;
4、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合,需施工勘察。

(二) 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
(1) 改变建筑规模(如:增加层数、建筑面积,改变层高、建筑高度等),改变建筑标准 (如:增设中央空调系统等);
(2) 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 (3) 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尺寸;
(4) 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幕墙面积,使建筑物的节能性能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发生变化的;
(5) 改变外立面,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 (6) 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 (7) 改变消防设施、防火分区等。

2、 结构
(1) 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 (2) 改变结构体系;
(3) 改变主要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砌体结构承重墙的位置; (4) 改变基础型式、桩型、基础持力层、基础埋置深度或±0.000标高; (5) 改变主要结构材料;
(6) 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3、电气
(1)改变供配电系统及变压器、发电机容量;
(2)改变防雷设计类别、防雷、接地设施及要求;
(3)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

4、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热水、中水等系统;
(2)改变消防系统和设施。

5、暖通
(1)改变通风、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集中供暖或空调系统。

三、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报告;
2、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图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说明(内容包含:修改的依据、各专业修改的主要内容、部位和图号等);
4、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单);
5 、修改图的目录;
6、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四、因某专业重大变更,使其他专业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报审。

五、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的内容:
1、变更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2、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修改是否征得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
3、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4、现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5、变更后的工程规模是否与规划批准的工程规模一致。

其它审查内容及要求与原施工图审查内容相同,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内容。

六、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后,由审查机构出具相应部分《施工图审查报告书》,并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

若涉及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作废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收回。

七、一般性的勘察设计变更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出具正常变更手续,并对其负责。

八、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机构审查交付使用,视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交付使用,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九、施工图审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将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向原审查机构报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依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二○○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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