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作协议书(非常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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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项目合伙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年月日于签订
项目合伙协议书
甲方: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住址:
现住地(文书送达指定地):
个人开户行、账号:
乙方: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住址:
现住地(文书送达指定地):
个人开户行、账号:
丙方: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住址:
现住地(文书送达指定地):
个人开户行、账号:
丁方:中山市菲昂灯饰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以上各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合作项目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并经丁方同意,决定租用丁方厂房并在丁方名下成立独立于丁方的事业部共同经营。
项目名称:
经营地点:
经营范围:
总投资额:
二、合作方式
2.1甲、乙、丙三方总出资额为5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25万元,占
出资总额的50%;乙方出资5万元,占出资总额的10%;丙方出
资2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40%。
2.2 丁方同意该项目对外为丁方下属事业部,对外经营以丁方名义进行;丁方为该项目提供独立的办公地点,该项目每月向丁方缴纳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共计元。
2.3 丁方提供的办公地点位于,办公地点总面积不低于:。
三、合作期限
3.1 经以上四方协商同意,该项目合作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3.2 合作期满十五日内,以上四方应共同协商续签本协议
四、盈利分配与风险承担
4.1 经以上各方协商一致,丁方不参与该项目的盈利分配,甲、乙、丙三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即分配盈利的比例依次为:甲方50%、乙方10%、丙方40%。
4.2 盈利分配期限为每季度分配一次且须在全部盈利扣除20%作为法定准备积金、10%作为员工福利积金后再对剩余的盈利进行分配。
4.3 如该项目的法定准备积金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分配盈利时不再扣除法定准备积金。
五、增、减资
5.1 甲、乙、丙各方在本协议约定合作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少出资额,更不得抽逃出资,但经其他两方同意可协商一致变更出资比例。
5.2 如因发展项目需要,甲、乙、丙三方可依照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但三方协商同意依照其他比例增加出资额的除外。
5.3 如合作期间,各方出资比例或盈利分配比例发生变更,应形成书面材料予以记录,以作日后凭证;没有书面凭证的,视为未发生变更。
六、入伙与退伙
6.1 甲、乙、丙各方在合作期内未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不得接受第三人入伙。
6.2 甲、乙、丙各方在合作期内未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不得退伙;如全体出资人同意其退伙的,依照其在退伙时在该项目中实际份额的
70%结算,其退股前该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任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经营与管理
7.1 本项目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经营管理,以下事宜由三方协商一致方可执行:
(一)决定本项目部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项目部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项目部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项目部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增、减项目部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出资人向共同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7.2 甲方的日常职责是:
7.3 乙方的日常职责是:
7.4 丙方的日常职责是:
7.5 本项目部各出资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体会议,个别出资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可适当延期三至五天或以视频、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传达会议内容、出资人意见、会议决议。
7.6
八、权利与义务
8.1 出资各方均有权对项目部的经营管理提供建议、意见和具体方案、其他出资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认真评审意见、建议及方案的合理性并给予答复,对于具有可操作性的,应予以采纳并决议实施。
8.2 出资各方均对项目部财务账目享有查阅、审核的权利,但未经其他出资人允许不得私自复印保存。
8.3 出资各方有权依照出资份额和分配程序分享项目部盈利,其他出资人拒绝向其分配的,其有权催告拒绝分配人在三日内向其分配,否则有权解除本项目合伙协议书,并要求其他出资人以其原出资额的的双方退还出资。
8.4 甲方应每年一月份就项目部运营出具一份包括财务状况、市场状况、债权债务状况、人力资源状况等在内的全面性的项目部现状分析以供共同出资人了解。
8.5 甲、乙、丙各方依照其在项目部的工作内容、强度领取相应补贴,其中甲方补贴为每月元、乙方补贴为每月元、丙方补贴为每月元,以上三方的补贴不计入盈利分配。
8.6 如因项目发展须向第三方借款增加资本的,借款数额在100万元以内由丙方负责借款的利息偿还;借款数额超过100万元则超过部分利息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按比例承担。
8.9 甲、乙、丙三方保证该项目成立、运行期间以丁方名义造成的一切债务由甲、乙、丙共同承担;丁方在有足够证据证明该项目部存在违法行为,经营行为存在重大风险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该项目部的运行。
8.10 如因甲、乙、丙经营该项目原因泄漏丁方商业秘密、造成丁方商业信誉受损等情形的,丁方有权依照该项目出资总额的10%为标准作为赔偿金。
8.11 该项目以丁方名义与受聘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如发生任何劳动合同索赔事件,均有甲、乙、丙共同承担,与丁方无关。
九、违约责任
9.1 如甲、乙、丙任何一方违反以上各项规定,守约方应催告违约方在五日内继续履行协议约定,违约方在限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立即开除其出资人资格并依照其出资额的70%退还其出资款项;但开除时项目部亏损的,依照亏损后的实际资产比例退还,守约方保留对此要求赔偿损失之权利(其对开除前)。
十、项目解散
10.1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本项目合伙协议解除:
(1)本合伙协议合作期满,各方不再续约的;
(2)各出资人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4)因一方严重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5)其他依法可以解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