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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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高危行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设计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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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制度安排,目前正处于试点推行阶段。从实际情况来看,此项制度尚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地规X和改进。本文结合XX实际,概括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制度内涵并对其规X化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将保险对象与行业风险特征挂钩科学;二是合理设定赔偿限额;三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四是按岗位风险程度核定投保人数;五是规X服务水平。

关键词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制度设计思路

引言

自2006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在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以下同)制度,XX、XX、XX等地也陆续被国家安监总局批准为“安责险”试点省份。从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虽然推行“安责险”制度可以实现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提高事故预防能力、有效转移企业责任风险,可以切实保障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各地实际推行的效果却不尽相同,其主要原因还在于各地对“安责险”制度的理解和具体保险产品的设计存在差异。鉴于此,笔者结合XX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管理现状对“安责险”制度的设计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对全国X围推进“安责险”制度有所启发。

一、弄清制度内涵

全面、客观地认识“安责险”出台的背景、欲实现的功能和制度的定

义,有助于人们理解此项制度的深刻内涵。

(一)安责险提出的背景。

通过前期对于高危行业企业现行风险责任管理现状的调研,笔者发现:风险抵押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备受各方争议;企业不支持,有关政府部门不理解,造成实施效果不理想,没有起到“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作用,且制约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工伤保险“广覆盖、低赔偿”的特点,已远远不能满足事故发生后对于从业员工的保障需求,赔付“手续繁杂、时间滞后”特点,不能及时缓解企业压力,且工伤保险缺乏事前风险防X作用。其他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及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保险产品单一,市场竞争混乱。

因此,设计、推行一种新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保证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转移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增强风险防X意识,保障员工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减轻政府负担,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则成为当务之急。

(二)安责险承担的主要功能。

笔者认为,“安责险”应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替代,是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雇主责任险、意外人身伤害险等安全生产领域商业保险制度的综合,其主要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转移、分散企业风险;三是减轻政府负担,转变政府职能;四是发挥保险对安全生产的社会化监管作用。

(三)安责险的基本定义。

现有的定义主要有两种,一是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知识问答》中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定义描述为:指以被保险对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所雇员工的人身伤亡时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企业赔偿责任确定依据及方式确定赔偿责任额,在保险赔偿限额

X围内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二是乔卫兵等编著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研究》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解释为:指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所雇员工、第三者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企业赔偿责任确定依据及方式确定赔偿责任额,在保险赔偿限额X围内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两者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解释各不相同。前者对于责任X围的界定过于狭隘,缺乏对第三者的安全保障;后者在赔偿X围内涉及到财产损失部分,这应当属于财产保险的X畴;同时两者都只针对“因疏忽过失而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进行保障,缺乏对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全面的覆盖。

因此,笔者认为,安全生产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所雇员工及第三者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时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企业赔偿责任确定依据及方式确定赔偿责任额,在保险赔偿限额X围内进行经济赔偿的责任保险”。

(四)安责险的设计原则。

1、保本微利,体现公益性。安责险是国家安监总局在全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形式依然严峻的情况下,为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化解事故风险而指导各地安监部门着力推行的责任保险。安责险作为政府主导,为保障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而设计的产品,必须体现其社会公益性的一面,在费率、保额等各方面应与普通商业保险有所差别;而保险公司作为经营主体,除了实现企业基本盈利外还肩负着更重要的社会责任,必须为保障经济社会与安全的协调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2、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某些省份正在推行的安责险,其中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在在赔偿X

围内”,对此,笔者认为是不科学、不合理的。由于生产安全事故绝大多数是责任事故,责任事故必将涉及到企业的过失行为,而安责险出台的目的就是要减轻企业的责任风险,因此,笔者认为只要被安监部门认定为责任事故,无论企业有无过错(除故意行为造成的刑事责任外),都应属于安责险赔偿X围。

二、把握市场需求

(一)多数企业仅愿意按高风险岗位人数购买安责险。

根据调研发现,多数企业考虑到岗位安全风险系数及其风险控制成本,仅愿意为高风险岗位人员购买安责险,特别是规模大的企业,反映尤为突出。以“XX北方化学XX”为例,在册员工5000余人,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型企业;该企业自1999年以后,每年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人以下。参照XX危险化学品生产型企业安责险保费缴纳计算,如果全员购买,则为:(580元/人×5000人)×(1-20%)=2320000元,(3000人以上企业给予20%优惠),企业每年需要投入232万元用于购买安责险,而1人事故损失才30万元左右,按此推算,一年的保险支出接近于8年的事故损失,这种情况下,企业购买的意愿不足,而如果按其高风险岗位300人计算,保费支出近17万元,则可以有效降低事故损失。

(二)已保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企业希望将其转化为安责险。

相对于雇主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安责险还综合了公众责任险的保障X围,且更具针对性(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并且增加应急救援费用等赔偿项目。所以已购买雇主责任险的高危行业企业希望将雇主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转为安责险,或到期自动终止,转而购买安责险。

(三)地方安监部门希望通过强制方式全面推行安责险。

一方面,地方安监部门在多年的实践中已充分认识到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迫切需要一种新的制度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前开展。安责险的出现顺应了现实需求。另一方面,地方安监部门认为高危行业集中了大量的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如果通过市场方式由企业自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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